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货物竞争性谈判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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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政府采购货物竞争性谈判河南省卫生厅艾滋病检测试剂采购项目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14-709号(包2、包3、包4)河 南 省 机 电 设 备 国 际 招 标 有 限 公 司2014 - 6河南省卫生厅艾滋病检测试剂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 谈判文件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一. 说 明1. 适用范围1.1 本谈判文件适用于河南省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之河南省卫生厅艾滋病检测试剂采购项目(包2、包3、包4)竞争性谈判的货物及伴随服务。2. 定义2.1 采购人: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2.2 采购代理机构: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2.3 合格供应商1) 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

2、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2) 与采购人、采购人就本次谈判的货物委托的咨询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3) 接到或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谈判邀请。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财政厅及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竞争性谈判的规定。5)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6)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和设备生产能力。7)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8) 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书。9)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1) 本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格标准。2.4 成交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最

3、终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2.5 货物:指除了咨询服务以外的所有的物品、设备、装置和/或包括附件、备品备件、图纸、技术文件、用于运输和安装的包装、培训、维修和其他类似服务的供应。3 谈判费用3.1 无论谈判过程中的作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谈判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上述费用。二. 谈判文件4 谈判文件的构成4.1 谈判文件用以阐明本次采购的货物要求、谈判程序和合同条件。谈判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合同格式第四章 附件第五章 谈判邀请第六章 合同条款资料表第七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4.2 供应商应仔细阅

4、读谈判文件中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的所有事项、格式要求,按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供谈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应答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被拒绝的风险。4.3 未按规定签署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5 谈判文件的澄清5.1 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如有需要澄清或疑问,应以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情况在谈判邀请函中所述的谈判截止日期三(3)日前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不标明疑问来源的书面答复函发每个购买谈判文件的所有供应商。6 谈判文件的修改6.1 在谈判邀请函中所述的谈判截止日期三(3)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

5、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6.2 谈判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方式通知到已购买谈判文件的所有供应商,并构成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6.3 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代理机构回函确认。6.4 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适当延长谈判截止期。三. 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写7 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7.1 谈判响应文件包括下列部分:(1) 按照要求填写的:A. 谈判承诺书B. 报价表(原始报价)(2) 按照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A. 供应商营业执照复印件B.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和其授权谈判代表人身份证件C. 申明资格信D. 供

6、应商资格证明E. 制造商的授权F. 资信等级证书或征信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应证明供应商是合格的,而且确定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3) 资格标准;(报名时提供复印件)A. 对制造商资格要求:具备相应产品的生产经验和能力,在中国境内必须拥有完善的服务体系和良好的销售业绩;B. 提供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注册证等强制性文件;C.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产的产品须提供进口注册证;D. 供应商应提供该产品2012年以来在国内良好的应用实例(以合同复印件和用户的验收报告为准);并提供用户清单及联系电话、联系人作为谈判响应文件附件; E. 供应商必须提供该产品的培训及使用手册,提供产品使用

7、及售后服务所必须的技术人员名单;F. 供应商必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财务、技术支持能力,并能按项目技术要求供货、培训、使用、管理及相关服务;G. 法人授权书、制造厂家的授权书格式严格按照谈判文件中的格式,否则将视为不响应;H. 供应商注册资金: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I. 供应商必须有制造商的授权。(4) 按照要求提交:A. 货物规格表B. 货物技术资料C. 保证货物正常运行的技术服务和备品清单等出具相应的技术材料,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的货物和服务,且符合谈判文件规定。(5) 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7.2 谈判响应文件应与谈判文件的次序一一对应。7.3 谈判文件中的每个分包,

8、是项目采购不可拆分的最小单元,供应商必须按此分包编制谈判响应文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拆包将视为漏项或非实质性响应予以拒绝。供应商如同时供应多包货物,可提交一套资质证明文件。8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10.1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完整地填写谈判响应文件,按谈判文件提供的资格证明格式(见附件)提交谈判文件要求的资格证明文件。9 报价9.1 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提供的报价表格式填写提供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单价、分项总价和谈判总价。如果单价、分项总价和谈判总价之间有差异,以单价为准。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以其所报单价为基准的价格调整,否则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9.2 总报价应是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的

9、包括交货前发生的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总报价。9.3 报价应完全包括谈判文件规定的货物和服务范围,不得任意分割或合并所规定的分项。9.4 供应商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有任何选择报价的谈判。9.5 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将根据各供应商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统一除报价、交货期等外的其它条件后,要求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最终报价,最终报价在报价有效期内是固定的,不因任何原因而改变。任何包的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报价,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10 供应商资格的证明文件10.1 按附件规定的格式提交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一

10、部分,以证明其有资格供应货物和有能力履行合同。10.2 若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供应商自己制造的,对有约定的货物,则必须有制造商出具的正式授权书。10.3 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证明文件。10.4 供应商有能力履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保养、修理、供应备件和培训等其它技术服务的义务的证明文件。10.5 资信等级证书或征信银行出具的有效的资信证明文件。11 证明谈判货物符合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文件11.1 供应商应提交证明其拟供货物和服务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响应文件,作为谈判响应文件的一部分。11.2 在产品规格一览表中应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

11、时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合格出厂证明。11.3 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应提供:11.3.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描述11.3.2 保证货物正常和连续运转期间所需的所有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详细清单,包括其价格和供货来源资料。12 谈判保证金12.1 供应商应提交谈判保证金:从供应商基本户以银行电汇的方式递交,投标金额不低于各包投标总数量报价的1%。12.2 谈判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避免因供应商的行为带来的损失。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12.3 谈判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并可采取从供应商基本户以银行电汇的形式在谈判

12、截止前单独提交采购代理机构或与谈判文件一同密封提交。12.4 未按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予以拒绝。12.5 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签订合同且生效后无息退还或转为履约保证金和采购代理机构服务费。12.6 其它供应商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后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12.7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1) 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谈判响应文件;或(2) 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有意提供虚假材料;或(3) 成交供应商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或(4) 成交供应商未能在谈判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5) 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按时向采购代

13、理机构交纳服务费。13 报价有效期13.1 谈判响应文件应自谈判开始日天时间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认为非实质性响应而予以拒绝。13.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报价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但其谈判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期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谈判响应文件,其谈判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第12条有关退还和没收谈判保证金的规定在谈判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14 谈判响应文件的式样和文件签署14.1 供应商应准备一份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六份副本,每套文件应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若

14、副本与正本存在文字或表述的不符之处,以正本为准。14.2 谈判响应文件及所有文件必须是打印件,并由供应商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必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谈判响应文件中。除没有修改的印刷文献外,谈判响应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供应商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谈判响应文件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14.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供应商签字人用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或加盖公章后有效。14.4 电报、电传和传真谈判响应文件一律不接受。四. 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15 谈判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1 供应商应将谈判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装在单独的信袋中,并在信袋

15、上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袋封装在一个包装箱(或封袋)中。15.2 内外层封袋均应:(1) 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名、正本、副本及“在 2014年7月3日下午14:30时(注:公开报价时间)之前不得启封”字样,在后面注明本谈判文件规定的公开日期和时间。(2) 写明供应商的名称和地址。15.3 如果外层封袋上未按第15.2和15.3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采购代理机构拒收未成册和按以上要求封装的谈判响应文件。15.4 供应商应清楚谈判文件应直接从采购代理机构获得,根据复制谈判文件编制的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收。16 截止期16.1 供应商

16、应在不迟于谈判邀请函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谈判响应文件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16.2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本章规定,修改谈判文件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期限。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17 迟交的谈判响应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递达的任何谈判响应文件。18 谈判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8.1 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修改或撤回其谈判响应文件,但供应商必须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至采购代理机构。18.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

17、按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18.3 在谈判开始后,供应商可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对其它报价进行最终确定,并承诺报价以采购代理机构统一的报价条件和供货和服务内容为基础。五. 谈判程序及评价标准19 原始报价:19.1 采购代理机构在谈判邀请函中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接收谈判响应文件,其报价作为原始报价。所有供应商应派代表参加。19.2 采购代理机构将对报价情况做详细记录,但暂不公布。20 谈判时间、地点20.1. 谈判时间:2014年7月3日下午14:30时(北京时间)20.2. 谈判地点:河南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开标厅(郑州市东明路187号金成大厦B座)20.3. 编制单位应派法定

18、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登记册上签字证明出席。21 谈判工作21.1. 谈判小组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21.2. 人员构成: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1.3.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供应商,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21.4.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21.5. 谈判工作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澄清的要求和供应商的答复均应采取书面形式。供应

19、商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21.6. 谈判由谈判小组主持对所有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决定重新统一报价内容21.7. 谈判小组将通知每个供应商提供最终报价。21.8. 谈判原则22.1.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23 响应文件的初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谈判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23.1. 响应文件未经密封;23.2. 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谈判保证金;23.3. 未按规定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章;24 响应文件的审查24.1 供应商以他人名义谈判、串通谈判、以行贿手段牟取成交或以他人弄虚作假方式谈判的,为无

20、效谈判响应;24.2 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谈判文件的要求,为无效谈判响应;24.3 交货、完工期不确切、不肯定的谈判响应,为无效谈判响应;24.4 供应商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的,对谈判文件中所要求必须提供的商务和技术文件未按要求提供的或提供不完善的,为无效谈判响应;24.5 对谈判文件中关键技术参数和商务要求(标注*号的),有任何的负偏离,为无效谈判响应;24.6 谈判小组认为供应商低于成本价报价的,为无效谈判响应;24.7 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技术规格应符合谈判文件的要求。如所供产品存在技术偏离,供应商应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差表。若评审阶段认定和掌握了确切事实说明某供

21、应商没有如实填写技术规格偏差表或有欺诈行为,该谈判响应文件将被拒绝;24.8 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必须为全新产品,否则将被视为违约;24.9 如果供应商仅复制谈判文件的技术指标作为谈判响应指标,不能提供相应技术材料以证明提供的设备符合谈判文件技术要求,其谈判响应将视为非实质性响应,而可能被拒绝。24.10 供应商的报价超过用户的支付能力的为无效谈判响应。24.11 重要澄清、补充和更正应是书面的,并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24.1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24.13

22、实质上没有响应谈判文件要求(商务和技术的“*”条款)的供应商将被拒绝。25 最终报价的确定:25.1 谈判响应文件的审查完成后,由谈判小组统一报价内容,由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密封的最终报价并予以公布。26 谈判响应文件的评价26.1 谈判小组只对已判定为实质性响应的谈判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26.2 评审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执行。计算报价时,以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的目的地交货价为标准,其中已包含各种税费、运费及保险费、运杂费、以及伴随的其它服务费。26.3 谈判小组在评审时,考虑供应商的最终报价。 27 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包2根据供货商所投货物最终实际

23、价格较低者成交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顺序第一的供货商,获得最多的采购份额。包2分项目一、项目二分开并分别投标,投标文件应分别提交,投标商按项目一和项目二分别中标,一家投标商只允许中一个项目。在包3 CD4试剂采购,在总量一定的前提下,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均按照谈判形式一并进行,综合评定排名后,依照排名顺序先后,最终确定各项目成交份额。在包4病毒载量试剂,在采购总量一定的前提下,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均按照谈判形式一并进行,综合评定排名后,依照排名顺序先后,最终确定各项目成交份额。本次CD4试剂和病毒载量试剂采购按照谈判方式进行。本次招标采购,按包3、包4的各个项目分别投标,均按单一人份

24、(元/人份)报价,将根据各项目全省CD4和病毒载量试剂检测仪器的类型、数量、被检测人群分布、专家建议意见和供货商所投货物最终实际价格较低等因素综合评定,确定各项目供货商和具体采购份额。综合评定占优势的,将获得较多的采购份额。包3和包4遵循对于与现有检测仪器不是完全匹配对应的新试剂产品,如该试剂能够在现有检测仪器上使用并提供相关证明,为鼓励新技术推广,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在原计划内采购部分试剂试用。27.1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最终实际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28 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28.1 谈判是采

25、购工作的重要环节,谈判工作在谈判小组内独立进行。28.2 谈判小组将遵照规定的评比方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28.3 在谈判期间,供应商不得向谈判小组成员及工作人员询问评比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谈判结果的活动。28.4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它供应商的价格和其它信息。28.5 谈判小组和采购代理机构不退还谈判响应文件。28.6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是河南省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监督机构。六. 授予合同29 合同授予标准包2根据供货商所投货物最终实际价格较低者成交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成交顺序第一的供货商,获得最多的采

26、购份额。包2分项目一、项目二分开并分别投标,投标文件应分别提交,投标商按项目一和项目二分别中标,一家投标商只允许中一个项目。在包3 CD4试剂采购,在总量一定的前提下,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均按照谈判形式一并进行,综合评定排名后,依照排名顺序先后,最终确定各项目成交份额。在包4病毒载量试剂,在采购总量一定的前提下,项目一、项目二、项目三均按照谈判形式一并进行,综合评定排名后,依照排名顺序先后,最终确定各项目成交份额。本次CD4试剂和病毒载量试剂采购按照谈判方式进行。本次招标采购,按包3、包4的各个项目分别投标,均按单一人份(元/人份)报价,将根据各项目全省CD4和病毒载量试剂检测仪器的类型、数

27、量、被检测人群分布、专家建议意见和供货商所投货物最终实际价格较低等因素综合评定,确定各项目供货商和具体采购份额。综合评定占优势的,将获得较多的采购份额。包3和包4遵循对于与现有检测仪器不是完全匹配对应的新试剂产品,如该试剂能够在现有检测仪器上使用并提供相关证明,为鼓励新技术推广,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在原计划内采购部分试剂试用。29.1 根据各最终用户的使用条件,每包货物不排除确定一个以上成交单位的可能性。30 成交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30.1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10%的范围内,对采购货物的数量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货物、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31 谈判结果

28、的公示31.1 谈判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谈判结果将在中国河南政府采购网(http:/ 供应商若对谈判结果有疑问,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和质疑,但须对投诉和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32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供应商的权利32.1 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因此原因在确定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供应商、以及宣布谈判无效或拒绝所有供应商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33 成交通知书33.1 谈判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确定成交供应商通知成交;33.2 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34 签订合同34.1 成交供应商应按

29、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采购人签订合同。34.2 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应作为签约的合同文本的基础。34.3 如采购人或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则按违约处理。对违约方收取成交金额1.5%的违约金。34.4 如成交供应商不按第33.2条约定谈签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报请取消其成交决定,并没收其谈判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在候选成交单位中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35 履约保证金34.1 成交供应商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谈判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函格式或采购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函(金)。36 服务费:36.1 付费人和付费比例:采购代

30、理机构按照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21980号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比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服务费。36.2 计费方式:以成交金额为基础累进计费。37 其他37.1 如果成交供应商未按上述第34条规定签订合同,在此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合格的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第二章 合同条款1. 适用性1.1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2. 定义2.1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 “需方”是指“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采购需要货物和服务的单位,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

31、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 “供方”是指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他实体,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 “付款人”是指在本合同项下向供方支付合同货物资金款的票据台头单位或部门。4) “合同”是指供需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中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5)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款。合同价格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价格。6) “货物”系指供方按合同要求,须向需方提供的所有设备、材料、机械、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他技术资料和/或其他材

32、料。7) “服务”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由供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运输、保险以及其它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供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8)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货物及其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及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和用于合同项目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9)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供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供方对合同

33、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0)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附件1规定的保证值后,需方对每台合同货物的验收。11) “最终验收”是指由法定的检验部门或需方对的合同货物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2) “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货物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足够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要求保证所提供设备正常运行使用的备品备件。13)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在调试和项目试运行阶段进行的运行。14)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签字和/或印章及日期的文件。15) “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供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

34、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16) “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货物不影响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7) “设备缺陷”是指供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8) “运杂费”是指合同货物从供方始发站(车上)/码头(船上)到需方指定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19) “合同条款”是指本合同条款。20) “项目现场”是指本合同项下货物的安装、运行的现场,其名称在“合

35、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21)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3. 原产地3.1 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3.2 本款所述的“原产地”是指货物开采、生长或生产或提供有关服务的来源地。所述的“货物”是指通过制造、加工或用重要的和主要元部件装配而成的,其基本特性、功能或效用应是商业上公认的与元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的产品。3.3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供方的法定注册地或国籍。4. 标准4.1 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

36、则应符合货物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4.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5.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5.1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不得将由需方或代表需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5.2 没有需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供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需方的财产。如果需方有要求,供

37、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需方。6. 专利权: 6.1 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7. 履约保证金7.1 供方应按“合同条款资料表”要求,向付款人提交规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7.2 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需方因供方不能完成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7.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本合同货币,或付款人可以接受的其它货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7.3.1 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由需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或外国银行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提交。其格式采用谈判文件提供的格式

38、或其他需方可接受的格式;或7.3.2 银行本票、保兑支票或现金;或7.3.3 由谈判保证金转换为履约保证金。7.4 在供方完成其合同义务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三十(30)天内,付款人将把履约保证金退还供方。8. 检验和测试81 需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合同条款资料表”中和货物技术规格将说明需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需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需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供方。8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供方的驻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供方的驻地进行,检测人员应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设施和协助。83 如果任何被检验

39、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需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供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在需方认同下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84 需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和或现场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力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地(国)启运前通过了需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5 在交货前,供方应让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86 货物抵达目的港和或

40、现场后,由需方或政府管理机构指定检验部门(第三方)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规格、数量或两者有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需方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九十(90)天内向供方提出索赔。87 如果在合同条款第l 8条规定的保证期内,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货物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需方有权随时向供方提出索赔。88 所有上述的检验和测试不论在何处发生,一切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对第三方参与的检验所发生的费用,从合同总额中扣除并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检验部门。检验和测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见“合同条款资料表”。89 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供方在本合同

41、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9. 包装 9.1 供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海运、水运和陆地的长途运输。供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10. 装运标记10.1 供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约定的字样做出以下标记:1) 收货人2) 合同号3) 发货标记(唛头)4) 收货人编号5) 目的地(港)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7) 毛重净重(用kg表示)8) 尺

42、寸(长宽高用cm表示)10.2 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供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文字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供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适用进口货物)。11. 装运条件11.1 合同货物的:1) 运输条件和保险、运费支付;2) 交货日期认定;3) 目的港项目现场;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11.2 供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需方对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12. 装运通知12.

43、1 供方应在预计的装运日期之前,即海运前三十(30)天或铁路公路水运前二十一(21)天或空运前七(7)天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m3表示)和在装运地备妥待运日期通知需方,同时,供方把详细的货物清单一式三(3)份,包括货物合同号、名称、规格、数量、总体积(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金额、启运地(或口岸)、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在储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寄给需方。12.2 供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二十四(24)小时之内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形式将货物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体积(用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通知需方。如果

44、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t)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12米(m)、宽2.7米(m)和高3米(m),供方应将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通知需方,易燃品或危险品的细节还应另行注明。12.3 如果是因为供方延误不能将上述内容通知需方,使需方不能及时做好有关准备或办理相关手续,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应由供方负责。此条款的适用对象见“合同条款资料表”。13. 交货和单据13.1 供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规定的条件交货。供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要求见合同条款第9、10、11、12条规定。13.2 为合同支付的需要,供方还应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的规定,向需方寄交或通过供方银行转交该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45、14. 保险14.1 供方在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制造、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损坏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全面保险。14.2 根据需方在“供应商须知”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如由供方负责办理、支付货物保险,供方应用一种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以发票金额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需方为受益人。15. 运输15.1 根据需方在“供应商须知”中要求的报价条件交货,供方应负责办理相应的运输、仓储、保管等事项,相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15.2 如果合同中有进口货物,供方所选择承运人事先应获需方同意或使用需方指定的承运人。16. 伴随服务16.1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

46、列服务中的任一项或所有服务,包括“合同条款资料表”与技术规格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1)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2)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5) 在供方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16.2 供方应提供“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合同价中。17. 备件17.

47、1 供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1) 需方从供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供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2) 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供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需方,以便需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3) 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需方要求,供方应免费向需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17.2 供方应按照“合同条款资料表”技术规格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18. 保证18.1 供方应保证合同下所供货物的全部组成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一级正品,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全部最新改进。供方还应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需方的要求设计或按需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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