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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款便捷支付告知书一、执行款快捷支付(以下简称快捷支付)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特 别是外地当事人领取执行款,降低当事人诉讼本钱,加快执行款流转 而采用的一种有条件的执行款支付方式。二、快捷支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可采用:1、收款人为金额给付的执行案件当事人。2、申请执行人是个人,不能亲自到法院收取款项的。3、申请执行人是企业、单位(银行账户户名与执行依据上的当 事人名称不符的行政单位除外)。三、使用快捷支付方式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经本人(单位)签 名(盖章)确认的收款银行账户资料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交本院审核。 其中申请执行人是个人的,银行账户资料是指其本人名下的I类银行 卡
2、(或存折)账户;申请执行人是单位的,银行账户资料是指其单位 名下的银行账户。四、原那么上快捷支付申请需由申请执行人亲自提出申请,并填写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确需代办的,应由 具有代办收款权限的代理人代为填写。申请执行人为个人,授权委 托书还需经公证处公证或由我院在编审判、执行人员签名确认当庭 授权。五、本院依照申请人的快捷支付申请,将执行款通过银行转账方 式汇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后,视为申请人已确认签收该笔款项。六、如因申请人提交资料有误,导致执行款转账错误或流失的, 相关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当。七、为确保申请人收款的合规性和平安性,建议申请人在条件许 可的情况下亲自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而无需申请快捷支付方式领取 款项。签名(盖章):以上内容本人(单位)已全部阅读,并完全理解其内容。日期: 年 月 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款收款账户确认书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款快捷支付告知书,现申请并同意法院将(20)粤2071执曼执行到位的执行款采用快捷支付方式,通过银行转账划入以下本人(单位)名下的银行账户:户 名:账 号:开户银行:银行 省 市 分行 支行本人(单位)承诺:法院将案款划入我(单位)指定的上述账户 后,确认我(单位)已收款,以后无需再提供收款收据。申请执行人签名(盖章):联系 :代理人签名: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