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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清单主体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发展战略的国土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地质环境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全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工作,监督全市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土地、矿产资源规划、计划的情况。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督查全市违反国土资源管
2、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参及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审核,承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年度计划的管理、各类各业建设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查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情况。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
3、权,负责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总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实施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全市地籍调查、登记工作。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
4、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承担审核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及采矿权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实施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
5、资源储量统计年报、初审登记,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调查,承担压覆矿产资源初审工作。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订、实施全市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地质遗迹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及评价工作。依法征收土地、矿产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
6、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及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及管理国家、省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及监督。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开展对外合作及交流。组织实施国土资源科技发展、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公共服务。协调境外矿产资源勘查,参及矿产资源开发工作,依法审批或审核对外合作区块,监督对外合作勘查开采行为。负责全市测绘单位的测绘资格审查报批和测绘工作证件、测绘任务登记管理;负责市外测绘单位、外国或境外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或及有关单位合作测绘成果目录;负责对外提供测绘成果的审查报批;负
7、责全市测量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审查报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指导县、区及市级有关部门的测绘工作。负责管理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负责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领导班子及系统人员;负责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政策,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地方性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
8、等工作;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纠纷等,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业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林地、林权管理,负责全市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协同市国土资源局
9、指导地方林权登记等工作。责任清单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
10、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筹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3.规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
11、查。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及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
12、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责任主体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若依法作出审查意见并送达,公示许可结
13、果。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跟踪检查;检查其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占地建设等情况。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审批实施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
14、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和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临时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的,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责任主体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严格审查是否属于建设项
15、目或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是否超过临时用地需求申请、是否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对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的,书面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作出临时用地批复并送达用地单位,公示结果。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临时用地使用单位是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在建设项目和地质勘查完成后,是否依法按时进行复垦,拆迁已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
16、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集体土地占用审核实施依据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
17、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及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
18、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及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占用审批手续:(一)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含1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使用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二
19、)项目占用土地1公顷以上2公顷(含2公顷)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其中成都市和民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批准1公顷以上4公顷(含4公顷)以下;(三)超过本款第(二)项审批权限以及其他需要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责任主体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是否符合办理农用地转用条件;审查是否符合占用集体土地的条件,即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
20、建设等用途。3、决定责任:经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转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国土资源厅作出决定后,依法送达并公告公示。4、事后责任:开展监督,检查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建设行为,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情况;根据检查情况及时处理上级主管部门的反馈信息。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改变土地用途审核实施依据1.法律中
21、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出让金
22、,并办理登记。”责任主体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审查改变后的用途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征求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制作并送达核准文件,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改变后的用途使用土地,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
23、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实施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主席令第29号发布)第三十九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
24、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2.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4第29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25、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六十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26、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第六十一条: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因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27、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办理过户登记。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及。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大九届常务委员会公告1999第26号)第四条“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中,设区的
28、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5.部门规章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1号)第四条“要实行交易许可制度和交易预报制度。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首次交易,经交易机构对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初审后,必须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达到转让条件方可进场交易”。责任主体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主要审查是否已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达到法定投资额、工业用地是否形成
29、用地条件;是否存在法定禁止转让的情形。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制作并送达核准文件,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是否存在闲置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情形,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6权力类型行
30、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采矿权审批实施依据划定矿区范围: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
31、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
32、,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采矿权申请: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
33、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变更: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变更矿区范围的;(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三)变更开采方式的;(四)变
34、更矿山企业名称的;(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采矿权转让: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采矿权延续: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
35、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采矿权注销: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责任主体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主要审查相对人是否符合办理审批的主体条件、相关资格条件
36、,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情况等。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制作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保留许可、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4、事后监管责任: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7、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核实施依据1. 1.法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2.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3.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土地使用者签订。4.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者必
38、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5.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6. 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
39、、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第二十三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2.法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3.行政规章协
40、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全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全文责任主体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核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用地条件,用地主体是否符合划拨条件等。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依法送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审批结果。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用地是否符合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是
41、否闲置等情况;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建设占用耕地补充审核和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核实施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及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
42、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
43、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
44、得超过50年。第十八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土地整理所需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3.
45、地方性法规四川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占用耕地单位自行开垦耕地的应当按批准的耕地开垦项目开垦耕地。”第三十条:“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县级、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步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和中低产田土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 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通过土地整理和中低产田土改造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
46、组织制定土地整理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土地整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三十五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一)在成都市、人口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的用地,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建设用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但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
47、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批准;(三)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集镇建设,其占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责任主体泸州市国土资源局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等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相对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耕地补充和未利用地开发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