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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市财政会计职业学校乌鲁木齐市财政会计职业学校 采购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第一章总则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 规范采购行为, 提高 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政府采购法 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 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各项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外资金等 各项财政拨款和国家有关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是指采购人以对外创 收等形式取得的各种资金,包括经营收入,非税收入以外的事 业收入,其他收入等单位可支配资金。 第三条本办
2、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 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乌鲁木齐市本级公布的政府集 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 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 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 形式。 集中采购主要为政府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 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 额标准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 法
3、以及本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确定, 应当按照 政府采 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由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从 财政主管部门建立的单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本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 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或询价工作。 第二章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单位应成立由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总 务科) 、 财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业务部门人员组成的采购小组, 采 购小组负责政府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具体包括: (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二)对于自行询价采购的项目,对需求部门推荐供应商 进
4、行实际调查评价,并初步拟选供应商; (三)对物资市场价格及供应情况进行常规性调查; (四)向供应商发询价函、询价; (五)对确定分散采购项目,初步拟选招标代理机构; (六)准备、汇总招标基础资料; (七)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招标基础资料; (八)组织相关人员对招标代理机构选定的招标文件进行 审批; (九)起草拟写采购合同。 第九条资产使用部门(项目管理部门) 1、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购买申请 ; 2、通过网络、电话查询、实地调查等方式推荐供应商,并 填写推荐表; 3、参与对所购买的资产的验收,填写验收报告,并签字确 认。 第十条总务科(资产管理部门) (一)负责对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进行核实
5、、审核; (二)参与对采购货物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 (三)根据验收报告及时、准确、完整的按使用部门登记 资产台账。 第十一条财务人员(会计)职责: (一)负责对采购申请是否具符合预算,有预算指标进行 审核,如没有预算指标的,编制预算,上报审批; (二)负责对拟采购合同是否具有财务风险进行审核; (三)负责根据采购合同、采购发票和验收报告付款; (四)及时在财务系统中记录固定资产和非流动性基金的 增加。 第十二条单位财务分管校领导职责: 在权限范围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第十三条单位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 全面负责本单位采购业务, 并对采购业务的合规性、 合法性负最终责任; (二)对权限范
6、围内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审批; (三)对选定代理招标机构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资金审批权限: (一)本单位内采购资金额度按照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的 支出审批管理程序执行。 1、办公经费(包括基本支出、专项工作经费) 办公经费审批程序和权限: 由经办人、科室(单位)负责 人签字,专项工作经费支出需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审核后, 按以下权限审批: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由分管财务领导 审批;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开支项目,报第一责任人签 字审定后支付;3000 元以上(含 3000 元)报支委会会议研究 审定后,由办公室(财务室)根据会议纪要审核支付。 2、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
7、补贴资金、专项资金) 项目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 由承担此项工作的科室 (单位) 负责人签字, 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审核后, 按以下权限审批: 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由分管财务领导审批;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报第一责任人审批;3000 元以上(含 3000 元)报 支委会会议研究审定后,由办公室(财务室)根据会议纪要审 核支付。 (二)按照上述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人 对询价采购拟选供应商或服务商提供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性能是否稳定、产品是否实用、能否满足需要、后期维护服务 能否持续,价格是否合理进行充分的讨论分析,并最终对选定 供应商进行审批。 (三
8、)按照上述审批权限的规定,由权限范围内的审批人 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确定的投标单位进行讨论审批。 第三章第三章基本控制要求基本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总务科须加强资产配置管理,本着厉行节约、 杜绝浪费的原则,对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进行严格审核。 第十六条单位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 标准以上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 序,任何人(或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规避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对于采购中存在很多单笔采购金额没有满足政 府采购金额且在政府采购目录中采购行为,应参照政府采购控 制。 第十八条本单位采购项目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预算批 复进行采购,对无预算、超预算的采购行
9、为。应先进行预算申 报审批,应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工作流程办理。 第十九条采购人员须按照本制度要求实施采购工作,保 证采购业务办理合法、合规、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力求以 最优价格购买到需要的物资,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四章第四章采购方式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采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委托代理招 标采购、询价采购、零星采购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 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不得将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 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单位各级领导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和插 手招投标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 标准统一, 现货货源充足且 价格变化幅度小,采购活动需要在短时间内
10、完成的政府采购项 目,可按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第五章第五章采购需求评审采购需求评审 第二十三条需求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工作任务计划及现有 资产配置情况提出采购需求申请。 第二十四条总务科(资产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业务管 理部门依据业务部门现有的资产配置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及项 目的建设情况,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财务人员(会计)对申请采购项目是否有预 算指标进行审核,对于预算外的采购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或预 算追加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于重大采购项目,须按照本单位支出管理 审批权限,由审批人对采购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预算进 行分析、讨论、审议、审批;并依据政府采
11、购目录范围的要求、 采购业务的特点讨论确定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 代理招标采购、 询价采购) 。 第二十七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物品,必须进行政府 采购、不得以分解采购金额等方式规避政府采购行为。 第六章第六章政府采购业务政府采购业务 第二十八条属于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小组相关 人员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要求准备相关 采购资料。 第二十九条单位采购业务分管校领导对采购计划的准确 性及其采购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单位第一责任人 对采购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在其审批权限内做 出最终审批决定,通过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
12、门审批通过后由采购小 组相关人员编写采购需求清单;采购业务分管校领导对采购需 求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政府采购 中心实施采购。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收到政府采购办中标通知书后, 由采 购小组相关人员对中标通知书内容及合同内容是否与采购需求 清单一致进行审核,并填写合同审批单。 第三十二条财务人员 (会计) 对供应商合同中提供货物 的规格、型号、数量、生产厂家、价格、付款方式及其他条件 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进行审核;办公室对合同条款是否使本 单位遭受法律风险进行审核;分管采购业务(或财务)领导对 合同合规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第一责任人对合同签 订进行最终审批;单位办公室
13、公章管理人员审核合同签订审批 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审核后盖章。 第三十三条资产使用部门及总务科(资产管理部门)依 照合同对采购资产及物资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参与验 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财务人员(会计)对供应商提供的发票的真 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整理中标通知书、 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相关采购资料上报,申请付款;分管 财务领导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单位第一责 任人在前端审核基础上,对采购的合规性、合法性做出最终审 批决定。 第三十五条付款后,财务会计根据采购发票和验收报告 及时在财务系统中记录固定资产和非流动性基金的增加。 第七章第七章分
14、散采购分散采购 第一节第一节委托招标委托招标 第三十六条对于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经确定采用自行招标采购的项目,由采购小组成员在政府采购 网上选定招标代理公司。 第三十七条单位第一责任人对选定的招标代理公司进行 审批。 第三十八条代理招标流程: (一)采购小组成员准备汇总编制招标基础资料; (二)需求部门及采购业务分管校领导对招标资料的真实 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采购小组报招标代理 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件; (三)本单位采购小组人员、需求部门人员及相关领导对 招标公司编制的招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要求进行讨论审批; (四)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文件、开标、评标;
15、(五)单位采购项目领导小组对代理招标、评标的程序是 否合法、有效,对拟选供应商或服务商提供产品质量是否符合 标准、性能是否稳定、产品是否实用、能否满足需要、后期维 护服务能否持续,价格是否合理进行充分的讨论分析,并最终 进行定标。 第二节第二节询价采购询价采购 第三十九条询价采购流程 (一)经单位支委会确定采用询价采购,由采购的需求部 门安排人员通过网络、电话查询、实地调查等方式推荐至少 3 家及以上的资质优良、质量有保证的供应商或服务商,并填写 推荐表(合格供应商不足 3 家除外) ; (二)采购小组对需求部门推荐供应商资质的真实性及供 应商提供产品的性能、质量是否稳定、优良、符合标准、能否
16、 满足业务需要,以及供应商在业界的声誉、口碑、供货能力、 速度等进行复审; (三)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由采购小组相关人员收集信息并 向推荐的供应商发出的询价单, 并根据询价结果, 确定供应商; (四)单位分管校领导对确定供应商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审核; (五)单位第一责任人在前端审核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 因素,并最终做出审批决定。 第三节第三节采购验收采购验收 第四十条采购物品到货由资产使用部门和总务科安排相 关人员依照合同对产品规格、型号、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填 写验收报告,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货物或服务验收完毕后,采购小组人员按照 单位支出业务管理制度规定程序,申请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节
17、第四节零星采购零星采购 第四十二条零星采购流程: (一)对于小额(具体金额单位确定)零星采购项目,需 求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二)总务科依据业务部门现有的资产配置状况和资产配 置标准,对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 (三)会计对采购项目是否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审批; (四)分管校领导在前端审批基础上对采购的必要性、合 理性进行审核,并最终做出审批决定; (五)需求部门人员按照审批意见利用公务卡进行购买; (六)采购物品由总务科相关人员对产品规格、型号、质 量、数量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报告,签字确认; (七)财务人员在付款后根据采购发票和验收报告及时在 财务系统中记录固定资产和非流动性基金的增
18、加,并办理公务 结算; (八)总务科根据验收报告及时完整、准确地按使用部门 登记固定资产台账。 第八章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第第四十三条条 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 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也可以根据 具体组织形式委托相关集中采购机构与中标、 成交供应商签订。 第四十四条 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 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 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第四十五条采购人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机构或 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确定委托代理事项, 约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19、构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的,委托代理协 议作为采购合同附件。 第四十六条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追加 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 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 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七条 除经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 已 签合同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第四十八条 采购人、 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重大采购项目应 当委托国家专业检测机构办理验收事务。 履约验收应当依据事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凡符合事先确 定标准的
20、,即为验收合格。当事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应当 请国家有关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四十九条 采购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合同款。 纳入财 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照确定的合同和财政主 管部门有关要求,确认供应商已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采购服 务后, 填报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 经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 按照合同的约定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供应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的 资金管理渠道和合同规定付款。 第五十条 采购文件应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 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 15 年。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
21、 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 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一条采购人应加强对实施政府采购新增资产的核算 和管理,对已交付办理验收手续的资产,应在验收当月办理新 增资产的登记入账手续。 第九章第九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本单位总务科须加强对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监 督检查工作。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单位内部政府采购职责分工及履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的编制情况; (五)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六)政府采购审批和备
22、案事项的执行情况; (七)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情况; (八)政府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和评审专家的选用情况; (九)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资金支付情况; (十)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其他与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内容。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对监督管理工 作存在质疑的,可向单位纪检人员反映。 向单位纪检人员反映的,单位纪检人员应及时做出答复, 其中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和处 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办公室(财务室)可不予 支付资金: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使用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 文本的,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而未实行集中采购的。 第五十六条采购人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管 理工作的具体规定,并报总务科备案。 第十章第十章 附附则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采购小组(总务科)负责解释和修 订。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控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