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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丈县食品摊贩经营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县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 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 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省条例”)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和食品摊贩登记管 理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在有形市场或者固 定店铺外从事食品销售以及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行为,以及对食品摊 贩实施综合规划、备案登记、公示和食品经营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那么和“总量
2、 控制、疏堵结合、稳步推进、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要求,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七条规定,由县市场监管部门 依据省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第二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 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食品摊贩经营禁 止经营的食品的,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据省条例第四十 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 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罚款。第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 平安事故,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由有关主部门依法责令整改, 给予警告。第
3、十九条食品摊贩违反本方法规定,造成他人人身、 财产损害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带 刺作:(一)明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登记,或者对符 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登记的;(二)疏于监管或者不履行食品平安监督管理职责,导致 发生食品平安事故的;(三)发现违法行为、食品平安事故隐患,或者接到相关 食品平安违法行为的移送、举报,投诉后未及时依法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
4、一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确定镇人民政府和城市管理部门在划定食品摊点经营区域、 经营时段等方面的职责。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摊贩经营临时 区域(点)和固定时段的划定(古阳镇人民政府负责除县城区 外的辖管行政区域),承当食品摊贩信息备案登记、登记证 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将食品摊贩的备案登记信息定期通 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县城区范围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点) 和固定时段的划定,承当食品摊贩信息备案登记、登记证的 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将食品摊贩的备案登记信息定期通报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 经营食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依法查处。县
5、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 时段内的食品摊贩食品平安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罐装煤气 罐进行平安监管。县卫健部门负责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发放。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食品 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 相关部门对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开展免费教育培训。同时加强 食品摊贩临时区域(点)的巡查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O镇人民政府和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在划定的食品摊贩经 营场所设置标志牌,明确食品摊贩规范经营的管理制度,加 强对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的管理,满足市民要求,接受社会 监督。第六条鼓励信用记录良好的食品经营企业或社会专业
6、 机构积极参与食品摊贩的管理,为集中交易的食品摊贩经营 场所提供食品平安保障服务。鼓励食品行业协会加强食品摊贩行业自律,引导食品摊 贩依法经营。第七条食品摊点应当履行以下食品平安义务:(一)采购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 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 商主体资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索取并留存载有供货方详 细信息的票据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限, 没有明确保质期限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个月;(二)发现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平安隐患,应当立即停止 销售,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三)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抽样检验、快速检测等 工作;(四)发生食品
7、平安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封存有 关食品以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及时向所在地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二章备案管理与程序第八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 动,应当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县城区范围内的向县城市管 理部门)申请备案,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 等信息、,作出食品平安责任承诺,并取得食品摊贩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证应载明编号、经营者姓名、经营范围、 经营地址、联系 、从业人员、经营期限、登记部门(加I 盖公章)等信息,并加贴经营者照片。编号由英文字母TF (摊贩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和6位阿 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镇人
8、民政府代码 (注:可参照邮政编码后两位数字),4位顺序码。食品摊 贩登记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备案申请应当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一)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二)户籍或本县居住证明、摊主身份证件以及食品从业 人员健康证明;(三)在划定的临时区域(点)、规定的时段,从事经登记 的食品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镇人民政府或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划定的临时区 域(点)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那么和先后顺序,对食品摊贩提交的登记信息予以受理登记, 并在指定的机构查实登记信息后,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发放食品摊贩登记证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 食品摊贩如需变更登记信息及食品摊贩登记 证记载
9、信息的,应当到原备案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第十条 食品摊贩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可以向 原备案机关申请补发。补发的公示卡编号及备案信息不变, 发证日期为实际补发日期。第三章经营规范第十一条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符合以下经营 要求:(一)按照登记表所登记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二)悬挂食品摊贩登记证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三)提供符合食品平安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四)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平安培训;(五)现场需进行食品或工具、容器清洗的,应设置具有 给排水条件的清洁设施或设备,污水排放应不影响周边环境;(六)餐厨废弃物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存放在专用加盖或 者密闭容器中,不得污染周边环
10、境。第十二条 食品摊贩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 健康检查,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二)具备相应的制售食品的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 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三)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 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清洗消毒产品对人体平安、 无害;(五)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清 理场地,保持环境整洁、卫生。食品摊贩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 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二)经营生食水产品等生食类食品、裱花蛋
11、糕和用勾兑 工艺生产的酒类;(三)经营不符合食品平安标准的其他食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平安协管员、信息 员队伍开展食品摊贩的日常管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食 品摊贩的平安隐患排查,发现食品摊贩存在食品平安隐患应 当及时制止。对有重大平安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 告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依法及时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摊贩食品平安信用 档案和监督检查制度,记录食品摊贩的基本信息、违法行为 查处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食品平安抽样检验、风 险监测和信用记录等情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抽 检频次,可对食品摊贩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第十四条食品摊贩发生食品平安事故时,应当立即停 止生产经营,封存有关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采取措施 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市场监管部门接到 报告后,应当根据食品平安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防止或 者减轻社会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平安事故, 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在非临时区域 (点)和非固定时段从事食品摊贩活动行为的查处取缔,严厉 打击违法食品摊贩经营行为。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食 品摊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食品平安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共 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