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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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 10 页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管理和财务监督,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和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结合置业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范围(一)本办法规定了发票领购、领用、开具、收取、保管、缴销、检查以及丢失发票等情况的一般处理原则。(二)本办法适用于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置业各分子公司可参照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二、定义(一)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公司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

2、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主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等。(二)在经营活动中从外部取得的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税收缴款凭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提供的收费票据和军队收费票据等同发票管理。三、基本原则发票的使用和管理实行财务部专人负责制度。四、进项发票管理(一)职责1.外来发票接收部门是外来发票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及时取得发票;(2)审核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3)更换不合规发票;(4)妥善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内传递给财务部门;(5)

3、配合财务部门对发票开展检查工作;(6)负责本部门取得发票的其他管理工作。2.财务部门是进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2)对接收部门提交的发票进行复核;(3)对不合规发票退回接收部门进行更换;(4)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认证抵扣;(5)对合规发票进行归档保管;(6)负责本单位发票检查工作;(7)对发票管理知识、真伪鉴别方法等进行培训;(8)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二)发票取得1.财务部应加强对供应商(含供货商、服务提供商、其他合作商等)准入的审核管理,以确保供应商提供合规发票。2.相关部门应在合同协议中约定供应商开具发票的条件及送达时限,确保及时取

4、得发票。3.符合可抵扣进项税项目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主动向对方单位索取合规发票,并对双方单位全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及账号、经营地址及电话、开票时间、经营项目、商品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联次、签章等相关要素进行审核。5.5如果发现不合规发票,必须由业务经办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换。不合规发票包括以下情形:(1)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3)发票损坏导致票面信息缺失;(4)客户名称填写有误(含未按全称填写);(5)发票内容有涂改、挖补;(6)发票大小写金额不符;(7)购买实物无对应清单;(8)假发票或已换版

5、作废的发票;(9)白条或收据(另有规定的除外);(10)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不齐全。(10)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合规情形。(三)发票传递1.业务经办人员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则上应在开票之日起15 天内连同其他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其他发票的传递按照公司报销制度处理。2.财务部门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应对发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业务经办人员和财务人员应办理票据移交手续,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移交登记表(进项税)(附件1)上签字确认。(四)发票认证1.发票的认证必须遵循先记账后认证的原则。2.财务部门收取的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当月内进行认证,作为进项税的抵扣凭证。普通发票无需认证和抵扣,

6、审核无误可直接作为入账依据。3.企业纳税信用为B级及以上无需进行扫描认证,需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对需要抵扣进项税的发票进行勾选、确认。4.下列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金进入相关的费用或成本。(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

7、通运输服务。(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五)发票保管1.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后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按月将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装订时,必须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8、抵扣联汇总封面(附件3),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审核签章。2.企业纳税信用为B级及以上无需进行扫描认证的,需按月将已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勾选、确认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及清单装订成册。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作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30 年,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六)发票丢失处理1.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凭证。2.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前未认证的,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记账

9、联复印件及对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留存备查。3.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4.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的抵扣联替代作为记账凭证,并以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注明原件存放的档案号。5.丢失其他发票,应取得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经原开具发票的单位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加盖公章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作为原始凭证。五、销项发票管理(一)职责1.营销部

10、门是销项发票的使用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交易的真实性;(2)建立包括开票信息在内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3)负责提供合同、结算单据等开票所需依据;(4)负责发票对外传递工作;(5)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2.财务部门是销项发票管理的专业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2)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3)负责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4)负责组织开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5)负责本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二)发票领购财务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指定专人及时到税务部门领购发票。(三)发

11、票开具1.开票人员应当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向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对于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应按项目选择适用的税率或征收率填开。2.申请开具发票时,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发票开具申请单,经相关领导审批后,连同合同、结算单据、开票信息等资料提交财务部门。3.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资料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相符、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发票。未发生的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同一经济事项不得重复开票。4.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个人除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发票应由专人负责开具。开具发票应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按照号码顺序填开

12、;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发票专用章;开票后登记发票台账,并注明结算单据编号。6.不得转借、转让发票,不得虚开、代开发票。(四) 发票交付发票开具后,原则上应由经办人员将发票联及抵扣联当面、及时送交客户,并要求客户在发票签收回执单(附件7)上签字确认。(五)发票丢失、作废、红冲1.财务部应妥善保管空白发票,不得丢失。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完成登报声明作废等事项,并保存相关资料。2.发票开具当月出现开票信息有误等情形需将发票作废的,应先在开票系统中对需作废的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对作废的发票加盖“作废”章,再

13、根据开票资料重新填开。3.发票出现跨月错开、多开、退房等情形,需开红字发票的,由业务经办人员填写红字发票开具申请单(附件10),提供相关合规资料,经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申请开具红字发票。(六)发票保管1.增值税发票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原则上发票领购人员为发票的保管人员,空白发票应存放在专门的保险柜中,并定期和不定期对发票的领、用、存进行盘点。2.开票人员应将每月开出的发票记账联、开票申请单、记账联清单等按项目装订成册。3.发生发票丢失、被盗、流失,以及改版、换版、次版发票(针对公司已购买的发票),超期限未使用空白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发票等情况时,需由指定专人到主管税

14、务机关进行发票缴销处理,并妥善保存相关回执等资料。4.发票记账联作为会计凭证,保管期限为30 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方可销毁。六、罚则(一)对不按规定取得或开具发票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并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二)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认证期限无法抵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三)未按规定流程传递发票造成对方发票无法认证的,责任人应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七、附则(一)对本办法未涉及到的内容、条款或是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相抵触的部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的执行。(二)本办法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三)本办法的解释权、修订权属于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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