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加工厂管理制度(17页).doc

上传人:1595****071 文档编号:36315613 上传时间:2022-08-26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14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小加工厂管理制度(17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小加工厂管理制度(17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小加工厂管理制度(17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小加工厂管理制度(17页).doc(17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小加工厂管理制度-第 17 页小加工厂管理制度小加工厂管理制度范文 一、考勤制度 1、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有事办理需负责人同意。 2、生产期提前十五分钟上班,做为交接班时间。 3、严格请、销假制度 :上班迟到10分钟,对其进行批评教育;10分钟以上扣除半天考勤;1天扣除3天考勤。 二、岗位制度 1、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操作规程及工艺要求操作,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以上罚款。 2、工作时间禁止睡觉、串岗、聊天等于工作无关的事,违者罚款50元。 3、严禁越岗操作,不经车间主任同意,不得私自调节设备重要参数、阀门、开关等,违者承担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

2、严禁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违者处以50元罚款。 5、各岗位操作工相互监督、协调配合,紧密协作。 三、奖惩制度 1、服从车间主任管理、调动和各项工作的安排,若有不服从管理、调动和工作安排的,轻者上班且扣除考勤一天,重者到办公室报到学习。 2、对车间提出合理建议,能够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若被公司采纳,给予表彰奖励。 3、上班认真、负责,且本岗位不出现重大失误和设备故障的给予表彰奖励。 4、无责任心,造成设备故障、原材料浪费、影响生产的,给予一定处罚。篇二: 一、木材经营加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经营、加工木材的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到县级林业主管

3、部门年检; 二、凡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合法经营、加工,严禁违法收购加工木材,严禁经营、加工国家和省级保护的树种; 三、木材加工厂加工所需的木材,必须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木材加工厂收购加工所需木材的,出售方必须提供林木采伐许可、供货合同及数、县内木材运输证等木材的合法来源凭证; 五、加工农民自用材的,必须持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六、各加工厂用木材来源合法凭证建立管理台帐,按自己采伐、收购加工和加工农民自用材分类进行管理。同时持合法凭证到乡镇林业站登记并在林业站建立台帐,实行双台帐管理。乡镇林业站应加强对辖区内木材加

4、工厂的管理; 七、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年检时必须提供管理台帐,无管理台帐或管理混乱的,县级林业主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将吊销加工经营许可证,取缔木材加工厂; 八、各加工厂之间的木材指标不得相互冲抵、借用,各采伐点之间的采伐指标不得相互冲抵、借用; 九、各木材加工厂要运输木材的,向乡镇林业站申请。林业站根据所建台帐对所申请运输的木材进行检尺,并出具检尺单同时发放县内木材运输证。加工厂凭林业站检尺单和县内木材运输证到县林业局办理木材运输证; 十、县内运输木材必须到乡镇林业站办理县内运输证,出县运输必须到县林业局办理木材运输证。运输期限:县内运输证有效期为1天,出县运输从办证当天算起,最多不超过10天。州内

5、不超过2天,省内不超过3天,四川、贵州、广西、广东、重庆不超过4天,黑龙江、哈尔滨、新疆、辽宁、内蒙古、西藏吉8至10天,其余各地5至7天。如有特殊情况要求延长期限的,必须持有相关证明复印件; 十一、各加工厂要加强管理,建立各种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管理混乱不予整改、发现两次以上违法收购木材的将给予取缔。篇三: 木器加工厂管理规定 第一节 木器加工车间规定 第一条 工人应按时上下班,上班时,衣冠整洁,不准穿拖鞋。 第二条 在生产车间、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 第三条 严格按照厂部下达的生产任务单和施工图纸进行生产,在生产、施工中逐步提高产品质量、更新产品样式。 第

6、四条 木工在生产施工中,要做到高档产品用优质木材,一般产品用一般木材,粗料细作,合理使用原材料。 第五条 严格按规范化生产和程序施工。加工制作每件产品应做到坚固、外表美观。 第六条 在生产、装修施工中应合理使用原材料,降低生产成本,提倡节约有奖的原则。 第七条 下料时应根据厂部下达的生产下料单的数量、数据合理下料,杜绝大材小用,长材短用的现象,保证木材的质量充分提高木材的使用率。 第八条 各种木工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章操作,机械起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润滑部位做好加油工作,在机械正常情况下,起动后应先预热一分钟左右,方可进行操作,操作时工作人员精神要集中,操作应规范,送

7、料要平衡,遇到木材有树节的情况下,操作速度要放慢。 第九条 带锯机应由专人负责操作使用,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锯大料时应时刻注意安全。应根据材料和锯片的运转情况,如木料过大加工时卡锯应立即停机,扩大锯口。操作时两人配合要默契,下手配合好上手接料工作,手应离锯齿10公分远。 第十条 机械操作人员工作时,一律穿紧袖工作服操作机械。 第十一条 加强生产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保证机械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生产车间、在外装修的施工场地应保持整洁,下班前清理、打扫卫生,整理原材料,规整摆放,成品、半成品分类整理,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加强车间安全防

8、火防盗工作,下班后各生产车间机械动力电源全部拉闸上锁,所有车间关门、上锁。 第十四条 为了确保消防设备安全性能,生产车间配备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随意动用,或作为它用。 第十五条 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 第十六条 员工在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服务。 第十七条 员工在工作中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严格要求自己。 第二节 木器厂营房、营具维修规定 第十八条 按时上下班,上班时,衣冠整洁,不准穿拖鞋。 第十九条 在维修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施工电源线。 第二十条 在维修中

9、,应做到逐步提高维修产品质量。修复复原工作做到美观,严禁粗制滥造。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学校营房部门所规定的项目做到合理安排、按时完成任务,在维修、施工中逐步提高维修质量档次,做到满意率在85%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严格维修规范和管理程序。维修每项物品时应做到坚固、外表美观。 第二十三条 按照学校营房部门下达的维修任务标准进行维修施工,不得超出标准,如超出维修项目标准时,做好收费和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维修营房、营具工作任务较艰巨,关系到学校教职员工的切身利益,接到维修通知后,应积极、主动、准时、想方设法完成任务。 第二十五条 维修营房、营具施工时,杜绝大材小用,长材短用的现象,充分提高原材料

10、的使用率,保证质量。 第二十六条 营房、营具维修施工中,应用一般木材,尽量控制使用高档材料,避免造成成本费用的增加,做到粗料旧料细做,合理使用各种原材料和小五金。 第二十七条 各种维修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规章操作,使用机械维修操作时工作人员精力要集中,操作应规范。 第二十八条 加强维修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现象,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自然损坏时应及时维修,保障机械正常运作。 第二十九条 高空作业时,做好防护安全措施,安全设施配套完整,穿好工作鞋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 维修营房、营具时,不得用所在单位的办公桌、椅或其它物品当工作凳和施工脚手架用,不得损坏

11、施工场所的各种原有设施。 第三十一条 维修完工后,及时打扫清理场地,保持整洁,将维修场所原有设施摆放整齐。 第三十二条 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 第三十三条 在营房、营具维修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服务。 第三十四条 在接受维修工作中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来严格要求自己。 第三十五条 及时向营房部门汇报营房、营具维修情况,与机关领导及时勾通,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保证学校两个假期的大量营房、营具维修任务的及时完成。 第三节 木器厂油漆车间规定 第三十七条 工人应按时上

12、下班,上班时不准穿拖鞋。 第三十八条 在生产车间、施工现场,不准吸烟、生火、私自乱拉乱接电源线。 第三十九条 严格按照厂部下达的生产任务进行施工,在生产、施工中逐步提高产品质量、更新产品的花色品种,严禁粗制滥造。 第四十条 各种木器制品油漆时,根据木器产品的高低档次合理使用油漆原材料,按高档产品用高档油漆,一般产品用一般油漆的规律进行施工,粗货细做。 第四十一条 调配油漆时应根据所需油漆的物品面积适当调配油漆原材料。计算准确,杜绝配料过剩,浪费原材料,充分提高油漆原材料的使用率,保证产品的质量。 第四十二条 严格管理程序和按规范化生产,油漆产品应做到着色、着漆坚固,表面平整光滑、线条流畅。 第

13、四十三条 在生产、装修施工中应严格控制油漆原材料的不合理使用,降低生产成本。 第四十四条 各种油漆原材料属易燃易爆物品,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在生产中,按要求进行使用,不得违犯各种油漆使用规定,更不能违章操作。 第四十五条 各种喷漆机械设备由专人管理,专人操作使用,严格按规范化操作,机械起动前应检查各部位是否正常,润滑部位做好加油工作,机械起动运转正常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操作,操作时工作人员精神要集中,操作应规范。 第四十六条 加强生产工具、机械设备管理工作,杜绝人为的损坏,如生产工具、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自然损坏时应及时维修,保障机械正常生产。 第四十七条 喷漆操作时,一律穿紧袖工作服进行工作。

14、 第四十八条 生产车间,在外装修的施工场地应保持整洁,下班前清理、打扫卫生,分类整理油漆原材料,清洗干净油漆桶、油漆刷子。成品、半成品分类整理,摆放整齐。 第四十九条 加强车间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下班后各车间机械动力电源全部拉闸上锁,所有车间关好门窗,上锁。 第五十条 为了确保消防设备安全性能,生产车间配备的所有消防设备不得随意动用,或作为它用。 第五十一条 员工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时,提倡比、学、赶、帮、超的工作作风。 第五十二条 员工在工作中应转变思想观念,改变不良现象,处处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热情为客户服务。 第五十三条 员工在工作中不推诿,积极、主动,工作中树立上进心、事业心、责任心

15、来严格要求自己。 第四节 木器厂门岗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观念,严格按照木器加工厂规章制度来执行门卫工作职责,爱岗敬业。 第五十五条 当班时衣冠整齐,礼貌待人,热情服务,接待好来所有来厂办事人员。 第五十六条 严格执行门卫物品放行手续,不符合放行手续的物品一律不允许放行,按制度行使门卫的权利,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十七条 加强外来车辆、人员的管理,不属公司和木器厂的车辆一律不允许私自停放在公司和木器厂的场地,更不准在厂区内过夜。 第五十八条 当班时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工作,做好交接班记录登记移交工作,按时、正点交接班。 第五十九条 值班室是公司、木器厂的门面,室内要做到整洁、干

16、净,共同搞好门卫内务环境工作 第五节 木器厂员工奖惩规定 第六十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厂所属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强化内部管理,奖惩分明,提高员工的敬业爱岗精神和责任感,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圆满完成,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结合各岗位工作特点,制定以下奖惩规定。 第六十一条 遵守木器厂各项管理制度,爱岗敬业,埋头苦干,服务态度好,有突出表现者,每月奖励50元。 第六十二条 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木器厂形象,挽回经济损失、见义勇为者,视轻重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 在生产中,爱护公共财产,对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每次奖励50元,并

17、通报表扬。 第六十四条 对产品有发明创造,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显著成绩者,每次给予奖励100元。 第六十五条 在生产中及时发现机械故障、报告或及时维修者,每次给予奖励30元。 第六十六条 在生产中节约原材料(含各种材料),按原材料价格发给30%节约奖。 第六十七条 按单位要求及时完成任务或提前超额完成的各项任务指标者,每月奖励50元。 第六十八条 门卫保安员值班时衣冠要整齐,服务要热情,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落实出入厂物品的登记制度,有突出表现者,每月奖励50元。 第六十九条 不请假私自外出,不按时上下班,不按时归宿舍,第一次批评警告,第二次罚款30元。超出3次以上者,予以辞退。 第七十条 无

18、故不参加集体活动,无组织无纪律,无集体观念者,每次罚款30元。 第七十一条 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者,立即予以辞退。 第七十二条 在生产和施工中应妥善保管好配发的维修工具及机械设备,无故造成工具及机械设备丢失者,照价赔偿,并罚款50元。 第七十三条 不按照操作规程或违章操作,将维修工具或机械设备无故损坏者,所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事故者,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责,同时罚款100元。 第七十四条 不按时完成木器加工厂下达的生产任务,对产品的质量不严格要求,造成产品不合格者,按照产品原价格赔偿,罚款50元。 第七十五条 在生产施工时使用原材料计划不准确,造成原材料的浪费,有时可用其它废旧材料代替的,又不用,经

19、查实,照价赔偿所浪费的原材料,同时罚款100元。 第七十六条 营房、营具维修人员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服务态度不好,维修质量差,造成单位或用户投诉者,每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辞退。 第七十七条 员工私自利用木器加工厂生产工具及机械设备私自外出干活,每次罚款100元,并收回所加工的产品,造成事故者由本人负责,同时予以辞退。 第七十八条 在正常生产工作中,私自用木器加工厂原材料加工产品,谋取个人利益者,经查实,除加倍赔偿原材料费用外,同时罚款100元,并立即辞退。 第七十九条 私自把本单位的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外单位索取回扣或介绍费,或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客户,和别人共同索取回扣,或以本单位

20、名义,个人在外面开小公司承接业务,经查实,扣发工资、奖金,罚款300元,予以开除。 第八十条 在工作和生活中,无故吵闹打架者,引发事故,当事人除负责医疗费外,双方各罚款100元。影响较坏者,予以辞退。 第八十一条 偷窃他人财物及生产工具者,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二条 为他人提供赌场、赌具,参与赌博者,每次罚款200元,并辞退,或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十三条 所有员工私自留他人在宿舍住宿,或在本人宿舍做饭、烧电炉,每次罚款50元。 第八十四条 保安员当班时衣冠不整齐,动作不规范者,每次罚款20元。超出5次以上者,扣发全月岗位补贴。 第八十五条 保安员值班时睡觉,不按时交

21、接班的,扣发当月岗位补贴50元,并予以开除。 第八十六条 保安员当班时,会客、擅离工作岗位者,每次罚款50元。当月超出两次以上者,扣发当月岗位补贴100元。 第八十七条 保安员在当班时,对出厂物品不执行检查登记或未办理物品放行手续,给予放行,每次罚款50元,并辞退。 第八十八条 所有员工不遵守厂纪厂规者,在工作岗位上出勤不出力者,影响他人工作者,每次罚款50元。篇四: (一)总则 为改进作风,减少会议、缩短会议时间,提高会议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二)会议分类及组织 第一条 全厂会议归纳为四类: 1.厂级会议:主要包括党政领导(扩大)会,全厂干部会、全厂班组长会、全厂党员大会、全厂团员大会、全

22、厂职工大会,全厂技术人员会以及各种代表大会。应分别报请党委或厂部批准后,由党、政、工、团等办事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召开。 2.专业会议:系全厂性的技术、业务综合会(如经营活动分析会、质量分析会、生产技术准备会、生产调度会、安全工作会等),由分管厂领导批准,主管业务科室负责组织。 3.系统和部门工作会:各车间、科室、支部召开的工作会(如车间办工会、科务会、支部会、车间(科室)职工大会等)由各车间科室、支部领导决定召开并负责组织。 4.班组(小组)会:由各党、工、团小组长或行政班组长决定并主持召开。 第二条 上级或外单位在我厂召开的会议(如现场会、报告会、办公会等)或厂际业务会(如联营洽谈会,用户座谈

23、会等)一律由厂办受理安排,有关业务对口科室协作作好会务工作。 (三)会议安排 第三条 例会的安排。 为避免会议过多或重复,全厂正常性的会议一律纳入例会制,原则上要按例行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召开。例行会议安排如下: 1.行政技术会议 (1) 厂长办公会: 研究、部署行政工作,讨论决定全厂行政工作重大问题。 (2)厂务会: 总结评价当月生产行政工作情况,安排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3)班组长以上干部大会(或全厂职工大会): 总结上季(半年、全年)工作情况、部署本季(半年、新年)工作任务,表彰奖励先进集体、个人。 (4)经营活动分析会: 汇报、分析工厂计划执行情况和经营活动成果,评价各方面的工

24、作情况,肯定成绩,揭露矛盾,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工厂经济效益。 (5)质量分析会: 汇报、总结、上月产品质量情况,讨论分析质量事故(问题)、研究决定质量改进措施。 (6)安全工作会(含治安、消防工作): 汇报总结前季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情况,分析处理事故,检查分析事故隐患,研究确定安全防范措施。 (7)技术工作会(含生产技术准备会) 汇报、总结当月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科研、技术和日常生产技术准备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布置下月技术工作任务、研究确定解决有关技术问题的措施方案。 (8)生产调度会: 调度、平衡生产进度、研究解决各车间科室不能自行解决的重大问题。 (9)科务会: 检查、总结、布置

25、工作。 (10)车间办公会: 检查、总结、布置工作。 (11)班组会: 检查、总结、布置工作。 (12)班组(科室)班前会: 对先天工作进行讲评,布置当日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 2.各类代表大会 (1)职工代表大会: (2)车间(部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小组会): (3)党员代表大会: (4)团员代表大会: (5)科协会员代表大会: (6)企协会员代表大会: 3.民主管理会议 (1)工厂管理委员会: (2)厂长、党委书记、工会主席联席会: (3)生产管理委员会: (4)生活福利委员会: 4.论文、成果发布会。 (1)科协年会: (2)企协年会: (3)政治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年会: (4)厂QC

26、成果发布会: (5)科技成果发布会: (6)信息发布会: (7)企管成果发布会: 第四条 其他会议的安排: 凡涉及多个车间(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各种会议,均须于会议召开前经部门或分管厂领导批准后,分别报两办汇总,并由厂办统一安排,方可召开。 第五条 厂办每周六应将全厂例会和各种临时会议,统一平衡编制会议计划并订印发到厂领导和各车间、科室及有关服务人员。 第六条 pnb0凡厂办已列入会计计划的会议,如需改期,或遇特殊情况需安排新的其他会议时,召集单位应提前2天报请厂办调整会议计划。未经厂办同意,任何人不得随便打乱正常会议计划。 第七条 pnb0对于准备不充分、或重复性、或无多大作用的会议,厂办有权

27、拒绝安排。 第八条 对于参加人员相同、内容接近、时间相适的几个会议,厂办有权安排合并召开。 第九条 各部门会期必须服从全厂统一安排,各部门小会不应安排在全厂例会同期召开,(与会人员不发生时间上的冲突除外)应坚持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四)会议的准备 第十条 所有会议主持人和召集单位与会人员都应分别作好有关准备工作。(包括拟好会议议程、提案、汇报总结提纲,发言要点、工作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落实会场、备好坐位、茶具茶水、奖品、纪念品,通知与会人等)。篇五: 前言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是大米加工企业。制定本规则的目的在于规范大米加工企业的生产技术管理,促进大米加工企业健康发展,同时提高

28、大米质量,确保大米的质量安全。本规则是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行业的资料并结合我国大米加工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的,是对我国大米加工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的技术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国大米生产,促进大米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提高大米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规定了大米产品定义与分类、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大米加工厂建设、大米加工设备、大米加工质量管理、大米加工厂卫生管理、产品出货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鼓励大米加工企业使用本规则引用标准的最新版本。 第二章 大米产品定义及分类 第四条 大米是指以稻谷为原料,经加工而制成的产品。按国家标准,大米可分为籼米、粳米、糯米

29、三类。 第三章 大米原粮收购及管理 第五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有较为固定的原粮来源,鼓励建立本企业的原粮基地,在收购原粮时应同原粮供应单位签订收购合同或协议。 第六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掌握供应单位,原粮品种、数量及质量等信息。 第七条 大米加工企业生产销售无公害大米、绿色大米、有机大米应保证原料种植、加工及产品符合NY 5115-2002 无公害食品大米、NY/T393-2000 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419-2000 绿色食品 大米、NY 21-1986 农药安全使用指南等标准要求,要通过主管部门或具有第三方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对基地、加工或产品的认证,应了解基地种植环境及种植技术。专用

30、原粮在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应避免同其它种类原粮相混合。(面试网) 第八条加工企业应在国家收购政策的指导下,以质论价进行收购。收购点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原粮烘干、凉晒、清理设施,保证原粮的储存安全。 第九条按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原粮进仓前应对仓库进行清理、消毒、再清理,仓库应具备防雨、防潮、防鼠、防虫、防雀、通风设施,配备温度、湿度监控设备。经过培训的仓管人员应按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情,通风降温;仓库主要交通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排水通畅。 第十条 原粮包装不应对原料产生二次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隐患。散装原粮应注意保持运输工具的清洁、干燥、卫生。 第十一条原粮收购在执行国家政策收购标准的同

31、时,可结合本企业所在地区产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的收购标准。加工前的原粮应符合国家收购标准要求。 第四章 产品包装及添加剂的管理 第十二条大米产品包装按材质可分为编织袋、塑料袋、纸袋、散装容器等,按包装形式可分为常态、抽真空、充气等;按包装防护功能可分为内包装和外包装。大米添加剂按添加功能可分为营养强化添加剂、加工性能改善剂等。 第十三条 大米加工企业应参照GB/T8947-1998复合塑料编制袋、GB/T8946-1998塑料编制袋、GB 7707-1987塑料袋、GB 6543-1986瓦楞纸箱、GB 9687-1988食品包装卫生标准等标准制定本单位产品包装验收标准。对于无能力检验的项目

32、,可要求包装供应商定期提供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第十四条 大米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0-199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对于添加到生产过程中直接与产品接触的生产用水,要达到GB 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第十五条产品包装标签应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要求,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储存指南、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及特殊标注内容(如添加剂中含有转基因及过敏源成分的说明)。 第十六条 包装物及添加剂的存放环境应符合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要求,对于

33、生产班次领用情况应建立台帐,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五章 大米加工厂建设 第十七条 大米加工企业的建设应遵守GB 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同时企业可参照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卫生通用规则(CAC/RCP1-1969,REV.3,1997)及其附件HACCP体系及其应用导则、各科研院所出版的粮食加工厂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大米加工厂厂区环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大米加工厂应建在交通方便、粮源充足的地区。工厂不得设于受污染气流、河流的下游;厂区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型污染源;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等易遭受污染的情况。 (二)厂区内设施

34、、设备等应易于维护、清洁,不得成为周围环境的污染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粉尘及其它污染物的泄露排放应遵守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厂区空地绿化,防止尘土飞扬或积水。 (四)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应划分明显;易产生污染的设施应处于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焚化炉、锅炉、废气处理、污物处理均应与生产车间、仓库、供水设施有一定的距离并采取防护措施。 (五)生产区禁止饲养动物。 (六)厂区应有适当防范外来污染源、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如围墙、围栏。 (七)储水池(塔、槽)、供水管道、器具等应采用无毒、无味、防腐的材料;供水设施出入口应有安全卫生设施,防止有害动物和有害物质进入导致污染;自备水源选址应距污染源(

35、化粪池、垃圾存放场所)30米以上,且应设置卫生防护带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大米加工厂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厂设置应包括生产部分和辅助生产部分。生产部分包括:原粮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等。辅助生产部分应包括:变配电房、机修间、副产品收集间、检验室、原粮仓库、材料仓库、成品库、更衣室、洗手消毒区、厕所及其它为生产服务的必须场所。 (二)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卫生要求合理布局。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应与生产车间相连接,并设置在员工进入加工车间的入口处;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操作需要和作业区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三)车间屋顶应易于清扫,防止灰尘积聚,避免结露

36、、长霉或脱落,屋顶应使用无毒、无异味的白色或浅色防水材料建造,喷涂油漆应使用防霉、不易脱落、易清洗的漆料;水、电等管线不得设置于食品暴露的上方,防止尘埃和凝结水滴落。 (四)车间的墙壁应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建造,墙角及柱角应处理为弧形,以便于清洗消毒;门窗安装应严密,并装配有易于拆卸、清洗、不生锈的纱窗或纱网,窗户一般不做窗台,如设窗台须做成大于30度以上斜面;清洁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的门或空气帘幕。 (五)车间地面与排水: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的材料建造,平坦防滑、无裂缝、易清洗消毒。作业中有排水、废水或有以水洗方式作业区域的地面应耐酸碱、防渗

37、漏、防滑,有一定的排水坡度(1-1.5%),并装置带水封的地漏或明沟,明沟不宜用盖板。排水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废水应排至废水处理系统或经其它方式处理。 第二十条 生产厂的设施 (一)供水设施:车间内的水质、水压、水量应能符合生产需要;自备水源水质应符合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二)照明设施: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和人工照明,光源应不至于改变食品的颜色;照明设施不应安装在食品暴露的上方,否则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设施,防止破裂时污染食品。 (三)通风设施:清洁作业区应安装空气调节器,以保证室内有相对稳定的温度,防止蒸汽凝结和保持空气新鲜;一般生产区应安装通风设施,及时

38、排出潮湿和污浊的空气;在有臭气或粉尘产生且有可能污染食品之处应安装相应排出、收集或控制的装置;排气口应装有易清洗、耐腐蚀的网罩,防止有害动物侵入;进风口应距地面2米以上,远离排风口和污染源,并有空气过滤设备。 (四)洗手消毒设施:在车间对外总出入口、厕所、加工场所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及干手、消毒设施;在清洁作业其入口应设置鞋靴消毒池;洗手台应使用陶瓷或不锈钢材料的器具,水龙头应采用脚踏式、肘动式或感应式等非手动式开关。 (五)更衣室:更衣室应设在车间入口,并独立间隔。更衣室应男女分设,并与洗手消毒室相邻;更衣室应按员工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更衣柜、鞋柜、更衣镜。 (六)厕所:为车间员工提供的厕所宜

39、与车间主体相连接,并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厕所应与车间相隔离;厕所外门不得开向清洁作业区,能自动关闭;厕所应采用冲水式,地面、便池易清洗、不积垢;厕所应安装有效的排气装置,适当照明;厕所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且有可靠的防臭水封。 (七)仓库:应以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等性质的不同分设储藏场所,需要冷(冻)藏的要设有冷(冻)仓库;同一原材料仓库储存不同性质物品时,应适当隔离,分类分架存放;成品库只能存放成品;仓库的性能、结构应能使储藏保存中的物品品质不发生恶化或减低至最低程度;仓库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装置;仓库应设置足够的物品存放装置,储藏物品(不含原粮稻谷)应距离墙壁、地面在20以上,以利

40、于空气流通和物品的搬运;冷(冻)仓库应安装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温度测定仪或温度自动记录仪,并安装自动控制器或自动报警器。 第六章 大米加工设备 第二十一条 原粮初清设备包括:初清筛、风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二条 原粮加工清理设备包括:振动筛、去石机、磁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三条 砻谷及谷糙分离设备包括:砻谷机、稻壳分离机(器)、谷糙分离机、磁选器、输送式磁选机机、除尘器、风机等。 第二十四条碾米、抛光、分级、色选设备包括:碾米机、抛光机、分级机(筛)、配米机(有配米需要)、色选机、空气压缩机、水过滤设施、磁选器、机、除尘器、风机、仓斗等。

41、 第二十五条 日期打印、包装、堆码设备包括:包装机、编织袋封口机、塑料袋热封机、打捆机、日期打印(喷码)机等。 第七章 大米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米生产企业应依据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的需要配备检验仪器和设备。包括: (一)基本设备:分析天平、台秤、容重测量器、游标卡尺、分样器、水分测定仪、烘箱、选筛、实验砻谷机、实验碾米机、实验台及实验架等。 (二)专业检验设备:实验色选机、大米品质测定仪、米饭食味测定仪、白度计等。 第二十七条 大米生产企业对进厂的每批原辅料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大米生产企业可采用HACCP方法管理,制定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对生产过程

42、及半成品进行检验,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 第二十九条大米加工企业应详细制定成品的质量标准、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及检验方法,质量标准的下限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原则上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用非国家标准方法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方法核对。成品应逐批抽取代表样品,实施理化检验、感官检验、外包装检验。对于非常规检验项目和本企业无法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权威性的研究和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第三十条大米加工企业应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成品仓库,经检验合格的包装成品应储存在成品仓库内,不得在露天存放。成品仓库中不得储存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可能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产品出厂

43、应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出货记录,内容包括:生产日期、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能及时收回。 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隔离和标识,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工厂应有足够的品质管理及检验人员,能做到每批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中专相关学历并具备4年以上质量管理经验;质量检验人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食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大米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明确检验部门、检验人员的职责权限,制定文件、记录、不合格品控制、纠正及预防等控制程序,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出厂。 第八章 大米厂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环境卫生管理 (一)厂区内的

44、道路应保持良好状态,无破损、不积水、不起扬尘。 (二)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保持环境整洁,禁止堆放杂物,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三)排水系统应保持畅通,不得有污泥积蓄。 (四)废弃物临时存放地应远离生产车间;盛装废弃物的容器应有遮盖,防止不良气味溢出或被风吹起,防止有害动物孳生;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 (五)厂区内应有防止、杀灭有害动物及昆虫等设施。 第三十五条 厂房设施卫生管理 (一)厂房内各种设施应经常性保持良好地清洁卫生状态,厂房屋顶、天花板、墙壁应保持良好无破损,地面不得有积水和破损。 (二)清理间、加工制造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间每天下班后应及时清理、清洁,必要时予以冲洗、消毒。 (三)灯具及管线外表等应定期清扫或洗涤。 (四)冷(冻)仓库内应经常清理,保持清洁,避免地面积水,并定期消毒。 (五)加工作业场所不得堆积非即时使用的原料、内包装物或其它物品,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六条 设备卫生管理 (一)用于加工、包装、储运的设备及工具和生产用管道应及时清理、清洁、清洗、消毒。 (二)用具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单元课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