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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阅 读读 指指 引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4)合同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4)合同 ” 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 ? 您可以按照本条款约定选择及变更基本保险金额2 ? 受益人享有领取保险金时可选择不同领取方式的权利3.6 ? 您有缓交期交保险费的权利4.2 ? 您有部分领取现金价值的权利6.2 ?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
2、,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 缓交期交保险费会影响持续交费特别奖励4.4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 条款目录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犹豫期 1.4 保险期间 2.我们提供的保障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3、 2.2 保险责任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2.4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4.如何交纳保险费4.如何交纳保险费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合同解除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9.2 年龄性别错误 9.3 未还款项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地址变更 9.6 争议处理 10.释义 10.释义 10.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2 艾滋病 10.3 艾滋病病毒
4、 10.4 不可抗力 10.5 保证利率 10.6 危险保额 10.7 手续费 10.8 周岁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期交保险费缓交 4.3 初始费用收取 4.4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5.保单结算 5.保单结算 5.1 单独账户 5.2 结算利率 5.3 保单价值 5.4 保单利息 5.5 保证利息 5.6 保障成本 5.7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部分领取现金价值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4)条款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
5、4)条款 (平保寿发200630 号,2006 年 4 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在本条款中, “您”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04)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 同” 。 1.2 合同生效 1.2 合同生效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期交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
6、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 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 主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 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 合同之日起,本主险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1.4 保险期间 1.4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 我们提供的
7、保障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保单价值和基本保险金额之和。 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保险金额须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的相关规定。 2.2 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 终止。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更 2.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 更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
8、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在 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主险合同生效满 1 年; 在被保险人 6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 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 1 年后,您可随时向我们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 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 1 次。
9、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或驾驶无有效 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艾滋病(见 10.2)或感染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见 10.3)期间; (7)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0、;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 被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 任。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的受益人,受益人为多人时,可 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 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 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
11、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3.2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天内通知我们。否则, 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见 10.4)导致的延迟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 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
12、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 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天内, 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 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
13、相应 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 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5 年不行 使而消灭。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3.6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 择权 受益人在领取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 金领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 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 投保时,
14、您可以和我们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并在保险 单上载明。约定的金额不得低于 2000 元,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您应当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您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 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追加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 5000 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 1000 元,并且为 100 元的整倍数。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
15、险费的条件。 4.2 期交保险费缓交 4.2 期交保险费缓交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保单价值足以支付保障成本,您可选择暂缓交 纳期交保险费, 我们按本条款 5.6 的约定收取保障成本, 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 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 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4.3 初始费用收取 4.3 初始费用收取 您每次交纳保险费时,我们收取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 用后的保险费按照本条款“5.3 保单价值”的规定计入保单价值。 期交保险费的初 始费用 期交保险费
16、的初 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保单年度 每期期交保险费 第 1 保单年度 第 2 保单年度 第 3 保单年度 第 4 至 5 保单年度 第 6 至 10 保单年度 第 11 及以后 各保单年度 05000 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02500 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01250 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0416 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60% 40% 15% 10% 3.5% 3.5% 超出 5000 元的部分(年交方式) 超出 2500 元的部分(半年交方式) 超出 1250 元的部分(季交方式) 超出 416 元的部分(月交方式) 10% 10% 10% 8% 3.5%
17、2% 追加保险费的初 始费用 追加保险费的初 始费用 第 1 至第 5 保单年度,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 10%;第 6 保单年 度起,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 5%。具体比例按照我们当时的规定 确定。 4.4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4.4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自第 4 保单年度起,在您交纳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我们将发 放持续交费特别奖励,并按本条款“5.3 保单价值”的规定计入保单价值。 (1)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 3 年内的每一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在其约定的交 费日期或其后的 60 日内交纳;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已交纳,并且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在约定的交费日 期
18、或其后的 60 日内交纳。 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于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 2%, 追加保险费和补交的以前各 期期交保险费均不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 ? 保单结算保单结算 5.1 单独账户 5.1 单独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 保险产品设立单独账户,单独账户中的资产为我们所有,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 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 结算利率 5.2 结算利率 每月第 1 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保险 单独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 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5.3
19、保单价值 5.3 保单价值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保单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投保时,您交纳保险费后,保单价值等于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在 此之后交纳保险费,保单价值按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等额增加。如 果享有持续交费特别奖励,保单价值同时按照持续交费特别奖励等额增 加。 (2)我们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3)我们结算保证利息后,保单价值按结算的保证利息等额增加。 (4)我们每月收取保障成本后,保单价值按收取的保障成本等额减少。 (5)如果您部分领取现金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价 值按领取的现金价值等额减少。 5.4 保单利息 5.4 保
20、单利息 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利息, 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 单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 公布的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 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保证利率(见 10.5)对应的日利率。 5.5 保证利息 5.5 保证利息 自第 2 保单年度起,保证利息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 1 个结算日零时结算。如果 本主险合同终止,保证利息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 在保证利息结算时,如果保证保单价值大于实际保单
21、价值,保证利息等于二者 之差,否则保证利息等于零。 保证保单价值的 计算方法 保证保单价值的 计算方法 第 1 次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假设合同生效后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 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 保单价值。 以后结算保证利息时,我们从上一次结算保证利息后的实际保单价值开始,假 设结算利率均等于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计 算得到的保单价值就是当时的保证保单价值。 5.6 保障成本 5.6 保障成本 我们对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每日的保障成本为年 保障成本的 1/365。 年保障成本根据被保险人的年
22、龄、 性别、 危险保额危险保额 (见 10.6) 及风险程度决定。每千元危险保额应收取的年保障成本见附表。如果根据被保 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保障成本的,将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该月的实际天数收取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 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 5.7 宽限期 5.7 宽限期 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保单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障成本, 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 60 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 您欠交的保障成本。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 ? 现
23、金价值权益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价值。 6.2 部分领取现金价值 6.2 部分领取现金价值 (1)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但需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现金价值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现金价值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合同; 部分领取申请书; 您的身份证明。 (3)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 给付您部分领取的现金价值。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对同 一保单年度以后的各
24、次部分领取,我们每次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 20 元, 部分领取手续费直接从给付的现金价值中扣除。 我们可以改变上述部分领取手续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次 50 元。 ?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7.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 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我们的 规定交纳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
25、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 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合同解除 8.1 合同解除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 资料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 2 年的期 交保险费,我们会在扣除手续费手续费(见 10.7)后退还保险费。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如实告知 9.1 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
26、明本主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 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 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对于 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 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9.2 年龄性别错误 9.2 年龄性别错误 (1)被保险人的年龄
27、以周岁周岁(见 10.8)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28 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0 周岁。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 果发生错误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 真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 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本主险合同生效 之日起超过 2 年的除外。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 退还保险费; 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并且被保险人未发 生保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
28、计入保单价值,但如果被保险人已 发生保险事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身故保险金退还;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 保障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按照该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 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调整当时的危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 为保单价值和调整后危险保额之和。 9.3 未还款项 9.3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障 成本或其他未还清款项的,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4 合同内容变更 9.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主险
29、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 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9.5 地址变更 9.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 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9.6 争议处理 9.6 争议处理 本主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 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 释义 释义 10.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10.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
30、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 学习驾车;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10.2 艾滋病 10.2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10.3 艾滋病病毒 10.3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 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 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10.4 不可抗力 10.4 不可抗力
31、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0.5 保证利率 10.5 保证利率 本主险合同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1.75%,对应的日利率为 0.004795%。保证利 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10.6 危险保额 10.6 危险保额 指结算日零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10.7 手续费 10.7 手续费 指本主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依据本主险合同所承 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 3 项之和。“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的具体金 额等于现金价值。 10.8 周岁 10.8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
32、型,B,2004) 年保障成本表) 年保障成本表 (每千元危险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初年龄 男性 女性 保单年度初年龄 男性 女性 保单年度初年龄 男性 女性 保单年度初年龄 男性 女性 0 3.04 2.77 53 6.99 4.44 1 2.16 1.86 54 7.69 4.92 2 1.61 1.31 55 8.45 5.44 3 1.25 0.97 56 9.29 6.02 4 1.00 0.73 57 10.21 6.66 5 0.82 0.57 58 11.22 7.37 6 0.69 0.46 59 12.33 8.15 7 0.59 0.38 60 13.55 9.
33、02 8 0.52 0.31 61 14.89 9.98 9 0.47 0.27 62 16.36 11.04 10 0.44 0.25 63 17.97 12.21 11 0.43 0.24 64 19.74 13.50 12 0.46 0.25 65 21.68 14.93 13 0.52 0.27 66 23.80 16.50 14 0.60 0.30 67 26.13 18.24 15 0.71 0.34 68 28.67 20.16 16 0.81 0.38 69 31.46 22.28 17 0.91 0.42 70 34.50 24.61 18 0.98 0.45 71 37.8
34、3 27.18 19 1.03 0.48 72 41.47 30.01 20 1.05 0.50 73 45.45 33.12 21 1.05 0.51 74 49.78 36.55 22 1.03 0.52 75 54.50 40.31 23 1.00 0.52 76 59.64 44.45 24 0.97 0.52 77 65.24 48.98 25 0.94 0.52 78 71.32 53.96 26 0.92 0.52 79 77.92 59.41 27 0.92 0.52 80 85.07 65.36 28 0.92 0.53 81 92.81 71.88 29 0.93 0.55
35、 82 101.18 78.98 30 0.96 0.57 83 110.22 86.72 31 1.01 0.59 84 119.95 95.15 32 1.06 0.63 85 130.42 104.29 33 1.14 0.67 86 141.65 114.21 34 1.22 0.71 87 153.68 124.93 35 1.32 0.77 88 166.54 136.51 36 1.44 0.84 89 180.23 148.98 37 1.56 0.91 90 194.80 162.37 38 1.71 1.00 91 210.23 176.72 39 1.87 1.10 92
36、 226.55 192.05 40 2.05 1.21 93 243.74 208.36 41 2.25 1.33 94 261.79 225.67 42 2.47 1.47 95 280.72 244.00 43 2.71 1.62 96 300.39 263.29 44 2.98 1.79 97 320.86 283.53 45 3.28 1.98 98 342.11 304.70 46 3.60 2.19 99 363.86 326.69 47 3.96 2.42 100 386.35 349.51 48 4.35 2.68 101 409.17 373.09 49 4.78 2.96 102 432.30 397.18 50 5.26 3.28 103 455.90 421.74 51 5.78 3.63 104 479.45 446.69 52 6.36 4.01 105 及以上1000.00 1000.00 注: 保单年度初年龄指保单年度第一天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