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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度假区景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XX市XX旅游度假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 理利用景区资源,根据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与旅游度假区等级 管理方法、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条例、XX省风景名胜区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度假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XX市XX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 的保护、开发、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度假区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以开展旅游、休闲、避暑、 度假为主的特定区域。度假区规划范围:XX避暑古镇区、XX片区旅 游观光区、恩顶片区茶文化休闲度假区、鹅鼻片区休闲度假区、东部 旅游休闲区,规划总面积88. 64平方公里。第四条度假区的建设与开展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
2、理、注重特色、 严格保护的原那么,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 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依法投资建设旅游设施和 经营旅游工程。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度假区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保护。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 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XX市XX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度假区管 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在其管辖范围内的 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管理。第六条度假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旅游度假区、风景名胜区法律、 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保护管理的规章
3、制度,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 施。(二)参与编制、修订XX旅游度假区和XX风景名胜区总体规 划及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管理区域内景观和自然环境的保护、利用,组织实施 文物和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保护、修复和利用工作。(四)负责管理区域内林地管理、改造和植树造林工作;负责古 树名木的保护和森林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工作。(五)负责管理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改善旅游交通和游览条件。(六)负责核定并公布接待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 量和车流量控制方案,及时发布客流信息,有计划控制客流量和车流 量。(七)负责管辖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游览平安、森林防火及应急 救灾工作。(
4、八)负责管理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审核,协助做好工 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九)负责管理区域内商业和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及广告方案、商铺装修和店铺店招设计方案的审核;负责景区内举办活动的审批和 监管。(十)负责管理区域内旅游产品的形象筹划、宣传推介及开展旅 游动态的监测;负责旅游工程的招商引资工作。(十一)负责管理区域内数字信息化监管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 理。(十二)负责协调有关规划、国土、建设、环保、旅游、林业、 园林、水利、宗教、文物、消防等部门的行业管理工作。(十三)负责管理区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十四)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七条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度假区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精
5、简、高效的原那么设立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度假区的管理事务。第八条度假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 项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确需变更或 者调整的,由度假区管委会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九条鼓励旅游业经营者根据度假区旅游资源和市场需求,研 发具有度假区特色的旅游产品,并在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制、市场营 销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投资经营以下工程:(一)观光游览工程,温泉度假、乡村旅游等;(二)文化、娱乐、体育及健身、保健疗养等设施工程;(三)与旅游相关的住宿、餐饮及购物设施工程;(四)停车场等其他配套的第三产业工程。第十条度假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度假区总体规划和生
6、态 环境保护规划,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经 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报度假区管委 会备案。第十一条在度假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 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地形地 貌和地质遗迹,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施工单位应当文明施工,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保持现场整洁, 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恢复植被。第十二条在度假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依法 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建设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经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国土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应当撤除的, 依法予以撤除。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
7、先保障度假区建设与开展用地。度 假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实行有偿出让。土地出让收益除按照规定上缴的局部外,其余予以 返还,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度假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整 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第十四条在度假区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 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期限开工建设。逾期未 开工或者未到达开发建设要求的,由市国土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第十五条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度假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 的保护,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利设施建 设,保护城乡饮用水平安。第十六条度假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森林有害生物防
8、治,恢复与保 持生态连续性。第十七条禁止在度假区内投资经营以下工程:(一)采石等工程;(二)砖瓦生产、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构件预制、废品加工提炼、 经营性墓地等工程;(三)垃圾处理场、火葬场、规模养殖场等工程;(四)其他不符合度假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工程。现有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企业,应当依法迁出或者转项 经营。第十八条在度假区内禁止以下行为:(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在其他区域排放超过 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染物;(二)擅自在林地、荒地、水域周边修建房屋、围墙、围栏(含 铁丝网);(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四)采石采砂、散埋乱葬、散养牲畜;(五)盗砍、损毁
9、林木,烧荒,滥挖药材;(六)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七)携带、运输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出入度假区;(A)擅自在公路两侧开设道口;(九)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燃放烟花爆竹;(+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度假区内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纳入城镇居 民管理范围。第二十条度假区的财政收入,属于地方留用局部,按照有关规定 予以返还,用于度假区的建设与开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 处分的,由度假区管委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 法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度假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国家对度假区的优惠政策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 执行。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