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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管理制度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2017.3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二0一七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二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三节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四节 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五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六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七节 通风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八节 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九节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十节 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1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
2、预防“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的通知(晋煤安发,2008,322号)、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晋煤安发2013500号)等法规、标准及上级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华熙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从事煤炭生产和建设活动的煤矿,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3条 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机构,依照本制度对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并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监察。 第4条 必须把“一通三防”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实施安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管理。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
3、和职能部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第5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结合矿井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完善,上报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 (1)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2)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3)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4)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5)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2 (6)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7)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8)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9)矿井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0)“一通三防”设施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11)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2)井下烧焊(电、气焊)管理制度; (13)“一通三防”
4、资料管理制度; (14)“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 (15)“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16)“一通三防”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 (17)“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18)“一通三防”工作例会制度; 第6条 加强“一通三防”技术管理, “一通三防”技术资料(包括各种图纸、报表、台账、记录、措施、设计等)齐全,填写规范。矿总工程师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审查矿井通风系统、矿井综合防尘系统、矿井防灭火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等,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方案进行整改。积极推广应用“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管理水平。 第7条 强化“一通三防”现场管理,必须
5、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严厉查处“一通三防”方面的“三违”行为,对以下“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及“三违”行为按事故进行追查,查清原因,并对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1、无风、微风作业; 2、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 3 3、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 4、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 5、明火或冒烟现象; 6、风流短路; 7、出现盲巷没有及时处理; 8、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 第8条 实行“一通三防”重大工作事项及重大隐患报告制度,矿井出现以下“一通三防” 重大工作事项及重大隐患必须及时向公司有关领导及生产建设部汇报。 1、改变矿井、一翼、水平、采区通风系统; 2、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况点
6、或主要通风机运行出现异常; 3、全矿井停电停风超过10min以上; 4、出现瓦斯超限、瓦斯积聚或瓦斯涌出异常现象; 5、出现“明火”、“冒烟”、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及其它局部地点CO气体超过24PPm、回风流CO气体浓度超过10PPm等自然发火或隐患现象; 6、矿井反风或救灾演习; 7、巷道贯通(指采煤工作面两顺槽贯通及掘进巷道与封闭区或老空区贯通等); 8、重大“一通三防”系统改造、装备升级等; 9、“一通三防”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应用; 10、其它“一通三防”重大工作事项及可能造成事故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 第二章 “一通三防”责任制 第9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
7、生产方针、政策,4 对集团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督促公司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公司“一通三防”专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奖惩办法、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保证“一通三防”工程、装备资金的“按需投入”。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时,积极组织抢救,督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第10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依照公司确定的“一通三防”工作目标,负责组织制定“一通三防”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并保证“一通三防”工程、装备资金的按需投入。负责建立健全“一通三防”机构、安全生产
8、责任制,并负责检查落实。针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隐患等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时,负责组织事故抢险,救灾方案制定等工作。 第11条 公司总工程师对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会审公司“一通三防”规划、年度计划和矿井“一通三防”重大技术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平衡解决“一通三防”方面的关键问题。组织公司“一通三防”重大科研攻关,负责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引进推广。发生“一通三防”重大事故时,负责抢险救灾技术方案的制定,并协助总经理做好事故的抢险救灾。 第12条 通风管理部对全公司“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研究解决
9、生产中存在的“一通三防”技术问题,为全公司“一通三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范全公司“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工作。指导矿井落实各项“一通三防”技术规定和措施。 5 第13条 机电管理部对矿井主要通风机安全运行、局部通风机“三专”供电、机电设备防爆及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负管理责任。 第14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公司“一通三防”工作及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15条 矿长(总经理)对本矿“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至少每月检查、平衡一次“一通三防”工作,解决“一通三防”所需人、财、物,保证“一通三防”各项工作的实施。对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负直接管理责任。每天审阅通风瓦斯日报,
10、并签署具体意见。 第16条 矿总工程师对本矿“一通三防”负全面技术和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会审“一通三防”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等;每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每天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并签署具体意见。组织“一通三防”科技攻关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第17条 生产、机电副矿长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程、装备、措施、计划的实施。 第18条 安全副矿长负责“一通三防”工程、装备、措施、计划及“一通三防”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19条 矿通风部门负责全矿“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
11、一通三防”技术方案,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深入实际,加强和规范现场管理,全面落实“一通三防”各项工作。 第20条 矿生产技术部门编制采掘面作业规程,必须有工作面风量配备和防治瓦斯、煤尘、自然发火等安全技术措施。负责井下巷道维护,保证通风断面;完成“一通三防”巷道工程。在编制开拓开6 采设计时,必须有通风设计内容,并把“一通三防”系统一并纳入设计。 第21条 矿机电部门负责维护好主要通风机,保证安全运行;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供电;为安全监控系统提供电源接线和断电控制条件;搞好井下机电防爆工作,杜绝失爆现象。 第22条 矿安检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及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12、情况。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23条 矿井必须具有合理可靠、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充电室必须实现独立通风。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齐全可靠并符合通风质量标准。 第24条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报公司批准,矿井的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上报公司备案。改变采区以下(包括采区)的通风系统时,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第25条 开采煤层群和开采自然发火煤层的采区,应设置专用回风巷。 第26条 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
13、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27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应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必须报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 7 第28条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或连续运行的主要通风机每3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测定方案和结果必须报公司通风、机电部门备案。 第29条 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工况时,必须有矿总工程师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30条 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必须制定相应的通
14、风安全技术措施。 第31条 因检修、停电、倒换或其他原因等有计划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一台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 第32条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 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1周必须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33条 各矿要从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方面加强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
15、停电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同时启动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并按事故进行追查,分析原因,做好记录。 第34条 生产矿井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每季度应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并每年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安监部门备案。 8 第35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36条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确需串联通风时,必须制定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
16、 第37条 矿井必须优化采掘布置,及时封闭废旧巷道,简化通风系统,缩短通风线路,降低矿井通风阻力,提高通风能力。 第38条 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其他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30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公司生产建设部备案。 第39条 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必须在所有与已采区相连通的巷道中设置防火墙,全部封闭采区。 第40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一通三防”措施,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防火
17、、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 第41条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测风站必须按规定设置。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42条 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43条 必须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9 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应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等。 矿井应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每半年绘制矿井通风网络图。 第44条 井下爆破材料库、充电室、采区变电
18、所等地点的通风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配备足够的风量。 第45条 硐室深度不超过6m、入口宽度不小于1.5m,且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第46条 矿总工程师及通风副总工程师每月必须至少巡查一次全矿井通风系统,尤其是矿井总回风系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安排工程处理。 第二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第47条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 在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1(两巷之间的联络巷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可制定通用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2(采煤工作面巷道贯通,须编制专门的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3(
19、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必须根据不同贯通地点制定专项贯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审核后报公司生产建设部备案。 第48条 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的要求 内容包括:防治瓦斯、爆破管理、防止冒顶、透水和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措施等内容,并绘制贯通前后的通风系统示意图和明确避灾10 撤人路线。绘制通风系统图时,图上要标明通风设施的位置、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等。 第49条 巷道贯通的程序要求 1(在巷道贯通前,生产、地测部门必须掌握工程进度,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米前,地测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书面报告(报告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
20、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瓦斯赋存、有害气体等情况),并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和下达贯通通知书。施工巷道总长度不足贯通距离时贯通通知书与开口通知书同时下达。贯通通知书应分别送达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生产、机电、安全、调度、通风和施工单位等部门各一份。 2(通风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做好正常的通风工作,保证两端的巷道内瓦斯不积存,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风流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 2.1预计巷道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瓦斯的变化情况。 2.2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构筑要求和施工顺序并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 3(生产部门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应及时做出安排,以保证只准一个工作面向
21、前掘进。平行巷道掘进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 4(施工单位接到贯通通知书后,对方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必须明确专人管理,保持正常通风,并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员,巷口设置栅栏,揭示明显警标,防止人员误入;对方工作面必须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当与贯通点相距5米时,施工单位书面通知通风部门,通风部门接到5米贯通通知书时,检查贯11 通后用于调整通风系统的通风安全设施是否完成到位,根据检查情况向施工单位下达允许或不允许掘进通知书,无通风部门的允许掘进或允许贯通通知书,不准向前掘进或贯通。否则由安全部门严格追查处理。 5(贯通前,生产管理部门应在
22、矿调度会上通知有关单位做好准备工作。 6(贯通时,施工单位必须派人同瓦斯检查人员到停掘工作面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7(采用爆破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人员共同到停掘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超限时,必须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在掘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施工单位在掘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在两个工作面及通向贯通区域所有通道上警戒;对方工作面警戒点必须设在栅栏外的全风压通风地点。爆破工应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
23、度。 8(巷道贯通必须坚持“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围岩、顶板、瓦斯、涌水等状况的检查,并控制爆破眼数、装药量和循环进度,严禁全断面一次性贯通。 9(贯通时,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矿调度汇报贯通情况,通风科要做好有关记录,并认真填写巷道贯通记录。 10(贯通措施、贯通通知单、贯通记录要统一归档至少保存一年。 第50条 巷道贯通过程现场组织的要求 12 1(两巷之间的联络巷贯通,通风系统变化不大时,贯通时,要有施工单位班长以上干部和通风队长及瓦斯检查员现场指挥,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 2(采煤工作面巷道
24、贯通时,矿总工程师安排通风副总或生产副总到现场统一协调指挥贯通工作。贯通后通风部门负责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内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矿井的不同水平、不同采区、掘进巷道与已封闭区域、老窑及其它不明巷道贯通时,矿生产科、施工单位、通风科等主要负责人现场跟班,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人现场监督,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贯通前必须停止可能受影响区域的生产,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51条 与不明巷道贯通、采空区、封闭区等贯通时,必须提前探明贯通巷内的有害气体、积聚瓦斯、积水等情况。贯通巷道内情况不明,不得贯通。 第三节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第52条 各生产矿井
25、必须按规定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矿井必须依照批复的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第53条 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熟悉掌握矿井通风、瓦斯等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仪器、一氧化碳检定仪等,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矿井建立瓦斯检查工档案,每半年对瓦斯检查工进行人员核定,确保人员满足需要,并报公司通风管理部备案。 第54条 公司所属矿井必须每月制定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瓦斯检查点及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3 1(采掘工作面、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20min,下同);机电峒室、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
26、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采煤工作面检查点:进风巷(距工作面约50米)、工作面(距回风巷10,15米处)、回风隅角(回风隅角内距切顶线0.5,1米处)、回风巷(回风巷口以里10,15米处); 掘进工作面检查点:工作面风流(距正前3,5米处)、回风流(掘进巷道回风口以里10,15米处); 硐室检查地点:处于进风流中的,硐室回风侧入口或栅栏处; 处于回风流中的,硐室进风侧入口或栅栏处。 2(矿井的一翼回风、采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检查地点规定: 矿井一翼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巷道内距下风侧巷道交叉口10,15米处; 矿井总回风巷:回风井为立井的,距立井
27、下口10,15米处; 回风井为斜井的,在回风斜井与风硐交叉口以下10,15米处。 3(井上、下煤仓每班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井下所有永久密闭墙,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封闭火区或封闭有自然发火隐患的采空区、工作面的防火密闭,每天检查一次。 检查地点:煤仓 煤仓上口以下约2米处;密闭内为密闭观测孔内;密闭外为距密闭墙0.3,0.5米顶部空间。 4、串联通风被串入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吸风口:每班检查三次。 14 检查地点: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5米处 5、处于回风流中的电器设备: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地点:设备下风侧1,3米处。 6、临时停工停风的栅栏处:每班检查一次 检查地点:栅栏处 7(高冒区
28、、水仓等其他检查点的设置、检查次数根据有关规定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第55条 矿井应根据检查区域的生产情况,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线路计划图表。 瓦斯检查线路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月度中检查计划图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修订审批,临时增减检查点时可在瓦斯日报表中备注审批或单独审批。 巡回检查时间间隔规定如下: 每班检查三次的,要求每次巡回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3h。每班检查一次的,检查间隔时间不超过9h。 检查内容: #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空气温度。
29、开采10或11煤的采煤工作面、有自然发火隐患的工作面及地点,必须增加检查一氧化碳气体浓度。 第56条 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 1、采煤工作面:进风流、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回风流; 2、掘进工作面:工作面风流、回风流; 3、矿井一翼回风、采区回风、矿井总回风; 15 4(其它需要检查的重要地点。 第57条 瓦斯检查工除按照瓦斯巡回检查图表进行正常检查外,还要负责检查区域内峒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有瓦斯超限时,立即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做好班中汇报。 第58条 矿井所有瓦斯检查地
30、点都必须设置统一规格的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 瓦斯检查牌版悬挂地点规定: 1、采煤工作面:进风流,距工作面不大于50米的地点;工作面风流、回风隅角,在回风巷中距工作面不大于50米的地点;回风流,在回风巷口以里10,15米处。 2、掘进工作面:工作面风流,距工作面迎头不大于50米的地点;回风流牌版,在距全风压风流混合处10,15米处。 3、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牌版的悬挂位置由各矿规定。 第59条 瓦斯检查工上岗作业,必须带全检查工具及仪器仪表(光学瓦斯检定器、CO气体检查仪、温度计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及时到岗,严禁出现脱岗、虚报、假报、漏检、假检等情况,否则
31、要给予严肃处理。 瓦斯检查工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器检查瓦斯时要带有不少于2米长的胶管和检查高度相适应的加长杆。 第60条 瓦斯检查工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班中汇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按巡回检查线路计划图表规定的地点、时间、内容认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巡回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瓦斯检查工班中、班后要向通风调度(或通风值班人员)16 汇报,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做到巡回检查手册、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台帐“三对口”,并将检查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经该工作地点班组长签字确认。 第61条 井下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
32、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记录检查结果。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将对照检查结果及时报告地面监控值班员,通风部门和监测部门必须在8h之内将两种仪器校准。 第62条 瓦斯检查工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必须交清本班情况及下一班须注意的问题,并在对方的检查手册上签字。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运等特殊情况,必须在现场安全地点交接班。 第63条 严禁瓦斯超限作业。瓦斯检查工发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现象的,必须立即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矿井通风
33、部门必须建立瓦斯超限记录台账,记录内容:时间、地点、原因、处理措施及经过、效果、记录人等。 第64条 各矿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1(通风管理人员下井遇到瓦斯检查工必须审查瓦斯检查手册及牌板。 2(通风值班干部必须及时审查全部瓦斯检查情况,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3(所有瓦斯巡回检查地点的瓦斯数据都必须如实记入瓦斯台帐。 4(采掘工作面(包括回收、安装和备用工作面)、采区及以上回风巷中瓦斯数据填入瓦斯日报表;对瓦斯排放、巷道贯通、停电停17 风、瓦斯涌出异常等重要事项或情况,必须填入瓦斯日报表。 5(通风值班干部和通风区(科)长要认真审阅当
34、日瓦斯报表,并签字。 6(矿长(总经理)、矿总工程师必须及时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必须签署具体意见。 第65条 瓦斯检查手册至少保存一年,瓦斯台帐、瓦斯日报表必须归档永久保存。 第四节 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第66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设计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必须及时处理。 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通风瓦斯管理的措施,或制定专门的通风瓦斯管理措施,防止瓦斯超限。 第67条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第68条 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它风门。主要通
35、风机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过2%,逐渐将风门关闭。 第69条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70条 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18 第71条 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但不得采用捆绑风筒、堵风机进风口等方式控制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 瓦斯流经
36、的线路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72条 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 1(瓦斯积聚浓度不超过1%或停风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由通风队长和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 2(瓦斯积聚浓度超过1%、但不超过3%或停风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0.5%、但不超过2%时,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由通风副总或通风科长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3、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或停风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时,必须制定专项排放瓦斯措施,经矿长批准,指定一名矿级领导现场指挥进行排放; 4(排放封闭火区或情况不明封闭区等处的瓦斯时,必
37、须编制专项瓦斯排放安全措施,报公司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第73条 排放瓦斯时要由外向里逐段进行排放,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3第74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19 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
38、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75条 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制定排放瓦斯的方法,采取控制供风量和排放量的措施,严禁“一风吹”。 2(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的安设位置。 4(明确停电撤人范围、警戒位置、避灾路线。 5(明确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和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责任落实到人。 6(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编制,矿总工程师组织安监、生产、机电、调度、通风等部门会审。 7(排放瓦斯措施必须贯彻到每一位参加的人员,并签字。 第76条 做到有计划排放瓦斯,通风部门要在调度会上做出安排,并通知有关区队和人员。排放瓦斯工作结
39、束后,要及时向安监、调度和通风等部门和人员汇报;瓦斯检查人员要对巷道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通风部门要做好瓦斯排放记录。 第77条 开启封闭巷道的通风设施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碰撞火花的专用工具。 第五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第78条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79条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式等要按照有关要求在作业规程中做出明确规定。 20 第80条 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通风副总工程师或通风科长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对掘进工
40、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局部通风机应定期检修或更换,确保局部通风机正常运行。 第81条 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局部通风机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的风量,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且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 第82条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第83条 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和 “三专两闭锁”(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41、、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84条 井下局部通风机由施工单位负责管理,通风及安监部门监督。 第85条 井下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现场挂牌制,保证风机正常运转、备用风机能正常切换。局部通风机管理负责人要在现场交接班,以防止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发生。 第86条 局部通风机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局部通风机与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试验。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局部通风,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第87条 通风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管理台帐,台帐内容包括:使用单位、安装地点、安装时间、局部通风机
42、型号、功率、21 供电方式、风筒设计长度、设计出口风量、管理负责人等。每班对井下在用局部通风机的使用及运行情况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处理。 第88条 矿井必须建立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制定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行时,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停电停风通知书。凡发生无计划停风,由矿安监部门按事故组织分析、追查。 第89条 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在巷口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
43、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第90条 严格风筒管理。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的直径和耐压强度要与局部通风机匹配。发现风筒破口要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平直、严密不漏风。风筒出口风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91条 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第92条 矿井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设计要求及时构筑可靠的挡风墙、风门、密闭、风窗、测风站、风桥等设施,并按照规定进行编号管理,通风部门负责建立通风设施管理台帐。 第93条 进风井筒之
44、间、主要进风巷之间、采区进风巷之间的22 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悬挂说明牌板。 第94条 回风井筒之间、主要回风巷之间、采区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中需设置挡风墙时,要在挡风墙前设置栅栏、警标,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有记录可查。 第95条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应砌筑永久性调节风窗或永久性挡风墙,挡风墙前要悬挂说明牌板;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至少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96条 采区进、回风之间的联络巷中应设置永久性调节风窗或永久性挡风墙,并在挡风墙前(只设一道挡风墙时应在回风侧)设置栅栏、警标,悬挂说明牌板和检
45、查牌板,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有记录可查;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 第97条 采面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道和平行作业的两条(或多条)掘进巷道的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道中应设置调节风窗,联络巷中的配风量要满足瓦斯不超限,并在回风侧设置瓦斯检查点,每天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和墙体的完好情况;需要设置挡风墙时,应设置永久挡风墙,并在挡风墙前悬挂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板。 第98条 上述巷道中所设置挡风墙距巷口均不得大于6米。 第99条 挡风墙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建筑材料、墙体厚度、通风部门验收人;挡风墙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
46、完好情况、检查人。 第100条 采(掘)面进风巷之间、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一般不设置通风设施,需要设置时,则应设置调节风门或风窗。 23 第101条 风门一组至少两道,能自动关闭,永久风门要装有闭锁装置;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通车风门间距不小于1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米。 第102条 严禁同时打开两道风门或长时间打开一道风门(包括反向风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严禁运送物料时损坏通风设施。 第103条 施工密闭前,必须在闭墙处切断所有导电体(包括电缆、轨道、管路等)。金属支
47、护材料距墙前后不小于0.5米;其它导电体不得进入栅栏内。 第104条 永久密闭距巷口不得大于6米,并设置栅栏、警标、说明牌板和检查牌,每周要对密闭的完好状况和墙前的瓦斯进行检查。 第105条 永久密闭说明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施工地点、施工日期、密闭编号、建筑材料、墙体厚度、施工负责人、验收人(指通风部门验收人);永久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密闭编号、瓦斯浓度、CO浓度、CO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2等。 第106条 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调风窗)应采用木板构筑,鱼鳞搭接,不得使用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不可靠材料代替;如特殊地点需要风筒布帘、废皮带等临时控制风流(不包括巷道顶帮处理积聚瓦斯)时应由通风副总或通风科长批准,并有专人看管,以防风流紊乱,其使用时间不得超过48h。 第107条 临时设施(包括风门、挡风墙、密闭)的使用期限从24 施工验收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要更换为永久设施或在临时设施处构建永久设施。 第108条 临时密闭前要设置栅栏、警标和检查牌,应采用鱼鳞式搭接,密闭面要用灰、泥满抹或勾缝或喷浆,确保不漏风。临时密闭仅使用于临时停产的工作面封闭及发生火灾时为了紧急切断风流控制火势。用于防火堵漏风的密闭(采煤工作面隅角除外)必须采用永久密闭。 第109条 临时密闭检查牌板的内容应包括检查地点、检查时间、瓦斯浓度、完好情况、检查人。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