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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法基础知识的原则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的劳动法。在我国是指1101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101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亲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学上的劳动法探讨范围是广义上的劳动法。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实力,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2)劳动关系
2、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运用者(或用人单位)。(3)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既具有法律地位上的同等性,即在法律上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又具有实现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即劳动者必需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内部劳动规则,听从其行政领导和指挥。 除了劳动关系外,劳动法还调整与劳动关系有亲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这些关系主要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劳动工作方面的关系;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调处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工会组织因履行职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的关系;监督劳动执法方面的关系等。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劳动法其次条第
3、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这里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全部制类型的企业。劳动法其次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这一款中的劳动者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解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
4、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一)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实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给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担当的义务。 (二)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2章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系列规定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更是在第1条就明确了爱护
5、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宗旨。 (三)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 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实现劳动法主体三方权宜的平衡,劳动法的详细条文也是在充分考虑、衡量了主体三方利益之后确定的。 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者享有同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平安卫生爱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法律规定的其
6、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与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与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与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与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探讨、技术革新、独创创建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指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平安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看过劳动法基础学问的人还看了: 1.社会保险基础学问 2.劳动法学问问答 3.劳动法规:HR必备劳动法学问 4.劳动保障基础学问 5.劳动法学问竞赛试题 6.劳动法学问竞赛题目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