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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合同)HF-2007-0201 合同备案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工程名称: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一路 工程内容:土建,水暖,电气,外墙理石砖,消防,防排烟,不含高装,电梯,弱电工程 投资计划或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企业自筹 二、
2、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09 年 6 月 18 日竣工日期: 2006 年 10 月 15 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19 天。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贰仟壹佰贰拾肆万 元(人民币) ¥: 21,240,000.00 元六、组成合同文件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款规定一致。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定义相同。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事项,均按通用条款执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全部义务。
3、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全部义务。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地点:黑龙江省邮政公司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签字盖章 后生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包人:住 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传 真:开户银行:账 号:邮政编码:电子邮箱:承包人:黑龙江省北鸿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 所: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五凤楼屯法定代表人:赵德进委托代理人:电 话:6传 真:6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大支行账 号:560022700287邮政编码:150040电子邮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
4、、总则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定义:1.1 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所订立合同。合同由通用条款第2.1款所列文件组成。1.2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条款。如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没有具体约定,均按通用条款执行。1.3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4 发包人:指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5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
5、履行本合同代表,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6 承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7 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代表。1.8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9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0 监理工程师: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监理工程师,其具体人选和职权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11 造价咨询企业: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
6、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12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指发包人委托负责本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委派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者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监理单位委派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或者发包人自己委派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1.13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1.14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各地、市、县建设局(建委)。1.15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范围内工程。1.16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
7、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款项。1.17 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方法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1.18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经济支出。1.19 工程量清单:指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明细清单。1.20 综合单价: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风险费用。1.21 计价依据:指工程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费用定额、
8、工期定额、补充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概算定额单位估价表、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和设备价格以及有关工程造价调整规定等。1.2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承包天数。1.23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绝对或相对日期。1.2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绝对或相对日期。1.25 分包人: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分包一部分工程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合法继承人。1.26 分
9、包工程:指工程中由分包人实施非主体结构专业工程。1.27 单项工程: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工程。组成工程单项工程名称、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1.28 工程内容:指反映工程状况一些指标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规模、结构特征等,如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长度、跨度、容量、生产能力等。1.29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1.30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用于工程施工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供施工使用任何其他场所。1.31 施工机械: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工程施工仪器、机械、
10、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工程中材料设备。1.32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形式。1.3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责任。1.3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过错而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1.3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客观情况。1.3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
11、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最后一天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37 第三方:除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人员)以外任何其他人或组织。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下列组成本合同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本合同协议书;(2) 履行本合同相关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文件;(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中标通知书;(5) 投标书(报价书)及其附件;(6) 本合同通用条款;(7)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 图纸;(9) 工程量清单;(10)专用条款约定其他文
12、件。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工程师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67条关于争议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3.2 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期间,双方均应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发包人提供工程建
13、设标准或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没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但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约定适用行业工程建设标准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约定适用黑龙江省地方工程建设标准名称。国内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工程建设标准,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有异议时,以中文译本为准。本条所发生购买、翻译工程建设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图纸4.1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需要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和套数(不少于6套)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
14、套数,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承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5、通讯联络5.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申请、批准、确认、同意、决定、核实、通知、任命、指令或表示同意、否定通讯(包括派人面交、邮寄、电子传输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生效。5.2 合同中
15、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发包人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并按约定发送通讯。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另一方以特快专递、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通讯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视为送达。6、工程分包6.1 承包人可以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分包工程应取得发包人同意,但下列情况除外:(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2) 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购买材料设备;(3) 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分包工程。6.2 承包人分包工程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将分包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将备案分包合同分别送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分包人不得转
16、包或再行分包(劳务作业除外)。6.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履行。分包人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应承担连带责任。6.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任何款项证明材料,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应得款项。6.5 无论何种原因,当本合同终止时,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随即终止,承包人应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所有款项。7、文物和地下障碍物7.1 在施工
17、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顺延延误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致使上述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7.2 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已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到其对施工影响,并已在合同价款中予以考虑。本合同未明确指出地下障碍物,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时提出处置方案,
18、监理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并发出施工指令,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顺延延误工期。8、事故处理8.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费用。8.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9、专利权和特殊工艺9.1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
19、费用。9.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9.3 发包人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双方签订本合同后,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工程而复制、使用、传送上述图纸和文件。但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10、联合体10.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该联合体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同和各自责任。10.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主办单位,并由该主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联合体组成
20、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11、保障11.1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负责因其自身行为或疏忽所引起一切损害、损失和索赔。但受保障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损失或损害。因受保障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则损失扩大部分由自己承担。11.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负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施工机械和临时设施所造成损害而引起索赔。12、财产12.1合同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和承包人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实施工程。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将它们移出现场,但用于运送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和雇员运输工具除外。12.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68.3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
21、,则现场所有材料设备(周转性材料除外)和工程,均应认为是发包人财产,而且发包人有权留下承包人任何施工机械、周转性材料,直到工程完工为止。12.3如果承包人依据第68.4款规定情形解除合同,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并赔偿因而造成损失。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和协助。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直到发包人付完款项为止。二、合同主体13、发包人1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施工场地、施工合同备案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
22、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需要;(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满足施工运输需要;(4)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勘察资料,以及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证件除外);(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以书面形式移交给承包人;(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
23、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工作;(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其他工作。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上述工作所需要费用,除合同价款中已包括以外,均由发包人承担。13.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款项。13.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有关资料数量,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提供施工场地。如果未注明时间,发包人应在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时间内给予承
24、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权利。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权利。13.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应按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13.6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应予以赔偿。13.7 发包人不得将工程任何部分及附属设施(如:上水、下水、化粪池、各种管道、道路、围墙、绿化等工程)直接发包给第三方。14、承包人14.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下工作:(1)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完成并保修工程;(2)按合同规定
25、和监理工程师要求提交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报告;(3)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照明、围栏设施及要求标志;(4)按专用条款约定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发包人要求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7)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保护工作;(8)
26、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保证施工场地清洁和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损失和罚款;(9)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其他工作。 14.2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组织施工,且在监理工程师书面要求改正后7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方进行补救,因此发生费用和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4.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并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工程拟采取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如果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改动,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14.4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一套完
27、整图纸、适用标准与规范、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检验时使用。14.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允许范围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或为了配合施工,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则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将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即使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14.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指令,为下列人员从事其工作提供必要配合和协助:(1)发包人工作人员;(2)发包人雇员;(3)监督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如果承包人由于提供配合和协助而增加了承包人工作或支出,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费用;
28、构成工程变更,按合同第57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4.7 承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应予以赔偿。15、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5.1 发包人应任命代表发包人工作现场管理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等。发包人如需更换任何管理人员,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更换无效。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合同规定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职权和履行相应义务。15.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承包人代表,该代表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在
29、专用条款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应遵守其规定。招标工程承包人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人选。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应取得发包人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否则更换无效。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予以答复,否则视为同意。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合同约定承包人代表职权和履行相应义务。15.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职权外,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5.4 除合
30、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职权外,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式授予其临时任命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之前,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6、发包人代表16.1 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一切权力。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人同意外,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另有限制。16.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权力,对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17、监理工程
31、师17.1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以及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7.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和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与合同工程有关材料、设备和工艺,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任何责任和义务。17.3 除属于第67条规定争议外,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专项批准:(1)根据第6.1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2)根据第12.1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移出施工场地;(3)根据第14.5款规定批准承包人
32、设计;(4)根据第27条规定批准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5)根据第31.2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变更指令;(6)根据第41.5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7)根据第53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工作指令;(8)根据第54条规定发出使用计日工工作指令;(9)根据第56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10)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其他事项。17.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指令、批准和通知等。监理工程师提供指令、批准和通知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监理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监理工程师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
33、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承包人书面要求已被确认。17.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承包人可不执行监理工程师指令。17.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15.3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监理工程师代表,亦可将其授权撤回。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对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监
34、理工程师应予认可,但监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材料设备错误加以反对失误而否定该工作、材料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权力。未按第15.3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7.7 监理工程师(含其代表)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应予以赔偿。18、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18.1 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具体人选以及权限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8.2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职权,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计量和计价、工程款调整和核实、工程款
35、支付、结算价款调整和复核,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18.3 除属于第67条规定争议外,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在职权范围内工作,发包人应予认可,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专项批准:(1)根据第53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2)根据第54条规定使用计日工费用;(3)根据第57.1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4)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其他事项。18.4 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核实、调整和通知等指令。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提供指令,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如有必要,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造价工程师口头指令,承包人
36、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48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承包人书面要求已被确认。18.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造价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逾期不作出决定,承包人可不执行造价工程师指令。18.6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义务,或工作出现失误,导致拖延了工期和(或)增加了费用,其增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37、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应予以赔偿。19、承包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19.1 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应按照15.2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并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一切权力;承包人任命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19.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权力,对承包人负责。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工作,承包人应予认可。19.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可按第15.4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一名合适人选,亦可将其授权撤回。临时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对承包人代表负责。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代表授予职权范
38、围内工作,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未按第15.4款规定,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19.4 承包人代表按经发包人认可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工程师发出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有效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抄送发包人。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其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期相应顺延;属于承包人责任,其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20、指定分包人20.1 指定分包人是指根据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依法事先指定实施、完成任何工程分包人。20.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应当取得承包人同意,指定分包人是承包人分
39、包人,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20.3 由于指定分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由指定分包人和发包人承担过错责任。21、承包人劳务21.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确定人员,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人员中招聘雇员。21.2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为其缴纳相应保险费用,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雇佣期间,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1)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采取合理卫生和安全防护措施,保护雇员健康和安全;(2)保证雇员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3)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4)雇员和发包人现场人员应佩戴工作证(
40、或标牌、胸卡等)上岗。工作证(或标牌、胸卡等)应由承包人发包人共同签发。21.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如需在夜间施工,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无特殊原因,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周围环境,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工程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作业,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21.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游行等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应赔偿发包人损失,工期不予顺延。因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而引起承包人拖欠其雇
41、员工资一切责任,由发包人承担。21.5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技能和经验人员。对有下列行为任何承包人雇员,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撤换:(1)经常行为不当,或工作漫不经心;(2)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3)不遵守合同约定;(4)有损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行为。21.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预防措施,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无序、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员生命、财产安全。21.7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统计表,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各等级雇员人数等。三、担保、保险与风险
42、22、工程担保22.1 为正确履行本合同,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前明确履约担保有关要求,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2.2 履约担保有效期,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22.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此项索赔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须征得承包人同意。22.4 承包人按第22.1款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
43、包人提交与履约担保等值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支付保函所发生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2.5 支付担保有效期,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量保证金以外全部款项之日止。承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14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发包人。22.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说明导致此项索赔原因,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约定在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并无须征得发包人同意。22.7 发包人承包人均应确保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要求。若合同一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另一方可向其索赔担保全部金额
44、。22.8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方式和责任等事项,并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23、发包人风险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发包人风险为:(1)由于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财产(除工程本身、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外)损失或损坏;(2)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除承包人外)疏忽或违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损坏;(3)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工程或其部分造成损失或损坏;(4)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设计造成对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损失或损害。24、承包人风险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风险。自开工之
45、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承包人风险为:除第23条和第25条以外人员伤亡以及财产(包括工程、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但不限于此)损失或损坏。25、不可抗力25.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罢工、停工、爆炸、火灾,当地卫生部门规定,以及专用条款约定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25.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抄送造价工程师。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