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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电子科技*学院学生学杂费减免实施方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和贵州省助学有关政策,做好我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 成学业,依据国家教委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困难学生 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 实施方法。第二条学杂费减免对象(一)减免学费的对象为在校的全日制高职学生中家庭 经济特别困难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经由学校认定 有特殊困难的学生。(二)学生有以下情况的视同孤儿:1 .父亲死亡,母亲改嫁或不负责学生生活,学生监护人 为其他人的;2 .母亲死亡,父亲入赘其他女方家或不负责学生生活, 学生监护人为其他人的;父亲、母亲属以下任一
2、情况的,视同丧失父或母:(D 失踪5年以上,且由当地户籍管理机构(派出所)出具相关 证明的;(2)父或母被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出具判决书复 印件的。(三)精准扶贫学生、退役复学学生等按照国家、贵州 省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减免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自觉 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 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 实守信,成绩良好;(三)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四)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无不良嗜好;(五)积极申请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第四条减免额度。学杂费减免额度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按
3、照减免 100%20%额度实施。第五条减免程序(一)本人申请。凡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 填写贵州电子科技*学院学生学杂费减免申请表向所在 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成员、联系方 式、经济收入及申请的理由。(二)辅导员组织班级民主评议。由辅导员组织申请学 生所在班级的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平时表现等情况进行核实,经民主评议后,将评议结果上报 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学院评审。学生所在院系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深 入细致调查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进行学杂费减免评审工 作,各方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核。(四)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
4、核, 审核无误后报请分管领导或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批准。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减免学费(一)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受到纪律处分者;(二)平时铺张浪费,有酗酒等不良习惯或将资助金用 于不正当消费者;(三)由于本人责任造成被盗、火灾等原因引起的学习、 生活困难者;(四)只申请减免学费而无故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五)因学习不努力而留级的学生;(六)本学年已申请其他免(补)学费工程资助者。第七条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在确定减免资格之后的 一年内受校纪校规处分者,学校将收回减免的全部费用;弄 虚作假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者,除需向学校全额退还减免 的学费外,并视情节给以纪律处分。第八条 各院系要做好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教育工 作,鼓励和引导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积极进取、自强 自立。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在确定减免资格之后的一年内 如有发现铺张浪费、生活奢靡之情形,学院将视情况取消减 免资格并收回减免的全部费用。第九条 本实施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 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