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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研工程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推动我校科研工作持续、稳定地开展,提高科 研水平,规范科研工程管理,为广大教职工营造良好的科研环 境和科研气氛,引导科研工作为学校开展和地方经济建设服 务,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学校科技与产业处(以下简称科技处)是对我校科 研工作和学术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学 校的各级各类科研工程,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部)对本单 位的科研工作负有相应管理责任。第三条科研工程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年度、近期科研 工作计划和中、长期科研开展规划;指导科研选题,组织工程 申报;负责审批科研相关合同;催促、检查科研工程的实施进 展;开展科研成果的验收、鉴定与
2、推广应用;进行科研统计与 总结等。第二章工程的来源与管理第四条科研工程的来源:(一)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工程等各类纵向立项课 题;(二)我校承接的由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工程,包 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三)校立科研工程。第五条科研工程的选题、申报、实施、验收、鉴定、报奖 及推广应用等由科技处、工程所在院(部)和工程负责人共同 组织。第六条科研经费管理由学校制定科研经费管理方法进行管 理。国外机构及国外企业委托工程按相关国际惯例和合同约定 进行任务与经费管理。第七条科研工程实行工程负责人制。工程负责人承当工程 实施及按期完成的直接责任。第三章选题与立项第八条申请、省部
3、、市厅级等纵向计划科研工程,需按照 有关的规划、计划、工程指南或招标公告及申请和投标方法, 认真填写有关申请书或投标书和表格,经院(部)审查后报学 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审核后统加盖学校公章、法人章,再上报 至有关的科研计划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科研工程,工程负责人应与委托单位充分协商,按照公平原那么确定责 权利,经科技处审核后统加盖学校科技合同章和对方合同章。第九条为维护科研工程选题立项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工程 申请者需严格按照有关申请方法按时申报;对于质量差、不按 时申报以及存在纠纷的工程,科技处不予受理和。凡因主观因 素导致在研工程未按时完成者或因完成质量较差而造成影响 者,科技处三年
4、内不受理和该工程负责人申报的工程。第十条科研工程在立项时要做好方案论证报告,报告要求 科学、可行。其内容主要包括:(一)国内外现状及开展趋势;(二)主要研究内容、目标、技术关键;(三)试验研究方案及时间安排;(四)预期研究成果及其水平;(五)社会经济效益预测;(六)已有工作基础、人力、物力条件;(七)经费概算及用途说明、经费来源及归还计划等。第四章科研工程的过程管理第十一条科研工程负责人应由学科骨干或具备较强业务能 力的教师和科研人员担任,负责工程的实施和完成。工程组成 员应明确分工,在工程负责人的领导和协调下完成相应的研究 工作。院(部)主管领导和科技处有责任催促、检查工程执行 情况。第十二
5、条科研工程立项后,应按科研工程下达单位的要求 填报详细的工程任务书。第十三条科研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 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高质量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 的科研工程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平安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 身、财产平安。第十四条科研工程经费预算调整要求。(一)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当单位变更等应按原程 序报财政部批准。(二)相关科技计划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 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按原程序报科 技部批准。(三)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 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 整。(四)在课题总预算不变的
6、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 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 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经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审查 后向学校科技处提出申请,由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审核并报校长 审批后生效。经过审核批准的预算调整,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 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五)课题在执行期内原那么上仅允许调整预算一次;一经 批准,需严格遵照执行。课题验收前半年内原那么上不允许调整 预算。第十五条科技计划工程经费预算调整校内申请及审批流 程。(一)我校作为依托单位承当的课题,申请调整预算:由 课题负责人填写XX大学科研经
7、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以下 简称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查后报送科技 处,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呈送校长审批。(二)我校作为依托单位承当的课题,合作单位申请调整 经费:由合作单位正式向我校行文提出调整申请。课题负责人 同意并填写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科研负责人审查后报送 科技处,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呈送校长审批。如果该 合作单位调整预算需同时调整其他合作单位预算的,课题负责 人办理调整预算申请时需同时附其他合作单位同意调整的证 明。(三)我校作为合作单位承当的子课题,我校需要调整预 算:由我校子课题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所在单位主管科研 领导审查后报送科技处,科技处会同财务处审核通过
8、后呈报校 长。经校长审批后再向课题依托单位申请。第十六条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绩效发放按照学校绩效考核办 法执行。第十七条工程实施过程中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按照学校相 关管理方法执行。第十八条工程开展过程中关于立项情况、课题组成员组成 情况、经费到账情况、人员调整、工程执行情况等信息均应在 校内一定范围内实现公开。第十九条科研工程一旦立项或签约,需按期按质完成,不 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假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工程负 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所在院(部),签署意见后报科技 处,由科技处会同相关部门与工程委托方协调处理。按申报、 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工程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 断研究工作,应
9、在离开工程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 器设备等移交工作。工程负责人因各种原因调离学校,应事先 提交更换科研工程负责人的书面报告,经所在院(部)签字盖 章后报科技处备案。第二十条对因各种原因确知完不成任务目标的科研工程, 院(部)要催促工程负责人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报科技处,由 科技处会同有关部门与工程委托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对因未完 成任务目标造成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严 肃处理。第五章科研工程的检查和验收第二十一条工程完成过程中形成与工程内容有重要关联的 论文等成果应署名“XX工程资助”字样,并可作为工程验收 结题的支撑材料。第二十二条科研工程的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或取得重
10、 大进展,工程组应及时报知所在院(部)和科技处。第二十三条科研工程按期完成后,工程组应及时向学校科 技处提交完整的结题材料(根据具体工程要求而定),经科技 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合同方办理验收、评审、鉴定工作。第二十四条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原那么上 不应超过工程任务或合同书规定截止时间一年。第二十五条科研工程从申报到结题鉴定全过程中,如有违 反学术道德等行为的将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按学校相关 方法处理。第二十六条根据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工程结束后工程组应 及时向科技处提交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技术档案的内容包 括:工程申请书,技术合同,验收报告,论文、技术文件、图 纸资料、专利证书及技术鉴定证书等。第六章附那么第二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上级相关管 理方法相违的地方,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本方法由学校科技 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