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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拼车法律问题探讨【摘 要】当下拼车出行正日益活跃,特别是每当春运来临时,拼车回乡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成为人们的一种新选择,人们开始关注拼车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本文着重探讨了拼车的合法性、拼车的法律关系、拼车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并提出若干风险防范的建议。【关键词】拼车 法律风险 法律责任一、何为拼车、拼车存在巨大的市场需求一年一度的春节来临,无数在外打工、工作的人为了方便又经济地踏上回家的路,各显神通。除了传统的排长队买票乘车,眼下人们又多了一种选择拼车。所谓拼车或者说合乘用车,是指两人以上基于春节回家探亲、旅游或上下班的需要且有共同的目的地,为了减少出行成本,而共同搭乘一辆车。拼车目前
2、已经成为一种时尚流行的出行方式,人们不再局限于亲朋好友,开始到网上发布信息,寻找拼车同伴,有些网站甚至专门做起了这方面的中介,生意还十分红火。、拼车的类型依其是否有偿,拼车可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前者指各乘车人分摊成本,包括油费、过路费、租车费等;后者指搭乘人无需分摊成本,属好意搭乘(搭便车)。依其行驶路线,可分为市区拼车和长途拼车两种。前者指在市区日常上下班的拼车同行,后者指春节在外地工作的人一起拼车回家,也包括一些“驴友”拼车长途旅游。依其车辆的来源,可分为租车拼车和私家车拼车。前者指同乘人自己没有车,而是向中介公司临时租用;后者指车辆为同乘人之一所有。本文着重探讨有偿的长途拼车的法律问题。
3、、拼车的好处拼车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第一,经济性,虽然根据目前市场统计来看,对于搭乘人来说,需要分摊的成本与买票乘车的成本差不多,但对于自己有车或想开车回家的人家来说,独自驱车几百、几千公里需要支出的过路费、油费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和负担,如果能找到相同目的地的朋友或老乡,大家分摊以后,就可大大降低回家成本。第二、便利性,大家不但可免去挤火车、挤汽车之苦累,而且还能多携带点行李和物品,也不用中途换车,甚至可直接送到家门口,如果选择返程拼车,就不用担心买不到票。既能节约时间,灵活安排行程,又可以感受到轻松舒适的旅途的快乐,回家可以变成一件美好的体验。第三、公益性。特别是春运期间,火车、汽车运力不足
4、,买票难成为老大难,拼车可分走一部分人流,有利于减轻公共交通的压力,让交通变得更安全。市区拼车可节约宝贵的石油资源,减少汽车废气的排放量,缓解堵车现象。二、拼车的合法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现行法律并无直接针对拼车做出规定,类似的或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5、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
6、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万元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一)班车客
7、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
8、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行政执法部门的观点目前,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普遍认为有偿拼车属于非法营运,他们的观点是:“所拼车辆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收费就是非法营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属于典型非法营运的黑车”。各地运管部门对拼车行为进行处罚,时有发生。、学术界的观点学术界对拼车的合法与否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和律师认为有偿拼车,只要涉与收费,则不管收费多少,由于没有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都构成非法营运。有的人认为我国现有的法律并未对拼车做出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即自由,这种行为属于非营利性质的民事行为,不构成非法营运,而且搭车人搭到了顺风车,车主减少了出行成本,他们都从中受益,属于等价交
9、换性质,因此,拼车应该收费。、笔者之见笔者认为拼车不属于非法营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所谓“非法营运”应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构成非法营运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二是以营利为目的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拼车行为虽然没有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行为;行为人主观没有营利的目的,客观上不存在营利的结果;搭乘的乘客具有特定性,并不是向全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服务。这种临时性的拼车行为除了前述的于民于国的诸多好处之外,对客运市场秩序并不会造成冲击,拼车行为本身不会侵害任何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不
10、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相反,这种新型出行方式是市场经济创造性的体现,完全可以由市场自行调节,政府不应干预。退一步说,即使有人想靠拼车营利,客观上的障碍也使得这种意图几乎不可能实现。三、拼车的法律风险与其责任承担、拼车的法律关系在拼车中涉与的主体主要是车主、搭乘人、中介公司。如果车辆是租来的,则不管是拼车人之一承租,还是全体拼车人承租,租车人与中介公司之间存在一个租赁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比较明确、简单。对于无偿的搭乘即好意同乘,车主(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好意同乘人之间不形成任何法律关系,对此亦无大的争议。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有偿拼车中车主或租车人与搭乘人之间的
11、内部法律关系究竟为何?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有的人主张拼车人之间形成的是合同法律关系。在主张合同法律关系的人中又分为两种,一种认为属于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的客运合同关系,另一种认为不构成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而是属于普通的无名合同关系。有的人主张拼车人之间是合伙关系,该说认为,拼车人是基于共同的或者相似的合伙目的(如回家过年、外出旅游等),事先约定了合伙的期限(从准备到目的地或往返出发地),合伙人之间共担风险共同负担相关费用(如按约定分摊车费、汽油费、路桥费等相关费用),共享利益(获得方便的行程),因此符合合伙的法律特征,又认为这种合伙不同于商业合伙。有的人主张拼车人之间为前往一个共同的目的地,与
12、车主构成一种民事上的合意,分摊一定的乘车成本,既不是合同关系,也不是合伙关系,只是一种自助、互助的民事行为。笔者认为,拼车人之间不是合伙关系,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拼车人之间不存在合伙协议,也没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约定和行为,对外一般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符合合伙的特征。在有偿的拼车中,各拼车人对费用分摊有约定,从这一点来看,具有普通的无名合同关系的性质,但不构成合同法上的客运合同关系,除此之外,拼车人彼此之间并不负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因此总体上拼车行为属于若干人的同类民事法律行为的集合,也不能简单适用合同
13、法律关系。、拼车的主要法律风险和责任承担拼车的最大风险是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的承担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具体可分为几种情形:对方车辆负全责、本车无责的,全体拼车人无需承担责任,本车有损失的,可向对方车辆主张。对方车辆和本车混合过错导致本车同乘人损害的,对方车辆和本车驾驶员应向同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车有责导致对方车辆损失的,本车驾驶员承担法律责任;同乘人有过错的,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按驾驶员与同乘人过错分担责任。本车有责导致本车损失的,本车驾驶员应承担法律责任;导致同乘人伤亡、同乘人有过错的,相应减轻驾驶员的责任;同乘人原因造成的,由
14、同乘人承担责任。本车发生意外事故、驾驶员无责的,驾驶员无需承担责任。在轮流驾驶中,如果车主将车辆交给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有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人驾驶的,则应认定车主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搭车人因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自身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驾驶员不承担责任。中介公司提供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或依其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好意搭乘的情况下发生事故,一般认为车主(驾驶员)无重大过失即无需对搭乘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车主(驾驶员)存在一般过失时,是否需对同乘人的伤亡承担责任则存在不同看法和做法,整体发展趋势是趋于严格。浙江省高级人民
15、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本车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本车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按照浙江省高院的指导意见,驾驶人存在一般过失时,对无偿搭乘人只是适当减轻赔偿责任而已。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应适用公平原则,不能对提供无偿服务的车主(驾驶员)课以过重的责任。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有人认为保险合同通常都有免责条款“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的,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因此有偿拼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可不予赔偿。笔者认为,不
16、管是无偿搭乘,还是有偿拼车,都不属于“将非营业性车辆用做营业用途”,因此,即使合同有类似约定,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关于“免责协议”的效力。拼车人事先如果签订免责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发生事故,车主(驾驶员)对同乘人均不承担责任,那么这种约定效力如何?笔者认为,造成同乘人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但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有效。四、拼车的法律风险防范拼车对于驾驶员和同乘人均存在较大风险,对于驾驶员来说,在本车有责的情况下,大多数时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同乘人来说,由于是车人人员,如果发生人身伤亡,则可能由于保险金额较少而面临赔偿不充分的风险。为避免不必
17、要的损失和纠纷,双方都应采取一些事前防范措施。、双方都要谨慎选择拼车对象。尽量寻找亲朋好友或熟悉的老乡,尽可能地知根知底。对于陌生人,则应查验对方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可先见面洽谈交流增进了解,或通过电话、网络聊天工具进行交谈。搭乘人要初步掌握驾驶人的驾龄、开车习惯、技术水平、健康状况、个性、车况以与投保情况,车主也要了解搭乘人的生活习惯(烟、酒等),以免路途中发生摩擦和不愉快。、车主(驾驶人)与搭乘人特别是与无偿搭乘人应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可包括途中各项费用的分担、行程的安排、同乘人的义务(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毒品、宠物,以与携带行李数量的限制等)、发生事故后的责任承担等。
18、书面协议既可减少日后的纷争,亦有利于举证,同时可共担风险。签订协议时,搭乘人可要求车主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主可要求搭乘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互留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车主(驾驶人)应小心驾驶,不能违章、超载,不能随意交给他人驾驶。搭乘人不得要求驾驶人开快车、违章驾驶,不得干扰驾驶人,分散其注意力,应与时提醒驾驶人注意休息,监督驾驶人安全行车,提高警惕,时刻注意不正常状况和危险因素。同乘人都应系好安全带,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车主(驾驶人)要求搭乘人分摊费用应合理,严格遵守非营利的原则。、发生事故后,应努力抢救伤者,与时送医,报警求助,同时保护好现场,固定相关证据。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