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章程范本优质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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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业管理公司章程范本优质资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编辑 优质资料,欢迎下载)荆门市屈家岭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荆门市屈家岭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屈家岭五三大道79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中介服务(以执照核准的为准)。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伍拾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伍拾万元人民币。第四章 公司股东的

2、姓名(名称)第五条 公司由 2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姓名(名称): 程保泉 洪保华 住所: 孝感市开发区 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 身份证明编号: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全部到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时间为: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实际出资金额(万元)比例金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程保泉4080%40货币2021年5月洪保华1020%10货币2021年8月货币年月合 计50100%50第六章 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在股东会上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表决权;2、有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司组织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3、按出资比例分取红

3、利;4、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5、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权;6、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购买权;7、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报告;8、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9、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八条 公司股东履行下列义务:1、按时缴纳出资;2、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3、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补交其差额;4、在股东会记录、纪要等相关的文件上签名。第七章 股东的股权转让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也可以向股

4、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第十条 股东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第十一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的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的,协商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

5、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 股东转让股权可以召开股东会进行决定,也可以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采用书面通知形式的,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构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定的利润率分配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 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权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第八章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职责、议事规则第十六条

6、 公司设(一)股东会(二)执行董事(三)经理(四)监事第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 选定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3、 聘任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4、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5、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8、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制定、修改公司章程;11、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12、聘请或者解聘承办公司验资审议业务的会

7、计师事务所;13、对转让公司股权作出决定;14、对公司为股东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作出决定。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为每年两次,分别于一季度和三季度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第十九条 股东会首期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主持,出资金额相等时,由股东会推荐一名股东召集、主持,依法行使职权。公司成立后,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当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一般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8、。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确认、同意,可以在确认的时间、地点,用确认的通知方式召开临时股东会。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对一般事项进行决定时,有代表公司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就可以形成决议。对涉及到股东股份转让及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等与公司股东个人利益有关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股东不参与表决,由其他过半数股权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决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股东会行

9、使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 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聘任或者解聘由股东会决定以外的人员;11、公司股东会授

10、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聘任、解聘,对股东会负责。公司经理由 担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公司股东会。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由股东或者股东单位代表担任。选举为公司监事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

11、、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法履行职务。监事履行职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章 公司法人代表第二十八条 公司法人代表由公司股东会确定,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依法

12、行使下列职权:1、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2、检查股东会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并事后向股东会报告。第十章 公司的财务会计管理及利润分配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法建立财务会计机构和帐册、制度。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第三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三十一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3、提取5的任意公积金;4、支付股利。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

13、算、终止第三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予以解散:1、股东会决定解散;2、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消;4、经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裁决解散公司的。公司因1、3、4项规定解散的,于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决定清算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第三十三条 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 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

14、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小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公司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3、支付职工社会保障费用和法定赔偿金;4、缴纳所欠税款;5、清偿公司债务;6、分配剩余财产。第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小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清算中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

15、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律、法规清算。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起。在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全部到位之前,公司的股利和剩余财产分配按各股东实际到位出资所占公司实际到位的资本的比例进行。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工会、党组织等组织和机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设立分公司由股东会决定。第四十条 本章程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的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股东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公司法和公司条例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自公司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荆门市屈家岭嘉和物业管

16、理有限责任公司年月日荆门市屈家岭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时间:2021年08月10日地点:公司办公室会议决议:经股东会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1、申报注册公司名称:荆门市屈家岭嘉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地址:屈家岭五三大道79号 3、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中介服务(以执照核定的为准)。4、注册资本: 50万元人民币,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出资实际出资金额(万元)比例金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程保泉4080%40货币2021年5月洪保华1020%10货币2021年8月合 计50100%505、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股东会。选举 程保泉 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兼法定

17、代表人。选举为 洪保华 公司监事。6、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章程。7、全权委托 杜鹃 办理公司注册登记事宜。全体股东签名(盖章)2011年08月16日 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人)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本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住所: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略)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

18、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股东姓名、出费方式、出资额)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

19、财产;(八)其他权利。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超过2/3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

20、事规则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秉;(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

21、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参照以下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比例表决权比例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2次,临时会议由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的董事,或者13以上的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但委托书中应载明被委托人的权限。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第十七条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当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

22、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当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7 人,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任期 2 年,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1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第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23、;(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为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12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

24、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3人,并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1名召集人,监事会中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为2:1。监

25、事会中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 2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五)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 2 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后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

26、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三)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条约;(四)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五)提名公司经理人选,由董事会任免;(六)其他职权。(注:公司设立执行董事而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权参照本条款及董事会职权。)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第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该会计年度终了后60日内送交各股东。第二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下列

27、顺序执行: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向股东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第二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公司。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

28、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第三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应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1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

29、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高安市瑞辉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二章股东各方第二条本合同的各方为:出资人:身份证:出资人:身份证:第三章公司名称第三条公司名称为:第四条公司住所为:第五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500000RMB)。第十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出资贰拾伍万元,出资方式现金,占注册资本的50%,在本协议签订日已足额缴纳。:出资贰拾伍万元,出资方式现金,占注册资本的50%,在本协议签订日已足额缴纳。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成立后,应置备股东名册,并向股东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第五章经营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经营范

30、围是:(以公司营业执照范围为准)。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 股东第十三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2)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3)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股东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4)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监事;(5)参加制定公司章程。(6)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

31、股东转让的出资;(7)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9)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11)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12)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公司合同;(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股金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4)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5)公司登记注册后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逃其出资。(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

32、其他义务。(7)有义务为公司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依照公司法第三章)(1

33、)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节股东会第十九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利机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二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执行

34、董事,并决定其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1)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2)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3)修改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1)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定为每年

35、2月份召开一次,监事或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2)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召开,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执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东代表主持;(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七章执行董事第二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36、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部门的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1)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八章总经理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总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第二十七条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诀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

37、章。6、其它需要明确的职权。第九章监事第二十八条公司设一名监事,监事由股东担任.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进行监督;(3)当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可要求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6)向股东会会

38、议提出提案;(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章公司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规定第三十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39、,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十五天内,应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二节 利润分配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三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执行董事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利润分配时,应当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第三十八条公司当年有盈利时,分红可以一年一次,如分红,则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但经执行董事提议、股东会决议,公司可进行中期分红。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股东各留存一份。自签约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全体股东签字:出资人(签字):_出资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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