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doc(1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吉林省事项标准 (事项编码:11220881013595971X422011903400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洮南市水利局 无发布 一、基本信息基本编码:220119034005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实施编码:11220881013595971X4220119034005实施清单名称: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办理项编码:11220881013595971X422011903400503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定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1.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
2、、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
3、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
4、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蓄滞洪区非防洪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1.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5、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
6、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
7、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8、、“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
9、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
10、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
11、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4.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
12、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
13、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
14、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行使层级:县级实施主体:洮南市水利局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实施主体编码:11220881013595971X委托部门:无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承诺办结时限:10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办件类型:承诺件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办理形式:窗口办理办理流程图:电脑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是电脑端在线办理跳转地址:http:/ 执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但审查签署机关应当将所
15、需时间告知建设单位。第九条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受理条件:1.水工程建设规模、任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总体要求;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2.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
16、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3.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咨询方式:0436-6222202监督投诉方式:0436-6223336办理地点:洮南市府前东路155
17、5号(民生大厦二楼水利局15号窗口)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冬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夏季作息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计划生效日期:无计划取消日期:无二、扩展信息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通办范围:无联办机构:无中介服务:无数量限制:无审批结果名称:关于某项目建设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批复审批结果类型:批文审批结果样本:无是否支持预约办理:否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否是否支持网上支付:否是否支持物流快递:是是否网办:是网办地址:http:/ 0436-6223336预约方式:无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18、;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依据:1-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一)申请事项是否依法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
19、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三)申请人是否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四)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水行政许可申请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受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得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情形的,应当即时制作水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2-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 2-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
20、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时,发现该水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2-3.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水行政许可事项.”2-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办理水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2-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水行政许可的需要.” 3-1.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审查水行政许可申请
21、后,除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3-2.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除可以当场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自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4.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作出准予水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水行政许可证件、证书的,应当自作出水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5.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水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水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免责依据:无三、申请材料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序号材料名称材料要求来源填报须知资
22、料下载1与第三者达成协议(或有关文件)材料分类:原件原件份数:1材料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无【样表】2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的申请文件材料分类:原件原件份数:1材料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无3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材料分类:原件原件份数:1材料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无4办理审批项目的申请文件材料分类:原件原件份数:1材料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无【样表】5企业申请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材料分类:复印件原件份数:1材料必要性:必要政府部门
23、核发来源说明:市场监管部门核发无6审批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材料分类:原件原件份数:8材料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无7申请文件材料分类:原件原件份数:1材料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无8审批项目的建设方案(可研报告或设计报告)材料分类:原件原件份数:1材料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无9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材料分类:原件原件份数:8材料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无【样表】10与第三者利害关系说明材料分类:原件原件份数:1材料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无【样表】1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专题论证报告)材料分类
24、:原件原件份数:1材料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无12审批项目涉及第三者水事权益签署的有关协议材料分类:原件原件份数:1材料必要性:必要申请人自备来源说明:申请人自备无4、 收费信息序号收费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5、 常见问题序号问题答案1哪些事项需要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一是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具体包括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河道(航道)整治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二是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
25、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设项目;三是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除防洪工程设施以外的其他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具体包括桥梁、码头、铁路、公路、机场、管线、地下公共工程、旅游开发、工矿企业、景观工程、商业区、集中生活区等;四是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具体包括在水文测站上下游各20公里(平原河网区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水文监测的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取水、排污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2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
26、哪些?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包括“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对于只申请1种情形的,省水利厅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后,下达相应情形的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文件,附具相应情形意见。对于申请涉及2种及以上情形的,省水利厅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后,只下达一份涉及相应情形的洪水影响评价类行政许可文件,附具相应情形意见。3建设项目的洪水影响评价技术报告如何编制?申请人可以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自行编制,注意勿缺项漏项,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或者机构按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进
27、行编制。对于只涉及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按照原审批事项的有关规定和导则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或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或洪泛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或国家基本水文测站水文监测影响评价)”。对于涉及2种及以上情形的投资项目,属于水工程的,应以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水工程论证要求为主,或者以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论证要求为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并将涉及的其他情形内容单独成章纳入技术报告,其内容应当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属于非水工程的,应以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论证要求为主,或者以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论证要求为主编制“洪水影响评价类技术报告”,并将涉及的其他情形内容单独成章纳入技术报告,其内容应当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六、流程维护序号岗位名称办理人员节点时限1受理杨松涛0.52审查黄艳博23决定黄艳博74送达杨松涛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