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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困难与对策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困难与对策摘要本文认为,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困难在于上市前的企业旧体制被上市公司沿袭下来,比如全部者缺位,政府对上市公司的过多干预等等问题仍旧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因此,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须要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本文提出,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最终,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但由于公司法形成于我国安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许多方面已经不适应建立健全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因此,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越来越多的人相识到,完善而有效的公司治理
2、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十年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经验了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发展过程。特殊是近几年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加强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证券市场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高级组织形式,其通过严格的规则要求、透亮的监督机制、市场化的激励手段等等大大地促进了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改进和完善,有力地推动了中国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但是,目前中国经济尚处于由安排向市场的转轨过程中,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证券市场还是一个新兴市场,这些都确定了中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优化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任重而道远。一、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困难所在我国经济学家吴敬琏认为:“所谓
3、公司治理结构,是指由全部者、董事会和高级执行人员即高级经理人员三者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在这种结构中,上述三者之间形成肯定的制衡关系。通过这一结构,全部者将自己的资产交由公司董事会托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对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奖惩以及解雇权;高级经理人员受雇于董事会,组成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执行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经营企业。”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为:第一,在股权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完全解决“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问题。在国有股“一股独占、一股独大”的状况下,董事会是由第一大股东所限制的,第一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越多,其所占有的董事会席位也越多,而这第
4、一大股东一般是国家股或受政府限制的法人股。在此股权结构下,在董事会中形成了代表国家股或政府限制的法人股的“关键人”(Keyman)限制局面。这就很难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使新建的公司往往换汤不换药,仍旧由上级主管机关限制,成了所谓“翻牌公司”。而现在的上市公司虽然汲取了一些非国有股份,但其中不少公司由于国有股所占份额仍旧过大,非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发言权很小,他们的利益往往难于得到保证。其次,上市公司经理班子与董事会高度重合,或者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从而导致“内部人限制问题”。众所周知,现阶段我国发展证券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其他的目标都要听从于此。正因为此,目前我国的
5、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由国有资本相对或肯定控股。国有上市公司作为名义上的现代股份公司,虽然都设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所组成的企业组织管理机构,但其中大部分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成员几乎就是由原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原班人马组成:有些是原来的厂长担当新公司的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有些则是由原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象征性地派出一名董事长,而由原厂长担当总经理。绝大多数公司的监事会主席都是原企业行政首长的助手,或工会主席,或党委领导。在这种存有明显缺陷的组织结构下,经理层受不到严格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上市公司“内部人限制”的产生和强化也就自然而然了。第三,作为上市公司重要资金来源的债权
6、人如商业银行对公司实施的监控作用较小。由于受到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商业银行不能持有公司的股权,导致银行不能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治理;另外,在公司法的规定中,董事、监事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解除了债权人在公司正常经营条件下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途径;最终;我国商业银行自身产权结构的特点也确定了银行的经理人员缺乏足够的动机去争取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第四,我国上市公司的薪酬结构比较单一,不能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起到足够的激励作用。总体上看,上市公司经理的激励机制缺乏动态化,强度太弱,个人收入和公司业绩未建立规范的联系。不少企业经理人员在有利益冲突的状况下,往往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决策,为自己谋取私利,明显损害
7、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实行什么样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公司经理人员根据股东的利益行事,有待进一步探究。阻碍我们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症结原委在那里?笔者认为,首先,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大都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公司上市之后,领导体制、决策过程照旧,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照旧,经营机制、政企关系照旧,没有完全超越旧体制。因此,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有赖于政治、法律和经济体制的配套改革,特殊是政府职能要相应转变,在企业上市之后,仍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干预企业的做法是行不通的。不能简洁地认为,只要公司改制胜利上市,就会自然而然地根据规范的公司机制动作。其次,在传统公司治理结构下的既得利益者有意及无意的
8、阻挠。这些既得利益者包括上市公司的原主管部门的官员,改制前的有关公司管理人员等等,假如新的公司治理结构损害了他们的既得利益,自然会受到他们有意及无意的阻挠。最终,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阅历可资借鉴。虽然,国外进行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已有多年的阅历,但由于“美英模式”和“德日模式”孰优孰劣,哪种模式更适合中国的国情,尚无定论。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须要时间来鉴别优劣。对于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取得一样的观点有:通过国有股减持和国有股流通,降低股权集中度,削减目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弊端;培育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增加董事会的功能;培育有效的公司限制权市场和经理人才
9、市场;建立市场化的、动态化的、长期的激励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供应相应的法律框架等等。本文着重谈到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及修改公司法已成当务之急这两个重要问题。二、有效运作的董事会是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关键从权力机构的设置上看,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需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形式上属于双层委员会制度,即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和在肯定程度上代表相关利益者(职工和社会利益)的监事会构成了公司治理系统。但是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相互之间不具备干脆任免、限制的权力,尤其是监事会在法律上只是被给予了有限的监督权力,就其作用来看,最多对行
10、为不轨的董事进行“弹劾”,但没有罢免董事的权力,缺乏足够的制约董事行为的手段,因此在实践中公司法给予监事会的监督权通常流于形式。所以,从实际限制权来看,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系统又可以归为单一委员会制度,因为只有董事会可以干脆确定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代表股东利益,向股东大会负责,是“股东导向型”的治理模式。但我国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又没有要求建立一般单一委员会制度所具有的独立董事制度。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权力设置中,缺乏足够的制衡机制以监督董事履行诚信、勤勉和谨慎义务,董事会的构成为限制上市公司的关键,也是确定上市公司能否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就目前国内经过股份制改造上市的公司董
11、事会的实际状况来看,存在明显的不足:一方面是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的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则是经营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据优势的格局,于是管理层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依据实证分析,1998年我国上市公司中内部人限制制度(即内部董事人数董事会成员总数)为100的有83家,占样本数的204;50以上的公司占782;在所选530家样本上市公司中,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有253家,占样本总数的477,可以说,董事会事实上很大程度地驾驭在内部人手中。这种局面的产生当然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过分集中有关,同时也与第一大股东对董事会过分渗入,第一大股东与上市公司“混为一体”,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失
12、去应有的独立性有关。董事会作为全部者股东和经营者经理阶层间的重要枢纽,若不能较好地实现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应有的作用,则对股份公司的长期发展和爱护外部股东利益危害甚大。从实际状况分析,需解决以上问题其核心要素在于保证董事会相对独立于公司控股股东、内部经理阶层,从而保证董事会独立推断公司事务、决策公司经营。大股东限制或内部人限制董事会,都会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平衡。因此,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分别,即将公司的“立法”系统和“执法”系统分开,或许能够部分地解决公司内部制衡缺乏的问题。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是否应当分别,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从托付代理理论来说,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代表,与总经理的职位之间是监督
13、与被监督的关系,假如两职合一,就意味着总经理自己监督自己,而且导致董事会被内部人限制,为了维护董事会监督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两职应当分别,并且两职分别有利于削减关联交易,防止控股股东侵害其他小股东的利益。而现代管理理论认为,两职合一有利于作为公司资产“管家”的总经理提高创新和开拓实力,使企业适应不断改变的市场环境,刚好决策,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还有一种基于资源依靠假定的理论认为,两职是否合一,要依据企业详细面对的环境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地确定两职分别好还是合一好。一个有效动作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究竟具备那些特征呢?首先从它的人员构成看,董事会多数成员应当是本公司各类股东的代表,避开一种类型股东垄断董事会的状况,而且,代表非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