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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F-2022-0210工程编码: 工程编码: 合同编号: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发包人:承包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推行全过程咨询服务,保证工程质量、平安和工期,有效控制工程投资,范本分别制定了设 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等第三方咨询人参与EPC合同管理的相关条款。假设发包人(工程业 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委托1家符合要求的咨询单位或多家咨询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负责全过程咨 询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将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或)造价咨询人等第三方咨询 人参与EPC合同管理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由1家全过程咨询单位(包括联合体)承当,但通用
2、条款 的相关内容不做修改。5、专用条款考前须知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那么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 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明 确。在使用专用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不得直接修 改通用条款;(3)在专用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 充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或另行约定,那么填写“无”或划“/”。6 .示范文本非强制性使用广州市建设工程
3、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结 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考本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并承当相应的法 律责任。7 .带号的条文的要求通用条款中带号的条文,其内容是完整不可分割的,与法律、法规、规范有关联,原那么上不 应进行删减,只能在专用条款中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在不违反原条款实质的前提下完善或增加内 容。其他内容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广州市建设工程总 承包合同(SE-2022-0210)的内容,约定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8 .“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条款的要求广州市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
4、F-2022-0210)专用条款中的“预付款”、“进度款”、“竣 工结算”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优先选择本合同中已列的支付条件、支付方式,如选择“其它方式” 或“另作约定”形式的,需以合同附件的形式予以说明原因。单机试车的发包人应为承包人试车提供便利和协助,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通知和限制时,承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通知包括 试车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自行准备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的,应在开始试车前至少提前24小时发出延期试车指 令并书面说明理由,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发出延期试车指令也未能 按时参加试车的,承包人可自行试车,并认
5、为试车是经监理人同意下完成的。试 车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向监理人提交试车记录,监理人应予认可。62.3单机试车结单机试车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申请办理果确实认竣工验收手续。单机试车合格24小时后,监理工程师仍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的, 视为监理工程师已认可试车记录。62.4联动试车通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发包人应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知和结果确实认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在试车记录上 签字。62.5试车费用和 试车费用,除已含在合同价格外,由发
6、包人承当。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按照 不达要求处理以下约定处理:(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 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当修改设计、撤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 用和延误的工期。(2)由于设备制造质量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责任方重新购置或修理, 承包人负责撤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当修理或重新采 购、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设备由发包人供应的,发包人承当上 述各项费用和延误的工期。(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要求重新 安装和试车,并承当撤除、重新安装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
7、62.6投料试车投料试车应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果发包人要求在永久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试车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事先取得承包人同意,并另行签订 补充协议。9063工程变更63.1工程变更权 限合同履行期间,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可按照第63.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实施变更工作。没有经发包人批准也没有监理人的工程变更指令,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施工, 无权对合同工程作出任何变更。工程量偏差不属于工程变更,该项工程量增减不需要任何指令。63.2工程变更内 容合同履行期间,比照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发包人可对合同工程或其 任何局部的形式、质量
8、或数量作出变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约定进 行变更。(1)改变合同工程中任何工程数量(不含工程量的偏差);(2)删减任何工作,但删减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改变任何工作内容的性质、质量或其他特征;(4)改变工程任何局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或)尺寸;(5)为完成永久工程所必须的任何额外工作;但对合同工程工期、质量标准等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在作出变更前,与承包人 签订补充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63.3工程变更程 序合同工程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及设计顾问人、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应遵 循以下程序实施工程变更的相关工作。(1)合同工程可能发生或发生工程变更时,监理人
9、或承包人可依据以下情况及 时提出。 合同工程可能发生第63. 2款所列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 明确发包人要求和采用的标准规范等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意向书后的7天 内,向监理人书面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修改内容、 变更图纸和所需金额等在内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应在收到实施方案后的7天内予 以答复。同意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监理人应至少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 人发出变更指令,明确发包人要求和采用的标准规范等资料,及批准的实施方案。91 假设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通知 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合同双方
10、当事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 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变更指令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 提交工程变更报告,并抄送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报告内容应包括变更原因、根 据第79条约定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和依据,并附变更的施工设计图纸 及其相关说明。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要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要求承包人提交提前或者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或相应施工措施等资料。(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应通知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及时对 报告内容予以核实,并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予以确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 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变更报告后的14天
11、内未确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 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告已被认可。(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确定工程变更报告后的7天内,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变更 指令及时组织实施变更工作。否那么,由此引起的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 人承当。(5)工程变更技术 合同工程发生第63.2款所列情形,监理人在批准或指 示工程变更前,其变更图纸(假设有)应先通过设计顾问人的技术审核。63.4承包人提出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可提出工程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向设计顾问工程变更建议人、监理人和造价咨询人提出,同时抄送发包人,详细说明变更的原因、变更方案、变更预算及合同价格的增减情况,并附必要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资料。
12、 变更建议被采纳的,设计顾问人、监理人和造价咨询人应按照第63.3款约定向 承包人发出变更指令。发包人采纳承包人的建议,给发包人带来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产生显著工 程经济效益等利益的,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 法予以奖励。63.5工程变更导工程变更不应使合同作废或无效。和;1W调工程变更分为可调价变更和不可调价变更。其中,不可调价变更是指采用总价合整同形式的工程工程(子工程)且不符合第69.3款约定条件的变更,此类变更应参照第79条约定或本工程的预算编制规那么确定变更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92 但不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其他可调价变更应按照第79条约定确定变
13、更的 工程款,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影响工期的,工期应相应调整。但由于以下 原因引起的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任何额外或附加的费用,工期也不予顺延:(1)为了便于组织施工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2)为了施工平安、防止干扰等原因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变更或临时工程变更; (3)因承包人违约、过错或承包人引起的其他变更。64竣工验收条件64. 1被工验收条承包人实施、完成合同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经自检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那么件认为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 外,包括合同约定的试验、检验和验收等工作在内的合同范围内全部工
14、作均已完 成,并符合施工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要求;(2)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国家或行业、省要求的竣工资料 (质量控制资料等);(3)已按照监理人的指令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 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实施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6)竣工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省关于基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 规定;发包人对基本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有具体要求的,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64.2提交被工验承包人认为合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按照国家或行业、省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格式和要
15、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符合要求的 完整竣工资料,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第65条约定进行验收。64.3竣工脸收条如果承包人不按照规定提交竣工资料或提交的资料不符合要求,那么认为合同工程件的限制尚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9365竣工验收65. 1竣工脸收标 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但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省的有关规定。合同工程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国家验收是竣工验收的一局部。65.2核查竣工验 收条件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64.2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及时通知 监理人核查合同工程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1)经核查未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16、,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应进一步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 人对监理人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和工程数量方面的问题,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 的14天内完成整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2)经核查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 天内书面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工程验收。65.3完成险收和确认经监理人按照第65.2款约定核查合同工程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发包人应在 收到监理人书面提请后的28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和施工设计图 纸等文件,按照第22.5款约
17、定组织验收各方完成合同工程验收,并在竣工验收 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竣工验收完成后,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记录。竣工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及参加验收各方应及时在竣工验收记录上签字,并由监理人会同参加验收 各方形成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65.4组织验收的 限制发包人未按照第65. 3款约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未予确认也未 提出修改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被认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被认可,那么说明已完成合同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但由于 不可抗力事项致使发包人不能完成验收的除外。65.5不组织验收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第65.3款约定完成合同工程验收,从
18、收到监理人书面提请组织合 同工程验收后的第29天起承当合同工程照管责任和其他一切意外责任。9465.6接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接收工程,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限期整修和完善要求的,发包人应缓发 工程接收证书。承包人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核查到达要求的,发包人 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后,发包人不同意接收工程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应按照竣工验收提出的 修改意见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对合同工程不合格局部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 承当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工程不合格局部的返工重做或补
19、救处理 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65.7政工日期的竣工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发包人应按照第45.2款约定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写明合同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65.8单项工程或发包人要求某一单项工程或任一工程部位提前办理竣工验收的,应与承包人签订工程部位验收单项工程或工程部位竣工验收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1)发包人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 的单项工程或工程部位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项工程或工 程部位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64条和本条上述相关条款约定进行。验收合 格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单项工程或工程部位接收证书,并负责照管。单项 工程
20、或工程部位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2)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工程部位导致承包人 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 付合理利润。65.9施工期间运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项工程或工程部位已竣工),根据行合同约定需要在施工期间运行的,应由发包人按照第65.8款约定验收合格,并 确保平安后,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单项工程或工程部位存在缺陷或损坏的,由承包人按照第 66. 3款约定进行修复。65.10竣工清场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施工场
21、地95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当。(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设施已撤除,场地已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照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工程材料,包括废弃的施 工设备和工程材料,已按照计划撤离施工场地;(4)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照监理人指令全部清 理;(5)监理人指令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合同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的,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当责任。如承包人未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到达合同约定的,
22、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 人的款项中扣除。施工队伍的 撤离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的 人员、使用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均应撤 离施工场地或撤除。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 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65.1165.12使用未验收 或验收未通 过工程的责 任65.13工程竦工质 量争议的责 任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生工程质量争议,经第91.4款约定调解或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66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6
23、6.1缺陷责任期 计算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自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 人提前验收的单项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66.296缺陷责任期延长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 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66.3缺陷责任合同工程存在某项缺陷或损坏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承当缺陷责任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当缺陷责任。(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
24、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 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 坏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修复,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天内派人修复,直至 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未能在约定时间内修复的,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 复,所需费用和利润按照本款第(3)点约定办理。(3)监理人应会同承包人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并由造价咨询人 提出或核实由此发生的费用。经查明,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承当修复 和查验的费用;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发包人承当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向承 包人支付合理利润。66.4重新检(试)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
25、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按照第61条约定重新检(试)验,重新检(试)验的费用由责任方承 担。66.5承包人的进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人权的保安和保密等规定。66.6颁发缺陷责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第66.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天内,任期终止证书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返还相应的质量保证金。66.7签订工程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量保修书告前,共同签署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应具 体明确质量保修范围、期限、责任和费用等事项。66.8质量保修期
26、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和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但不得计算低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第七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 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97 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 前验收的单项工程,其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66.9工程质量保承包人应在质量保修期内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合同工程承当质量保修责任。合同修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承包人保修工作完成后,发包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到达事故现 场抢修。66.102承包人修复属于质量缺陷以外的费用,由责任方承当。七、合同价
27、格67资金计划和安排67.1承包人提交 资金需求计 划书勘察、设计等工作进度及工程进度计划被批准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合 同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勘察、设计等工作进度及工程进度计划更新后,承包人an 9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更新后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发包人提供 资金安排证 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资金需求计划书后28天内,应根据合同约定提 供已做出资金安排的合理证据,说明自己有能力按照第83条约定支付合同价款。 如果发包人对资金安排作出任何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的详情通知承包人。68联合体牵头人工程管理费牵头人工程承包人为联合体时,联合体牵头人对联合体各成员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方面的
28、管理令的约i工作。牵头人工程管理费的金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该费用。牵头人工程管理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联合体牵头人并从合同总价中扣除,支付 时间、支付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假设牵头人及其授权的承包人代表不作为或存在过错,发包人有权 局部或全部扣除该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扣除金额或比例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牵头人工程管理费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摊,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分摊的金额、计 费方式、支付方式以及违约处分方式,由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在联合体承包协议书98中约定。69合同价格的约定与调整 69.1的定合同价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本合同
29、协议书中约定合同总价及其中包括的工程勘察费(如格果有)、工程设计费、BIM技术应用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如果有)、建筑 安装工程费及其他服务费用等各分项费用总价。招标发包工程的合同总价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据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在本合 同协议书中约定。直接发包工程的合同总价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结合市场行情协商 确定,也可参照基准日期前本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导文件协商,在本合 同协议书中约定。69.2工程工程总承包应当采用总价合同,但特殊专项费用或受后续施工影响较大的可式变因素较多的子项工程可采用单价合同或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发包人、承包人结合第72条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那么在专用条款第72条中约定
30、适用范围:(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基础资料、 发包人要求、标准规范、合同价格清单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 认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除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事项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2)总价合同+局部单价合同。其中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合同价格 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除合 同约定可以调整的事项外,工作量或工程量按实计算,综合单价不予调整。(3)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及合同价 格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69.3合同价格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明确合同价格的调整事项。除专用条款另
31、有约定外,允许调整调整事项事项应包括:(1)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2)因以下原因导致的可调价变更: 合同执行期间(含勘察期、设计期和施工期)发包人要求或发包时合同基础 资料本身缺陷导致的重大调整(包括功能变化、规模调整、主要标准变化等,具 体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可量化的指标),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减。99第一局部协议书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承包人(承包人为联合体时):(牵头单位全称)(成员单位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本工程工程采 用工程总承包(EPC)实施的有
32、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立项批文编号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工程备案证备案工程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合同类型:口设计、采购、施工合同 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口设计、施工合同 其它:合同签订阶段:口可行性研究批准立项或者备案后 口初步设计批准后 口其它阶段:工程规模:结构形式:口本工程不含装配式建筑口本工程含装配式建筑,各装配式单体工程名称:各装配式单体工程装配率或评价等级:BIM技术应用:口本工程不采用BIM技术应用口本工程采用B1M技术应用: 合同执行期间(含勘察期、设计期和施工期)承包人不可预见的重大地质变 化(相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初勘资料,具体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可量
33、化的指标), 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减。 合同执行期间(含勘察期、设计期和施工期),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费增减 的,在扣减保险理赔金额后,按剩余金额调整合同价格。(3)主要工程材料、工程设备、人工价格与基准日期价格相比,波动幅度超过 专用条款约定幅度的局部;(4)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费用索赔、现场签证、赶工措施费等有关工程费用;(5)专用条款约定给予承包人的奖励金额;(6)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本款调整事项应分别按照第78条至第82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69.4调整合同价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第69.3款约定调整合同价格事项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调格整合同价格。除费用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分别按照第80条、
34、第81条约定外,调 整合同价格的提出、核实、确认与支付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第70条 约定办理。70合同价格调整程序 70. 1合同价格调 增报告的提 出合同价格调 增报告的提 出出现合同价格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造价咨询人提交合同 价格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如承包人在出现合同价格调增事项后的14天 内未提交合同价格调增报告的,那么造价咨询人可在报发包人批准后,根据实际情 况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以及调整的金额。70.2调增价款的 监理人、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合同价格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 核实核实,并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造价咨询人在收到合同价格调增报
35、告之日起 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格调增报告已被认 可。造价咨询人提出协商意见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承包人收到协商意见后的 14天内进行协商确定;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咨询人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格, 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出现暂定结果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履 约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被改变为止。10070.3调增价款的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或造价咨询人暂定调增的合同价格,作为追加合同价格,支付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70.4合同价格调出现合同价格调减事项时,发包人可按照本条约定的时限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交减事项的处理合同价格调减报告
36、以及调减的金额,但调减的金额应按照实际确定。71工作量或工程量 71.1安.合同价格清单包括勘察工程清单(如果有)、设计工程清单、BIM技术应用工程 清单工程量鬻的工作清单、设备及工器具购置工程清单(如果有)、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服务工程清单(如果有)。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清单中开列的工作量和工程量应包括由承包人 完成合同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所有工作和工程内容。其任何遗漏或错误,既不能 使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标准与规范、工程基础资料等 实施、完成和保修合同工程的任何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约定允许的 调整事项发生,可按约定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格。71.
37、2清单的工程合同价格清单中开列的工作量或工程量是根据发包人要求、标准与规范、工程基量础资料等计列的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或准确工程量。合同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据仅限用于变更和 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承包人应按审查批准或备案的设计施工图、发包人要求、标准、规范等实施、完 成并保修合同工程,不得以合同价格清单工程特征错误、描述不清、清单漏项、 工作量偏差、工程量偏差等原因增减工作内容,也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工程总承包 合同应承当的责任。72计量和计价 72.1计量和计价 72. 1.1工程勘察费(如果有)的计量规那么与计价方法,由合同当事
38、人在专用条款 的依据中约定。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的,应结合市场行情,参照基准日期前相关价格指101 导文件,由双方协商确定。招标发包工程,按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有效澄清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及相关澄清文件执行。72.1.2 工程设计费的计量规那么与计价方法,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的,应结合市场行情,参照基准日期前国家、行业公布的指 导价文件或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由双方协商确定。招标发包工程 以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有效澄清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及相关澄清文件 执行。72.1.3 BIM技术应用费的计量规那么与计价方法,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 定
39、。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的,应结合市场行情,参照基准日期前国家、行业公布 的指导价文件或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由双方协商确定。招标发包 工程以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有效澄清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及相关澄清 文件执行。72.1.4 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如果有)的计量规那么与计价方法,由合同当事人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发包工程以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有效澄清文件、招标文 件规定的报价要求及相关澄清文件执行。72.1.5 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工程量计算规那么和计价方法,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的,应结合市场行情,参照基准日期前国家、行 业相关规范、标准、定额及当地发布的政
40、府指导价,由双方协商确定。招标发包 工程以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有效的澄清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及相关澄 清文件执行。72.1.6 1.6其它服务工程费用(如果有)的计量规那么和计价方法,由合同当事人在 专用条款中约定。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的,应结合市场行情,参照基准日期前国 家、行业公布的指导价文件或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由双方协商确 定。招标发包工程以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有效澄清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 求及相关澄清文件执行。72.2102计量和计价 的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计量规那么、计价方法、计价依据、允许调 整事项及合同价格调整方法,进行工程计量和计价。70
41、 Q监理人、造价咨询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的核实工作。16. 6已完工作或 工程款额报 告的提交和 核实承包人应按照第86.1款约定向造价咨询人提交已完工作或工程款额报告。监理 人、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报告后的14天内核实工作量或工程量,并将核实结果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作为计价和支付的依据。72.4现场计M当造价咨询人进行现场计量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计量 结果。造价咨询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 计量结果无效。72.5收到已完工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按照第86.1款约定提交的
42、已完工作或工程款额报告后14作或工程款额报告的限天内,未进行计量或未向承包人通知计量结果的,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制开列的工作量或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计价和支付的依据。72.6复核计量结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咨询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果向造价咨询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过程等资料。造价咨询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立即会同承包人对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并 在签发支付证书前确定计量结果,同时通知承包人、抄报发包人。承包人对复核 计量结果仍有异议或发包人对计量结果有异议的,按照第91条约定处理。72.7不予计量对承包人超出总承包范围的工程内容、服务
43、内容或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返工的工作量或工程量,造价工程师均不予计量。72.8各项工作价除按照第78条至第82条约定所做的调整外,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该项工作的单价款的计算(费率),并按照本条约定计量得到的工作量或工程量与适用的单价(费率)的 乘积确定该项工作的价款。造价咨询人根据各个支付期所有各项工作的价款计算 该支付期工程款或服务费,并将各支付期的价款汇总计算合同价格。但专用条款 约定总价包干的工程,其各支付期计算的价款及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 资金支付计划相应支付节点的金额及累计金额,且各支付期汇总金额不得超过合 同约定的总价及允许调整金额。73.1暂列金领的 用途73暂列金额合同双方当
44、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合同价格清单中开列的暂列金额。103 暂列金额是用于实施合同工程的任一增加局部,或用于提供不可预见的工程材料 和工程设备,或用于工程变更等允许调整事项发生的工程款调增,以及经确认的 索赔、现场签证,或用于提供相关服务或意外事项的一笔款项。73.2八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应就承包人实施第73. 1款约定的工作发出书面指令。 暂列金籁的核实与支付承包人应就此项指令提出所需价款,经造价咨询人核实并由其报发包人确认后,向承包人支付相关款项。73.3提供暂列金造价咨询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使用暂列金额支付工程的所有报价单、发票、额支付票据账单或收据。74计日工74.1计日工单价计
45、日工单价是用于承包人实施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零星工作工程所需的人工的用途单价、工程材料单价、工程设备单价和施工设备机械台班单价。74.2计日工确实经发包人批准后,监理人应就使用计日工工程发出书面指令。任一按照计日工方认式计价的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有 计日工记录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两份。当此工作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每天向监理人提交当天计日工记录完毕的现场签 证报告。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由其报发 包人批准后,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监理人 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
46、被认可。74.3计日工的支计日工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造价咨询人应按照监理人确认的现场签证报付告核实该类工程的数量,并根据核实的数量和合同价格清单中填报的计日工单价 的乘积计算应付价款,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后,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按照第86. 1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 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明本期间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计日工费用。10475暂估价招材设工的须程程业价1 必工工专估 25.击的、或暂定5.7 依标料备程约 7发包人在合同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到达依 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主体会同发包人共同选择
47、供应商 或分包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或分 包人的中标价格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代替暂估价计入合同价格。依法不需要发包人在合同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到达依法必须招招标的工程材料和工程标的规模、标准的,由承包人按照第56条约定采购。经监理人、造价咨询人确设备暂估价的约定认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代替暂估价计入合同价格。75.3械/丁录*发包人在合同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未到达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及鬻称瑟标准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按照第79.3款约定确的约定定专业工程价格。经确认的专业工程价格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应代替暂估价计入合同价格。7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76.1提前速工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奖,明确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约定提前竣工奖的,如果承包人的实际竣工日期早于计划竣工日期,承包人有权向发 包人提出并得到提前竣工天数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的乘积计算 的提前竣工奖。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 提前竣工奖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76.2误期赔偿费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