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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县辉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公安县辉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公安县南平镇南正街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中介服务(以执照核准的为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伍拾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伍拾万元人民币。第四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责、议事规则第六条 公司设(一)董事(二)经理(三)监事
2、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3、 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11、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12、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议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八条 部门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3、期会议为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第九条 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辉宇公司执行董事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2、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3、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4、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6、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7、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8、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人员;9、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解聘,对股东会负责。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
4、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十一条 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6、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法履行职务。监事履行职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章 公司法人代表
5、第十三条 公司法人代表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2、检查股东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六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第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十六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3
6、、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4、支付股利。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终止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1、股东会决定解散;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消;4、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解散公司的。公司因1、3、4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决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第十八条 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十九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
7、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二十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金;4、缴纳所欠税款;5、清偿公司债务;6、分配剩余财产。第二十一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