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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工作,保障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管理条例省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导那么(试行)(建村发2017412号)关于推进2020 年度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 于进一步推进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应当遵循 “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因地制宜、注重实效
2、”的原 那么,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 建立县住建局行业主管、县财政局资金保障、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县水务集团统一运维管理、 村级组织配合、村民参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 体系。(一)县住建局作为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县农村生活 污水治理工作,传达、部署省市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精神 和要求,监督、考核具体工作任务的落实。负责管理农村生活污 水治理设施运维监管服务平台,指导监督乡镇(街道)填报农村 生活污水治理基础信息、运维单位填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 维台账,开展对运维工作的日常监督、抽查、考核,审核县水务 集团年度
3、电费报表及设施大修台账。(二)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运行维护的资金保障,加 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监管。(三)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全县农污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工 作的监督管理。(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日 常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信息填报工 作、落实属地群众信访及投诉问题。指导催促村级组织、农户按 职责对接户设施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包括接户设施堵塞的清 理,接户设施破损的修复,新建住宅的雨污分流及户管接入主管 等工作。做好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及豆制品、番薯面、 腌菜、酿酒等经营活动排水户的排污接入协议签订工作,以上排 水户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
4、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 设相应的污水收集及预处理设施,保证排入的污水符合国家和省 规定的排入标准。同时做好标准化运维质量的复核及备案工作。(五)县水务集团作为政府指定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应按相关规范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开展工作,并与县住建局签订运 行维护服务合同。主要负责做好设施日常运行管理、维护、进出 水水质检测、水量监测、大修、问题整改等日常运维工作,确保 设施运行良好,台账记录完整;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做好设施标 准化运维工作;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基础信息的填报工 作;配合监管单位开展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主管部门部 署的省市县运维工作任务;做好指定用电账户的年度电费统计报 表
5、制定并及时报送县住建局;做好年度设施大修费用的台账资料 整理归档并及时报送县住建局。(六)村级组织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 下,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 备更换等;完善村规民约,引导、催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 村民自觉管理接户井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 等。村民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接户 设施的养护、维修。第三章运维管理第五条 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由县水务集团实施, 本方法中“运行维护单位”均指县水务集团。第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窖井、化
6、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发现损坏及时 修复,检查各类井盖的完整性、平安性。(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窖井、化粪池、调节池、出 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 查,发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并定期对出水水 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响 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县住建局报告。第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到达以下 要求:(一)管道窖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乡镇 私自接管;客井与井盖完好
7、,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 章占压、污水冒溢;隔栅完好无堵塞,无水流漫溢。(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 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四)出水井: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 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 外表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第八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台账制度,台 账内容包括:(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含巡查时间、范围、点位、 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等)。(二)
8、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三)进出水水量、水质观测监测记录。(四)年度维修记录。第九条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每 月向县住建局上报运行维护情况,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 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四)设施设备大修等情况。(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 情况。第十条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终端所在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 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 、责任人监督 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第十一条
9、 县住建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水 务集团应当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同时,积极开展管理信息化应用,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施远程 监控,实时掌握设施运行动态。第四章监督考核第十二条 县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生活 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年度考核。第十三条 县住建局应当从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 效、水质监测、台帐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量化考 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应当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抽测,并将监测结果提供给县住建局。考核实 施细那么另行制定。
10、第五章资金保障第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以下简 称:“运维费用”)由企业运行维护费、设施运行电费、设施大 修费和运行维护管理费四局部组成。运维费用由县财政局结合浙 建 20204号关于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费用 指导价格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价格指南”)测算要求进 行保障。县住建局向县财政局做好年度运维费用申报和落实工 作。(一)县水务集团每年9月份制定下一年运维费用计划报县住建局审核。(二)运维费用中的设施运行电费、设施大修费根据价格指 南要求采取实报实销制。设施运行电费根据水务集团指定账户中 的运行电费账目结算。设施大修费用由水务集团提出申请经住建 局批准后组
11、织维修。第十五条 县水务集团应当加强对运维费用的使用管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第六章宣传与培训第十六条 县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和鼓励公 众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高社会和受益群众对农村公共 设施的保护感和拥有感。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应定期组织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运维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平安、设施运行操作等方面的培训, 以提高设施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第七章村规民约第十八条 各受益村基于本村实际,结合本管理方法,将农 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相关内容写入本村村规民约。村规民约 中应明确村内污水设施保护事项,包括如下方面:(一)在污水构筑物终端、泵站等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 动、破坏和侵占污水处理设施。(二)不得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酒糟、豆腐渣、蕃薯粉 渣等废渣。(三)定期对住户化粪池和接户管进行清理。(四)新建住户污水要根据雨污分流要求接入污水系统。第八章附那么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2022年8月18日起施行。县农村生 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方法(试行)同时废止。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