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比较(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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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三个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比较内容 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1适用的海上航程第10条,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第10条,1)提单是在一个缔约国签发;2)货物是从一个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或运输合同规定适用本规则。第2条,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a)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b)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c)备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且该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或:提单或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其他单证是d)在一个缔约国签发的;e)规定适用本规则。2适用的合同第1条,2)提单或其他类似的物权凭证;不适用于租约。同左第1条,6)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

2、必是代表物权的提单或其他类似的单证;不适用于租约。3责任期间协议或第1条,5)“货物运输”包括自货物装上船舶开始至卸离船舶为止的一段时间。同左第4条,包括在装货港,在运输途中以及在卸货港,货物由承运人掌管的全部期间。4承运人第1条,1)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契约的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同左第1、10、11条,其本人或以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任何人;包括实际承运人和合同承运人。5索赔未规定第4条,1)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适用于就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所提起的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第7条,1)本公约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适用于就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或迟延交付所提起的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或其他。6承

3、运人的管理义务第3条,1)承运人有义务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恪尽职责,a)使船舶适航;b)妥善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物品;c)使船舶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接受、载运和保管货物。2)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操作、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下所运货物。同左第5条,1)承运人本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义务采取一切符合合理要求的措施避免引起货物损失及相关后果的发生。7承运人的免责第4条,1)除非违反第3条(1)的规定,承运人或船舶对因船舶不适航所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害,概不负责。由请求人负责举证。2)规定了17项可以免责的原因。同左第5条,1)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

4、求的措施,承运人应对因货物灭失或损坏或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责,如果该事故是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的。8举证责任第4条,1)第二款:由于船舶不适航引起的灭失或损害一旦发生,对于恪尽职责的举证责任,应由要求免责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承担。2)第17项,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当负责举证,表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又非由于承运人的代理人或雇佣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同左第5条,除非火灾,承运人有义务证明为了避免损失采取了合理的措施。9火灾第4条,免责,2)第2项:火灾,但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除外。同左第5条,4)如果索赔人能证明火灾是由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过失或

5、疏忽引起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10活动物排除适用同左第1条,5)“货物”包括活动物,但第5条,5)承运人对活动物类运输固有的任何特殊风险所造成的灭失、损害或迟延交付不负赔偿责任。11甲板货排除适用同左第9条,承运人根据同托运人的协议或特定的贸易惯例,或法规的规定可以在舱面载运货物,并应在提单上注明。违反本规定将货物在舱面载运,承运人须对仅由于在舱面上载运而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以及迟延交付负赔偿责任。违反将货物装载在舱内的明文协议而将货物装载在舱面,承运人失去责任限制的权利。12危险货第4条,6)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因知其性质及特征而未同意装运的属于易燃、易爆或危险性质的货物,可以

6、在卸货前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毁坏或消除其危险性,而不予赔偿。并由该托运人负责费用。如已知其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任何上述货物将要危及船舶或货载的安全时,可同样地由承运人将其卸在任何地点,或将其毁坏,或消除其危险性,而不负赔偿责任,共同海损除外。同左第13条,1)托运人必须以适当方式在危险货物上加上,危险的标志或标签。2)类同于海牙规则第4条,6)3)任何人如果在运输期间,明知货物的危险特性而加以接管,则不得援引2)条规定。13责任限制包括:a)货物的灭失或损坏;b)迟延交付第4条,5)除非在提单内另有声明,每包或每单位100。关于迟延交付没有特别的规定。第4条,5)除非在提单内另有声明,每包或

7、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者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中高者为限。根据1979年特别提款权修正案:每包或每单位66667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特别提款权关于迟延交付没有特别的规定。第6条,1)每包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者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中高者为限。2)迟延交付的限额25倍的运费,但这一限额不得超过运费总额以及前款规定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责任限额。14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未特别规定第4条,5)如经证明,损害是由承运人为蓄意造成这一损害,或明知可能造成这一损失害而轻率的采取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无权享有责任限制。第8条,如经证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或其代理人为蓄意造成这一损害,或明知可能造成这一

8、损害而轻率的采取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无权享有责任限制。如有明示禁止,甲板运输得丧失责任限制的权利。15. 改变责任限制的协议第5、6条,允许,并应在提单中注明。同左无权降低,但第6条,4)及第15条,15)规定可以协议增加,并于提单中记载。16绕航绕航的承运人丧失本规则规定的免责和责任限制。第4条,4)为了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任何合理绕航,都不得被认为违反和破坏本规则或运输契约。同左没有特殊规定。第5条,6)除共同海损分摊外,承运人对因在海上采取救助人命或财产的合理措施造成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不负赔偿责任。17提单的内容第3条,3)a)辨认货物的主要标志;b)包数或

9、件数或数量或重量;c)货物的表面状况。第15条,1)规定了提单必须包括的15项内容;2)规定了“已装船”提单;3)本条为非强制性内容。18提单的证据效力第3条,4)承运人收到提单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第3条,4)承运人收到提单所载货物的表面证据,但是,当提单已被转与诚实行事的第三方时,便不能接受与此相反的证据。第16条,3)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装载提单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已转让给诚实的相信提单上有关货物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4)如果提单未载明,则该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如已转让至善意第三方,则为最终证据。19保函的效

10、力未规定同左第17条,2)对包括受让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属无效;3)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是有意欺诈对包括受让人在内的第三方;4)如为有意欺诈,承运人不得享有本公约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 20灭损通知第3条,6)灭损的通知必须在交付的当时或灭损不明显的情况下3天之内向承运人提出。如未提出,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交货的表面证据。同左第19条,灭损的通知必须在交付的当时或灭损不明显的情况下15天之内向承运人提出。如未提出,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交货的表面证据,迟延交付的灭损通知应在60天内提出;承运人必须在交付或灭损发生后的连续60天内提交灭损通知,否则视为未因托运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灭损的初步

11、证据。21诉讼时效第3条,必须自货物交付或应该交付之日起1年之内提起诉讼,否则承运人免除一切责任。同前,但在诉讼事由发生之后,得经当事方同意,将这一期限延长。第20条,一切诉讼须在交付货物之日或应该交付货物的最后一日起2年内提起。如果这一期限届满,但在起诉地国家的诉讼时效并未届满,仍可提起诉讼。但是,所许可的时间不得少于从提起诉讼的人已解决了对他的赔偿或对他本人发出的传票送达之日起90天。22 管辖权未规定同前第21条,1)可以在以下法庭起诉:a)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通常住所;b)合同订立地;c)装货港或卸货港;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此目的指定的任何地点;e)扣船地,但被告提供保证金后则可将诉讼

12、转移至被告请求的由原告选择的前述所指的管辖法院。23仲裁未规定同前第22条,2)租约中的仲裁协议应特别注明并入提单,否则不得对诚实的提单持有人援引该条款。3)仲裁地:a)被告的主要营业所或其通常居所国的某一地点;b)合同签订地,并是在被告营业所、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所在地;c)装货港或卸货港;d)仲裁协议地;e)如未事前协议,当时人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协议仲裁地点。24共同海损第5条,本规则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被视为有碍于在提单中加注有关共同海损的任何合法条款。同左第24条,1)本公约不妨碍有关共同海损的合法规定;2)本公约关于承运人对货物的灭损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也决定收货人是否可以拒绝共同海损分摊和承运人对收货人已交付的任何此种分摊额或已支付的任何救助费的赔偿责任。25冲突条款第3条,运输契约中凡解除或减轻承运人按本规则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的任何条款均属无效。同左第23条,违反本公约的条款无效。如有关货物索赔人由于本条规定使某项条款无效而遭受损失时,承运人得以按公约赔偿。-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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