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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 文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 坊)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 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管理 工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取得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不得从事食品小 作坊生产加工活动。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全省食 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市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
2、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食 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并按管理条例规定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目录。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 作坊登记工作的实施。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那么。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登记的食品种类范围内按照相应的 食品平安标准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食品种类按照食品生产许可 的分类原那么划分。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快食品 小作坊登记信息化建设,推进申请、受理、现场核查、审批、发 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并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登记事 项,提高办事效率。第二章登记程序第七条申请
3、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领先取得营业执照。向申 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已取得健康证明的,可 一并提交复印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 请人应在材料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食品 小作坊登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 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 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逾期不告知的,自 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首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 当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延续、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必要时可进 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二名监管人员按照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要点进行,并 填写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场核查表,申请人应予以配 合。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在规定期 限内实施的,按现场核查不合格处理。第十条 经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
5、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 异议的,可以向公示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 议,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 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 记证。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县级 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登记书面决定并说明 理由。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三十 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
6、应当根据申请,在食品小 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 的,视为准予延续。准予延续的,应当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 变,有效期自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决定之日起计算。不 予延续的,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作出不予延续的书面决定并说 明理由。第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出示申请人的身 份证,并提交以下材料:(-)食品小作坊延续申请书;(二)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 上签字或盖章确认。第十四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7、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 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四)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 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法第九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核 查,准予变更的,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 续。变更后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平安监 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 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现场核查的,变更
8、后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 期自发证之日起重新计算。不予变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 决定并说明理由。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 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第十五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的,应当出示申请人身份 证,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食品小作坊变更申请书;(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三)与变更事项有关的营业执照变更核准证明以及所生产食 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等材料。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申请人应在材料1Z签字或盖章确认。第十六条 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应当向 原发证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提交
9、注销申请书及食 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注销的,登记证编号不 得再次使用。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 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手续:(-)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依法撤销或撤消的;(二)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的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满 未申请换证的;(三)食品小作坊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其他情 形。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 理部门可以撤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 定的;(二)超越
10、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 记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被登记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第三章登记证书第十九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地 址、负责人、食品种类、证书编号和有效期等信息。省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 证式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第二十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禁止伪造、
11、 变造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和编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食品小作坊可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食品平安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证。第二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上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难以包装和标识的,应当在其储存位置及销售容器上 标注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英文字母GD 十九位 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为地级市行政区域代码,第三、四位 数字为县(区)代码,后五位数字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如:GD010312345。前两位数字01代表广州,第三、四 位数字03代表广州市荔湾区,后五位数字12345代表该食 品小作坊登记证流水号。第四章附那么第二十三条从事现场制售即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 方法。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广东省市场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自2022年8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 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