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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事指南(一)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办理流程图(二)企业名录管理1名录登记(1)申请条件A、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 B、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2)业务流程A、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规定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B、无对外贸易经营
2、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需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办理名录登记。网上办理流程为:企业登录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或外汇局政务服务旗舰店(http:/)进行注册,随后根据提示线上提交相关材料。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登记名录并开通网上业务。现场办理流程为:企业持相应申请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外汇局线上、线下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开通网上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2)需提交申请材料A、
3、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B、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三证”合一)。D、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如已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不再提供此项)。E、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等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无需提交)。F、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3)法规
4、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B、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898-68562497,0898-68562660业务表格: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
5、书(详见附件之表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详见附件之表二)2.名录变更(1)申请条件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2)业务流程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 天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名录变更。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办理名录变更。网上办理流程为:企业根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或外汇局政务服务旗舰店(http:/)相关提示和要求,线上提交审核材料。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变更名录。现场办理流程为:企业持
6、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3)需提交申请材料A、对于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和经营范围的,需提交: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b.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B、对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交:a.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b.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书、或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c.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
7、认书。C、对于变更联系方式的,需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4)法规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B、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
8、咨询电话:0898-68562497,0898-68562660业务表格: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三)3名录注销(1)申请条件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2)业务流程A、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在30 天内主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B、名录内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外汇局可将其从名录中注销(即强制注销名录):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被商务主管
9、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连续两年未发生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外汇局对企业实施现场核查时,通过企业名录登记信息所列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企业可通过网上办理和现场办理两种方式办理名录注销。网上办理流程为:企业根据国家政务服务平台(http:/)或外汇局政务服务旗舰店(http:/)相关提示和要求,线上提交审核材料。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为企业登记名录并开通网上业务。现场办理流程为:企业持相应注销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注销手续。(3)需提交申请材料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注销企业名录,并撤销该企业网上业务开户需提交申请材料:A、对于企业主动申请注
10、销名录的,需根据注销原因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和下列任意一种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企业终止经营或不再从事对外贸易的证明材料、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被商务主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证明材料。B、对于外汇局强制注销企业名录的,企业无需提供材料。(4)法规依据A、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B、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11、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898-68562497,0898-68562660业务表格: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变更(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之表三)(3) 系统初始密码获取与重置1、申请条件企业用户忘记业务管理员(ba)密码的,可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重置密码。2、业务流程企业用户通过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进入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办理业务
12、,应用服务平台的互联网网址为:http:/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38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9 号)。办理时限:当场办理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898-68562497,0898-
13、68562660(4) 企业报告管理1、申请条件企业报告,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2、办理流程(1)企业报告A、贸易信贷业务报告a、对于A 类企业30 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B 类和C 类企业在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b、对于A 类企业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 类和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
14、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或付款日期、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c、对于上述(1)、(2)规定应当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现场报告。d、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贸易信贷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e、注意事项:B 类企业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
15、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如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自列入B 类之日起6 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及托收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区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或收付款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B、贸易融资业务报告 a、对于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预计付款日期
16、、对应报关金额、业务性质等信息。b、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未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c、对于90 天以内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以及其他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d、注意事项: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区
17、内企业的保税和非保税业务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如用于报告的报关单数据在监测系统中不存在,则无需报告。C、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a、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收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付款金额等信息。对于单笔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且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 万美元(不含)的业务,企业应当在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收款日期、收款金额等信息。b、对于上述规定应当报告的转口贸易外
18、汇收支业务,企业未在收款或付款后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的,应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c、对于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d、注意事项: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文第五条的规定:分类等级为B 类的企业暂停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C 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区内企
19、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D、差额业务报告a、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差额原因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国际市场行情变动,商品质量问题,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自然灾害、战争、国家紧急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境外交易商破产、关闭、解散,汇率变动,溢短装,实物投资,实物外债,境外机构金融机构提供进口买方信贷,运保费、杂费等进口贸易从属费,金属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进口,现钞结算,邮寄物品。b、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
20、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E、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a、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b、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
21、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c、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持规定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d、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数据主体变更或变更撤销操作。e、注意事项: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由原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变更。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F、辅导期业务报告对于2012 年8 月1 日后新列入名录的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
22、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或企业辅导期转口贸易收支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在辅导期(自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90 天)结束后10 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报送所在地外汇局。G、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 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
23、款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2)已报告数据的修改/删除/调整-办理流程A、贸易信贷业务a、对于已报告贸易信贷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的修改或删除。b、对于已报告的贸易信贷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
24、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B、贸易融资业务a、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企业拟通过表外贸易融资展期或续办新的表外贸易融资产品延迟对外付款日期,或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偿付的,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内,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口之日起30 天后(不含),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b、对于已报告的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口报关单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
25、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C、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a、对于已报告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对截止上月末未到期部分信息进行数据调整操作,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b、对于已报告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信息,若对应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
26、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D、差额业务报告a、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 天后(不含),企业可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b、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
27、应处理。E、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a、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b、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F、其他特殊交易报告a、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 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 天后(不含),企业可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数据修改或删除。b、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出口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
28、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3、需提交申请材料(1)贸易信贷业务报告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预收/付货款报告表或延期收/付款报告表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A、合同或协议;B、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2)贸易融资业务报告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贸易融资报告表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A、与
29、银行签订的融资业务合同或协议;B、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3)转口贸易收支业务报告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需报告的事项和具体内容)、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表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A、买卖合同或协议;B、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4)差额业务报告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修改/删除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及造成差额的原因)、差额报告表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报告手续:A、合同或协议;B、证明
30、差额产生原因的相关材料。(5)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企业到外汇局进行主体变更或变更撤消,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如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表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A、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B、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C、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D、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E、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6)辅导期业务报告企业到外汇局进行现场报告时,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辅导期期间进出口及贸易外汇收支总体情况,进出口与收付汇不匹配的需说明原因或说明辅导
31、期期间转口贸易收付汇总体情况)、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或企业辅导期转口贸易收支信息报告表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7)其他特殊交易报告对于需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企业应当持情况说明(说明未能及时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网上报告的原因)、其他特殊交易报告表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办理报告手续。4、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 号);(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汇发2012
32、38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315 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 号)。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经常项目管理处办公地点:海口市滨海大道83号琼泰大厦一楼咨询电话:0898-68562497,0898-68562660业务表格:预收/付货款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四)延期收/付款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五)贸易融资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六)转口贸易收支时间差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七)差额报告表(一)/差额报告表(二)(详见附件之表八)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九)企业辅导期进出口收付
33、汇信息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企业辅导期转口贸易收支信息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一)其他特殊交易报告表(详见附件之表十二)(五)登记管理1、申请条件企业办理下列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事前逐笔登记手续:(1)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2)B 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3)B 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4)B 类企业90 天以上延期付款;(5)B 类企业90 天以上延期收款;(6)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7)误入待核查账户的资本项目资金划转;(8)外汇局认定其他需要登
34、记的业务。2、业务流程(1)企业办理以上1-8项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在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事前逐笔登记手续(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后,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登记表。(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的资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4)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5)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
35、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3、需提交申请材料(1)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A、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B、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C、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D、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
36、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E、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以下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F、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G、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
37、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H、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I、注意事项:C 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 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2)C 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A、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B、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C
38、、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 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D、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E、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
39、货物报关单。F、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G、注意事项:C 类企业不得办理90 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3)B 类企业超可收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入登记A、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无货物退运的退汇;错汇款退汇;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市场行情变动;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B、B 类企业可收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
40、资款项前,应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证、出口合同、发票;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以下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对于贸易付汇的
41、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4)B 类企业超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支出登记A、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无货物退运的退汇;错汇款退汇
42、;海关审价;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市场行情变动;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B、B 类企业可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 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属于捐赠进口业
43、务的,提交捐赠协议;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外汇局要求补充的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5)B 类企业超比例或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A、B 类企业超比例转口贸易收支登记:B 类企业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支出和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前,企业应当
44、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收入和支出申报单(收入登记时提供);买卖合同;提单、仓单或其他货权凭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B、B 类企业超期限转口贸易收支登记: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 类企业,自列入B 类之日起6 个月后,经登记可以办理同一合同项下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 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上述(1)内容中所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C、注意事项:C 类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收支业务。(
45、6)B 类企业90 天以上延期收款登记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 类企业,自列入B 类之日起6 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A、出口合同;B、出口货物报关单;C、其他相关证明材料。(7)B 类企业90 天以上延期付款登记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B 类企业,自列入B 类之日起6 个月后,可经外汇局事前逐笔登记后办理此项业务。企业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A、进口合同;B、进口货物报关单;C、其他相关证明材料。(8)超期限或无法原路退汇登记A、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登记,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及具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