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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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 风 区一、部门职能及职责第 1条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建设、职工操作技能培训和本单位所需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考核工作。第 2条 负责已采区、已采工作面、盲巷及其它需要进行封闭巷道的封闭工作。第 3条 负责井下局扇安装位置的划定,参与局扇安装后的验收,掘进工作面风筒的延接、维护与废旧风筒回收。第 4条 负责矿井风量调配,填制各种“一通三防”图纸、报表、台帐和记录。第5条 负责井下通风设施的建立、验收、维护与拆除,确保通风系统经济、合理、可靠。第 6条 负责按规定设置、报批井下瓦斯检查点计划,并按设置点及检查次数的要求进行瓦斯巡回检查。第7条 负责井下各种“一通三防”牌板的悬

2、挂、填写、维护、移挪和回收。第8条 负责井下瓦斯超限或临时停风时,现场人员的撤离和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工作。第9条 井下瓦斯超限,浓度小于3%时,负责制定措施排放,浓度大于3%时,协助救护队进行排放工作。第 10条 负责火工品的入库、发放,炸药向采掘工作面运送过程中的沿途护送,火工品在采掘工作面的管理等有关火工品管理工作。第 11条 负责装配引药、一炮三检、装药、联线、检查线路、通电起爆等规程规定的爆破管理工作。第 12条 负责井下石门、主要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工作面20米以外)的洒水灭尘工作。第13条 负责井下所有净化喷雾、转载喷雾(掘进工作面出货系统及采煤工作面运输机机头、转载机头

3、除外)、放炮喷雾(掘进工作面除外)的安装、使用和维修工作。第 14条 负责煤层深孔注水,并做好记录及效果检验工作。第 15条 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反风演习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第 16条 负责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的设计、安装、维护、校验、拆除、传输数据及打印报表等工作。第 17条 负责通风仪器仪表的使用、维修、校正、发放等管理工作。第 18条 负责井下消防材料库的装备、管理工作。第 19条 负责做好巷道贯通前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工作。第 20条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并负责向本单位职工贯彻。第21条 配合技术科编制年度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并负责向本单位职

4、工贯彻学习。第 22条 参与采掘设计、作业规程、技术安全措施的会审、复审工作,并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贯彻、考核。第 23条 协助机电科进行风机倒换、主扇风机叶片角度调整、反风设施检查维修、主要扇风机性能鉴定等工作。第24条 负责瓦斯通风调度及监控中心管理,根据井下采掘动态变化,及时调整通风系统,保证各用风地点的用风需求。第 25条 负责井下瓦斯、风速等各类传感器的监测监控,确保系统稳定、灵敏、可靠、准确无误。第 26条 负责井下煤层自燃预防工作。第 27条 负责老空巷道探放水、掘进施工巷道探煤打钻工作。二、岗位责任制通风区长通风区长是通风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

5、责。通风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 1条 负责煤矿一线“一通三防”等组织、管理工作。第2条 积极配合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一通三防”有关规定,搞好本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第3条 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 “一通三防”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按时组织科室(区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替审查中要严格把关,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合理。第6条 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要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

6、求。第7条 在参与审查的煤矿有关具体安全措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一通三防”新技术,开展 “一通三防”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一通三防”工作水平。第9条 每日对报送总工程师、矿长签字的各类通防报表进行审阅、把关。第10条 监督分工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第11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通防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第12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第13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第14条 组织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15条 组织对防灭火系统、设施

7、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确保正常工作。第16条 制定预防瓦斯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第17条 定期组织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第18条 及时检查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安全监控系统(设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第19条 组织拟定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通风阻力、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第20条 采取措施保证煤矿测尘、测风、测瓦斯的准确、及时性。第21条 参与编制和实施矿井“一通三防”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第22条 负责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开展工作。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8、。第24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进行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5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

9、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6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防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7条 对煤矿生产一线“一通三防”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8条 煤矿企业在“一通三防”方面因为管理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区长应负主要责任。第29条 在煤矿有关“一通三防”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未组织制定本科室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通三

10、防”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 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通防设施施工和维护,不能够保证矿井通防系统的稳定、可靠,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通风设施、设备,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尘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未及时组织人员对防灭火系统、设施进行及时检查、有效维护,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未按规定建立火区管理制度、技术档案、 及时组织人员对火区进行定期检查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预防瓦斯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7

11、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的通风系统调整等工作,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3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40条 煤矿所用的通防仪器仪表、监控系统 (设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未按期进行检定和标校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4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42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第43条

12、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通风区支部书记通风区党支部书记是通风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风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胜任本工作,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配合区长组织本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第3条 抓好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的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第4条 经常组织全区安全学习,对从业人员进行安

13、全思想教育,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及矿上的一系列指示精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第5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区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第6条 监督全区管理人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并督促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7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第8条 监督本区团支部工作开展情况。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10条 协调党、政、工、团之间的关系,保持工作上的密切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努力完成矿党政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二、责任追究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区党

14、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区党支部书记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3条 通风区在生产过程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

15、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通风区党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第14条 不能及时参加区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通风区党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第15条 未及时安排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思想教育、从业人员培训,通风区党支部书记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区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7条 通风区团支部工作滞后,通风区党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在通风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通风区党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第1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通风区技术副区长通风区技术

16、副区长是通风区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通风区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开展“一通三防”技术管理等工作。通风区技术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保证通风区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 条 组织编制矿井通风区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进行。第3 条 负责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区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第5条 协助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通风区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

17、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风区长提出具体意见。第7条 编制和组织(参与)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通风阻力、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第8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

18、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下的,依法给予通风区技术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 在编制的“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3条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通风阻力、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要负直接责任。第14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

19、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重要责任。第15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风区长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的,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不到位,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在通风区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区技术副

20、区长负直接责任。第20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风区技术副区长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通风区技术员通风区技术员在区长的领导下抓好通防技术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知识,胜任本岗位工作,并依法经过培训。一、 岗位职责第1条 配合通风区技术副区长在进行“一通三防”管理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负责编制通风区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保证通防工作正常进行。第3条 参与编制

21、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确保设计符合规定要求。第4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安全问题,及时向区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第5条 协助通风区技术副区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第6条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风区长提出具体意见。第7条 参与编制和组织实施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通风阻力、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各类鉴定方案。第8条 负责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整理工作。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 责任追究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区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

22、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区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 在参与编制“一通三防”专项设计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通风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第13条 编制的反风演习方案、瓦斯等级、通风

23、阻力、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等鉴定方案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风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第14条 未及时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对治理未进行监督的通风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一通三防”状况向通风区长提出具体意见的,通风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在参与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风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第18条 通风区技术员对煤矿“一通三防”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重要责任。第

24、19条 在通风区技术管理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通风区技术员负重要责任。第20条 未按规定及时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通风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1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区技术员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区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22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通风队队长通风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队在矿井通风工作中安全管理工作。通风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

25、岗位职责第1条 保证在通风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组织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计划。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置工作。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7条 合理调配本队的劳动力配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第8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通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第9条 组织好矿井通风设施

26、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第10条 组织开展好区队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第11条 负责组织制定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12条 监督本队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第13条 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第14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其它岗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18条 组织落实本

27、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19条 发现一通三防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区区值班人员,并及时消除隐患。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务。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 “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风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风队队长降级直接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

28、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仿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通风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5条 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通风队队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

29、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6条 通风队队长对煤矿井下通风设施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通风队队长负主要责任。第28条 没有按照通风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通风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 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

30、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33条 通风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规定以及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通风队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通风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综防队队长综防队队长是煤矿综合防尘

31、工作安全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是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综防队队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综合防尘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负责煤矿井下“综合防尘”的组织、管理工作。第2条 积极配合通风区长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综合防尘”有关规定。第3条 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综合防尘”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4条 按时组织本队人员进行学习,开展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第5条 在进行煤矿生产及接替时,确保矿井防尘供水系统合理、可靠。第6条 在“综合防尘” 设计、措施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

32、求。第7条 积极推广“综合防尘”新技术,开展“综合防尘”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综合防尘”工作水平。第8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其它岗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第9条 负责安排并及时进行防尘设施的施工和维护,保证矿井防尘系统的稳定、可靠。第10条 负责及时按计划安排进行矿井的防尘供水管路改造等工作。第11条 经常深入现场,组织人员检查防尘设施、设备,确保其完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第12条 组织制定预防煤尘积聚的措施,并监督实施。第13条 定期组织开展“综合防尘”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煤矿“综合防尘”方面存在的隐患,并及时安排整改。第14条 及时检查所用的防尘仪器、仪表的完好情况,按期

33、进行检定和标校。第15条 组织拟定煤尘爆炸性、煤的自燃倾向性等各类鉴定方案的编制和实施。第16条 保证测尘工作的准确、及时,消除煤尘堆积现象,将粉尘浓度控制在国标范围内。第17条 负责煤矿综合防尘质量标准化的开展工作。第18条 发现一通三防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区区值班人员,并及时消除隐患。第19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20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综防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

34、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综防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3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防尘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 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

35、4条 综防队队长对井下“综合防尘”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第25条 在“综合防尘”工作方面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综防队队长应负主要责任。第26条 有关“综合防尘”措施设计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综防队队长负重要责任。第27条 未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综合防尘”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综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8条 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的,或未及时组织人员检查防尘系统、设备、设施等,未进行有效维护,综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29条 预防煤尘积聚措施不力,或未进行有效监督的,综防队队长负重要责任。第30条 不及时、按计划进行矿井防尘系统

36、的调整、改造等工作,影响矿井生产的,综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综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未对测尘仪器进行有效检查,致使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综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3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防尘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综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的,综防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重要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监测队队长监测队队长是本队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矿井安全监测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37、。监测队队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条 保证在监测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组织好本队的各项工作,保证完成作业计划。第3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工作任务,布置工作。第4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第5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第6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队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7条 合理调配本队从业人员执照安全生产的需要,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第8条 及时组织安全

38、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矿井监测监控方面存在的问题。第9条 组织好矿井监测监控设备的维护和定期检查工作,并及时上报安全监测监控材料计划,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第10条 开展好区队安全教育,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第11条 负责组织制定各工种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第12条 监督本队安全措施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第13条 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第14条 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定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第15条 负责本队特种作业人员、其它岗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管理。第16条 组织进行事故

39、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17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19条 组织落实本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第20条 发现一通三防各类安全隐患要及时汇报区区值班人员,并及时消除隐患。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务。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 “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队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

40、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队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24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25条 在本队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监测队队长不立即组

41、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第26条 监测队长对煤矿井上、下监测、监控系统、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第27条 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监测队队长负主要责任。第28条 没有按照生产作业计划、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安设监测监控设备的,监测队队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第29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0条 不能保证本队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队有特种作业人员

42、无证上岗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1条 未组织好本队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2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队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第33条 监测队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4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监测监控设备不符合标准规定或不完好,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处理的,监测队队长负直接责任。第3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监测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监测队队

43、长负直接责任。第3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监测队技术员监测队技术员是监测队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监测队长的领导下负责监测队技术管理工作。监测队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一、岗位职责第1条 积极配合队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人作,认真组织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保证矿井监测监控设备齐全,消除监测、监控死角。第3条 掌握工作原理,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安设、调试、维修等工作。第4条 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监测监

44、系统控存在的隐患和不足,及时向监测队队长或上级汇报,提出处理意见。第5条 对新增设的安全监测装置要及时提出技术要求、指导安设和检验工作。第6条 组织好本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第7条 做好监测系统的定期标校管理工作,确保监测系统稳定可靠。第8条 负责监测技术资料管理和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第9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监测队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

45、的。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测队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12条 对矿井监测系统排查出来的隐患未制定有效的治理措施,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第13条 监测队术员对监测队的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第14条 监测队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因为技术原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测队技术员负

46、直接责任。第15条 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置计划、安全措施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测队技术员负直接责任。第17条 监测队技术员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技术资料档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第18条 对于上述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钻机队队长钻机队长在通风区长领导下,对钻机队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是本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第1 条 负责上级各项政策、生产任务、安全规定在本队的贯彻落实。负责向从业人员传达学习矿有关安全文件,以及相关安全措施的具体实施。第2条 负责安全措施在现场的落实,监督全体从业人员严格按安全规定施工操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第3条 熟练掌握所用钻机的基本构造、性能及操作方法,做好钻机、钻具的管理,保证钻机、钻具完好。第4条 负责召开班前会,班前会要首先讲安全,根据具体工作实际安排当班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增强从业人员安全责任心,使安全意识深入人心。第5条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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