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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贷款管理办法-第 24 页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贷款实施办法(2011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本溪地区小企业发展,规范小企业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以及本溪市商业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小企业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贴现、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小企业贷款是指本溪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的单户授信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
2、额度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以下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的授信以及对微小企业的小额授信业务。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所辖各分支机构。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拥有技术监督局代码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小企业贷款对象主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
3、商业可持续性的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小企业在贷款申请前在其他金融机构应无重大不良贷款记录。 第七条 小企业申请贷款,应当是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贷款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 (三)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四)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七)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八)贷款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除上述条
4、件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者,也可作为贷款的扶持对象: (一)客户信用等级符合贷款人要求; (二)生产、经营型企业或经营项目有市场,发展稳健; (三)经营半年(含)以上; (四)近两年总资产和销售收入逐年增加; (五)产权关系清晰,经营管理水平高; (六)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七)能够提供超过贷款额度的资产收入证明;(八)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贷款人发放小企业贷款时,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
5、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 以下企业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 (一)房地产企业;(二)纳入合并报表的集团成员企业;(三)学校、医院、出版社、电视台等非生产流通企业。第十一条 不能或停止发放贷款的小企业:(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要求、属于低水平重复建设、环境污染的项目; (二)有不良贷款(按五级分类标准,下同)记录和贷款本息逾期超过三个月的小企业; (三)向贷款行提供虚假资料及信息的小企业,一经认定的; (四)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有不良信用记录者。第三章 贷款程序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与受理。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
6、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一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流动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提示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若属于特殊行业还需提示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提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开户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四)提示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提示贷款卡(人民银行不要求的除外),并提交复印件; (六)盖有
7、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贷款客户印鉴卡; (七)抵(质)押物权属证书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原件; (八)近期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九)提交至少三个月的业务收支流水;(十)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如以上资料已向贷款人提供且在有效期内,可不要求借款人重复提供,由调查人调阅信贷档案获取有关资料,并与原件核实。 第十四条 贷款尽职调查。贷款人应当通过实地获取的财务信息,对借款企业的现金流量进行分析,并以此作为第一还款来源。同时,贷前调查应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须注重现场走访,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
8、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第十五条 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小企业贷款考虑临时性、季节性资金需求以及财务信息不健全等因素,一般不进行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测算,可在交易真实性的基础上,确保控制贷款用途和回款的情况下,根据实际交易需求确定流动资金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 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按照授信范围,原则上100万元以上的小企业贷款需要按照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信用评
9、级,100万元以下或财务信息不全的小企业贷款可参照小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评级原则是以定性为主,定量为辅,信用等级评估的内容: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纳税情况、履约情况、经营效益、企业及经营者的信用记录、企业经营者家庭财产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评级结果内部掌握,并作为贷款发放的依据。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价。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对于贷款行审批权限内的贷款,审查人收到调查人提交的资料和调查意见后,按规定对借款人主体资
10、格的合法性、资料的齐全性、贷款基本条件的合规性以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信誉状况、发展前景、贷款用途、还贷来源、担保情况、拟定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及客户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贷款安全存在的潜在影响等进行审查,并根据客户整体的信用评级状况,就该笔贷款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风险管理岗或部门人员完成风险评价报告。第十九条 贷款审批。贷款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价报告经信贷员提交贷款审查委员会进行讨论审议通过,然后报有权签批人签批。审批人或授权审查人应履行贷款面谈制度。第十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借贷双方应当熟知合约内容,主要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
11、率、期限、贷款支付方式以及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贷款审批通过后,由双人现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并确保合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有关担保合同的签订涉及自然人的,必须由自然人及抵(质)押财产共有人现场签名(必要时可加按手印),并按规定办理抵(质)押登记、质物交付、冻结、止付等手续。 第二十条 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现场签订保证合同,或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载明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
12、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贷款人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支付方式管理按照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贷款回收。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5天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贷款本息逾期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函,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第四章 贷款的额度
13、、期限与利率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额度:小企业的单笔融资起点为2万元,一般融资额度500万元以下;微小企业贷款额度一般在100万元以下。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期限:小企业的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下,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二十五条 贷款的利率: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品种、方式和期限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利率政策,原则上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执行商业银行利率上浮标准。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应遵循总量控制、逐笔归还、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在贷款建议中
14、披露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分支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授权调查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授权内的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对符合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条件的小企业,调查人按规定对企业进行调查。对调查同意的信贷业务,提交审查人审查。 对小企业客户分类、授信和办理首笔信贷业务时,应实行双人调查。 第二十九条 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审批权应实行差别授权。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及不同的信贷人员的管理能力分别授予不同的权
15、限,信贷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以提高贷款工作效率。第三十条 对于超过贷款行审批权限的贷款,贷款行审查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市行审贷会审议,贷款行有责任配合市行信审部门进行尽职调查和评价。 第三十一条 对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贷款行应按上级行审批意见及时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第三十二条 小企业贷款到期后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或重组。经营正常、按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展期或重组,应事先提出申请。信贷人员须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后,提出书面建议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得办理。 信贷人员建议缩减额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业贷款,应书面具实报告,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以专案方式办理,加强风险管理,但必
16、须在两周内向借款企业告知审核结果和相应要求。第三十三条 对小企业的贷款应采取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可采取分期定额还本、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如整贷零偿、零贷零偿等方式,灵活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需求。第三十四条 开展小企业贷款的支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部门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第三十五条 贷款行应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三十六条 小企业贷款档案管理所收集的资料 (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17、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开户许可证和贷款卡; (四)企业或经营者个人自有资产的权属证明、企业有关章程或非独资企业的各股东有关出资协议、联营协议或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 (五)验资报告、纳税证明、煤水电费发票、企业在支行结算账户资金流水、企业日均存款和贷款余额、拟作为贷款抵(质)押的财产价值证明材料等; (六)企业前3年报表(不满3年的提供前2年或1年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七)其它需提供的资料。(八)微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按小额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对小企业发放贷款,贷款行不得预留贷款利息。第三十八条 发放抵、质押贷款其抵押比例不
18、应超过金融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的比例要求。 第三十九条 小企业贷款五级分类工作采取“定性和定量认定相统一,定期和实时调整相结合”原则,即各行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每月对所有小企业信贷资产进行五级风险分类,并将其纳入日常信贷管理,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变化情况按月或季度进行调整。第四十条 小企业贷款专项准备的提取和使用。授权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支行应依据贷款五级分类结果,按时提取一般贷款损失准备和提取专项准备。小企业贷款的专项准备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核销小企业的不良贷款。核销有剩余的,可按规定用于核销其它企业的不良贷款。 第四十一条 小企业不良贷款管理。 对小企业的次级、可疑类贷款,要通过提前收回贷款、
19、处置抵(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等方式及时清收转化,原则上在六个月内清收转化完毕,清收转化的损失部分要及时按上报程序进行专项准备核销。 第四十二条 小企业信贷业务,应建立以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并定期进行考核、通报。从事小企业贷款的基层支行,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贷款行原则上不得办理小企业信贷业务。 激励机制是指将信贷人员的绩效收入与所经营小企业贷款的收益水平挂钩,并要求激励措施与贷款质量相匹配,允许一定的风险比例产生(一般不良率不得高于2%),在风险比例允许的范围内,给与适当的转授权和正向的绩效考核,同时在尽职管理的情况下,对贷款客户形成的客观风险损失免除责任补偿。 约
20、束机制是指建立小企业形成不良贷款的责任评议和损失补偿制度。对小企业形成的不良贷款,由贷款审批行的贷款审查委员会或风险监督部门进行风险责任评议,对承担相关责任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根据责任情况落实清收转化责任人。对造成损失的,与该笔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相关的信贷人员要给予一定的补偿,并从挂钩收入中抵扣。 第四十三条 贷款行应建立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档案,对每一经营管理人员经办的信贷业务进行逐笔记录,每年年初进行分析,对经营管理的贷款出现较大损失的人员,不得继续从事小企业信贷业务。 第四十四条 在收入分配上应按照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
21、。信贷员绩效指标应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主要比重。 第四十五条 严把信贷及相关管理人员的选拔关。对现有人力资源进行科学开发和合理配置,实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营销及风险控制人员准入制度,通过考试、评选等方式,优选出政治觉悟高、思想过硬、责任心强、具备良好品德操守、无不良记录,且熟悉小额贷款经营管理特点、具有较强识别融资风险的人员,充实到信贷营销及管理岗位,组成小额贷款专职客户经理及管理队伍,更好地作好小企业信贷服务。 第四十六条 建立培训制度,提高业务素质。各授权支行应制定内部培训学习制
22、度,每周例会制进行案例分析提出解决意见,月度和季度定期进行制度培训和解读,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开展小额贷款业务知识竞赛和业务培训,并邀请有关专家和业务骨干进行专题讲座,确保客户经理掌握并熟练运用小额贷款信用分析和风险判断的方法和技术。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小企业,应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通过各种手段提前收回贷款,停止发放新贷款,终止与其信贷关系。 (一)未经同意擅自处理抵(质)押物; (二)存在欺诈行为; (三)通过各种方式逃废债务; (四)挪用贷款用于违规违法行为; (五)没有履行信贷业务办理时的承诺; (六)其它事项。第六章 贷后管理责任 第四十八条 贷款行信贷人员负有对本
23、级行审批发放和经上级单位批准、支行发放的小企业信贷业务进行贷后管理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贷后管理 信贷业务办理后,信贷人员应按规定的程序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入库保管,按规定的内容进行专项检查、间隔期检查,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信贷资料形成报告交上级单位进行集中检查,按规定的标准进行信贷业务的五级分类,五级分类的调查和间隔期检查可以合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对不良贷款,应及时采取措施清收转化,对清收转化形成的损失,应及时按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第五十条 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一般要求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必
24、须跟踪检查信贷资金使用用途。 信贷人员应承担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应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但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 第五十一条 贷款行信贷员的贷后管理职责: (一)督促分管客户按期归还贷款本息; (二)对分管客户按照贷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贷后检查,按规定填写客户拜访记录; (三)收集反映分管客户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担保状况及对借款人构成不利影响的信息,登录信贷管理系统及贷款台账,对信贷风险预警信息
25、进行监测检查; (四)落实有权审批人和信贷管理部门对贷后检查中发现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措施; (五)实施支行制定的存量贷款、不良贷款压缩和清户退出计划; (六)整理信贷业务原始资料,登记信贷管理系统,编制信贷员档案移交清单并办理移交手续; (七)对分管客户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危及支行信贷资产安全的因素,要及时向有权审批人和上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告,采取有效措施,化解信贷风险; (八)其它与贷后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贷款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贷后管理职责: (一)对信贷人员反映的问题进行协调,提出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贷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对信贷风
26、险较大、不良贷款增加、蓄意逃废债务的企业进行分析,提出加强监管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制定存量贷款、不良贷款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五)其它与贷后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小企业信贷管理部门的贷后管理职责: (一)对辖内信贷人员进行小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辅导; (二)对辖内企业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可直接参与重点客户的贷后检查; (三)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各级信贷人员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解决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对贷后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信贷业务审批人和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五)其它与贷后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十四条 建立贷后管理责任评议和追究制
27、。对以下行为,总行业务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分支机构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顿、上收或暂停信贷业务审批权限等管制措施。各贷款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进行评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岗位、撤销职务、下岗清收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 (一)对未落实贷后管理责任制,造成贷款损失的; (二)对不良贷款监管、清收转化不力,造成信贷资产质量恶化; (三)对检查监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的; (四)放贷收息、故意隐瞒或不及时向上级管理部门汇报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对其它危及贷款行信贷资产安全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五十五条 对下列情况要核准事实,
28、给予奖励: (一)清收不良贷款成绩突出; (二)收回拖欠1年(含)以上的贷款利息; (三)清理退出类客户成绩突出; (四)通过贷后管理防止企业各种方式的逃废债行为,有效维护了贷款行正当权益的; (五)严格执行贷后管理规定并取得突出成绩的。 对取得以上成绩的分支机构、部门和有关人员,要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成绩突出的人员,作为调高业务等级待遇、调资、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信贷客户交接责任的划分 因人员调整进行信贷客户交接,应由信贷负责人具体组织,对移交信贷客户进行贷后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责任评议,追究前任信贷人员的管理责任。第七章 抵押 第五十七条 贷款抵押物应当符合中
29、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 第五十八条 以企业厂房、土地、大宗通用设备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确定。 第五十九条 要求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于设备等资产需要财产保险的,应当完善保险手续;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六十条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
30、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六十一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第八章 质押与保证 第六十二条 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生效日期按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执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第六十三条 探索权利和动产质押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借款人依法取得的
31、权利进行质押。对于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监管质押,应当具备供货方、销货方、监管方与贷款方等监管协议,凯莉基本结算账户,根据风控需要可以增加保证金协议。 第六十四条 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六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账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收入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或有一定的担保物权。 第六十六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
32、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第九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六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七十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第十章 抵押物或质物的处分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33、、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抵押物或质物。 第七十二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七十三条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七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
34、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出租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与其相涵盖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行审贷会审议通过,并负责制定并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