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1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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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第 12 页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GA27-2002)(自2003年3月25日起施行)前言本标准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是GA27-1992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级别的规定的的修订版。本标准与GA27-1992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如:单位风险、部位风险、目标风险、单位防护、目标防护、入侵延迟、处警响应时间等;2.规定了实体防护装置防破坏能力的要求;3.规定了保卫人员到达现场的要求;4.对原标准的章节和内容重新做了调整:增加了第2章“规范性引用文件”;对原标准第3、4、5章(现标准第4、5、6章)的内容进行了

2、充实和补充。将原标准的第6章“组织措施”和第7章“认定、审批与验收”合并为一章:“管理要求”。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国家文物局、公安部三局、公安部一所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文起、刘起富、杜绍熔、顾岩、刘希清、杨志蓬、刘铭威。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文物系统博物馆及其藏品、藏品部位风险等级的划分、防护级别的确定、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文物系统博物馆,也适用于考古所、文物管理所、文物商店、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文物系统博物馆可参照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

3、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GB/T 16571 文物系统博物馆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8-2001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博物馆museums文物、标本的收藏、展示、研究和开展相关教育、服务的单位与场所。3.2 藏品ant

4、ique馆藏文物、标本的总称。3.3 风险等级level of risk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所处的危险程度,分别表示为单位风险、部位风险和目标风险。3.4 防护等级level of protection为保护博物馆、藏品部位、藏品的安全多采取的技防、物防、人防等防范措施的水平。3.5 保卫力量guard force为实施安全防范所配置的系统操作、管理、维护人员和响应报警事件的专业队伍。3.6 探测(装置)系统detection(devices)systems对入侵、盗窃、抢劫、内部作案等行为具有探测、报警功能,并按需要予以声音、图像复核的技术防范(装置)系统。3.7 入侵延迟(时间)intr

5、usion delay(time)对非法入侵者的盗窃、抢劫行为,实施探测、报警、设置障碍、拦截,以延迟入侵者的侵犯行为的措施。从入侵者侵入警戒边界线开始,到实现其侵犯目的所需花费的最小时间,称为入侵延迟时间。3.8 报警响应时间response time for alarm从探测器探测到入侵目标、发出报警信息到报警监控中心设备接收并显示报警信号所需要的时间。3.9 处警响应时间response time for handing alarm保卫队伍接到报警信号后,在小于入侵延迟时间的范围内,到达报警现场所用的时间。3.10 目标防护object protection对藏品实物目标的防护。3.11

6、 部位防护site protection对博物馆内存有藏品的局部场所、局部空间的防护。3.12 单位防护protection of organizational unit对整个博物馆的防护。3.13 复合探测multiple detection对一个具体目标,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探测技术(或装置)进行警戒的技术措施。3.14 室内周界防护bound alarm in building设置在建筑物内的入侵探测警戒线。3.15 实体防护装置physical protection devices用来防护各级藏品的实体屏障,如保险柜、防爆玻璃展柜、防弹玻璃展柜、防盗门、防盗窗、放火文件柜等。4.风险等级

7、的划分4.1风险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藏品定级标准、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风险分为单位风险、部位风险和目标风险。目标风险的划分依据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的规定进行分级,本标准只对单位风险、部位风险进行如下分级。4.2风险分级4.2.1 三级风险4.2.1.1 三级风险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三级风险单位:a)10,000件藏品以下的博物馆;b)有藏品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4.2.1.2 三级风险部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三级风险部位:a)三级藏品300件以下的库房;b)陈列500件藏品以下的展厅(室)。4.2.2 二级风险4.2.2.1 二级风险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

8、一的定为二级风险单位:a)10,000件藏品以上,50,000件藏品以下的博物馆;b)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4.2.2.2 二级风险部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二级风险部位:a)二级藏品及专用库房或专用柜;b)三级藏品300件以上(含300件)的库房;c)陈列藏品500件以上(含500件)的展厅(室);d)陈列的现代小型武器;e)二、三级藏品修复室、养护室。4.2.3 一级风险4.2.3.1 一级风险单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定为一级风险单位:a)国家级或省级博物馆;b)有50,000件藏品以上的单位;c)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的单位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3.2 一级风险部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9、定为一级风险部位:a)一级藏品及其专用库房或专用柜;b)二级藏品300件以上(含300件)或三级藏品500件以上(含500件)的库房;c)收藏、陈列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的古脊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以及经济价值贵重的文物(金、银、宝石等)的场所;d)陈列1,000件(含1,000件)藏品以上的展厅(室);e)一级藏品修复室、养护室;f)武器藏品专用库房或专用柜。5. 防护级别的确定5.1概述防护级别的确定,原则上应与风险等级相对应,即一级风险单位、一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一级防护要求;二级风险单位、二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二级防护要求;三级风险单位、三级风险部位的防护级别应达到三级防护要求。5

10、.2目标防护级别5.2.1 防护级别对藏品目标,只使用一种探测装置或只使用一种实体防护装置的技术防护措施。5.2.2 防护级别对藏品目标,在防护级别的基础上增加声音复核或图像复核手段的技术防护措施。5.2.3 防护级别对藏品目标,使用两种探测装置进行警戒布防或使用一种探测装置和一种实体防护装置进行复合警戒布防,且配置声音、图像复核手段的技术防护措施。5.3部位防护级别5.3.1 防护级别对防护部位所在空间采取复合探测技术,配置声音复核或图像复核装置的技术防护措施。5.3.2 防护级别对防护部位所在空间的门、窗、通道或一间至几间房屋组成的区域采取复合探测技术,配置声音复核及图像复核装置或出入口控

11、制与实体防护装置组合的技术防护措施。5.3.3 防护级别对防护部位采取室内周界探测技术、空间复合探测技术,配置声音复核、图像复核和出入口控制与实体防护装置的技术防护措施。5.4单位防护级别5.4.1 防护级别5.4.1.1 三级风险单位应满足部位防护级别和目标防护级别的要求,应参照纵深防护体系的要求,建立技术防范系统,可只设防护区。5.4.1.2 技术防范系统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5min,处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min,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S。5.4.1.3 重要的三级文物应有实体保护装置,其本身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2min。5.4.1.4 三级风险单位应设置报警值班室,应有专业保卫人员负责保安巡

12、逻和安防设备的使用和维修工作。5.4.2 防护级别5.4.2.1 二级风险单位应满足部位防护级别和目标防护级别的要求,应按照局部纵深防护体系的要求建立技术防范系统,可只设防护区和禁区。二级风险部位应置于防护区或禁区内。5.4.2.2 技术防范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8min,处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min,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S。5.4.2.3 重要的二级藏品应有防抢劫的实体保护装置,其本身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3min。5.4.2.4 二级风险单位应配置专职保卫人员负责保安巡逻和安防系统的维修使用工作。报警中心应配有自卫器具和通讯工具。5.4.3 防护级别5.4.3.1 一级风险单位应满足部位防护级别

13、和目标防护级别的要求,应按照整体纵深防护体系的要求建立技术防范系统。一级风险单位的技术防范系统,应设置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一级风险部位应置于防护区或禁区内。5.4.3.2 技术防范系统的入侵延迟时间不小于10min,处警响应时间不大于3min,报警响应时间不大于2S。5.4.3.3 重要的一级藏品应有防抢劫的实体防护装置,其本身的入侵延迟时间应不小于5min。5.4.3.4 一级风险单位应建立专业保卫队伍,在防护区或禁区内设立报警监控中心,中心控制室应配备自卫器具、通讯工具和卫生、通风设备。6.安全防范系统技术要求6.1总则各级安全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GB/T16571、GA/T3

14、67、GA/T368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同时要符合以下各级防范系统的具体要求。6.2三级安全防范系统6.2.1 三级风险单位应建立以报警和实体防护为主的防盗窃、防抢劫防范系统。实体防护装置的防破坏能力应符合5.4.1.3的要求。6.2.2 三级风险部位大于100时,应以报警装置组成室内周界报警系统,部位内的二级藏品应采用实体防护措施加强防护。设置在室外的大型三级藏品要采取适当的实体防护措施。6.2.3 重要出入口及文物库房应安装电视监控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电话对讲装置。6.2.4 应建立报警值班室,室内报警控制器应能显示、记录、储存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记录在磁盘上。6.3二级安全防

15、范系统6.3.1 二级防范系统在重要的局部区域应按照局部纵深防护的指导思想进行设计。应综合或选择设置入侵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实体防护装置。系统应有报警、电视监控及声音复核、信息存储等功能,实体防护装置的防破坏能力应符合5.4.2.3的要求。6.3.2 二级风险单位应建立室外或室内周界报警系统,可以是全部周界防护或局部周界防护。6.3.3 直接通向藏品展示厅和文物库房的通道应设置电视监控装置、紧急报警装置或电话对讲装置。藏品修复室应设立出入口控制装置,室内应配备藏品贮存柜和紧急报警装置及通信工具。6.3.4 大于200的藏品展厅或藏品贮存库应建立室内周界报警系统,文物库房门应设置出入口控

16、制装置,展厅的窗房应采用报警与实体防护相结合的防护方式。6.3.5 二级文物的字画、丝织品、玻璃陶瓷等藏品应放在防弹玻璃制作的专用框架或展柜内。普通玻璃展柜可粘贴钛金薄膜以增加抗爆能力。6.3.6 设置在室外的大型二级藏品,可建立高8001200mm的栅栏墙或砖制围墙,围墙与文物的距离可在35m范围内。有条件的,可通过地下缆线安装振动报警器接到报警控制室。6.3.7 二级安全防范系统应建立报警控制室,报警监控装置应能显示、记录、贮存并打印所有的报警信息。报警监控装置应留有与上一级报警网络进行通信的接口。重要报警信息资料应存在光盘、磁盘、硬盘或录像带上。6.4一级安全防范系统6.4.1 一级安全

17、防范系统要按照整体纵深防护的指导思想进行设计。应综合设置入侵报警、电视监控、出入口控制、实体防护等装置。系统应具有报警与图像信号显示、声音复核、信息存储、系统自检等功能,出入口控制、实体防护装置的防破坏能力应符合5.4.3.3的要求。6.4.2 一级风险单位应建立室外周界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应覆盖全部周界。周界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或电视监控装置或必要的报警装置。周界步行巡逻时间大于30min时,宜设立巡更系统。6.4.3 工作人员使用的重要出入口、直接通向藏品展厅、藏品的通道和入口(包括藏品库房、藏品修复室)应配置出入口控制装置,重要出入口还应加装电视监控装置。供参观的文物展区的出入

18、口控制装置,在参观期间可停止工作,清场后应进入工作状态,出入口处宜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或电话对讲装置供工作人员在报警时使用。6.4.4 藏品、展品所处房屋、厅、室的门窗均应设置报警装置,位于一层的窗户还应有实体防护栅栏或安装防弹玻璃。6.4.5 一级风险部位大于100时,应在其周边设立周界报警系统,展示的一级藏品应放在防弹玻璃展柜或防爆玻璃展柜中,其防破坏延迟时间应不小于5min,一级藏品在贮存时,应放在专用藏品保险柜内,并且上锁。6.4.6 一级文物的字画、丝织品、玻璃陶瓷等藏品在展示时均应有防弹玻璃制作的专用框架或装有报警装置的展柜对其进行防护。设置在室外的大型一级藏品,要采取不低于6.3.6

19、规定的防范措施。6.4.7 文物修复室要安装防盗安全门,修复室内应有存放一级文物的保险柜或文件柜,室内应有紧急报警装置和通信联络工具。6.4.8 一级安全防范系统应有专门的报警监控中心,该室一般应有双门进入室内的结构,两门之间的距离一般在2m以上,以形成一个预警通道。双门应使用防盗安全门,并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和/或电视监控装置。6.4.9 系统中使用的所有设备、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供电系统应配置不间断电源。6.4.10 报警信号、电视监控图像信号、声音复核信号应做到同步自动切换,同时也可以手动任意切换,报警信号显示屏的信号显示应能指出报警现场的位置。报警监控装置应显示、记录、

20、贮存所有的报警信号、图像信号,并可随时打印。6.4.11 所有报警信息资料应存在光盘、磁盘、硬盘或录像带上,重要资料应长期保存。7.管理要求7.1认定、审批与验收程序7.1.1 一级风险单位的等级认定由本单位依据本标准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准;二、三级风险单位的等级认定,由本单位依据本标准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批准。7.1.2 一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国家文物局和公安部批准。7.1.3 二、三级风险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方案由建设单

21、位组织论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部门、公安机关审核批准。7.1.4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根据GA308的有关规定,共同组织验收。7.2建设方责任7.2.1 博物馆的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安全防范工作的法定负责人,负责领导和组织本标准的贯彻实施。7.2.2 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本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7.2.3 博物馆应按照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的要求,根据“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和本标准第5章中关于处警响应时间的要求,建立相应的保卫组织,配备保卫干部和专职保卫人员。7.2.4 博物馆的报警监控中心应配备值班人员和设备维修人员,值班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和考核合格,方能上岗。7.2.5 博物馆应在年度经费总额内划出相应比例,保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经费。7.2.6 博物馆应制定周密可行的防盗、防抢、防火等应急预案;系统发生重大故障时应采取应急措施。7.2.7 报警系统出现故障后,一级风险单位应在三日内、二级风险单位应在七日内、三级风险单位应在十五日内修复完毕。建设方应与承建方签定售后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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