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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 如遇政策调整,请以最新政策为准。【申请条件】符合本办事指南中法规规定的具体业务资格的主体均可申请办理相应业务。【办理流程】申请主体根据具体业务提交所需材料,外汇局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办理。【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铁街25号。具体地点见下述具体业务。【办理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材料】见下述具体业务。【设定依据】见下述具体业务。【办理时限】见下述具体业务。【联系 】见下述具体业务。目 录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3(一)货物贸
2、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3(二)企业名录管理41.名录登记42.名录变更53.名录注销6(三)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7(四)企业报告管理91.企业报告92.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17(五)登记管理211B 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222B 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233B 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244B 类企业90 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245B 类企业90 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246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257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268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279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划转业务2710其他业务登记27(六)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3、管理业务281.业务资格管理与首次开户登记282.后续开户登记31 3.境外账户信息变更324.存放境外规模变更登记335.存放境外业务变更34 6.境外账户收支报告35(七)现场核查36(八)分类管理39 (九)B类企业出口可收汇额度、进口可付汇额度调整42二、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43(一)境内机构支付非贸易业务,单笔提取超过规定金额外币现钞审核43(二)服务贸易收入存放境外管理业务441.业务资格管理与开户核准442.境外账户信息变更463.存放境外变更核准474.境外账户收支余和关户报告48(三)现场核查48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业务办事指南50(一)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50(二)境
4、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51(三)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52(四)境外机构在境内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核准53(五)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54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办事指南56(一)个人购汇或从外汇储蓄账户提取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审核57(二)个人携带超过规定限额外币现钞出境58(三)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接入审核59五、保险外汇业务办事指南60(一)保险公司外汇业务的准入、变更、终止及批准件补办核准60(二)保险机构办理外汇资本金和境外上市募集外汇资金结汇61六、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办事指南62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一
5、)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二)企业名录管理1. 名录登记事项名称:名录登记办理流程:(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2)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4)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办理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办理
6、备案登记、变更业务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与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与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与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交);(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
7、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
8、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 :0791-86613702、86616102业务表格: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业务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详见附件之表二)2.名录变更事项名称:名录变更办理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 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办理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业务申请书;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
9、通知书或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仅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5)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仅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
10、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 :0791-86613702、86616102业务表格:办理备案登记、变更业务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一)3.名录注
11、销事项名称:名录注销办理流程:a.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 天内主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1)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b.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即强制注销名录):(1)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2)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3)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4)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5)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c.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
12、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办理材料:1.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注销申请书与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2.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
13、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 :0791-866
14、13702、86616102(三)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事项名称: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办理流程:企业用户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办理业务,应用服务平台的互联网网址为: http:/asone.safesvc.gov/asone。企业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同时,由外汇局为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业务管理员(ba)的初始密码。企业用户在开通监测系统的第二天可以凭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业务管理员代码(ba)与初始密码登录应用服务平台添加业务操作员、分配权限并进行浏览器设置等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详见应用服务
15、平台主页 “常用下载”栏目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访问设置手册。企业用户忘记业务管理员(ba)密码的,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重置密码。重置密码将在第二天生效。办理材料:对于办理重置密码的,企业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
16、的通知(汇发201239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 :0791-86613702、86616102(四)企业报告管理1.企业报告事项名称: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办理流程:(1)对于A 类企业30 天
17、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 类与C 类企业在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2)对于A 类企业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 类与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3)对于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
18、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4)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5)注意事项:B 类企业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自列入B 类之日起6 个月后,可
19、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及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区内企业的保税与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办理材料: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2.预收/付货款报告表或延期收/付款报告表3.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合同或协议原件及中文翻译件;(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
20、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 :0791-86613702、86616102事项名称: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办理流程:(1)对于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对应报关
21、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2)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3)对于90 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4)注意事项: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区内企
22、业的保税与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办理材料: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2.贸易融资报告表3.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与银行签订的融资业务合同或协议及中文翻译件;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3、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 :0791-86613702、86616102事项名称:转手买卖收支时间差报告办理流程:(1)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24、,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2)对于上述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3)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4)注意事项:B 类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的转口贸
25、易外汇收支业务。如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自列入B 类之日起6 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C 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办理材料: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2.转口贸易收支报告表3.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买卖合同或协议及中文翻译件;(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
26、1238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 :0791-86613702、86616102事项名称:差额业务报告办理流程:(1)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差额原因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
27、损耗,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境外交易商破产、关闭、解散,汇率变动,溢短装,实物投资,实物外债,境外机构金融机构提供进口买方信贷,运保费、杂费等进口贸易从属费,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现钞结算,邮寄物品。(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办理材料: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
28、上报告的原因及造成差额的原因)2.差额报告表3.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合同或协议及中文翻译件;(2)证明差额产生原因的相关材料。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
29、楼西大厅联系 :0791-86613702、86616102事项名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办理流程:(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3)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
30、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4)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数据主体变更或变更撤销操作。(5)注意事项: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由原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变更。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办理材料:1.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如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2.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表3.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1)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及中文翻译件;(2)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3)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31、4)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 :0791-86613702、86616102事项
32、名称:辅导期业务报告办理流程: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辅导期企业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在辅导期(自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 天)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材料:1.情况说明(说明辅导期期间进出口及贸易外汇收支总体情况,进出口与收付汇不匹配的需说明原因或说明辅导期期间转口贸易收付汇总体情况)2.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或企业辅导期转手买卖收支时间差报告表3.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
33、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 :0791-86613702、86616102事项名称: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办理流程: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
34、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办理材料:1.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2.其他特殊交易报告表3.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设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年第532号令);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号)。办理时间:周一至周
35、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 :0791-86613702、866161022.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事项名称: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办理流程:贸易信贷业务(1)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
36、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贸易融资业务(1)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企业拟通过表外贸易融资展期或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或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偿付的,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内,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可通过监
37、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转手买卖收支时间差报告(1)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
38、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转手买卖收支时间差报告信息,若对应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差额业务报告(1)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后(不含),企业可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
39、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1)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与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其他特殊交易报告(1)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
40、0 天后(不含),企业可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数据修改或删除。(2)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出口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办理材料: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预收/付货款报告表或延期收/付款报告表与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1)合同或协议原件及中文翻译件;(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2.贸易融资业务
41、报告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贸易融资报告表与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1)与银行签订的融资业务合同或协议及中文翻译件;(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3转手买卖收支时间差报告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转口贸易收支报告表与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1)买卖合同或协议及中文翻译件;(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4差额业务报告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
42、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及造成差额的原因)、差额报告表与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1)合同或协议及中文翻译件;(2)证明差额产生原因的相关材料。5.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企业到外汇局进行主体变更或变更撤消,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如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表与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1)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及中文翻译件;(2)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3)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4)相关部门
43、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6.辅导期业务报告企业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时,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辅导期期间进出口及贸易外汇收支总体情况,进出口与收付汇不匹配的需说明原因或说明辅导期期间转口贸易收付汇总体情况)、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或企业辅导期转手买卖收支时间差报告表与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7.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其他特殊交易报告表与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设定依据:1
44、.中华人民共与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号)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外汇局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
45、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2:00-5:00(冬时)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办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理地点:南昌市铁街25号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前楼西大厅联系 :0791-86613702、86616102业务表格:预收/付货款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三) 延期收/付款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四) 贸易融资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五) 转手买卖收支时间差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六) 差额报告表(一)/差额报告表(二)(详见附件之表七)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八) 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九) 企业辅导期转手买卖收支时间差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十)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二)(五)登记管理事项名称:登记管理办理流程:1.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与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事前逐笔登记手续:(1)C 类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