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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 维护,保障设施正 常运行,改善农村水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的运营维护 及监督管理。本方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 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厨房和厕所排水,农村公用设施和 民宿等排水,以 及农村餐饮行业经隔油处理后的排水,不包括工 业废水和畜禽养殖废水。本办 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 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 构筑物及设备(不包含接纳局部农村生活
2、 污水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分 为集中处理设施和分散处理 设施,主要包括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水 处理站、配套 管网(含向城镇污水收集设施排放污水的配套管网)、辅助设 施,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坚持政府主 导、多方参与、 属地为主、城乡统筹、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那么,实现设施完好、管理有 序、运行正常、水质达标的目标。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 管理的责任主 体,负责确定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运维主管部门”), 制定完善设施运营维护制度,科学选择运营维护管理模式,落实
3、设施运营维护 经费,明确运营维护主 体、范围和标准等。县级运维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的日常管理,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 营维护情 况进行考核评估。运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当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具体工作。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 查,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 关责任部门负责监管厕所粪污处理设 施的运营维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 镇排水主管部门)按照城镇排水规戈因地制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向周边 农村延伸。财政部门负责健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 理
4、资金保 障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地。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县级人民政府或运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制 定年度运营维护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催促村级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要求 进行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第七条 村级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将污水处 理设施运营维 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运营维护的巡查、检 查、监督等,组织村民自觉管理院内设 施,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催促新 建房屋接入处理系统。第三章设施运营维护第八条 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 模式。对于规 模较大、工艺运营维护要求高的污水处理设施,鼓 励委托第三方专业机
5、构为运 维单位,运营维护农村的生活污水处 理设施;对于规模较小、工艺运营维护要 求低的污水处理设施,可采用乡镇或村级属地自行运营维护模式,保障设施正 常运行。第九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应当包括以下设施的日常检查、 清理、疏通、养护和维修等。(一)户用收集系统:隔油池、化粪池、接户管、 接户井等;(二)公共收集系统:排水管(包括连接城镇市政污水管网的连接 管)、检查井、提升泵站等;(三)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 施、生态处理设 施、一体化预制设备、附属设施等;(四)其他设施:污泥暂 存、标识牌、围栏等设施。第十条 运维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订 运营维护手 册
6、、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巡查、设备检修 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 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 理、运输、处置等内容,水质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开。第十一条 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应签订运营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运营维护服务合同应明确运营维护范围、期限、巡查检查、清渣清 淤、设备检测维修、处理水量、出水水质、应急维修、设施交付条件等具体要 求,包括运营维护费用来 源及保障、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三方专业机构应具备 如下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活动相适应的 资金和设备;(三)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和平安管理制度;(四)技
7、术负责人和关键 岗位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相应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维护经验;(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运维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维护运营合同进 行维护运营,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维护运营信息,接 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 监督。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围设立规 范的围栏,并 在明显处悬挂公示牌,注明名称、规模、工艺、处 理能力和出水标准、运维单 位及运营维护期限、运维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监督 等内容。公示牌样式由 各市确定。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需要停运 或者局部停运的,应将停运原因、采取的相应处理措 施等事先
8、向当地运维主管 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因构筑物、建筑物和设备老化需检查、维护的,尽 量合理安排 检修。因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无法保障出水水质正常达标的,运维单 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在24小时内向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当地运 维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五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对已建成并验收 合格的日处理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抽取20% (含)开展 执法监测,出水水质应到达河北省农村生 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2171- 2020)的相关要求。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建、迁移、撤除农 村生活污水处 理设施。第四章监督考核第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农村
9、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纳入日 常监测执法督察监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和水质达标情况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相关 市人民政府。市级运维主管部门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 处理 设施运营维护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向县级政府提出限期整改要 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通报批评或约谈相关责任人。第十八条对辖区内建成并通过验收的设施正常运行率低于80%的,由市 政府约谈有关县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低于60%的,由市政府约谈有关县级 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第十九条市级运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将农村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
10、护管理情况纳入农业农村污 染治理攻坚战考核。对乡镇 政府的考核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县级运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本行 政区域内运维单 位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资金保障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费用纳入本 级政府预算,逐步建立多元化运营维护资金投入机制。第二十一条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缴费制度,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承 受能力、污水治理本钱、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 水平和标准,逐 步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付费机制。第二十二条 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 经费的使 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