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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记录-第 25 页法律法规合规性评价记录序号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用内容摘要实施情况是否符合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4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环境方针已实施,公司绿化面积已达300M2是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第6条 人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环境方针已实施,环境管理方案已验证是第24条 产生污染的企业,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中产生的有害气
2、、水、渣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27条 排污企业须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已申报,未超标是第33条 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品,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化学品仓库保管良好,未污染环境是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1/1第十九条 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四)采用
3、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无危害严重的原料,生产印染外包,工艺设备先进,生产废物回收,环境监测合格,产品包装合理。已申请认证是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第三十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4、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5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环境影响报告表是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有审批是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02序号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用内容摘要实施情况是否符合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2004/5/10全文
5、适用已实施是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1/18第9条 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已批准,已验收合格是第16、17、18、19、20条 环保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送检。项目竣工后,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2002/2/1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已验收
6、合格是第九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9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10/1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它海域内直接或者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工业和建筑施工噪声或者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以下简称“排污申报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已登记,且已监测合格是第十一条排污单位对所排放的污染物,按国家统一规定进行监测、统计。10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6/9/1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
7、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无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有许可证未超标是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 排污单位应当保持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出现故障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或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及时维修设施排除故障,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排污单位对排放的污染物应当加强日常测试,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无能力自行测试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测试。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排污口,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禁止通过雨水排放口排放污水。 水
8、、声检测合格是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依法将生产厂房或者车间租赁、承包给他人的,应当在租赁、承包协议中明确约定污染物防治的责任和义务;未在协议中约定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的,由出租、发包单位承担污染物防治责任和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产生严重环境污染且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条件。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03序号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用内容摘要实施情况是否符合10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6/9/1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一类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二
9、类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一)将部分或全部水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处理直接排入环境的; (二)非紧急情况下将部分或全部水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应急排放阀门排入环境的; (三)将未经处理的水污染物从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入环境的; (四)擅自停止使用部分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五)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六)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排除故障,仍排放水污染物的; (七)违反水污染物处理工艺,采用稀释排放手段处理污染物的; (八)其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 正常使用水处理、
10、垃圾中转站等设施是第三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自行处置污染物,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运行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委托相关单位和个人处置或者运行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排污单位应当在签订协议之日起7日内将协议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排污单位不得委托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污染物或者代为运行管理防治设施;无资质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排污单位的委托。 水处理、垃圾中转站等设施,废油交杭州大地环保公司处理,有协议记录,是第四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发生。 可能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应
11、急预案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时,排污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可能危及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通知周边单位和居民。有关部门接到环境污染突发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置事故。 预案已备案,无事故是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04序号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适用内容摘要实施情况是否符合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3/20第4条 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须向所在地的环保部
12、门申报排污申报登记表已申报是第19条 如造成水污染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报告。无事故是1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998/1/1污水排放一级标准:PH值:6-9 CODcr100mg/L ss70mg/L NH315 mg/L(实测值:PH值:8.3 CODcr 52.0mg/L ss 38mg/L NH3 2.33 mg/L)检测合格是14排污许可证2004/11/5总排污许可证废水1.35万吨: COD400 mg/L,污染物5.4吨/年。 未超标是1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第5条 人人有责任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废气,食堂油烟控制有效是第20条
13、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16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3/9/1第三十五条建设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场地,应当采取喷淋或者冲洗等措施。基本无排放,无突发事件是第四十条 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或者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一)停止、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二)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三)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及危害; (四)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责任单位应当在事故
14、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作出有关事故发生的书面初步报告。 事故查清后,责任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以及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 17也纳公约保护臭氧层维01989/12/11、 各缔约国应依照本公约及他们所加入的并且已经生效的协定书各项规定,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2、 为此目的,各缔约国应在其能力范围内:通过有系统的观察、研究和资料交换, 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臭气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和环
15、境的影响。协调适当的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或可能由于可变或可能改变臭气层而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削减或禁止。3、 本条的适用应以有关的科学和技术考虑为依据。无破坏物质是 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05序号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使用内容摘要实施情况是否符合18经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乐议定书1989/12/30每一组织都应确保破坏臭氧层物质的排放不得超过1986年消费的计算数量。具体到本公司就是尽可能的减少氟的排放量。1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1997/3/1第7条 人人有责任保护噪声环境的义务,并
16、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已申报,噪声监测达标是第16条 产生噪声污染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第23条 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25条 产生噪声污染的企业,应采取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2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991/1/1本公司执行类标准:昼间60db 夜间50db21绍兴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7/12/5第十五条 根据绍兴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单位必须向环保部门缴纳噪声超标排污费。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17、治法1996/4/1第9条 人人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回收协议记录,分类处理是第15、16、17条 企业采取措施,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第19条 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第29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32条 建立和健全污染环境责任制,采取防治措施,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对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建贮存或处置的场所。第35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扔撒或
18、堆放。第41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51条 产生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转出地的主管部门报告。第55、56条 应当制订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发性事件,造成严重污染的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06序号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使用内容摘要实施情况是否符合23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7/1HW08废矿物油(机油、柴油、真空泵油),精(蒸)馏残渣(液化石油气残液),废乳化液(乳化油水、废油水混合物),分类处理,有转移联单,危险废弃无单独存放无污
19、染,人员经过培训是2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10/1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第十五条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场所,必
20、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八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废弃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安全负责。 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专业技术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方可从事该项工作。25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1999/10/1第4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天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5、6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并如实填写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
21、位核实验收签字,第一联副联逢留存档。第10条 联单保存期为5年。26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20016.3.9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存放无污染是 6.3.11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7.8 必须定期对所贮存的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及贮存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27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1986第2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 易燃液体,安全无事故是 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07序号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使用内容摘要实施情况是否符合28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6/1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
22、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废丝及其他生产生活垃圾已纳入管理,有垃圾中转站,无土壤污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是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第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危害。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无条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
23、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置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第十六工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所、农业生产单位等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第十七条污染土壤实行环境风险评估和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的开发利用者应当事先委托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对该地块土壤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被污染土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处置,达到环境保护要求后方可开发、利用。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处置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已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无污染是第二十条
24、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处置固体废物,无能力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有协议,大地环保回收费用2千/年是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的处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单位自行处置固体废物的,其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委托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的,应当自行建设贮存设施。执行规定是第二十五条对生活垃圾应当及时
25、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执行规定是第三十条禁止随意倾倒、堆放、抛撒危险废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毁损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场所和设施。执行规定是29表危险货物品名199021052石油气,42509动、植物纤维及其制品含动、植物油的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08序号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使用内容摘要实施情况是否符合30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6/6/1第三十一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活动。第三十三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危险废物
26、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执行规定是第四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发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有预案,无事故是第四十一条在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有证据证明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可能发
27、生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进行调查处理。第四十五条产生电子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责任。电子废物实行分类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处置。本条例所称电子废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国家规定为电子废物的其他废弃物品。目前无废弃是第五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规定是31浙江省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暂行办法2005/1/1第二条 本办法所
28、称废旧家电包括废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电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发布废旧家电目录内的产品。目前无废弃是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电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维修和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相关组织。第六条 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实行定点回收、集中处置的原则。组建浙江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置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负责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29 第十二条 鼓励消费者(含单位)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是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任意丢弃废旧家电
29、;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09序号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使用内容摘要实施情况是否符合32控制危险废物越界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92主要目标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不受危险废物的产生、越境转移和管理所带来的有害影响。该公约的主要重点是对其附件中开列的各种危险废物的国际贸易进行管制。这种国际贸易只可在缔约方之间进行,并必须经过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缔约方有权禁止所有危险废物进入其领土。无转移是33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6/7第十四条 处置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或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的危害加以
30、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空瓶等周转使用。是3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第3-6、10、13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必须遵守本法和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具备安全生产
31、条件,有制度、检查,人员培训合格上岗是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32、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有制度、检查,人员培训合格上岗。有消防标志,通道畅通,是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总体合
33、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10序号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使用内容摘要实施情况是否符合4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6/29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34、。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人员无违章,配合检查,无事故是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
35、力。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
36、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4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11/1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规定是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
37、产方面的义务。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11序号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使用内容摘要实施情况是否符合4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11/1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四)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有2名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负责安
38、全生产,履行职务要求是第十七条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一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不少于两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第十
39、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二)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八)参与组织本
40、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九)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总体合规性评价记录 序号:12序号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名称实施日期使用内容摘要实施情况是否符合4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11/1第十九条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训合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经过培训,从业人员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安全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和使用,有应急救援预案,已备案。是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二)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三)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获得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