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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权法复习资料-第 14 页所有权用益物权 各有一道案例分析担保物权(几类担保物权同时出现)物权一、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债权义务主体不特定特定效力的性质支,绝(对世)请,相(对人)权利客体物给付行为权利变动公示公信不公示权利效力优先效力排他性平等相容设立法定主义自由期限永久,长期有救济物上请求权损坏赔偿三、物权的分类1自物权/他物权他物权:非财产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所有人的意思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区别自物权他物权主体自己所有权人之外的客体自己的物他人的物所有权来源法律的规定法律的规定或
2、所有人的意识性质/权利的范围完全物权限制(有一定)期限无有变动受限于他物权限制所有权2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担保物权: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区别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价值使用价值不具有物上代位性独立物权交换价值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物权客体动产、不动产动产、不动产、权利3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物权类型不同公示方法不同受限制不同四、物权的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法律地位平等适用规则的平等保护的平等2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类型,内容以及创设的方式均有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不按法律规定创设物权。类型法
3、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式方法法定3一物一权原则一个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也不能设立两个以上相互排斥的他物权。4公示、公信原则公示:物的存在和变动,都应当具有法定的形式公信:一但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院的规定进行的公示,法律既推断公示的当事人是真正的物权人。即便公示方法所表现出的物权状态不存在或有瑕疵,法律仍然保护,应信赖该公示,并且从事了物权交易的第三人。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凡依赖登记的记载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即便登记有错误,法律仍然承认具有真实物权相同的法律后果。5权利限制原则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遵守法律、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
4、他人权利。五、物权的效力1物上请求权效力指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原版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2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破除债权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优先购买权所有权人出卖其财产时,与该财产存在的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买卖不破租赁: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变更的,不影响承租人的债权,新主人顶替旧主人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指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两个
5、以上相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得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例外: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4物权的追及效力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例外:保护善意第三人,物的追及效力不得抵抗善意取得。六、物权的变动原始取得:并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继物取得: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而取得物权。物权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交付的方式: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指示交付:物权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是,如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
6、,转让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交付。占有改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在转让动产物权时双方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七、不动产登记登记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房管局)登记制度:权属登记 不动产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经依法登记的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更正。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
7、,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异议登记无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预告登记当事人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的,或者债权消灭的,预告登记失效。登记的效力依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变动不动产物权的,非经登记不生效。因继承、没收、征收、法院判决、夫妻法定共有财产,无主不动产国家取得非经登记不得处分。权利主体在登记以前,以取得不动产物权,只是不能对已却
8、得非经登记不得处分。 所有权一、概念: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的权利。二、权能:占有权:指占有人对物的实际控制和支配的事实。使用权:指依照物的性质和用途,不损毁物或改变其性质而加以利用收益权: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处分权:所有权人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三、善意取得1概念指无处分权人在不法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物转让给受让人的,如受让人取得该物时,是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2要件标的物为动产或不动产转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需以合理的价格而受让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转让的财产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3法律效果物权效果:善意受让人取得
9、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所有权消灭债权效果:所有权人丧失返还原物请求权,可请求无处分权人返还所受之利益及侵权损害赔偿四、添附1概念:指不同所有人的物被附和混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新物,或者利用他人之物加工成新物的事实状态2物权效力动产与动产附和若能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新物归主物所有权人所有无法区分主从物的,原则上由各动产所有人按份共有动产与不动产附和由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所有权动产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不动产与不动产附和新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悬殊时,归原不动产所有人所有新建房屋与原不动产价值相当时,由双方当事人共有所有权动产与动产混合加工原则上加工物的所有权归材料所有人若加工行为所产生的价值比原材料本身的
10、价值更大时,加工人可以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五、拾得遗失物效力拾得人的义务拾得人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拾得人的权利必要费用的偿还请求权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归属正常情况物归原主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六、所有权的种类1国家所有权概念: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特征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唯一性所有权客体具有广泛性与专属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具有特殊性征收 国有化 税收 没收 罚金 罚款 积累资金 以及无主财产的取得所有权的行使具有特殊性所有权的保护具有严格性客体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自然资源法
11、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国家专有的国防资源行使原则上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法律规定的处分权国有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法律规定收益、处分权国家投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国有财产2集体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私人所有权:指私人对合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概念指多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
12、有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整体享有的管理权而构成的复合性权利专有权:只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共有权:指区分所有人依法律或者管理规约的约定,对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基地使用权、校区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所共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管理权: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基于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从而对业主的共同财产、共同事务管理的权利二、相邻关系1概念及特点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在行使权利时,应给予相邻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必要便利,或者因自己行使权利,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所造成的最低限度的妨碍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相邻关
13、系的主体需是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相邻关系是基于不动产事实而发生的其基本内容是给予相邻方行使权利的便利,但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方和合法权益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而体现的利益2种类水的相邻关系用水的相邻关系必须合理分配自然流水,各方在利用同一自然水流时,禁止过度占用水资源,尊重其自然的水流方向,任何人不得为自身利益,改变水路,截断水源、独占水流排水关系自然流水 高地人有向低地人的排水权人工流水 高地人享有对低地人的过水权,高地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将水排至江河或公共排水系统邻地的相邻关系通行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通行人选择
14、通行道路时,应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的路线因建造、修善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的关系因建造、修善建筑物,需要利用邻人不动产的,邻人需提供必要便利,在施工结束后,施工方应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因铺设管线需利用邻人土地的,邻人因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铺设的线路应采取最小损害线路,若造成损害,施工方应予以补偿相邻防险关系地基动摇的相邻防险关系相邻各方在地界附进挖掘或者建筑,必需留出适当距离。以避免给相邻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如果已留适当距离,任然造成相邻方损害,以科学鉴定,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放置使用危险物品的防险关系放置使用此类物品,需严格依法办理,邻人有权利要求所有人将此类物品移至安全地带或采取防险措施因通风、采
15、光、日照而产生的相邻关系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应当为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环保关系排放污染物修建、堆放污染物制造噪音对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应停止侵害,承担法律责任,如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并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邻人应当予以容忍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公平合理依法予以补偿共有一、共同共有1概念:指根据共有关系而产生,对共有的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2共有财产处分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为之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的,为物权处分,是效力待定的行为,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夫妻对夫妻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
16、何一方可以单独决定日常事务对于共同财产所做的重要决定,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若第三人为善意的,夫妻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理由对抗善意第三人3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成员共有二、按份共有指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的财产,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用益物权一、概念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占有、使用、收益的物权二、土地承包经营权1概念: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农业生产方式,依法对国家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四荒用地荒滩、荒沟、荒地、荒山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对外发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
17、营三、建设用地使用权1概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有集体经济所有的土地,来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主体:广泛客体:以建设为目的的国有、城市郊区以及集体所有的土地内容:占有、使用、收益目的:建设有期限性3设立出让:国家以土地所有权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向其收取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协议、拍卖、招标、挂牌)划拨: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批准,将土地的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家机关、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其他)转让:指建设用地使用人不改变权利客体和内容,
18、将其权利以合同方式再行转移的行为。四、地役权1概念:指按照合同的约定,不动产的使用人或所有权人利用他人的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者经营自己土地的权利。权利的主体是土地的权利人(本人的土地是需役地 他人的土地是供役地)依当事人需要而设立2特征地役权是附随于土地的他物权地役权主要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3转让:地役权不能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4效力地役权人的权利使用供役地的权利从事附属行为的权利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地役权人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维持并允许使用附属设施的义务最小损害的义务供役地人的权利使用附属设施的权利变更、利用场所及方法
19、的使用权供役地人的义务容忍义务5取得签订地役权合同登记:地役权设立过程中,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要求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6消灭权利期限届满因自然原因不能再利用供役地的,既地役权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地役权人放弃权利地役权的撤销(解除合同)土地灭失混同7与相邻关系的区别产生的根据调整范围存续期限是否有偿存在条件权利性质登记救济方式地役权合同高有有无独立的物权应当地役权受损害的诉讼相邻关系法律低无无地理位置相邻权利人所需权利不登记以所有权受损害诉讼五、典权1概念:指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2回赎: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
20、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担保物权一、概念: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权人或第三人之物或者权利上设定的,以直接支配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二、分类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转移占有型担保物权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物权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三、流质契约1概念:指双方当事人、设立担保合同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财产的所有权直接归属于债权人的合同2效力:流质契约受到禁止,当
21、事人即便在合同中有此约定,该协议无效四、担保物权的效力1主债权2利息3损害赔偿金4违约金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双方当事人,在担保合同内约定了担保的范围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全额担保。五、抵押权1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2设定抵押权的当事人抵押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抵押的财产有处分权抵押权人 债权人抵押的财产抵押财产的条件须是具有独立交换价值且法律允许转让的财产须是权属明晰且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须是已有抵押人占
22、有使用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财产可抵押的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筑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
23、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3效力效力范围抵押标的物从物:抵押权的效力一般及于从物,但是若抵押权设定钱,抵押物与从物分属不同人所有的,不及于从物孳息:原则上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抵押的财产被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代位物:指抵押物因灭失等原因,转化成的其他价值形态(保险金,损害赔偿金)添附物若添附物为第三人所有,其效力及于补偿金若添附物所有权为抵押人所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若添附物成为共有物,效力及于抵押人的份额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权顺位权保全权抵押人的行为有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危险时,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停止其有害行为若抵押人的行为已
24、经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增加相应的担保若抵押人拒绝恢复价值或提供担保,抵押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提前请求行使抵押权处分权(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应当与其所担保的债权相同时让与抵押权的放弃抵押人的权利占有、使用、收益权处分权(先抵后卖)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告知受让人在同一抵押物上设定数个抵押权(一抵再抵)4最高额抵押概念: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将来一段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债务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特征相对独立性所有担保债权的不确定性有预定的最高限额担保的对象为
25、将来一定期限内连续性交易所产生的债权六、质权1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是权利,转移占有,并做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形式的债权有权就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2动产质权概念: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设定当事人 出质人 质权人客体 质物 动产具有交换价值和可让与性具有特定性适于留置质权合同质物交付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出质人对出质物无处分权出质人合法的占有质物该质物为动产质权人为善意质押已成立,质物已交付效力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质物所有权人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效力担保债权范围涉及质物范围对当事人的效力质权人
26、权利义务A占有并留置质物的权利B对质物孳息的收取权,质权人仅有收取权,并不能获得孳息的所有权,对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C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D转质权a承诺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将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立质权b责任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未经出质人同意,将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E设立质权F保全权G优先受偿权H义务a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b返还质物的义务出质人权利义务A对质物的处分权B对质物的收益权C质押财产受侵害是的救济权:质押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致使其损毁灭失的出质人可以申请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偿返还物D对债务人的代位请求权E损害赔偿义务:因质物由隐性瑕
27、疵给质权人造成损害时,出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F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3权利质权概念: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予财产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设立方式有价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交付权利凭证为质权的生效要件;如无权利凭证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已出质的票据应背书记载“质押”的字样基金份额股权以法定机构的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以法定机构的出质登记为生效要件应收账款以信贷征信机构的出资登记为生效要件4留置权概念: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从属性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留
28、置权的效力的双重性与动产质权的区别权利性质不同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质权是意定担保物权权利的产生和对动产占有的顺序不同留置权对标的物的占有早有留置权的产生质权中对标的物的占有与质权同时产生功能不同留置权促进债务人履行合同 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 担保债权的实现担保财产的权利归属不同留置物是债务人合法占有的物质物有可能使得债务人的,也有可能是第三人的实现权利的条件不同留置权中,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只能留置动产,只有宽限期届满,经催告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此时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质权一担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即可享受优先受偿权成立条件积极条件债权人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须债权已届满清偿期须债权的产生与留置的动产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受该条件的限制)消极条件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对动产的占有是基于侵权行为的实现债务人在宽限期内未履行债务,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的宽限期不存在妨碍留置权实现的法定或约定情形方式(折价拍卖)5担保物权的竞合法定权利优先于意定权利公示优先于未公示效力等级(留置权登记抵押权未交付质权未登记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