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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请假条-第 8 页前郭县神经精神病医院休假请假管理办法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体现医院对职工的关心关爱,保障职工合法休息休假的权益,规范职工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2条 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2.假期安排应与医院经营生产实际要求相结合。3.劳动纪律管理、工时管理与休假管理相结合。4.统筹安排、规范管理。 第3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在岗职工。第2章 公共假期规定 第4条 医院实行综合工时制,每周日休息。 第5条 根据国家的现行规定,执行国家当前节假日时间: 第6条 医院在上述国家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按国家规定
2、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第3章 年休假第7条 正式职工在本医院工作满一年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天数如下:累计工龄年休假天数(工作日)满1年未满10年5天满10年未满20年10天满20年15天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累计工龄需提供有力的事实依据或证明,如原单位购买社保记录、原单位劳动合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等 第8条 当年按规定享受婚假、丧假、产假及计划生育假的职工,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职工如请扣薪事假,不影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第9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
3、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如已享受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1、2、3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10条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休假,也可以分段安排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职工当年度的年休假应尽量在当年12月31日前安排休假,职工如因工作原因未能安排休完当年休假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休假,仍不休完的将按自动放弃休假处理。第11条 因工作需要,部门负责人或以上领导有权对职工的休假申请不予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对职工的年休假做出安排。第4章 病假 第12条 职工请病假者,需提供市内区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并
4、按请假权限办理告假手续。 病假年限表实际工作年限本医院工作年限病伤医疗期医疗期对应的连续累积计算时间10年以下5年以上3个月6个月5年以下6个月12个月10年以上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5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18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4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30个月第13条 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可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医院工作年限按下表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病伤医疗假,可请病伤医疗假的累积计算时间也按下表执行。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
5、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 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 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末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第14条 凡传染病患者,在病愈返回工作
6、时,必须持有医院开出的健康证明,交人力资源部鉴定后方能上岗。第5章 事假 第15条 个人事假是在所有年休假休完的情况下,由职工本人以充分理由提出申请。 第16条 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殊原因须申述充足理由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第17条 事假每月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15天,如有特殊情况者,须按请假权限办理特批手续。第6章 婚假 第18条 正式职工初婚按法定结婚年龄(指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可享受婚假15天。 第19条 婚假必须是在本医院工作期间领取的结婚证才可申请,且在领取结婚证的6个月内一次性休完,否则休假权利自动取消。第7章 丧假 第20条 正式职
7、工直系亲属(具体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配偶的父母)死亡,可给予3天的丧假。第21条 职工按规定休丧假的,可以视路程远近另行给予路程假2天,路程假的计酬分别参照丧假处理。第8章产假或看护假 第22条 根据最新实施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只要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普遍可休假15天;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增加产假60天,加上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一共可享158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此规定于2016年3月30日起正式施行。 第23条 正式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不满四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可以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自然流
8、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24条 正式女职工生育后,已按规定实施节育措施,但避孕失败引至流产、引产的,凭节育证明和医务部门流产、引产证明享受产假。未按规定实施节育措施引至流产、引产的,其休假按事假处理;如流产、引产后及时(给假期间)实施节育手术的,所休假期作病假处理。 第25条 正式男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其配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5天的看护假。 第26条 正式职工休产假期满确有困难需停工在家哺乳、照顾婴儿的,经医院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周岁,其哺乳假计酬参照事假处理。 第27条 正式女职工有周岁以下婴儿需要在工作时间哺乳的,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
9、每次时间为一小时(含路途往返),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的计酬参照产假处理。 第11章 工伤假 第28条 职工经确认为因工受伤(由工作所在地相关劳动保障部门鉴定)需治疗休息的,按工伤假处理;未确认为因工受伤的,按病假处理;工伤痊愈上班后,属旧伤复发并提供有效医院证明的,仍按工伤假处理。 第29条 职工工伤经医院确认痊愈者,应及时复工,如拒不复工者,作旷工处理。第12章 申请假期程序 第30条 医院职工请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递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备案,否则请假不予生效;职工休假期满后,须及时到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处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31条 职工请假应提前办理
10、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因急事或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32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代其他职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33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休假,或缩短假期或延期请假。第13章 批假权限 第34条 一般职工休假,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人秘科;部门负责人休假3天以上的须报院长核准。 第14章 假期待遇内容 第35条 职工的假期待遇包括职工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 第36条 正常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年休假、工伤假: 全部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福利补贴及津贴和年终奖金,下同)
11、照发。 第37条 产假或看护假: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节日福利或节日津贴照发。 第38条 病假一个月以内的,按日发松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按日发松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90%; 三个月以上的,按日发松原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80%;第39条 事假:按日扣发全部工资。第15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40条 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60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41条 职工按规定休产假、看护假或计划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42条 产假、看护假、婚假、丧假的假期原则上应一次性连续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假期内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的,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43条 职工事假或病假假期内遇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的,不另行扣除休假日,工资结算时剔除固定休假日。 第44条 职工在医院范围内工作调动的,其当年积累的加班补休或调休假,原则上不能延至新的工作岗位,但可以继续享受年休假。 第16章 附则 第45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医院。第46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请 假 条姓 名科 室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自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共计 天领导签字请假人签字请 假 条姓 名科 室请假事由请假时间:自 年 月 日 到 年 月 日共计 天领导签字请假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