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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由大宪章 对英国早期宪政的作用及影响 摘要: 自由大宪章是英国 13世纪的重要宪政里程碑, 也是近现代宪政的历史基石。 从现代法治观点看, 它仍有许 多不可磨灭的历史价值。 诸如其政治契约观念, 对人权的确认保障, 君权有限的观念, 对正当程序的规定和对议会制 度的作用等。 对大宪章在英国宪政起源上的各种作用、影响作点思考, 会给我们的宪政建设带来不少启迪。 关键词: 大宪章; 契约观; 人权保护; 正当程序; 英国议会 中图分类号:D90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1687( 2006) 09-0066-04 作者简介: 卢峰( 1974-) , 男, 安徽淮北人, 硕士, 研
2、究方向为宪法学、行政法学。 收稿日期: 2006-05-17 诞生于 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奠定了英国近现代宪政 的基石, 对世界宪政和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被西方学者称 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 “保障人权的宪法 ”等, 评价甚高。 可国内对其研究仍不够深入, 甚至有人认为大宪章仅是一部 保护僧俗贵族利益的封建性法律文件, 对广大民众没有实际 意义。 所以仍有必要对大宪章在宪政史上的作用作点探讨。 一、自由大宪章是契约宪政的先声 在契约论者看来 , 法律是社会契约的表现形式, 宪法是人 们建立国家的根本契约。 正如潘恩在人权论中说: “宪法是 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 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
3、 一国宪法不 是政府的决议, 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 ”这一理念的 思想渊源可追溯到 自由大宪章 , 大宪章本身就是一份政治 契约。 从产生上看, 大宪章是英国贵族与国王权力斗争并妥 协的产物。 约翰国王即位后因经常随意侵犯臣民的生命、财 产和其他传统权利引发了和贵族们的尖锐对立, 1214年走到 内战的边缘。 教会不愿英国陷入内战进行调停, 国王与贵族 们达成妥协, 双方于 1215年 6月 15日会晤, 自由大宪章由 此诞生。 从内容上, 大宪章规定了国王和臣民的权利义务。 契约就是当事人的法律, 包括国王在内的所有成员都必须遵 守契约而不能有任何契约之外的特权。 1609年詹姆士一
4、世在 议会的演说中也提到, 每一个有道德的国王都必须遵守他根 据法律与人民所订立的契约。 大宪章的政治契约形式及其实践是契约宪政的先声。 产 生于近代西方的契约宪政运动固然有多方面的社会条件, 但 是政治契约的观念和政治契约化的实践是其不可或缺的条件 之一。 大宪章是英国政治契约化的开端, 是第一个国家层面 上的政治契约。 契约本身意味着不同主体在平等基础上的合 意, 在自由前提下的妥协, 不存在主体之间的强制与服从, 大 家所服从的只是各主体的共同意志。 这一理念应用于政治就 是一种合作与妥协的制度安排, 就会形成多元利益和价值要 求得以宽容共存、良性互动的社会模式。 这正是现代法治所 要求
5、的, 也是英国历史上少有暴力革命, 以至于资产阶级革命 也“不彻底”的原因, 英国在世界上最先强大恐怕也与此有关。 大宪章也因此有着顽强的生命力, 到 17世纪英国革命, 大宪 章被重新确认达 44次, 至今仍作为资产阶级最重要的宪法性 文献之一。 1这一政治契约观念被殖民者带到了北美。 1620 年的五月花号公约便是一份典型的政治契约, 成为美国各 州宪法的最初萌芽和历史渊源。 17、 18世纪的启蒙思想家在 传统私法契约思想的基础上受政治契约及其实践的启发创立 了系统的社会契约论, 成为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和精神 支柱。美国革命家杰佛逊、潘恩等人都是社会契约论者, 1776 年的独立宣言
6、、1787年的美国宪法充分吸收了其契约论思想, 契约宪政实践由此展开并迅速发展, 形成世界范围的契约宪 政运动。 上述表明, 始于大宪章的政治契约观念渗透于整个英美 宪政史, 这种观念不但启迪了社会契约论的主要创立者洛克、 卢梭等人, 而且为后来各国沿契约宪政道路推进本国政治民 主化、法治化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可我国历史上向来没 有政治契约观念, 即使是私法契约也很不发达, 使得以契约理 念为基础的宪政精神难以在我国确立成长 。 当前, 我国正在 进行宪政改革, 大力建设法治国家。 “要建设法治国家, 需要 普遍确立的关于法的基本观念就是契约 ; 法治建设中关于 法的基本理论观念就是契约论
7、, 并只能是契约论。 ” 2这一过 程中, 如果能用契约论观点取代传统的阶级意志论观点, 通过 契约的交涉、协商、妥协将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规 则, 形成宪法这一最高的契约文本, 必将有利于铸造国家权力 和公民权利的平衡关系, 达成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决。 二、自由大宪章是人权法律保护的开端 大宪章是贵族阶层谋求自身权利保障的结果, 因此规定 了教会、自由民广泛的权利。 首先, 大宪章确认了教会和臣民 的自由权。 规定教会享有自由, 其自由不受侵犯; 城市保有其 自由权和自由风俗习惯; 通行自由及国外旅行自由等。 其次, 2006年 9月 V o l . 23N o . 9 宪章规定了
8、臣民的财产权。 规定了继承权 、债权及对债务人 的保障, 对侵害财产的行为作了限制。 再次, 为保障前述权 利, 宪章确认自由民享有受审及公正审判的程序性权利。 此 外, 大宪章特别强调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 相关的规 定至少有十条之多。 诸如: “妇女在其夫死亡后, 得好不受留 难立即取回其嫁妆与遗产”, “寡妇自愿孀居时, 不得强迫其改 嫁”; 3为保护儿童的利益, 规定了继承和监护, 无遗嘱遗产的 处理, 即使亡故者欠有债务仍酌留相当的遗产与其妻室及子 女。 还有, 大宪章也对贸易、迁移、居住作了规定。 大宪章是历史上第一份规定臣民自由权利的宪法性文 件, 开英美自由主义之源, 启
9、人权保护之端, 具有深远的世界 影响。 它奠基了英国的自由传统 , 与以后的 权利请愿书 、 权利法案一脉相承。 它也影响了法国的 人权宣言 。 法 国的人权思想主要来自于洛克, 洛克显然是继承大宪章开辟 的人权道路。 移民美洲的欧洲人也把这一思想带到了新大 陆。 反对英王征税是美国独立战争的主要起因之一, 北美人 民根据大宪章第 12条“非经大会议同意, 英王无权征税”的规 定要求非经殖民地议会同意英王不得征税, 提出“无代表不纳 税”的口号。 1776年 6月 12日弗吉尼亚权利法案重申大宪章 的人权原则, 强调英国 1628年 权利请愿书、 1689年权利 法案的内容。 美国 1791年
10、权利法案也深受大宪章影响。 美 国人权思想家黑兹尔廷指出: “权利法案是成文法的组成部 分, 这是坚持英国人体现在大宪章中的权利, 美国宪法中的权 利法案可追溯到大宪章。” 41948年 联合国人权宣言中也 能看到大宪章的影响 , 该宣言采用大宪章的许多观点和内容, 只是语言表达更加现代而已。 当然, 大宪章在人权保障上有很大的历史局限性, 权利主 体仅限于僧俗贵族和自由民, 而自由民只占当时人口的 14%。 但我们若因此诟病大宪章的话仍是不公允的。 其实, 在后人 的解读中, 大宪章的贵族色彩总被有意无意地忽略。 正如詹 宁斯所言: “自由大宪章 所列条款对新一代和新时代的意 义, 与它本来
11、试图表达的意义可谓差之千里, 而且它们逐渐地 被视为并非贵族自由的基础, 而是平民自由的基础。 ” 5我们 如能抛开现代观念的前见, 单纯从事物发展的规律看, 大宪章 对权利主体的规定是明智而恰当的, 它体现了英国渐进式民 主的特点。 毕竟事物的发展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 它总是由 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一个渐进的过程。 人的教育程度不同, 政治参与能力有别, 宪政建设也要根据人的参政能力、议政水 平的高低由一部分人开始逐步扩展, 只要有量的积累就会有 质的飞跃, 高度完善的民主宪政总会适时到来。 这种进程能 最大限度的保障稳定 , 防止出现大的动荡而消耗国力、阻滞发 展。 我国在经济发展战略上已应
12、用这一渐进原理, 允许部分 地区、部分人先富起来, 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我想 我们如能根据人们的参政能力高低由上至下推进宪政建设也 必然会取得巨大成功 。 三、自由大宪章是权力有限观念的奠基石 大宪章全篇渗透着君权有限精神。 其实, 起草大宪章的 贵族领袖们已意识到这样的原则: 政权必须高于某个人的独 裁统治, 习惯与法律的地位必须在国王之上。 宪章中多次以 “朕不得”、“朕仅得”、 “朕应当”等字眼对王权进行限制, 仅 “朕不得”一词就出现 13次。 这种限制有: 一是限制国王的征 税权。 规定国王在法定情形外征税应取得大会议同意, 国王 “不得允许任何贵族嗣后征收任何贡金”。 6
13、二是禁止国王强 收、任意扣押臣民财产。 规定国王及其执行吏不得强扣债务 人财产抵债, 不得强收他人木材, 国王扣留重罪已决犯土地时 间不得超过一年零一日。 三是限制国王任官权。 规定 “除具 有法律知识并愿意遵守法律外, 朕不得以任何人为法官、监军 保安官、郡长或执行吏 ”。 7 四是规定可以用武力强制国王改 正违法行为。 大宪章对审判的规定也限制了国王司法权的扩张与滥 用, 对审判权和治理权分离的宪政传统有所回归。 中世纪英 国有审判权和治理权分离的传统, 居民和臣民的传统权利完 全外在并超越于国王的正当权限, 它属于审判权不属于治理 权, 国王无权自由决定臣民的权利。 约翰即位后经常以意志
14、 取代法律, 以武力反对罪行未经确定的封臣。 为了抑制国王 的司法任意和专断, 大宪章作了以下规定: 一是重新确认地方 领主的审判权, 地方和中央司法权的分立成为抗衡王权的重 要方面, 并规定土地、遗产诉讼必须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进行。 二是禁止官吏审判, 郡长、监军保安、检验吏及执行吏不得受 理审判刑事案件。 三是规定了定罪的证据、公正审判和正当 程序。 大宪章限制王权的规定是法律对于专制的胜利, 对后世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奠基了权力有限的观念, 法律高于权 力、高于国王。 英国法谚“法律高于国王之上, 连国王也不得 违反”概源于此。 它启迪了有限政府的思想。 所谓有限政府 就是政府权力、职
15、能、规模受到法律严格约束限制的政府。 正 因政府在法律之下所以才是有限的。 虽说有限政府是运用社 会契约论的结果, 正如社会契约论吸收大宪章的政治契约思 想一样, 有限政府有赖于法律的规制也是来自于大宪章的启 迪。 大宪章的君权有限思想也为人民主权思想的产生作了铺 垫。 虽有人指出, 在大宪章之前君权也是有限的, 体现在国王 的加冕誓词和与领主的封建契约里。 但国王加冕体现的是神 授的权力, 分封领主并约定领主的特权完全是君主的恩赐, 这 表明君权即使有限也是相对于神权的有限。 大宪章就不同 了, 它使国王懂得他的神授的权力是靠不住的, 臣民们的反抗 将使他无法统治。 国王的权力与其说来自神授
16、还不如说是来 自于臣民的同意更加现实。 这正如我国西周统治者总结殷亡 教训时意识到的一样, 维持统治仅靠 “敬天”是不够的, 还要 “保民”。 可惜这点认识并不彻底也没能持续, 董仲舒的君权 神授论又把它淹没了。 此可谓后患无穷, 直到现在, “官贵民 贱”、“权大于法”、“党大于法”等观念仍在有些人头脑中作 祟。 可见, 大宪章把权力的根据由天上拉回到人间, 由君主转 移到贵族, 成为人民主权的前奏。 四、自由大宪章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肇始者 正当程序, 在英国也称自然公正原则, 起初它仅是一项程 序性原则, 即在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被剥夺之前必须经过 正当的法律程序。 1856年纽约州法院
17、“怀尼哈默”案的判决 将其发展为程序实体兼具的原则, 具有了规范立法的功能, 国 67 自由大宪章对英国早期宪政的作用及影响 会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公平和正义。 正当程序作为一项宪法 原则, 现已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 , 对一国宪政具有法治构建、 权力控制和人权保障功能, 然而最早确立正当程序原则的宪 法性文件正是自由大宪章。 大宪章第 39条规定: “凡自由 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外, 不得加以扣留、监 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逮 捕。” 8可见大宪章的起草者已经懂得程序对权利保护和权力 限制的意义。 臣民的程序权利便是国王的程序义务, 使国王 的权力限
18、制在有限的范围内, 不能任意行使和突破界限。 大宪章对正当程序的规定开创了英美程序法治的先河。 1354年爱德华三世时国会法令规定: “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 行答辩, 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 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 住所, 不得逮捕或监禁, 不得剥夺其继承权或生存之权利。 ” 9 这是正当程序一词首次正式出现在法令中。 1679年人身保护 法、1688年权利法案和 1998年英国人权法案也都有正当程序 的规定。 英国人一贯重视正当程序, “直到十九世纪中叶, 英国 法学家的注意力仍全部集中于各种不同的、非常拘泥形式的、 有各种命令状规定的程序上。 ” 10正当程序也影响着英国法的 发展。 英
19、国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出来的, 程序优于实体的传 统力量使现代英国法的发展仍依赖于各种诉讼程序, 实际法律 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仍依赖于正当的程序。 英国的正当 程序原则在北美得到进一步发展完善。 早在 1641年马萨诸塞 湾自由典则就有正当程序的规定。 到 1776年, 弗吉尼亚州又将 大宪章第 39条引入其宪法, 嗣后, 13个州中有 8个州及 1787年 “西北州法案”援引了宪章 39条的规定, 该条被立法者称为“国 法成语”。 11到 1791年美国第五宪法修正案采用正当法律程序 的规定后, 各州宪法纷纷效仿, 蔚然成风, 正当程序成为美国一 项非常普遍的保障民权的概念。 1868年
20、美国第十四宪法修正 案重申正当程序条款, 并使之具有规范立法的功能, 标志着完 善的正当程序原则在宪法上的确立。 正当程序之所以能不断发扬光大 , 是因为它从诞生时就 具有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功能, 这正是宪政与法治所追求的 根本目标。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关于正当程序的完整规定, 只 在宪法 37条中有类似的条款, 即“任何公民, 非经人民检察院 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不受逮 捕。”这里有两个缺陷: 一是涉及面狭窄, 只对公民人身自由的 剥夺作了程序性限制, 对生命、财产剥夺的程序未涉及; 二是 仅强调法定程序, 只涉及程序意义的正当而不包括实质意义 的正当。 虽说刑
21、事诉讼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可弥补上述缺陷, 但达不到宪法意义的高度。 考虑到我国法治进程的艰难, 应 尽快确立全面的正当程序原则, 这必将极大改进我国法律的 运行, 尤其是纠正长期以来的重实体、轻程序倾向。 五、自由大宪章是英国议会形成的驱动器 中世纪的英国给近代留下了丰富的遗产, 议会制度是政 治制度方面最大的遗产。 英国议会也是世界上最早的议会, 在 13世纪就已产生, 对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具有开创性意 义。 考察英国议会的产生过程可知, 大宪章对英国议会的产 生起了重要推动作用 。 首先, 大宪章为英国议会的产生奠定了合法基础。 英国 议会在渊源上可追溯到由主教、伯爵等显贵组成的大会议, 但
22、 它仅是国王的一个咨询机构, 一切重大决策主要取决于国王 的意志。 大宪章使大会议变得重要。 宪章 14条规定, 除了按 例征收的税赋外, 国王们“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 应以加盖 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及显要男爵, 指明 时间地点召集会议, 以期获得全国公意 ”。 12这使大会议开始 向具有实权性质的议会过渡, 至今该条规定仍被认为是议会 拥有财政权的法律依据。 而且, 议会贵族院拥有司法终审权 也起源于大宪章对贵族审判权的规定。 其次, 大宪章也为议会产生提供了理论基础, 即国王权力 是有限的, 国王必须守法, 否则臣民们有权强迫他服从。 英国 臣民根据大宪章第 61条可
23、以用武力迫使国王守法的规定, 多 次对违法的国王动武, 逐步削弱了王权的同时加强了大会议 的权力并使之演变为议会。 1227年亨利亲政后不愿受大宪章 约束, 日渐暴露专制的本性。 贵族们决定以武力捍卫法统, 结 果使亨利明白要有效维持他的统治, 就必须引导贵族并说服 大会议。 1258年国王违背大宪章强征货物税, 大贵族以武力 胁迫国王制定牛津条例 , 成立 15人委员会以辅佐国王, 实 际是限制国王, 不经其同意国王几乎不能做任何决定。 1264 年国王利用贵族因对待骑士的不同态度而分裂之际企图恢复 权力、废除牛津条例。 15人委员会中的西门 孟福尔为首 的大贵族为保卫牛津条例同国王开战,
24、并在英格兰南部的 战斗中俘获国王。 1265年 1月孟福尔以国王名义召集包括每 郡两名骑士代表、每市两名市民代表参加的扩大国会, 迫使国 王在会上承诺采用新的统治方式, 宣誓遵守大宪章和条例。 此会史称“西门国会”, 因有骑士和市民代表参加, 打破了僧俗 贵族一统天下的局面, 扩大了会议代表性, 被认为是英国议会 的开端, 是英国历史上“第一届代议制议会”, 13 1265年也被 认为是英国议会的诞生之年。 再次, 大宪章对城市自治的确认和对自由民权利的保护 也为议会的形成与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动力。 大宪章第 13条 规定: “伦敦市应保有其原由之一切自由基作用风俗习惯, 水 陆皆然。 朕并承认
25、其他各城邑、市镇、口岸保有自由权及风俗 习惯。 ” 14自治城市的发展使市民社会得以形成, 市民们成为 一个独立的利益阶层。 通过大宪章的请愿活动, 出身低微的 骑士可以拥有 200英亩土地, 农民或小自耕农可以拥有 60 亩。 15骑士、市民们为维护自身的利益, 支持和参与了贵族反 对王权的斗争, 得以以一个独立的阶层参加西门国会, 议会由 此诞生。 市民、骑士阶层在议会的积极活动促进了议会的完 善并使国家权力配置逐渐趋于合理。 在议会结构上, 从 1325 年开始, 因不同的利益关系骑士市民阶层与贵族阶层经常分 别集会, 并在 1343年形成平民院和贵族院 。 在权力配置上, 一是国王权力
26、逐渐向议会转移, 1297年议会正式获得批准税 赋的权力, 14世纪获得立法权并成为审判国王政治案件的最 高法庭, 1689年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的最高权力, 国王从 此退出了对国家权力的争夺; 二是贵族院的权力逐渐向平民 院转移, 下院权力在 1455 -1485年的玫瑰战争期间获得增 强, 1671年、 1678年的两项法案强调下院在财政上的唯一权 力, 1832年和 1867年的两次议会改革中下院取得了对于上院 有缘学习更多+ 谓y g d 3 0 7 6 考证资料 的绝对权力优势, 至此完成由贵族议会向平民议会的转变。 从上述议会的演变中可知, 无论是议会的产生还是完善都离 不开市民、骑
27、士力量的推动。 以上是对大宪章宪政作用的浅要探讨, 当然还有其他一 些作用仍值得我们思索, 而且, 大宪章的法律效力并未完全废 止, 至今仍有四条保留在英国法律汇编中。 从英国宪政的起 源可见, 宪政应以契约论为其观念基础, 以权力限制和人权保 障为其基本精神, 以民主代议为其制度保障。 总之, 大宪章的 出现, 是一次法律对于权力的胜利, 是民权战胜专制的宪政运 动, 其确立的一系列原则和理念是近现代法治的历史基石。 参考文献: 1 13 15张彩凤. 英国法治研究 M . 北京: 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 2001: 53, 254, 233. 2 张衡山. 法理要论 M . 北京: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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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程序文献资料选编 M .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 2004. 10 法 勒内 达维德. 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M . 上海: 上海 译文出版社, 1984: 500. O nt h e I n f l u e n c e a n dF u n c t i o no fMa g n aC a r t a i nE a r l i e r B r i t i s h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i s m L UF e n g ( P r o v in c i a l P a r t y I n s t i t u t e o f J i a n g s u ,
30、N a n j in g210004, C h i n a ) A b s t r a c t : M a g n aC a r t ais a nim p o r t a n t m i l e s t o n e o f E n g l i s hc o n s t i tu ti o n a l i s mi nt h e t h i r t e e n t hc e n t u r y . I t is a l s o t h e h i s t o r i c a l s i l l o f t h e m o d e r n c o n s t i t u t io n a l i
31、s m . A c c o r d i n g t o th e m o d e r n s t a n d p o i n t o f c o n s t i t u t io n a li t y , i t s t i ll h a s m a g - n i f i c e n t v a lu e t h a t c a n t b e o b li t e r a te d .F o xe x a m p l e i t s p o l i ti c a l c o n t r a c t i d e a r e a ll yr e c o g n i z e s t h eg u
32、 a r a n t e e t oh u - m a nr ig h t s a n dt h e i d e a o f l i m i t e d m o n a r c h i c p o w e r , i n f lu e n c e s t h e p r o v is i o n o f t h e p r o p e r p r o c e d u r e a n dp r o d d i n g t o t h ep r o d u c e o f t h e p a r l i a m e n t a n d s o o n . T o d a y , o u r c o
33、 u n t r y i s u n d e r t h e c o n s t r u c t i o no f c o n s t i t u t i o n a l it y . C o n s i d e r i n g t h ev a l u e o f M a g n a C a r t ac h a r t e r w il l b r i n gu s s o m ein s p ir a t i o n s . K e yw o r d s : M a g n aC a r t a ;C o n t r a c t s p i r i t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h u m a nr i g h t s ; P r o p e r p r o c e d u r e ; B r i t i s hP a r l i a m e n t 自由大宪章对英国早期宪政的作用及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