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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开(中央电大)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分学期版)国开(中心电大)法学本科国际私法十年期末考试论述题库(分学期版) 说明:试卷号码:1020。 2020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论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发展。 答:(1)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是一个古老的原则,其产生可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当时,闻名的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了“法则区分说”。他主见关于物权法律关系问题,依物之所在地法。当时的物权主要指土地及与土地有关的地役权等不动产物权。至于动产物权,则是适用全部人的居处地法。(3分) (2)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和国际商业活动的进一步发展,涉外民事关系日益困难,出现动产所在地与
2、动产全部人居处地不一样的状况,因而,适用属人法发生困难。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新理论应运而生。(3分)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了“动产三分”说,他把动产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不能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旅行者随身携带的行李,运输途中的物品等,这类动产常常处于变动状态,故应适用当事人居处地法;其次类是能够确定其所在地的,如摆设用的家具、图书、美术品等,这类动产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第三类是全部者在居处地以外不定期托人保管的商品或者旅行者在国外短暂寄存的行李,对这类动产可以依据详细状况,或适用当事人居处地法,或适用财产所在地法。(4分) 萨维尼的“动产三分”说,提出了敏捷的法律适用标准,由单纯的动产物权适用属人法过
3、渡到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其学说在理论上为物权不分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奠定了基础。19世纪末叶,一些国家的立法便起先采纳这一原则。此后,在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几乎都采纳了动产与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4分) (3)总之,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了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公认的国际私法原则。(1分) 2020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从国际私法的角度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答:第一,公约于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约除序言和结尾外,正文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货物买卖、最终条款,
4、共101条。 其次,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作为推断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国籍不予考虑。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1)供私人和家庭运用的买卖合同;(2)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3)依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船舶或飞机的买卖;电力的买卖。 第三,公约的适用依据。公约在以下三种状况下适用: 公约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假如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选择,则
5、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解除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需是明示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假如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第四,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2019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论最亲密联系原则。 答:最亲密联系原则是应用于合同、侵权等领域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其含义是指,某一涉外民事
6、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状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亲密韵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它完全抛弃了传统客观论的机械作法,其客观标记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多个,在诸多的客观标记(连接因素)中,由法院依据案件状况,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一个“重心”,即与该合同交易有最亲密联系的客观标记,然后依据该标记的指引,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亲密联系原则具有以下带有普遍性的特征: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最亲密联系原则是依据详细案件的特定事实去敏捷找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变更了传统冲突法中连接因素的
7、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从而加强了案件处理的科学性。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找寻与合同最亲密联系的法律,其方法非常敏捷。在详细运用中,主要实行两种方式:一是允许依据涉外合同所涉及的不同性质的问题,就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二是对与案件相关联的各种有关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 (3)它赐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亲密联系原则主见由法官依据详细状况自由裁量与案件有最亲密联系的法律予以适用,加之该原则没有准确、限定的内容,这就给法官自由裁量供应了极大的空间。法官据此可解除适用会给合同关系带来不利的法律,选择更有利的法律,
8、实现法律选择的公正与敏捷。但也可能被法官滥用而破坏它的正确性。 2019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论“干脆适用的法”的特征。 答:“干脆适用的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干脆适用的法”被适用的缘由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重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因此,要求排他地予以适用,这些法律本质上具有必需或干脆适用性。这是“干脆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 (2)“干脆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解决供应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的重要问题即具有确定性意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 (
9、3)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干脆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 (4)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干脆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的“干脆适用的法”。 (5)这些“干脆适用的法”不是一个准确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详细的法律规范,通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依据本国详细状况予以确定。 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论述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各传统国际私法解决侵权行为的准据法,主要有以下三种理论和实践: (1)侵权行为地法说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
10、法,是冲突法中最早确立的一个原则。这一学说在过去几乎为各国普遍采纳。尽管各国普遍赞同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但在详细 应用中判定侵权行为地在何处,则有较大分歧。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大体上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主见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二是主见以损害发生地为侵权行为地;三是主见凡与侵权事实发生有关的地方,包括行为发生地或损害发生地均可作为侵权行为地,可允许受害人自由选择任一地为侵权行为地。 (2)法院地法说 持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魏希特尔和萨维尼,前者认为侵权行为类似于犯罪一样,依据刑事法律的属地原则只能适用法院地法,而不能适用外国的法律。萨维尼从另一角度论证了侵权行为应
11、适用法院地法。其理由是侵权行为责任与法院地的公共秩序亲密相关,一般状况下,建立在一国公共秩序基础上的强行法,具有肯定解除外国法适用的效力,而侵权法属于强行法,因此,法院只能适用法院地法。 (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与法院地法 侵权行为之债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指一项行为必需依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都构成侵权行为,才能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闻名的国际私法学者沃尔夫就主见: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地和法院地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都有关系,所以,侵权行为之债要同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答: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
12、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实行以下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记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实行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殊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详细分为:以
13、居处、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诉讼缘由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3分) (3)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并进行答辩,从而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 (4)平行管辖原则 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
14、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5)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爱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见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解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 2017年6月试题及答案 21.论述最亲密联系原则。 答: 最亲密联系原则是应用于合同、侵权等领域的一种法律适用原则,其含义是指,某涉外民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状况下,法院在与该法律 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利害关系最为亲密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它完全抛弃了传统客观论的机械作法,其客观标记不是一个,而是两个或多个,在诸多的客观标记(连接因素)中,由法院依据案件状况,
15、在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找出一个“重心”,即与该合同交易有最亲密联系的客观标记,然后依据该标记的指引,适用与合同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亲密联系原则具有以下带有普遍性的特征: (1)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最亲密联系原则是依据详细案件的特定事实去敏捷找寻所应适用的准据法,从而变更了传统冲突法中连接因素的单一性,使与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都得以考虑,从而加强了案件处理的科学性。 (2)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找寻与合同最亲密联系的法律,其方法非常敏捷。在详细运用中,主要实行两种方式:一是允许依据涉外合同所涉及的不同性质的问题,就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用不同国
16、家的法律;二是对与案件相关联的各种有关事实和因素进行综合考察。 (3)它赐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最亲密联系原则主见由法官依据详细状况自由裁量与案件有最亲密联系的法律予以适用,加之该原则没有准确、限定的内容,这就给法官自由载量供应了极大的空同。法宫据此可解除适用会给合同关系带来不利的法律,选择更有利的法律,实现法律选择的公正与敏捷。但也可能被法官滥用而破坏它的正确性。 2017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论“干脆适用的法”及其特征。 答:“干脆适用的法”是指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和政策确定必需干脆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干脆适用的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干脆适
17、用的法”被适用的缘由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重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因此,要求排他地予以适用,这些法律本质上具有必需或干脆适用性。这是“干脆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 (2)“干脆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解决供应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的重要问题即具有确定性意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 (3)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干脆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 (4)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干脆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的“干脆适用的法
18、”。 (5)这些“干脆适用的法”不是一个准确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详细的法律规范,通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依据本国详细状况予以确定。 2016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论爱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答:爱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于 1884 年7月7生效。后来,英国、美国、日本、丹麦等国家先后加人了该公约。我国于 1985 年3月19日加人该公约。巴黎公约以其历史久、成员多、影响大而成为爱护工业产权的最主要的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自缔结以来,先后经过6次修订,产生了6个文本,目前,绝大多数成员国
19、执行的是斯德哥尔摩文本。 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供应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它仅仅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爱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 (3)强制许可原则。 (4)独立性原则。 (上述四条原则每条应有适当阐述,每条3分,共8分) 2016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答:(1)公约于1980年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过,定名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公约除序言和结尾外,正文分四个部分:适用范围、合同订立、货物买卖、最终条款,共101条。 (2)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20、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作为推断货物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当事人国籍不予考虑。公约第2条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六种货物买卖关系:供私人和家庭运用的买卖合同;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依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船舶或飞机的买卖;电力的买卖。 (3)公约的适用依据。公约在以下三种状况下适用: 公约适用双方营业地分别处于两个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但这种适用不具有强制性。假如缔约国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对法律适用作选择,则公约当然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但是对国际惯例的选择,不构成对公约的解除适
21、用。非缔约国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但这种选择必需是明示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假如国际私法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4)我国的保留声明。我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保留: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对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的规定提出了保留。 2015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论“干脆适用的法”及其特征。 答:“干脆适用的法”是指由于其自身所体现的立法目的和政策确定必需干脆适用于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强制性法律规范。 “干脆适用的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22、干脆适用的法”被适用的缘由是因为这些法律规范是涉及一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等重大利益的强制性规范,其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这些重大利益,因此,要求排他地予以适用,这些法律本质上具有必需或干脆适用性。这是“干脆适用的法”的本质特征。 (2)“干脆适用的法”本身的内容能够为纠纷的解决供应依据,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可以据此作出裁决。它所支配的是某个特定的重要问题即具有确定性意义的问题,而不是某一法律部门或领域。 (3)从适用方法上看,它不通过法院地传统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引,而是由于其本质要求干脆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 (4)法院所适用的既可以是内国“干脆适用的法”也可以是外国的“干脆适
23、用的法”。 (5)这些“干脆适用的法”不是一个准确的和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只是一些个别详细的法律规范,通常散见在一国国内民商事私法中,甚或某些与涉外民商事关系有关的具有社会法性质的规范中。此类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不明确的,各国依据本国详细状况予以确定。 2015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答: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 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实行以下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记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
24、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实行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殊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详细分为:以居处、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以诉讼缘由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3分) (3)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
25、理。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并进行答辩,从而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 (4)平行管辖原则 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国法院起诉,由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 (5)专属管辖原则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爱护本国当事人利益,一国主见某类案件只能由本国法院管辖,解除他国法院的管辖权。 2014年7月试题及答案 21.论当代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
26、规则经常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因此传统的侵权行为地法规则越来越受到学者的指责。当代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侵权行为自体法 侵权行为自体法是英国学者莫里斯1951年依据“合同自体法”的概念提出的。侵权行为自体法指出,依最亲密联系原则去确定侵权行为准据法。侵权行为自体法这一新理论的运用,把单一的冲突规范形式发展成了多重的冲突规范形式,使传统封闭的规范演化成为开放型的规范,适应了当今采纳多元化冲突规范的发展趋势,并且在立法上得到了相应的确定。侵权行为自体法虽然得到了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但是就其本身而言,存在着一个难以克服的缺陷,即可选择法律的不确定性。 (2)
27、有限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为法国学者杜摩兰于16世纪提出,他主见契约关系应当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个法律。现在一些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将这一原则引入了侵权领域。尽管给予当事人的只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也只能是法院地法,但无论对于国际私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这都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突破,给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领域注入了新的活力。 (3)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 所谓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是指,假如侵权行为当事人中的加害人,和受害人具有共同国籍、或者他们的居处地、居所地位于同一个国家,侵权行为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本国法、共同居处地法或共同居所地法。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原则在肯定程度上有效地爱护了
28、受害人的利益,但我们应留意对这一 原则的运用绝不能僵化。 2014年1月试题及答案 21.论意思自治原则。 答:(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根据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确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2)意思自治原则由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于16世纪创立。杜摩兰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成为确定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 (3)意思自治原则,从意思自治的范围来讲,有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见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肯定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
29、何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事实上,肯定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见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需满意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需合法,不能解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其次,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需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有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 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见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需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4)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需以肯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明示的
30、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 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状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 2013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论意大利法则区分说。 答:11世纪以后,意大利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沟通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起先发生。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冲突如发生罗马法在与城邦的法则之间,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罗马法原则,可适用城邦的法则,但是冲突发生在不同城邦的法则之间,
31、就没有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法律冲突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是非常不利的,因而须要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这就是意大利法则区分说产生的时代背景。 意大利法则区分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14世纪,巴托鲁斯在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法学家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分理论或冲突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 巴托鲁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旧是完全借助他的先行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全部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
32、人法和物法。物法,必需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法则),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的物法法则和纯粹的人法法则,他便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来进行这种区分。 巴托鲁斯方法虽悖谬可笑,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也未完全摆脱注释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人了国际私法领域。这主要表现在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肯定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入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 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从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国际私法。
33、2013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论意大利法则区分说。 答:11世纪以后,被视为一般法的罗马法在意大利北部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也制定了各自的作为特殊法的“法则”,因而法律冲突时常发生。这种状况对各城邦之间的贸易往来非常不利,因此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显得非常必要。意大利的法则区分说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意大利法则区分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在他之前,12、13世纪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法学家已提出过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分理论或冲突原则。但巴托鲁斯是公认的法则区分说的创立者。 巴托鲁斯在前人探讨的基础上,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
34、方面进行探讨: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外的城邦居民。(3分)他主见把法则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人的身份关系和行为实力的法则,即“人法”,可以随人所至而适用于域外,就是说,这类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另一类是关于物的法,即“物法”,必需且只能在指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 从法则人手解决法律冲突,在方法上简单陷入不科学的境地。现实生活中,并无明确的物法法则和人法法则的划分,巴托鲁斯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进行区分。 巴托鲁斯的方法虽然在现实中并不行行,并且也没有完全摆脱注释法学派的影响,但是他最早提出了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见解,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的人文主义带人国
35、际私法领域。他在过去封建主义肯定的属地主义法律适用原则基础上,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属人主义原则,阐释了法律冲突产生的本质缘由,揭示了法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为适用外国法供应了理论依据,被人们誉为的国际私法的鼻祖。法则区分说的出现,标记着国际私法学的正式建立。 2012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论意大利法则区分说。 答:11世纪以后,被视为一般法的罗马法在意大利北部城邦普遍适用,但各城邦也制定了各自的作为特殊法的“法则”,因而法律冲突时常发生。这种状况对各城邦之间的贸易往来非常不利,因此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显得非常必要。意大利的法则区分说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意大
36、利法则区分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在他之前,12、13世纪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法学家已提出过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分理论或冲突原则。但巴托鲁斯是公认的法则区分说的创立者。 巴托鲁斯在前人探讨的基础上,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探讨: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外的城邦居民。他主见把法则区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人的身份关系和行为实力的法则,即“人法”,可以随人所至而适用于域外,就是说,这类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另一类是关于物的法,即“物法”,必需且只能在指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 从法则人手解决法律冲突,在方
37、法上简单陷入不科学的境地。现实生活中,并无明确的物法法则和人法法则的划分,巴托鲁斯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进行区分。 巴托鲁斯的方法虽然在现实中并不行行,并且也没有完全摆脱注释法学派的影响,但是他最早提出了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的见解,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的人文主义带人国际私法领域。他在过去封建主义肯定的属地主义法律适用原则基础上,提出了法律适用的属人主义原则,阐释了法律冲突产生 的本质缘由,揭示了法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问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为适用外国法供应了理论依据,被人们誉为的国际私法的鼻祖。法则区分说的出现,标记着国际私法学的正式建立。 2012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论
38、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答:法则区分说在国际私法领域居于统治地位的局面直到19世纪才被打破。19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动到一个新阶段。 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 该理论主要内容包括: (1)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削减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需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同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同等。 (2)他极力反对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动身来确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见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 (3)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定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
39、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需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依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4)萨维尼还分别就身份、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探讨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的突破。他创建性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萨维尼的理论对国际私法的发展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但是,应当看到,萨
40、维尼的方法是唯心主义的。 2011年7月试题及答案 31.论意大利法则区分说。 答:11世纪以后,意大利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沟通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起先发生。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冲突如发生罗马法在与城邦的法则之间,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罗马法原则,可适用城邦的法则,但是冲突发生在不同城邦的法则之间,就没有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法律冲突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是非常不利的,因而须要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这就是意大利法则区分说产生的时代背景。 意大利法则区分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14世纪,巴托鲁斯在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法学家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分理论或冲突
41、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 巴托鲁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旧是完全借助他的先行者们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全部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物法,必需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法则),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的物法法则和纯粹的人法法则,他便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来进行这种区分。 巴托鲁斯方法虽悖谬可
42、笑,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也未完全摆脱注释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入了国际私法领域。这主要表现在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肯定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入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提出 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从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国际私法。 2011年1月试题及答案 31.论意大利法则区分说。 答:11世纪以后,意大利不同地区之间的人员沟通频繁,法律冲突现象便起先发生。这时的法律冲突表现为罗马法与城邦法、城邦法与城邦法之间的冲突。冲突如发生罗马法在与城邦的法则之间,依据“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罗
43、马法原则,可适用城邦的法则,但是冲突发生在不同城邦的法则之间,就没有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则。法律冲突对各城邦之间的商业贸易是非常不利的,因而须要找出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这就是意大利法则区分说产生的时代背景。 意大利法则区分说的代表人物是巴托鲁斯。14世纪,巴托鲁斯在意大利和法国的一些法学家一些早期的法则区分理论或冲突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理论。 巴托鲁斯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并且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来进行探讨:即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内的一切人和城邦法则能否适用于城邦以外的城邦居民。巴托鲁斯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方法仍旧是完全借助他的先行者们把
44、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的学说,在他看来,全部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法和物法。物法,必需且只能在制定者管辖领域内适用;人法(只要不是那种“令人厌恶”的法则),则是可以随人之所至而适用于域外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无这种纯粹的物法法则和纯粹的人法法则,他便只得求助于法则词语结构的不同来进行这种区分。 巴托鲁斯方法虽悖谬可笑,巴托鲁斯的理论与方法也未完全摆脱注释学派的影响,但他已经把新兴资产阶级的文艺复兴运动所鼓吹的人文主义带人了国际私法领域。这主要表现在他在过去封建主义法律适用上的肯定属地主义基础上,提出了一条法律适用上的属入主义,揭示了外国人法与本国物法之间的联系,阐示了法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
45、题,提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从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国际私法。 2010年7月试题及答案 试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答: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是指一国依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规定所确定的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和对特定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世界各国在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时,主要实行以下原则: 1.属人管辖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记确定管辖权。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实行属人管辖原则的国家主要是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国家。 各国对与人身有关的案件,特殊是离婚、监护、亲子、继承等案件,原则上承认当事人
46、本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属地管辖原则 属地管辖原则是指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可详细分为: (1)以居处、居所、临时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各国确立本国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大量地、普遍地是以实体法律关系或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地域因素为基础的。 (2)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作为确定管辖权联系因素的物有两种:一种是诉讼标的物,即诉讼当事人之间讼争的财产,一种是为被告全部但与诉讼案件无关的财产。以物之所在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亦为各国普遍承认。 (3)以诉讼缘由发生地为联系因素确定管辖权。诉讼缘由发生地主要指契约案件中的契约成立地、契约履行地,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地。各国普遍承认契约纠纷案件、侵权案件由契约成立地、契约履行地、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原则 协议管辖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某一国法院审理。 协议管辖可分为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明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将争议交由某国法院审理。默示协议管辖指当事人之间未达成书面协议,一方当事人在某国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并进行答辩,从而构成对法院管辖权的确认。 4.平行管辖原则 平行管辖原则是指一个涉外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