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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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 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 人权益的有关处理决定认为有违规或者不当之处,向学院提出 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 学生。第四条学生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老实的原那么提出申诉; 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那么处理学生的 申诉。第五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 会),负责处理学生的校

2、内申诉。申诉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第二章申诉和受理第六条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向学院提出的申诉,其申诉范围是:(一)学院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决定;(二)学院对学生本人作出的退学的处理决定;(三)学院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 校观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学生对学院的上述处理、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应当在收到上 述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 在该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人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 于不可抗力因素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申明理由, 请求受理。第七条

3、申诉委员会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 简称申诉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申诉的日常相 关受理工作。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诉 申请,并附学院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申请书应当 载明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专业、班 级、学号、住址及联系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三)提出申诉的日期。3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当由申诉人选出代表人进行申 诉,并赋予代表委托书。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申 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二)对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正

4、。过期不补正的视 为不再申诉。第十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 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 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H一条申诉办公室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及时报告申 诉委员会主任召集申诉委员会成员开会,由申诉委员会负责研 究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 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举行 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 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 式进行调查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

5、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 行。第十三条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 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决定:(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 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者建议。对变更留校观察(含留校察 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 定。变更后的处分、处理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 终决定。第十四条申诉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 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以下任何一种:(一)本人签收;(二)按申诉申请书上的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

6、原处理决定一般不停止执行。特殊 情况,需办理离校手续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暂不离校的,学院 认为其要求合理并可以暂时留住学校的,经学院同意,在复查 决定作出之前,学生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暂不离校。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 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关 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申诉已经撤回,不得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申诉。第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 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XX省教育厅提出 书面申诉。第四章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者代理人的请求,或者 认为应当实施听证程序的

7、,采取听证方法进行申诉处理。听证 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当。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以下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 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的处理意见。第二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 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第二十一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听 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第二十二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 是否

8、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第二十三条听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二)作出处分或者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 陈述;(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者依据进行申 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 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二十四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记录, 并由主持人和听证记录人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五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 告。第五章附那么第二十六条我院与其他院校联合办学在我院学习的学生, 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其他成人脱产班学生、代培学生等在校脱产学 习的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 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文件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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