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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化条件下的审判公开研究(硕士论文)-第 29 页信息化条件下的审判公开研究摘 要审判公开作为现代审判制度的基本理念,是对审判权运行进行民主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其核心是把审判活动置于阳光之下,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推敲、经得起检验、经得起评判,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达到良性循环。在信息化浪潮的冲刷之下,传统的审判公开制度正呈现出新的形态,焕发着勃勃生机。通过信息网络实现审判公开,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客观要求,也是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社会公众了解、参与、监督司法的现实需要。在当前这样一个信息化时代研究审判公开意义非凡。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信息化条件下的审判公开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为审
2、判公开的基本内涵探析,拟解决审判公开的两个理论问题,即厘清审判公开的概念和探究审判公开的实质内涵,为下文分析问题、提出对策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部着重考察了旁听、庭审的直播与录播、裁判文书的公开这三种传统审判公开方式,并从整体上梳理了传统审判公开存在的局限性。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信息化条件对审判公开产生的影响以及当前审判公开制度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与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当前信息化条件下审判公开制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提出创设审判公开的网络新载体、搭建审判流程公开平台、排除裁判文书上网的恣意空间以及建立审判公开的救济程序这四点完善建议。关键词:审判公开, 信息化, 公正, 公信力Research on
3、the Public Trial under the Condition of InformationAbstractPublic trial as a basic principle of modern democracy & rule of law, which is one of the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of the democratic supervision of jurisdiction, its core is to put the jurisdiction under the sun, let the judicial referee st
4、and testing, deliberating and adjudicating, so as to achieve a virtuous cycle that through openness to promote justice, through justice to promote public trust. Under the erosion of information-based wave, traditional public trial is presenting a new form, bustling with life. Realizing public trial
5、through information network is an objective requirement of judicial justice and judicial credibility, it is also a practical need for social public to understand, participate and supervise judicature in the context of the information age. Research on the public trial makes perfect sense in such an i
6、nformation age. This article will research on the public trial under the condition of information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The first part explores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public trial, proposing to solve two theoretical problems of public trial, those are clarifying the concept of public tri
7、al and exploring the essential connotation of public trial, laying a solid basis for expanding discussing below.The second part focuses on investigating three kind of traditional public trial ,they are audit, live and record of the public trial, open of the written judgment, then, teasing the limita
8、tion of the traditional public trial on the whole. The third part analyzes the impact on the public trial from the condition of information and challenges & problems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urrent system of public trial. The fourth part aimed at the problems those existing in the public trial sys
9、tem under the condition of information, proposing four recommendations: creating new cyber carrier of the public trial, setting up the platform for the openness of the trial process, eliminating the arbitrary space of the written judgment online and establishing relief program of the public trial.Ke
10、y Words:Public trial, Information, Justice, Public trust目 录引 言11 审判公开的基本内涵探析31.1 审判公开概念的厘清31.2 审判公开的实质内涵41.2.1 诉讼程序的公开51.2.2 诉讼资料的公开61.2.3 心证的公开82 传统审判公开形式的考察与反思102.1 旁听102.2 庭审的直播与录播122.3 裁判文书的公开132.4 传统审判公开的局限性143 信息化条件对审判公开产生的影响及其面临的挑战163.1 信息化条件对审判公开产生的影响163.2 信息化条件下审判公开面临的挑战163.2.1 审判公开信息化建设受科技
11、装备水平掣肘163.2.2 各级法院数字化法庭建设目标价值异化173.2.3 网络舆论和媒体报道对个案处理及司法决策的影响力日益增加173.3 信息化条件下的审判公开与传统审判公开共同面临的问题193.3.1 法院内部压力挤占审判公开施行空间193.3.2 审判公开制度的权利保障价值蜕化203.3.3 流于形式导致事实上的审判“半公开”214 信息化条件下审判公开制度完善的路径探究234.1 创设审判公开的网络新载体234.2 搭建审判流程公开平台244.3 排除裁判文书上网的恣意空间254.4 建立审判公开救济程序275 结 语29参考文献30在学研究成果32致 谢33引 言 “没有公开就无
12、所谓正义”,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1年版,第48页。审判公正必以审判公开为前提;“只有通过审判公开,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决确实表达了法”,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32页。审判公开又与司法公信力密不可分。此外,审判公开亦是司法透明的核心内容和主要表现。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将审判公开作为本国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125条也对审判公开加以规定,足见其在各国司法制度中的重要性。自三个世纪以前法学家贝卡利亚第一次提出“审判公开”理念以来,这一光辉思想在长达三个世纪的历史长河中历久弥新,烛照着人类在司法文明的进路上不断地
13、前赴后继。其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因其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满足社会公众的司法知情权和监督权,实现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权威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的作用之巨,从无出其左右者。信息化浪潮的到来,带来了审判公开发展的巨大机遇:信息化条件下的审判公开突破了传统审判公开受物理空间和时间的限制,为社会公众参与审判活动,监督审判权的行使提供了便利;互联网信息技术在人民法院的普及应用,提升司法了效率,节省了公开成本;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平台的出现,使得审判公开的渠道和载体存在多样化选择,有利于创新公开形式,更好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而信息化浪潮有时却略显汹涌,机遇始终与挑战并存,如何在抓住机遇的同时,应对好挑战
14、将是信息化条件下审判公开赢得长远发展的紧迫任务。本文将站在信息化时代的视角下,尝试厘清民事诉讼审判公开的概念、揭示审判公开的实质内涵,明晰审判公开的两个理论问题,为考察与反思传统审判公开方式、分析信息化条件对审判公开产生的影响、探究信息化条件下审判公开的完善路径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笔者始终认为,理论研究必须以现实需要为导向。因此,如何抓住信息化条件带来的发展机遇,破解新形势下审判公开发展面临的诸多难题,完善当前的审判公开制度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为此,笔者从传统审判公开方式存在的局限性、信息化条件下的审判公开面临的挑战以及“新旧”审判公开共同面临的问题这三个角度及多个方面分析阐释了当前我国审
15、判公开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几条相应的完善路径,以期抛砖引玉。1 审判公开的基本内涵探析1.1 审判公开概念的厘清审判公开作为一项有相关制度体现的司法原则,早已被我国宪法和法律确立并加以规定。若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条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第16条:“审判必须公开,倘有秘密关系时,可以用秘密审判的方式,但宣布判决时仍应公开进行。” 算起,我国的审判公开发展至今已有80余年的历史,与其相关的著作论述亦数不胜数。而笔者在收集、查阅本写作域部分文章及专著后发现,对审判公开的一系列研究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认为“审判公开”就是“公开审判”,
16、二者并无任何差异。例如刘复之在其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中认为“审判公开”只是“公开审判”的别称而已, 参见刘复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长春出版社1991年版,第1259页。再如程味秋、周士敏在论审判公开的开篇中提道“审判公开或公开审判,其含义并无原则不同”。 程味秋、周士敏:论审判公开,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第33页。持类似上述观点的论著为数众多,此处不再一一列举。笔者认为“审判公开”与“公开审判”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明晰两者的不同之处以及相互关系,是厘清审判公开的概念,进而阐述其实质内涵的基础和前提。我们不妨先来咬文嚼字一番:Blacks Law Dictionary将“
17、审判(trial)”解释为“A formal judicial examination of evidence and determination of legal claims in an adversary proceeding”,意即在一个对抗的诉讼程序中,对证据作司法审查并决定适用的法律条款;我国的辞海分别将“审判”和“公开审判”解释为“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合称”、“法院审理案件公开进行”,而辞海中并无与“审判公开”相关的词条。通过分析对比不难发现,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中,“审判”及“公开审判”的定义多停留在庭审这一层面,司法实践中亦如此。其实,审判公开
18、的概念内涵远比公开审判要丰富得多,“公开审判只是审判公开的的一个方面,一个形式意义的方面”。 张晋红:审判公开思想与修订民事诉讼法的几个基本关系定位,现代法学2005年第4期,第87页。根据我国宪法和新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判公开”较“公开审判”而言,更接近于立法本意。 参见前注5,第33页。 本文所论述的审判公开是一个介于公开审判与司法公开之间的概念,它既不同于侧重庭审及宣判公开的公开审判,又不同于包含立案、审判、执行、审务公开等方面内容的司法公开,“它是由一个庭前、庭审及庭后活动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体”, 张莉:中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发展,中国司法2011年第9期,第26页。审前准备活动、法
19、庭审理、判决以及诉讼资料这四个方面内容的公开是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笔者认为,审判公开,指的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不损害审判公正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将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通过各种方式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允许社会公众参加庭审旁听,允许媒体记者进行采访和报道。此外,为了更加全面地厘清审判公开的概念,还需明确两个问题。一是权力与权利之争:根据我国宪法以及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宪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审判公开是人民法院的一
20、项职权无疑,但司法机关是公共司法服务及保障部门,司法成本也由国家公共财政支付,司法服务尤其是审判活动具有天然的公共资源属性,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因此,公众当然可以在不违背既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审判公开,监督审判权的行使,满足知情权,故审判公开亦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二是原则与制度之争:一些学者认为审判公开是一项司法制度,依据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院的司法文件对审判公开作了具体规定;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审判公开应当是一项指导诉讼法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审判公开的原则与制度之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其实是审判公开的形式内涵与实质内涵之争,两者并行不悖,正如本文开篇所述,审判公开
21、是一项有相关制度体现的司法原则。1.2 审判公开的实质内涵传统上理解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公开制度,是指民事案件的审判应当向诉讼参与者以外的公众和社会公开,这是审判公开形式意义上的内涵。形式意义上的审判公开,一方面反映了民主制度对诉讼过程的要求,同时强调审判的外部监督,它在保证审判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以及提升司法公信力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形式意义上的审判公开其局限性也显而易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诉讼外的参与主体与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他们约束法院审判活动的主观动力和意愿十分有限;其次,诉讼外的参与主体,除了法律规定的少数特殊情形以外,在诉讼过程中并不享有任何
22、诉讼权利,他们对审判活动的监督权只能通过新闻媒体报道或者公众呼吁等诉讼之外的渠道来间接行使,“反而引起社会对司法的更大不满”; 韩俊红:民事公开审判,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第40页。再次,诉讼外参与主体对审判的监督局限在开庭审理阶段,对庭外诉讼程序的监督不足;最后,形式意义上的审判公开对当事人的公开程度有限,除了庭审和宣判以外的其他诉讼环节基本不对或不主动对当事人公开,致使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以及诉讼知情权难以得到应有保障。所以,不应将民事审判公开局限于形式层面,民事审判公开更深层次的意义在于其实质内涵,在于“当事人运用诉权来保障程序的公正和杜绝法官的恣意裁决”。 王福华:民事审判公开制度的
23、双重含义,当代法学1999年第2期,第64页。实质意义上的审判公开,是指民事案件的审判面向诉讼系统内的当事人的公开,其核心是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的知情权以及最大程度的参与权,它主要包括诉讼程序、诉讼资料和法官心证的公开这三个方面的内容。1.2.1 诉讼程序的公开实质意义上的审判公开为的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和全面的诉讼参与权利,而保障、满足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正是审判公正得以实现的关键。由此可见,审判公开内在地要求民事诉讼进行程序向当事人全程公开。只有将民事诉讼进行程序向当事人全程公开,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全面参与诉讼进程。民事诉讼程序的公开主要包括审前程序的公开和庭审程序的公开这两个方面的内
24、容。审前程序的公开。当事人因其与特定民事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是可以对诉讼发生、发展、终结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诉讼主体。在审前程序对诉讼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除保障当事人参与法庭审判的全部过程以外,还应当将庭审前的相关程序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公开,保障他们对审前程序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约束法院审前诉讼活动的进行。解决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公开这一问题,可以在开庭审理前设置一个前置程序,主要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予以集中公开:公开案件受理、不予受理以及驳回起诉的依据和理由;公开独任制审判人员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必要信息;公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公开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理由和依据,法院依职权调
25、查取证的程序、调查取证的内容及结果;禁止单方接触,公开法官和单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触的相关信息。法庭审理程序的公开。法庭审理阶段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环节,法庭审理程序的公开包括举证的公开、质证的公开、认证的公开以及法庭辩论的公开。举证程序的公开,即无论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行收集的证据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都必须当庭予以出示,便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进行互相质证;质证程序的公开,指的是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法官的主持之下,对于在法庭上所出示的各种证据材料的“三性”进行公开置疑的活动, 参见景汉朝、卢子娟:经济审判方式改革若干问题研究,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第20页。依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
26、8条 民事诉讼法第68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的规定,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当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认证程序的公开,是指独任制审判员或合议庭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质证之后,决定特定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及其是否能够作为认定特定案件事实之依据的法庭审理活动,它是对认证理由和认证结果的双重公开;辩论程序的公开,“是指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发展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在诉讼推理过程中赋予当事人充分陈述、提出诉讼资料、质证、答辩的机会
27、和条件,是程序保障和程序公正必不可少的内容”, 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1997年第6期,第49页。因此,辩论程序的公开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攻击和防御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实质上是对诉讼中突然袭击的否定。1.2.2 诉讼资料的公开诉讼资料是诉讼情报的主要内容。民事诉讼资料的公开指的是,在整个民事诉讼的过程之中,根据诉讼发展的不同阶段,将特定案件所涉及的诉讼规范,当事人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定、判决等各种诉讼中既存的、产生的或者获取的资料予以公开的制度。诉讼资料的公开对于确保诉讼程序公正以及涉诉纠纷的最终解决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诉讼资料的公开具
28、有“双刃剑”效应,它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审判的独立性。所以,对诉讼资料的公开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限制是必要的。但是无论如何,当事人对诉讼资料的知情权仍不容限制与剥夺,不应将对诉讼资料公开的合理限制转变成对当事人的诉讼信息封锁。民事诉讼规范的公开。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规范的公开还存在着许多 “死角”,除民事诉讼法、民法等相关部门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发布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发布的司法解释主要有“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四种形式。以外,存在数量巨大的“隐形”诉讼规范,例如最高院发布的各种意见、指示、判例以及经验总结等,这些司法文件虽然对弥补立法不足起到了重要作用,却也使当事人陷入了法律
29、的“无知”境地,不利于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文书特别是判决书和裁定书往往对这些“隐形法”不予引用,常常导致很多当事人在诉讼中胜得糊里糊涂,败得不知所以,无形之中损害了各级审判机关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当事人保护自己的诉讼权利以及监督法院审判权的合理运行均仰仗于此,所以,公开全貌,扫除民事诉讼规范公开的“死角”迫在眉睫、势在必行。为了扫除民事诉讼规范公开的“死角”,法官在诉讼中依法进行释明就显得十分必要了。证据的公开。审判程序公开更多地是民事审判制度自身的要求,公正且富于效率地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受案法院追求的首要目标。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台面上”把话说明白,将证据摆在彼此面
30、前,互相提出质疑,进行辩论和陈述,独任制法官或者合议庭依据法律规范以及这些双方亲眼目睹、亲耳聆听的证据对案件作出裁判,使当事人赢得有据,输得服气。因此,必须保障当事人接近所有与纠纷相关联的诉讼资料,尤其是对最终裁判结果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材料。日本民事诉讼法专家谷口安平认为,要使争议双方最大限度的接近诉讼情报,应该通过实行诉讼信息公开制度来解决诉讼信息难以获取的难题。 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页。 这就要求当双方当事人诉至法院后,受案法院应该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以及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向双方公开展示,诚如埃尔曼所言:“当法院详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时,除非
31、它展示了一种客观性的气氛,它的决定将得不到尊重,而这种尊重对于有效解决冲突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美HW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贺卫方、高鸿钧译,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162页。裁判的公开。裁判公开不仅仅是法官心证结果公开的必然要求,也是诉讼公正的内在要求,它同时又是审判权行使公开化的应然要求。司法裁判是各级审判机关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对案件作出的具有国家意志性的权威结论。就裁判公开的实质而言,它主要包括裁判说理公开和裁判结果公开这两部分内容。裁判说理公开亦即裁判理由的公开,它指的是“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运用法律思维与方法,阐明案件事实、证据认定以及适用法律与裁判结果之间的关系,充分论证支持、反对、采
32、纳或驳回当事人诉请的理由,并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社会开示、披露的一项制度”。 高一飞、龙飞:司法公开基本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420页。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86条第1款以及法国民事诉讼法第455条均规定,判决应当说明理由。司法判决是法院与案件当事人、代理律师、社会公众以及其他法院联系沟通的桥梁,因此,司法判决不仅应该是公正的、合理的,还应该使人容易理解;司法判决承载着向社会 “释明”的任务,它在说明该判决是依据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作出的好判决的同时,还需说服整个社会,让社会公众信服判决作出的理由与依据。 参见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7页。相较
33、于裁判结果的公开,裁判说理公开是裁判文书实体内容的公开,是法官内心世界的揭示,是更高层次的司法公开,对法官的能力和智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2.3 心证的公开在波斯纳眼中,法官这类法律职业者并非不食人间烟火,相反,他们是非常人性化的,与他人一样,他们的行为受欲望驱动,追求诸如收入、声誉、权力等良善品格。波那斯认为法官的法律外因素,诸如法官的人生阅历、职业经验甚至是个人的性格特点和政治偏好,都会潜移默化地塑造他对特定案件的司法前见,进而直接影响他对案件的司法决断。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8页。审判过程中,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官的自由心证往往会
34、无形地渗透到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之中。心证公开这一制度因制衡法官自由心证的恣意而生,通过使法官向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公开阐释其对案件事实的见解和法律适用的理由等内心确信,来将其内心的审判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检视之下,将审判公开向法官内心延展,以此来突破审判活动的封闭围栏。我国法律对于法官心证公开的规定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判决形成前,对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诉辩意见和证据进行认证,对法律适用进行分析,并公开相关的心证意见;证据规定第7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5项规定了法官在形成判决时,将整个案
35、件的证据采纳、分析推理、法律适用等以裁判文书的方式向当事人公开心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法律对法官心证公开的范围仅限于判决形成前的公开和判决书中的公开。而在我国司法理论与实务界,法官心证公开存在这样一个怪圈,法律、法规对司法裁判文书的格式、内容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优秀裁判文书评比、裁判文书上网等,都注重对心证结果的公开,而对法官心证形成过程中的公开少有问津,这种轻视纵容了法官心证形成随意性的滋长,不利于防止法官对当事人的裁判突袭,使得当事人无法在诉讼过程中针对法官的心证及时地寻找到充分的攻击与防御方法以作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选择。2 传统审判公开形式的考察与反思为执行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
36、(2009-2013),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颁布实施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下简称六项规定)。六项规定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献,这一规定不仅对原来的“审判公开原则”进行了扩大解释,而且以保障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依据,按照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公开原则,用“司法公开”代替了原来“审判公开”的提法。在笔者看来,提法的替换并不代表审判公开本身重要性的下降,一如诚实信用原则为民法的帝王原则,审判公开作为司法公开最为重要的内容,对其公开形式进行研究当然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作为研究信息化条件下审判公开的理论土壤,考察传统审判公
37、开的相关内容特别是传统审判公开的形式对于掌握信息化条件下审判公开的发展脉络、发掘其理论全貌是不可或缺的。本文接下来就将在审判公开的视角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六项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对传统审判公开的三种形式分别进行论述。2.1 旁听“法院的庭审旁听是指社会公众进入法庭听取法庭审判的活动。” 高一飞、贺红强:庭审旁听权及其实现机制,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1期,第74页。旁听权作为公民的一项有着深厚理论基础的基本权利其首先来源于审判公正权,这一点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主要的国际公约中均有所体现,社会公众参与庭审旁听既是保障当事人获得公正裁判的重要途径,也是整个社会监督审判权正当
38、行使以确保审判公正的必然要求;旁听权又来源于知情权,它是社会会公众知悉审判信息的权利;我国的审判旁听权同时来源于公民的政治监督权利,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 宪法第4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规定了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五项“政治监督权利”,法院以及审判人员当然属于上述条款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范畴,而法院的法庭审理和判决宣告又是两项最重要的审判活动,因而,进入法庭旁听,是公民行使上述五项政治监督权的有效途径。我国旁
39、听制度的发展是个逐渐演进的过程,虽然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对审判公开这一司法原则进行了规定,但是旁听权一直是作为其题中应有之义而出现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直接对其进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公布实施的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0条以及第11条中才首次对庭审旁听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0条及第11条对旁听权的规定:“我国公民,除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外,都有旁听权;人民法院有权发放旁听证;旁听人员都要接受安检。” 其后,最高院又于2007年6月公布了若干规定的配套实施意见,其中第16条规定了对群众广
40、泛关注、有较大社会影响力或者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宣传教育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具有代表性的群体如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案件的庭审旁听。2010年10月,最高院在关于确定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决定的通知中附录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其中第4和第5项内容将旁听权保障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在全部内容为100分的司法公开权重中,旁听占了12分之多,并且在既有旁听规则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专门为媒体设立媒体旁听席的规定,足见最高院对庭审旁听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然而,当前我国庭审旁听制度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现实困境,亟待突破。不同于英美国家,“自由进入法庭旁听”在我国一直面临着重重困境,如此困境产生的
41、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虽然庭审旁听对提高庭审质量以及促进审判公正、树立司法权威具有积极意义,但对法官个体而言则意味着接受监督和制约,因而部分法院、法官较为抵触这种审判公开的形式,如蒋惠岭法官认为的那样:现实中,许多法院似乎习惯于将法庭当作自己的“领地”,你要进入法庭旁听,必须要获得允许;同时,法院对庭审旁听的管理思路多为“制造障碍不让进”、“能少进就少进”,而非“创造条件扩大旁听”。 参见蒋惠岭:扫除司法公开的十大障碍,中国审判第51期,第11页。另一方面,确实存在部分公众较为不理性的情况,允许他们进入法庭旁听,可能会扰乱正常的庭审秩序,甚至可能危及在场人员的人身安全,这也许是旁听人员资格审
42、查趋严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针对上述这种情形,应当改革现有庭审旁听制度,建立一种合理限制(安检以及人数、空间的限制)的“自由旁听”制度,既要合理配置旁听权,不必审查旁听人员的身份;随机确定旁听人员,强调公平;优先配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特殊人员的旁听权;合理配置媒体的旁听权。又要最大限度地实现旁听权,改革旁听公告方式,利用电子显示屏、报纸等传统媒介以及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公开案件信息;合理安排庭审场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巡回法庭、马背法庭等便民措施,也可以在法庭可容纳人数有限的情况下,安装庭外扩音器或者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尝试听取旁听人员评论,因为旁听人员评论是对旁听案件审判后的直观感受,并非道
43、听途说,可以对法官起监督和提醒作用,也有利于法官在起草判决书时,有针对性地就民众疑惑的问题进行充分说理。2.2 庭审的直播与录播庭审的直播与录播是指人民法院对开庭审理案件的庭审过程以图文、音频、视频的形式进行录制和公布,应当遵循依法、真实、规范原则。司法的人民性和司法机关的公共性决定了司法必须以作为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发挥实质作用。庭审直播录播作为审判公开的重要形式有效地对审判公开进行了延伸、扩展,是社会监督的新形式和普及法律意识的新载体。但是,庭审的直播和录播在我国也受到了一些质疑。第一,庭审的直播和录播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法院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一方面,庭审直播录播被认为会扩展舆论压力,从而
44、导致法官在这种压力之下,难以正常判断,从而作出倾向于公众舆论的司法裁判;另一方面庭审直播录播会被认为“先定后审”,由于对案件进行直播,法官为了防止在法庭审判时出现难以掌控的局面,从而事先熟悉案情,在未对案件进行审判之前就对案件定论,使庭审流于形式。第二,庭审的直播和录播可能会干扰法庭正常的审理秩序。法庭审理应当是庄重的、严肃的,开展庭审直播、录播可能会影响诉讼职能的正常发挥,一旦庭审的庄重性被削弱,审判的公平性就会受影响,此外,当审判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员意识到自己的所有言行都将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难免会感受到巨大的心理压力,影响到各自诉讼职能的正常发挥。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时,法庭就好比是一个实验
45、室或是一个正在进行会诊的病房,通过庭审的直播与录播固然可以实现对审判权监督,但这样的方式如果具有干扰色彩,就可能影响法庭秩序和相关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 参见贺卫方:对电视直播庭审过程的异议,中国律师1998年第9期,第60页。第三,庭审的直播与录播可能会侵犯隐私权。庭审直播录播的受众范围较大,有些案件的审理可能涉及各方诉讼当事人的隐私,如果庭审直播录播处理不当,很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第四,庭审直播录播实质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社会会公众可以通过庭审直播、录播目睹法庭上发生的一切,却难以发掘影响法庭审判的各种隐性因素,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庭审的直播与录播对于监督审判权的正当行使又有多少意义呢?
46、参见卞建林、焦洪昌:传媒与司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2.3 裁判文书的公开裁判文书是法院向当事人传达案件的审理过程、审理思路、法律适用、裁判结论等信息的书面载体,是人民法院公开、公正审判的载体,是实现“阳光下的司法”的必然要求。西方法谚有云: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意即法院审理案件应当依据法律规范以及法的内在精神,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判;在确保裁判公正的同时,还应当公开整个审判过程,让社会公众感受到裁判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参见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在我国当前的诉讼程式下,为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辩论权等民事
47、诉讼权利得以充分行使,法官严格遵循不告不理以及居中裁判等裁判原则,在心证形成的过程中,不会过多地表示自己的观点,更不会直接评价当事人的对错,以排除当事人对办案法官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可能。因此,裁判文书,尤其是判决书,便成了法官表达其观点和看法的最为重要的载体,也是实体和程序双重正义的集中体现。裁判文书的公开,承载着丰富而又重要的司法价值内涵。第一,裁判文书的公开是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应然要求。在当今社会,审判信息知情权即是公众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推行民主司法的重要前提,裁判文书作为裁判信息最为重要的“容器”,它的公开为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主体以及社会公众了解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过程和运行结果
48、提供了条件,有助于实现民主司法、阳光司法的价值功能,确保审判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第二,裁判文书的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司法公信力的有利保障。在“审判公开是审判权合理运行的必然要求”这一前提之下,公开作为审判内容最重要载体的裁判文书,也就成为了审判权正当行使的内在要求和本质体现。第三,公开裁判文书是统一裁判尺度的必然选择。一方面,裁判文书的公开可以使法官在同类案件中寻找裁判结果的共同点,平衡同类型案件裁判的差异性;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的公开亦可以丰富法官的裁判视野,为法官处理类似的新型案件提供参考。第四,裁判文书的公开是监督审判权的有效途径。孟德斯鸠认为,有权力即易被滥用,此条经验亘古不变;除非有所限制或遇到界限,否则滥用权力者便不会轻易停歇。 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