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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企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意向书甲方: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土湖村老围经济合作社乙方: 为响应国家、省、惠州市政府提出的“村村有物业,户户有就业,年年有收入”的号召。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开发房屋协议。第一条 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具体名称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核准为准)2、项目地址: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办土湖村委老围村民小组地段(详见村小组红线图)3、项目性质;综合性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等)4、土地面积:共9800平方米(最终面积以红线图面积为准)5、土地性质及用途:土地来源为政府征用甲方土地后返还村民的留用地
2、,用途拟建中高档商业住宅小区,容积率为3.5(村民分配按红线图面积为准,不低于3.5的容积率,超过容积率村民同等享有分配权),总建筑面积为34300平方米。土地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惠阳国用(2011)0102188号,需按程序办理挂牌出让手续,并由合作项目公司摘牌受让、重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项目公司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后,由项目公司开发经营。6、土地使用年限:以土地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7、项目规划(1)容积率、绿化率、建筑规模等,以政府最终审批指标为准。(2)建设周期: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完工。8、装修标准:按设计图纸或毛坯房,甲方应分物业的建筑与乙方应分物业的
3、建筑标准应完全相同。第二条: 合作模式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甲方将以土地作价入股乙方的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由乙方负责出资。项目公司的股东由甲、乙双方委派,其中:甲方派1名股东,乙方派2名股东。项目公司由乙方全面负责经营管理,甲方不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不承担项目公司的对外债务,但甲方对乙方的经营管理享有监督权。2、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乙方向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办理项目的开发手续。3、甲方按现状提供留用地地9800 平方米(包括回拔地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作为合作投资,甲方占合作项目25%股份,除此之外,甲方不承担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任何资金与费用。4、乙方负责项目开发建设的全部资金投入,占合
4、作项目75%股份,包括转换用地性质、补交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证件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报建以及工程建设,并使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所有资金均由乙方负责。5、纳入挂牌的土地如有道路占用面积,由甲方全力向政府部门争取相关补偿,补偿所得全部属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6、项目用地摘牌后政府返还给村民的土地款全部退回给甲方,并由甲乙双方成立共同账户,对返还款进行监管使用,专款用于开发村企合作建房运作资金。7、项目的公司发生的一切经济纠纷劳资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因甲方原因发生的由甲方负责处理。8、由项目的公司取得建设用地,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项目规划、设计、报建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用地的土地证件
5、原件(包括国土证、规划证等)由项目公司保管,如有业务需要甲方无条件积极配合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与印章。9、在项目建设完成,乙方将甲方应得股份比例商业与住宅交付给甲方,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将所持项目公司的25%股权无偿返还给乙方并向登记机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退出乙方的项目公司,双方合作结束。第三条 收益分配及约定1、项目建成后,按甲方25%、乙方75%的比例分配地块上所有物业(即:按照总建筑面积34300平方米25%计算,甲方分得总建筑面积8575平方米及相应的停车位,其中商铺857平方米、住宅7718平方米)。在规划建设方案获得政府审批后,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确认物业的具体
6、位置,朝向、面积。原则上按照建筑物的栋数,集中垂直分配。住宅、商铺、车位等均合理搭配,具体分配方案由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不影响房产功能与价值的原则协商确定。2、甲方分得物业由甲方自行使用或处理,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出售物业时可委托乙方代为销售(产生的佣金及费用由甲方承担)。3、村民分得物业的,乙方负责办理甲方所得物业的产权证,乙方按照第一套房的标准承担办证费用,如非第一套房产办证的,超出部分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4、甲方村民自用房(产权办理到村民个人名下)税费由乙方承担,给予承担办理房产证,甲方村民自行转让至他人名下或二次转让一切费用与乙方无关。5、甲方分得的商铺有权选择转让或自行出租,甲方原
7、则上不转让,如出租乙方承诺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保底价向甲方返租十年以上(计租日期从交付使用后一年开始计算,此期间为装修与招商期不计租金),具体租赁协议双方另行签订为准。第四条 项目动作步骤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成甲方入股乙方项目公司的相关手续。2、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20日内完成项目用地的办理土地使用证件等相关用地手续。3、在项目公司取得用地手续之日起180日内完成项目规划、图纸设计及报建手续,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取得之日起1年内动工建设。从动工之日起3年内完成全部项目建设并交付使用。第五条 双方保证1、 甲方保证11甲方保证提供的合作开发用地未与任何第三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
8、、抵押、合作、入股等协议,未对项目用地作任何方式处置,并保证不会出现此类情况发生。12甲方保证全力配合乙方办理、项目用地的转换用地性质的手续,补交地价款,办理土地使用证与相关项目开发所需证件,确保合作项目顺利开展。村民有优惠政策的应无条件协助。2、 乙方保证21 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投入项目开发所需的所有资金,并在本合同签订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3000万元作为合作项目启动诚意保证金(该保证金在交楼给甲方时不计息退还给乙方,如未退还此款给乙方,乙方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2乙方保证在项目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4年内完成全部项目开发、建设并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保证项目不停建或缓建或延长开发建设周期。
9、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权利义务11甲方提供的土地原有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包括地面清理赔偿),与乙方无关。12在本项目开发过程中,甲方应与乙方加强沟通、积极配合,有权监督项目开发进展。13甲方负责转换土地性质,办理土地使用证及相关证件,费用由乙方支付14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当地政府与村民关系,并负责召开村民大会,按村民组织法表决签名通过双方协作事项。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村民表决通过的合作开发本项目的决议等相关文件,同时全力促成政府相关部门将土地建筑物拆迁、补偿、青苗补偿等的工作。2、乙方权利义务2. 1乙方必须遵守收益分配的约定。22乙方负责项目用地的补交地价、项目的勘察、规
10、划、设计、报建、招投标、工程建设、房产销售、产权办证等全过程管理及所有具体事项。23乙方自身原有与今后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第七条 物业管理1、双方同意合作项目的物业管理统一由乙方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甲方不参与管理,如物业公司需聘请物管工作人员(如保安、清洁工等),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村民有优先权。2、双方所分的物业无论出售、出租、出让或者自用,都必须统一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卫生费等一切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并在交付时缴纳统一入伙费用。第八条 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款,应向
11、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在签订本合同之后,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全部或者部分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解除合同通知起3日内,应赔偿乙方实际投资的全部投资本息,并按照乙方已实际投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实际投资是指乙方前期发生的各种委托设计费用、报建费用及临建已建工程与项目工程建设直接有关的其它费用,经评估机构鉴定后确认)3、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按期建设,逾期超过3个月或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合作用地,同时对乙方已投入的资金及履约保证金可不予退还,合作项目开发建设期间因合作项目引起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
12、担;甲方行使合同解除权时,乙方应收到甲方解除合同通知起3日内将项目公司25%股权变更至甲方名下,并将项目公司的全部资料及土地移交给甲方。4、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因致使项目停工的,乙方应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6个月内复工,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损失双方自行承担,相关后续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第九条 保密条款任何一方对所获知的另一方商业机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除甲、乙双方以外的其他第三方泄露。第十条 其它1、甲方安排自然人一名作为项目管理代表,监督项目公司的运作,但不得干预乙方的各项工作,另外,自合作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到项目公司名下之日起至合作项目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竣工验收之日止,甲方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相关证件及其他工作。2、合作期间如发生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可向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公证机构、国土管理部门、土湖老围经济合作社、土湖经济联合社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单位名称:甲方代表签字盖章: 乙方代表签字盖章:见证单位名称:见证方代表签字盖章:签约地点:惠阳区淡水街土湖经济联合社签约地点日期:二0 年 月 日第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