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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古代的经济制度-第 10 页中国古代的经济制度 中国古代的经济制度 (一)中国古代经济制度的特点 农业是古代制定经济制度的重点. 以户籍制度作为制定经济制度的依据. 土地和赋税,徭役制度构成古代经济制度的基本框架. 经济制度制定的宗旨,是将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以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经济制度既制约土地兼并,又受制于土地兼并. (二)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 1,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进历程 "家天下"与土地国有制 "私田"与土地私有制 政局动荡与"屯田" 土地兼并与"限田" 安置流民与"授田" 大土地
2、所有制制约土地制度的延续 2,奴隶制社会"土地国有制"的含义和特点 由"家天下"形成的国家统治格局,实质是将管辖的全部土地及土地上的人口,作为家族的共有财产,故称"公田". 在宗法制的作用下,通过"分土封侯",实现家族对全国的"分而治之". 在"土地国有制"下,土地的主人与耕种者结成奴役关系,采用"劳役地租"形态. 土地私有制的形成 "公田不治." 汉书 食货志 "田在草间,功成而不收." 国语 周语中 户籍制度的建
3、立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史记 商君列传 "分土治民." 商君书 徕民 2,"屯田制"产生的背景和实质 长处于战乱和动荡的政局中 大量的土地荒芜 大批逃避战乱的流民 采用军事编制的方法,将农民强制束缚在土地上 屯田客对土地只有使用权. 3,限田制 背景: 土地兼并导致国家赋税减少. 农民失去土地,加剧社会的矛盾和动荡. 实质: 西晋的占田制,不是国家对土地的分配,而是国家限定对土地的占有额度. 用法律的形式,保护士族门阀的利益. 4,授田制产生的社会背景和特点 背景和条件: 国家统治处于相对稳定的局势中. 国家控制着大量
4、的无主荒地. 大批的农民无地或少地. 特点: 是国家向臣民(主要是农民)按一定标准授予土地的一种制度. 受田民拥有对所授土地的使用权,还享有对其中部分土地的占有权. 授田制与赋税制度相配套. 授田制的形式和实质 以"均田"的名义进行授田. 自北魏到唐前期,共有7次均田. "均田制"主要以家庭为授田对象和单位. 用于授田的土地,仅限于国家控制的无主荒地.并非将全国的土地重新分配. 对于私人土地达到或超过授田标准者,不再授田,亦不退出超标土地. 授田制亦是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的一种措施,以便使其提供赋税. 北魏均田制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颁布&qu
5、ot;均田令": 男子十五岁以上授露田40亩.女子20亩. 初授田者,男子给桑田20亩为永业. 露田不得买卖,死后还官. 奴婢授田同良人.耕牛每头授露田30亩,限4头. 狭乡授田不足者,许迁宽乡. 隋朝均田制 隋开皇二年(582 年),文帝颁布"均田令": 一夫授口分田(露田)80亩,妇人40亩. "一床"授永业田(桑田或麻田)20亩. 奴婢授田同良人.耕牛授田限4头,每头60亩. 唐朝均田制 丁男(2159岁),中男(1620岁)授田100亩.内20亩为永业田,80亩为口分田. 老男(60岁以上),笃疾残疾者授口分田40亩. 寡妻妾授口分田3
6、0亩. 佛道授口分田:男者(比丘,道士)30亩,女者(比丘尼,女冠)20亩. 唐朝均田制的特点 与前代相比,授田对象不同. 对土地买卖的限制松动. 允许官人买卖永业田和赐田. 允许百姓死后无力供葬时,出卖永业田. 从狭乡迁往宽乡时,永业和口分田均可出卖. 如需购置住宅,邸店,碾硙,亦可出卖口分田. 思考题二 如何评价均田制的作用和影响 唐朝中期以后的土地问题 土地兼并迅猛发展 "如闻王公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并吞,莫惧章程,致令百姓无处安置." 全唐文卷35天宝十载 禁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 宋朝不立田制,不抑兼并. 自宋朝开始,商品经济十分活跃.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
7、,已成为主要的土地兼并者.王安石变法制定"方田均税法". 张居正改革有"清丈土地". 土地兼并问题在农民起义口号中的反映 唐末农民战争,黄巢打出"均平"的旗号. 王小波,李顺起义,提出"均贫富"的口号. 钟相,杨幺起义,提出"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 明末农民战争,李自成提出"均田免粮"的口号. 太平天国运动,倡导"耕者有其田"的思想.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提出"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 (三)中国古代的赋役制度 1,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
8、构成和演进 赋役制度是土地私有制的产物.它在产生之初,起到确立私人对土地占有的作用.但在土地私有制产生后,又受制于大土地所有制. 赋役制度由地租,人头税(或户税),徭役(或兵役)三部分组成. 地租经历了劳役,实物(分成,定额),货币等几种形态的演进过程. 2,先秦时期的赋役制度 奴隶制社会,劳役制地租. 春秋时期,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形态下的赋役制度. 公元前568年,齐国"案田而税". 公元前643年,晋国"作爰田". 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 公元前548年,楚国"量入修赋". 公元前408年,秦国&quo
9、t;初租禾". 秦国商鞅变法 秦国商鞅变法,建立了以土地和户籍为依据的赋役制度. "入顷刍稿,以其授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 云梦睡虎地秦简 田律 "匿户,弗令出户赋之谓也." 云梦睡虎地秦简 法律问答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两甲." 云梦睡虎地秦简 徭律 3,西汉初期的赋役制度 "天子不能具钧驷,将相或乘牛车.而齐民无盖藏." 史记 平准书 "黄老无为","与民休息"的统治政策. 编户齐民. 赋役制度 的构成:田租,人头税(口赋,&qu
10、ot;民年七岁至十四岁出口赋钱"算赋,"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徭役. 4,曹魏时期的赋役制度(屯田) 曹魏时期,对屯田客实行分成制地租:使用官牛者,与官府四六分成;不使用官牛者,与官府对半分成. 对自耕农,于建安九年(204年)推行户调制:田租每亩纳粟4升,户调每户纳绢2匹,绵2斤. 曹魏的户调制,废止了汉代实行的口赋,算赋等人头税,改以户为征收单位;改分成制地租为定额地租. 西晋的赋役制度(限田占田) 西晋的赋税制度分为两项:课田,丁男课田50亩,纳租4斛;户调,纳绢3匹,绵3斤. 5,北朝时期的赋役制度 北魏孝文帝改革,实行租调制.
11、 一床(一夫一妻)岁纳帛1匹,粟2石. 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及奴婢8人,耕牛20头,同一床. 另有徭役,属临时性征调. 北齐时,将力役订入租调制中. 北周时,确定丁男年服役1月.遂称为租调力役制. 6,隋朝的租调力役制 一床每岁出租3石,调绢1匹(4丈),绵3两,或调布1端(5丈),麻3斤. 丁男岁服役1月.开皇三年(583年),减调1匹为2丈. 男子自二十一岁起,岁服役20天. 开皇十五年(590年),令"民年五十,免役收庸." 7,唐前期的租庸调法 "诸户一丁,租粟二斛.其调各随乡土所出,绢,絁各二丈,布二丈五尺.输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三斤."
12、 "凡丁岁役二旬,有闰之年加二日.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 唐六典卷三 唐代租庸调法的特点 征收对象从"一床"改为"一丁". 税额和力役天数.较隋朝少约1/3. 将"输庸代役"制度化. 在租,调这两种正税外,唐前期还有地税和户税. 地税作为义仓粮;户税作为军国传驿之用. 8,两 税 法 唐建中元年(780年),宰相杨炎改行"两税法": "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予人,量出以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
13、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申报出入如旧式.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 旧唐书 杨炎传 两税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适应大土地所有制发展的形势. "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 陆贽陆宣公集卷22均节恤百姓第一条 扩大纳税者的范围. 简化赋税征收的项目. "适时之令典,拯弊之良图." 杜佑通典卷7 9,一 条 鞭 法 "一条鞭者.总括一州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丁粮毕输于官.一岁之役,官为佥募.力差则计其共食之费,量为增减;银差则计其交纳之费,加以增耗.凡额办,派办,京府
14、岁需与存留,供亿诸费,以及土贡方物,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折办于官,故谓之一条鞭." 明史 食货志 一条鞭法的 特点和历史地位 赋役合并,简化征收名目 计亩征收 赋役一律征银 以州县为单位,计算赋役总量 与土地兼并的现实结合更加紧密 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折银征收,亦使农民多受一层剥削 10,摊丁入亩(地丁合一, 地丁银,丁随地起) 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圣祖颁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诏令. 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人丁24621334口,丁银335万余两),作为永久定额.今后再滋生人丁,不增加丁银额. 摊丁入亩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将人口与土地并征的二元税
15、制,改为单一的土地税制. 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缓和了阶级矛盾. 使农民获得一定的人身自由. 有利于人口统计的精确性和人口的增长. 摊丁入亩推行后,中国人口数量的变化 清乾隆十八年(1753年) 全国总人口 102750000口 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 全国总人口 208095796口 道光十三年(1833年) 全国总人口 398942036口 (四)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基本特点 赋役征收的依据和对象,主要是土地和户籍(人口).与"男耕女织"的小农经济结构相适应. 赋役分地租,户调(口赋),徭役三项征收,其演进呈逐渐趋简的态势.唐"输庸代役",徭役可以"庸"代;明"一条鞭法",将赋,役合并;清"摊丁入亩",将口赋与地税合一. 地租在先秦和秦汉时期,采用分成制;魏晋时,始为定额制. 赋税以征实物(粮食,布帛)为主.自明始,赋役改征银(货币). 中国封建社会前期,赋役制度与土地制度并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