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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正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书目 内容简介 目 录 部分 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编 概述 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 1 复习笔记 1.2 课后习题详解 其次章 行政主体 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行政职权 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其次编 与行政程序 第四章 行政行为 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行政程序 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编 救济 第六章 行政赔偿 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行政补偿 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行政复议 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第四编
2、 第九章 行政诉讼概述 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参与人 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及涉外行政诉讼 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其次部分 名校考研真题详解 4 3 年中国政法高校 701 法学综合一(行政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 5 1 年北京高校 886 法学综合(行政法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2 年西南政法高校 807 专业基础 B(行政法学总论及行政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2011 年西南政法高校 807 专业基础
3、B(行政法学总论及行政诉讼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第一部分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一编行政法概述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 1.1复习笔记 一、行政与行政法 1行政 (1)含义 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详细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行政主体简而言之就是能依法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或组织。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行政是行政主体以特定手段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发生作用的特定活动,即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
4、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2)特征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行政是行政主体以国家的名义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具有体现和实现国家意志的特性。行政具有执行性 行政并不是国家的一切活动,也不是行政主体的一切活动,而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国家活动。这种活动从总体上讲,是把国家立法机关依人民意志制定的法律、法规付诸实施,予以执行。行政具有法律性依法行政是现代行政法的原则和核心,它要求一切行政都应当遵循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方式和形式而进行,不得超越法律,凡违法行政都应当受到相应的追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 行政的实施必定要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
5、。对于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相对人有听从、接受和帮助的义务。若相对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则行政主体可借助法律手段强制相对人听从和履行行政确定。(3)类型 行政的类型即根据肯定的标准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进行的分类。具有某一方面共同特性的行政活动即构成行政的一种类型。依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领域,将行政划分为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科技行政、教化行政、军事行政、经济行政、外事行政等等类型。依据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的地域范围,将行政划分为中心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内部行政和外部行政等。依据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有无涉外因素,将行政划分为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2行政法
6、 (1)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 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限制政府权力 调整社会关系 行政制定 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2)含义 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表述包括以下两层含义:行政法是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任何法律规范都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即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行政法律规范就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行政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确定了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行政法不同于宪法;行政法也不同于其他一般部门法,它
7、有自己独立的、为其他一般部门法所不能取代的调整对象。它不依附于任何一般部门法,也不能代替其他一般部门法。(3)特征 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a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b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吩咐、听从性。c行政法律规范的内简单于变动。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a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b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之中。二、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 1行政法的渊源 规定行政法内容的行政法律规范须要通过肯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表现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就是行政法的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 调整行政活动的宪法规范主要体
8、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中心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职权的规范。关于公民在行政领域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规范等。宪法是行政法的基本法律渊源,具有最高法律效力。(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基本法律和一般法律之分。凡是规定有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内容的法律,就都是行政法的渊源。(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政治、经济、教化、科技、文化、外事等内容的条例、规定和方法的总称。(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
9、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工作的法律依据之一,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之一。(6)规章 规章有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分。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
10、规等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7)有权法律说明 有权法律说明是依法享有法律说明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对有关法律文件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立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法律文件所作的说明。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法律文件进行的说明。行政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文件进行的说明。地方说明,即法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文件进行的说明。(8)条约和协定 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签订的,规定其相互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和军事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签订的,规定其相互之间在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和军事等方面的权利
11、和义务的各种协议的总称。2行政法的分类 (1)一般行政法与特殊行政法(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一般一般 特殊行政法是对特殊行政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把行政法划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殊行政法,有助于分清不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便在留意行政法律关系的共性的基础上,照看特殊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使行政法能够得到充分的、适合实际须要的实施。(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依据行政法的性质和作用)实体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资格、地位、实力和责任等实际性权利义务的行政法。行政程序法则是规定如何实现行政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的行政法。把行政法划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有助于加深对
12、行政权利、义务实现过程的相识,有助于完善行政法律制度。(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组织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行政法。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的行政法。行政监督法是规范特定行政主体对于一般行政主体的行为如何进行检查督促的行政法。行政救济法则是规定如何对违法、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补救的行政法。这种分类有助于全面把握行政法律规范,使人们能够采纳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和适当的手段与措施去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4)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以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的划分为标准)经济运
13、用行政手段管理和调控经济生活的行政法。军事行政法即国家用以管理军队编制、军事装备、军事行动及兵役制度等方面的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即国家用以管理社会治安公共平安的行政法。三、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 1行政法的地位 (1)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刑法、民法等一样,是构成法律体系的最高层次的、独立的法律规范集合体之一。它既不能依附于其他的一般法律部门,也不能涵盖其他一般法律部门,把其他一般法律部门作为自己的组成部分。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与其他一般法律部门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二者既不能相互代替,也不能相互混淆。其主要调整以下几个方面的社会关系:组织建设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行政关系。在行政职权
14、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行政关系。调整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后果进行救济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2)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亲密的一般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有的学者把行政法称为小宪法或者动态的宪法。但是须要留意的是,二者联系虽亲密,但行政法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而是独立的一般法律部门。(3)从与其他一般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社会影响的部门法。现代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生产的日益社会化和公共事务的大量增加,迫切须要强有力的国家行政力气的调整。扩大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加强行政管理职能,是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2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主动的影响
15、,也就是行政法的作用。行政法除具有法的一般作用,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作用应有其特别性。行政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中,主要发挥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1)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 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是实现国家职能、确保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这种作用主要通过以下方面体现出来:确认权的相对独立性,给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与公务员、被托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的法制化。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阻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该作用体现在以
16、下几个方面:建立和逐步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仔细执行国家法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参加 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预防、制止和制裁侵扰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部门所遵循的特有的原理或准则,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其特点如下:(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法律性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特性,即应当对详细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制定或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若违反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均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有
17、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特别性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不是适用于一切统治工具或管理工具的原则,也不是适用于一切法律规范或一切法律部门的原则。(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作为部门法的行政法是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的基本原则必需能适用于全部行政领域,能统率和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英国:越权无效原则和自然公正原则。越权无效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需符合议会制定法给予的权限,无论是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不得超越制定法所规定的权限范围。
18、自然公正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处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时,应当以必要的程序保证听取相对人的看法,保证相对人能享有防卫权利,保证任何人不自己做自己的法官即任何人都不得做与自己有关的行政案件的裁判者。美联邦主义、分权主义原则与法治主义原则。法国:行政法治原则。详细内容:a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必需有法律依据。b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需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要求。c行政主体必需以自己的行为保证法律的实施。德国: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必需坚持法律至上的原则,其行政行为必需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合理性原则包括适当原则、必要原则和比例原则等三方面的主要内容,中心是要求行政主
19、体的行政行为必需符合正义、理性和立法目的的要求。日本:法治行政原则。详细内容包括:a奉行法律保留原则。b奉行法律优先原则。c奉行司法救济原则。(2)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需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a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需合法。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担当法律责任的机关或组织。b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一切行政行为都以行政职权为基础,无职权便无行政。行政主体拥有行政职权
20、,是它进行行政管理的先决条件。c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是实现国家行政职能、实现对社会的管理的途径和手段,它既关系到国家权力的行使,又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爱护,必需依法行政。d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担当法律责任。行政合理性原则 a内容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需正值、客观、适度。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实践中,不留意行政主体设立的合理性,必定导致机构设置的重复、臃肿,或设置不敷实际所用等问题,造成相对人负担过重、行政机关人浮于事或行政职权乏人实施等后果,影响行政管理目
21、标的顺当实现。其次,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忽视合理性原则,就会给一些行政主体以合法的形式包揽职权或推卸职责、不当授予职权或不当托付职权留下可乘之机。第三,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需合理。行政职权的行使合理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重心,因为行政职权的行使干脆使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发生联系,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有羁束行为与裁量行为之分。第四,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当合理。b合理的标准应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第一,正值性,即行政主体制定与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一切活动,在主观上都应当出于正值的动机,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须要,符合公允正义的要求。其次,客观性,即行政主体制定与实施
22、行政法律规范的一切活动,都应当符合客观规律,建立在只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的基础之上。第三,适度性,即行政主体制定与实施行政法律规范的一切活动,都应当不偏不倚,在法定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立足点。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a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行。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需既合法又合理。b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治发挥作用。合理性原应当是行政追求的最高原则,是行政合法性的前提。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补充。因此,行政合法性原则应当是实际遵守的最高原则。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行
23、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干脆调整行政法律规范的最主要、最具普遍价值的法律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发展和完善行政法治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1体系、与稳定。(2)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该功能主要表现在:规范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保证它们能够根据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适用或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实现行政法的调整目标。为精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供应依据。有助于发觉并刚好订正行政法体系中的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务。(3)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刚好、必要的调整。五、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是法
24、律关系的一种,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详细含义如下:(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行政法律关系是以行政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行政职权行使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行政关系而产生的一种特别的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能否产生,有赖于是否有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2)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行政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行政关系之后形成的产物,没有行政关系供行政法律
25、规范调整,就不会有行政法律关系产生。(3)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等形成的相互之间的关系。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指挥的地位,具有固定性和不行替代性,离开了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就不行能形成。(4)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主要是以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为依据的。行政主体可以在不征得相对人同意、甚至违反相对人意志的状况下,单方面创设行政法律关系。(5)行政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现的社会关系。国家以其强制
26、力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予以订正和制裁,从而使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者能够根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履行相互之间的法定义务,实现相互之间的法定权利。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担当者。依据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可划分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1)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担当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也就是说行政主体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处于支配地位的机关和组织。(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就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
27、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或个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当事人绝不是单纯的被支配对象,而是既享有权利又担当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其包括以下几层含义:a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b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是被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不能行使行政职权。c机关、组织或个人的行政相对人身份是相对的而不是固定的。当事人在某一详细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并不意味着它在一切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处于行政相对人地位。行政相对人的种类 a公民。在我国,公民即依据法律的规定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
28、b法人。法人是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并能独立地享有法律上的权利和担当法律上的义务的社会组合体。它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等。c其他组织。法人之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合体在肯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d外国组织和个人。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1)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担当的义务的总和。(2)种类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分为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和职责)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3)权利义务主体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义务主体。但没有肯定的权利主体与肯定的义务主体,由于当事人的权利
29、义务是相对的,当事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往往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4)权利义务的确定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是由双方主体自由协商确定的,而是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的。当肯定的行政法律事实成立后,即在双方主体之间形成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1)含义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2)种类 作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人身、行为和财物等事项。人身,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体和身份,无论是公民的身体还是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的身份都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为,指行政法
30、律关系主体所作出的活动,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作为和不作为。财物,指具有价值和运用价值的物质资料,可以是物品形式也可以是货币形式,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消费资料,可以是物质财寓也可以是精神财宝。5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歼灭是以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以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干脆缘由的。(1)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即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歼灭的客观现象,它可以划分为法律事务和法律行为两种事实。法律事务是指能够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歼灭的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
31、、变更或歼灭的人们的有意识的活动。(2)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际形成肯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把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变为现实中的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和实际担当的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详细的行政法律关系自产生后至歼灭前其一方主体或部分内容发生改变。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内容不变,但一方当事人发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变,但内容发生部分改变。若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都进行了更换或内容全部发生了改变,则意味着该行政法律关系的歼灭而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4)行政法律关系的歼灭 行政法律关系
32、的歼灭是指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逝或不复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歼灭包括两种情形: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复存在,从而使行政法律关系消逝。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因被撤销或履行完毕不复存在,从而使行政法律关系消逝。1.2课后习题详解 12002 年起,全国牙防组为多家牙膏厂家进行认证。2005 年 6 月,媒体曝出牙膏认证市场混乱,指出全国牙防组缺乏必备人员和办公条件,而且标准不公开、不透亮。2005 年 9 月,清华高校法学博士李刚持在超市购买的、包装上有全国牙防组认证标记的乐天木糖醇口香糖,将全国牙防组的上级主管单位卫生部告上法院,同时也将制造和销售木糖醇口香糖的企业列为被告。法院经审理认为
33、:全国牙防组系接受乐天公司的托付进行认证,因此,确定采纳该认证标记并通过流通领域将带有该认证标记的产品出售给消费者均系乐天公司所为,所以全国牙防组与原告并不存在干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告以其作为消费者权益被侵扰为由要求卫生部担当责任缺乏依据。至于其主见的全国牙防组进行违法认证、卫生部未尽管理义务等属行政管理范畴,可以其他途径解决。因此,法院裁定驳回了李刚的诉讼恳求。问题:(1)什么是行政法上的行政? (2)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什么联系和区分? (3)如何确定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的地位? 答:(1)行政法上的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
34、段发生作用的活动。详细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行政主体简而言之就是能依法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或组织。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行政是行政主体以特定手段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发生作用的特定活动,即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2)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联系和区分:行政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
35、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指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二者的联系是有些法律关系是混同的,诉讼程序基本相同。主要区分是主体不同,行政法律关系是约束不同等主体间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是约束同等主体之间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是行政单位,而民事法律关系则是同等的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调整的是行政主体跟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俗称官与民之间的关系,受行政法跟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调整同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3)行政主体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
36、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担当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也就是说行政主体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处于支配地位的机关和组织。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是实现国家职能、确保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这种作用主要通过以下方面体现出来:确认权的相对独立性,给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与公务员、被托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的法制化。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阻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2麻木是武汉人对三轮摩托车的俗称。武汉城区有有证麻木1.8 万余辆、无证麻木1.7 万余辆。长期以来,麻木满街跑始终是武汉三镇一大怪。它不
37、仅污染环境,危害交通平安,而且严峻影响城市形象。仅 1998 年以来,全市因麻木违章引发的交通事故就近三千起,造成 154 人丧生,一千四百余人受伤。武汉市民早就剧烈呼吁取缔麻木。由于麻木车主大多是残疾人或下岗失业职工,每次取缔都引起车主大规模上访、闹事,有的在酝酿阶段就先期流产,有的正式发文通告后半途而废,多年来屡治屡败。武汉市下决心妥当解决麻木问题,并将之写入了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作为2011 年政府工作一项必需完成的任务。武汉市政府首先依靠的是法律武器: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1998 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了对无证三轮摩托车的管理规定和处理手段,但没有说明有证三轮摩托
38、车可不行以营运。同时,在特定历史时期,踩麻木作为就业出路,政府曾发证给车主们,这就认可了其是合法经营,交管部门只有在其违章的状况下,才能进行惩罚和规范,而无权禁止其上路行驶。为了解决这一障碍,避开行政规章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武汉市政府邀请法学专家进行专题探讨,并吸取历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看法,拟订出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稿和配套措施。此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也批准了修正案,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宣扬。武汉还对有证车主推出一揽子保障政策、安置措施。政府筹资 1.5 亿元,除对三轮车折价回收外,对自觉交车者嘉奖 1200 元发放过渡期生活补贴 420 元,对
39、自谋职业者赐予一次性补贴 4000 元。在实际操作中,市政府有关部门深化进行调查摸底,摸清车辆类别及车主的家庭构成、收入等具体状况,做到一车一表,并进行归类分析。每一步都有详细方案,都制定了工作流程图。市禁麻工作领导小组每天碰头,先后召开了 21 次协调会,不断总结阅历教训,探讨解决方法。问题:(1)上述事务体现了哪些行政法的原则? (2)怎样相识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之问的关系? 答:(1)上述事务体现了行政法的以下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 在我国,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需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40、。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a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需合法。行政主体不合法,其任何行政行为都不会具有法律效力。b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行政主体必需基于法律而拥有行政职权,不合法拥有的行政职权不能构成合法行政的基础。在我国,行政主体合法拥有行政职权通常有两条途径:一是由宪法、法律和法规设定,二是由有权机关依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授予。事务中武汉政府就依法享有宪法、法律给予的维护城市道路交通平安的权力。c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对于法定的行政职权,行政主体必需依据法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不折不扣地予以实施。武汉市政府首先依靠的是法律武器,依据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1998 年颁布、实施的武汉市城市道
41、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为了解决这一障碍,避开行政规章同地方性法规相冲突,武汉市政府邀请法学专家进行专题探讨,并吸取历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看法,拟订出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稿和配套措施。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在我国行政法中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相并列的又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需正值、客观、适度。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a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武汉政府拥有维护城市交通道路平安的权力是依据法律规定,切实维护人民社会利益的权力。b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需合理。要做到行政职权的行使合理,行政主体至少应当遵循
42、以下要求:第一,在法律没有规定限制条件的状况下,行政主体应以不违反立法目的为前提实行必要措施。武汉政府依据现有法律规定,邀请法学专家进行专题探讨,并吸取历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看法,拟订出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修正稿和配套措施。此后,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也批准了修正案,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宣扬。其次,在法律只规定了概括性标准,而没有详细、明确的范围和方式的状况下,行政主体应依据详细状况和对法律的精确理解实行详细措施。c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当合理。武汉还对有证车主推出一揽子保障政策、安置措施。政府筹资 15 亿元,除对三轮车折价回收外,对自觉交车者嘉奖
43、1200元发放过渡期生活补贴 420 元,对自谋职业者赐予一次性补贴 4000 元,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2)我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分的两大基本原则,从它们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来看,二者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之中,缺一不行。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是现代法制社会对行政主体制定、实施行政法律规范提出的基本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需既合法又合理。合法与合理两个方面不行有所偏废,任何只合法不合理或只合理不合法的行为都应当予以订正。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为完善行政法治发挥作用。从行政的使命和目的来看,任何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都
44、应当以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正义、公允的理性原则,符合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因此,合理性原则应当是行政追求的最高原则,是行政合法性的前提。同时,规律,正义、公允的理性原则,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等,只有通过制定成行政法律规范,并为行政主体所实施,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严格依合理的行政法律规范办事,是使行政符合理性要求的根本途径。因此,又可以说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补充。总之,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两个原则互为前提、互为补充,既有利于促进行政法律规范的废、改、立,消退其不合理因素,又有利于保证行政主体适当行使裁量权,实现合理行政。3权责一样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45、下列哪些做法是权责一样的干脆体现?( )(2011 年)A建设局发觉所作出的行政确定违法后,主动订正错误并赔偿当事人损失 B某镇政府定期向公众公布本镇公款接待费用状况 C某国土资源局局长因违规征地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D某政府召开座谈会听取群众对政府的看法 AC权责一样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政效能原则;二是行政责任原则,即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担当法律责任。A 正确权责一样中的行政责任原则的表现。选项 B 错误:该项属于程序正值原则中的行政公开原则,该原则的含义为:除涉及国家隐私和依法受到爱护的商业隐私、个人隐私的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活动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镇政府定
46、期向公众公开本镇公款接待费用正是政务公开、实现公民知情权的表现。C 正确:该项也属于权责统一原则中的行政责任原则。选项 D 错误:该项属于程序正值原则中的公众参加原则。公众参加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确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看法。特殊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确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4高效便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关于高效便民,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11 年)A是依法行政的重要补充 B要求行政机关主动履行法定职责 C要求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 D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解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BC 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
47、:第一是行政效率原则。基本内容有二:首先是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遵守法律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不合理延迟。其次是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选项 A 错误: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在理论上往往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待。关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又将其分解为两项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该原则的延长。因此,高效便民原则可以理解为合法行政原则的延长,也就可以理解为依法行政的延长,而非重要补充。B 正确:该项是高效便民中行政效率原则的体现。C 正确:该项也是高效便民中行政效率原则的体现。选项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