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2022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2022修订).docx(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怒江彳栗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云南省怒江彳栗便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修订)于2022年2 月19日怒江便便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批准。2022年6月29日怒江彳栗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怒江彳栗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6月29日云南省怒江彳栗便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1999年3月13日怒江彳栗傣族自治州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1999年7月29日云南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第十次 会议批准2011年2月26日怒江彳栗像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批准2022年2月19日怒江彳栗傣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守护好怒江的绿水青山,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平安屏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彳栗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 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 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
3、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开展的原那么。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 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安排财政资金,支持林业发 展。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内的林业管理、监督 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开展改革、财政、自然资 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公安、应急管理、外事 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林业管理服务的相关工作。第七条怒
4、江州全面推行林长制,逐级分区域落实森林资源保护 管理责任。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林业队伍建设和科技 教育培训,培养林业专业人才,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促进林业开展。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开展优惠政 策,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林业生态保护和林业产业开展,谁投资、谁 受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经营利用第十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经营利用的管理, 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第十一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持续监 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及管理数据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森林采伐 限额,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第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
5、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林业建设资 金,资金主要来源:(一)本级财政预算;(二)上级扶持资金;(三)森林植被恢复费;(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五)捐赠和其他资金。第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木材交易市场,完善管理制 度。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木材交 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并做好服务工作。第十四条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6、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外来物种入侵防 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 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第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对从事林业保护、抚育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资金、种苗或者技术扶 持。第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森林进 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科学、规范改造。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 权和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和作价入股,但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十七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植物和微 生物的保护管理,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 境自然生长繁
7、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公益林区、封 山育林区、禁伐区、国有林场等应当设置标志,并向社会公告。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第十九条禁止以下行为:(一)毁林开垦;(二)毁林采石、采砂和采土;(三)盗伐、滥伐;(四)毁林采种;(五)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六)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七)移动或者损毁森林保护标志。第二十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 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不得突破采伐限额。
8、单位和个人投资营造的商品林在采伐限额内的,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采取合适的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制度。采伐林木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 证,并按照批准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房前屋后、自留地上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采伐林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更新造林,更新造林的面积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更新造林应当到达 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
9、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 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乡(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山护林等相关工作。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 公布。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州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 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福贡县、贡山县的高火险期为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3月31 日,泸水市、兰坪县的高火险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5月31日。森 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替代能源建 设,推广使用节柴灶、沼气、太阳能、电能等,减少林木的消耗。第
10、二十七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外来物种防控工作,建立监测预警、 检疫御灾、应急防控体系。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 对城镇、村庄、学校、厂矿、电站、公路、水利工程、桥梁等周围的 造林绿化。第二十九条 提倡种植各种纪念树(林);鼓励单位和个人认种 认养树木。每年5月为自治州高黎贡山生物生态平安保护宣传月。每年6月为自治州植树月。第三十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合理确定绿化造林的树种,鼓励使用乡土树种和林木良种、营造 混交林,提高造林绿化质量。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绿化工程,
11、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林木良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恢复 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 下的罚款;(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造成林木毁坏的,限 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 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 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盗伐
12、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 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 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 五倍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九条第四、五项规定之一,造成林木毁坏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树一倍至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 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 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五)违反第十九条第六项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 木;(六)违反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当。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本条例未作处分规定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分。第五章附那么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公布施行。2011年10月1日公布实施的云南省怒江像俅族自治州 林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方法。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怒江便便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