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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 1.批准名 称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赔偿实施办法共 8页编 号更改单号:编 制日 期审 核日 期确 认日 期批 准日 期2.修改记录版本更改日期变更描述编制审核确认批准A01 目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责任管理体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管理,预防和减少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严防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管理不严、下属单位安全监管不力而造成事故,确保公司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健康,特制订本实施办法。2 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下属单位;适用于对公司本部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
2、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 术语4 引用文件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办法中引用而构成为本办法的条文。本办法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办法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本办法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道路交通、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等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
3、A185-1998)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1991)】5 员工违规行为员工违规行为是指员工未按照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从事作业、处置突发事故所造成人身、财产经济损失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5.1 未按规定关机加工类设备测量加工件的;5.2 未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5.3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操作的;5.4 未按规定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乱丢烟蒂的;5.5 未按规定在登高作业中使用安全带的;5.6 未按规定办理三级动火手续动用明火作业的;5.7 未按规定从事应当持操作证作业而无证操作的;5.8 未按规定发现并报告责任区域内隐患或未排除隐患冒险作业的
4、;5.9 未按规定任意拆除设备设施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灯装置的;5.10 未按规定执行下班前关电、关水、关气、关门、关窗“五关”制度的;5.11 未按规定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违规行为的。6 部门失职行为部门失职行为是指有关部门未按照安全监管平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账户管理要求实施管理的,或者未按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施管理的行为。6.1 安全职能部门失职行为;6.1.1 未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安全工作的;6.1.2 未按规定监督检查依法持证上岗和按期初(复)训的;6.1.3 未按规定督促相关部门对新进、转、换岗位人员三级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的;6.1
5、.4 未按规定对查出的设施设备、仪器仪表、安全装置缺陷,或缺失等隐患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或者报告的;6.1.5 未按规定定期开展全覆盖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未按规定出具隐患排查及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时整改,或者报告的;6.1.6 未按监管平台工作要求进行管理的,或者未在监管平台“隐患排查及现场记录”、“工作提示与通知”栏上登录、发布相关提示信息的;6.1.7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签约单位危险源识别数据信息库的,或者未针对危险源,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相关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现场处置方案的。6.2 设备设施管理职能失职行为6.2.1 未建立健全设备设施(含消防、职业防护、在役检测
6、仪器仪表等)运行安全管理台账、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或者操作规程中未明确安全使用警示条款的;6.2.2 未在危险、有毒有害性场所、设备设施(装置)现场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或者未在现场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应急物资的;6.2.3 未对有关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在役检测仪器仪表、工具等依法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检定并保存相关资料的;6.2.4 未定期开展设备设施安全装置(含职业卫生、环保、在役检测仪器仪表)维护保养的,或者安全装置存在缺失、缺损、失效等未及时进行修复、挂牌警示,或报告的;6.2.5 未建立移动电器、接地装置、避雷装置、防护用具等安全检测维护管理台账的,或者未对上述设施、用具进行
7、定期安全检测、维护保养的;6.2.6 未按照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装接流水作业线电气线路、照明灯具和移动固定用电设备的,或者未采取电器短路、超载、漏接地保护措施的;6.2.7 未在切断电源、采取安全措施,挂牌后进行设施设备调整、检修、清扫作业的;6.2.8 未按规定将有关设备设施安全检验检测检定、维护保养信息登录在监管平台实施管理的;6.2.9 未按规定按期完成隐患排查及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整改任务的,或者不报告整改情况的。6.3 设计工艺管理职能部门6.3.1 未按规定提请办理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的,或者未在建筑物内部装修前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者未在有关设计、生产工艺流程布局文件中明确
8、提出消防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安全性评价要求的;6.3.2 未按规定在冲、剪、压等危险性作业设计文件、工艺文件中明确作业安全具体防护措施的,或者安全操作警示条款的;6.3.3 未按规定在尘毒作业、易燃易爆场所(岗位)设计和工艺文件中明确提出具体除尘毒、防燃爆技术措施方案,或者采取防护措施的。6.4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失职行为6.4.1 未按“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平台账户、实施相关安全工作、信息管理的;6.4.2 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领用、运输、存储、使用、处置实施安全管理的,或者未开展针对性安全教育培训的,或者未在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现场明确标识危险化
9、学品MSDS信息和采取具体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的;6.4.3 未按规定将本单位道路机动车、驾驶员、投保理赔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考核的;6.4.4 未按规定安排应依法持证上岗人员上岗前持证培训的,或者领导干部上岗后三个月内仍未持有效合格证上岗的;6.4.5 未按规定提供、管理和培训、指导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设备设施、劳防用品的;6.4.6 未按规定及时调换职业禁忌症者工种的;6.4.7 未按规定将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6.4.8 未按规定对外来施工单位、承租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或者未把好进场关,开展进场施工
10、安全检查的,或者未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的。7 责任划分原则7.1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实行“谁投资、谁任用、谁主管、谁登陆、谁负责”原则。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各单位法人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其他分管领域负责人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对其分管领域内的安全工作负具体责任。分管安全领域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领导责任。7.2 按照以下六个方面确认并划分事故责任:对设备设施和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管理情况;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管理情况;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管理情况;对安全教育、依法持证人员持证管理
11、情况;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组织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情况;对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监管平台管理情况;对执行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和处罚赔偿规定情况。具体划分如下:7.2.1 有相应设备设施、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要求和记录;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人员持证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对事故直接责任人,按本管理规定8.3处罚赔偿标准的基数额进行处罚赔偿,或者作出解聘处理决定。对事故直
12、接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做承担5%处罚赔偿标准的处理;7.2.2 有相应设备设施、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要求和记录;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但没有相应员工安全培训记录,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按照本规定8.3或8.4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30%、50%、10%、10%的处罚赔偿处理;7.2.3 有相应设备设施、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要求和记
13、录;但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限产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要求和记录;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按照本规定8.3或8.4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25%、45%、20%、10%的处罚赔偿处理;7.2.4 相应设备设施不安全可靠,或者相应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失效;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操作规
14、程,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记录;有相应带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按照本规定8.3或8.4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25%、40%、20%、15%的处罚赔偿处理;7.2.5 相应设备设施不安全可靠,或者相应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失效;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
15、责,失职追责”或没有相应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综合监管管理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按照本规定8.3或8.4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20%、40%、20%、20%的处罚赔偿处理;7.2.6 相应设备设施不安全可靠,或者相应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失效;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现场处置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培训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或者没有相应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记录;或者
16、没有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或者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要求和记录;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按照本规定8.3或8.4对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投资(受托)管理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10%、20%、25%、25%和5%、10%、5%的处罚赔偿处理;7.2.7 相应设备设施不安全可靠,或者相应安全装置检验检测检定失效;或者没有相应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相应操作规程,或者没有相应现场主持方案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员工安全教育,或者没有相应持证人员持证培训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党政同责、
17、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或者没有相应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或者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要求和记录;或者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处罚赔偿规定和记录。按照本规定8.3或8.4对发生事故的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责任人、企业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投资(受托)管理单位职能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5%、10%、25%、30%和5%、10%、15%的处罚赔偿处理;7.2.8 对安全监管部门发出隐患及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时落实整改的,或者不采取预防措施发生事故的,由隐患所在部门负责人、企业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投资(受托)管理单位职能部
18、门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分别作承担15%、20%、35%、5%、10%、15%的处罚赔偿处理。必要时,予以事发企业主要负责人行政警告处理;7.2.9 对发生事故迟报、瞒报、不报的,或者在一个责任年度内重复发生类似事故的,按本规定处罚赔偿标准规定,对事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事故直接损失处罚赔偿标准,作加倍处罚赔偿处理。必要时,予以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行政警告处理;7.2.10 交通事故损失的处罚赔偿额,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故责任(全责100%、主责70%、半责50%、次责30%、无责0%)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扣除保险理赔额)进行
19、。8 处罚赔偿标准8.1 当发现员工存在本办法5员工违规行为5.1至5.11违规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事故的,可对当事人处以不低于100元的经济处罚。8.2 当发现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办法6部门失职行为6.1至6.4之一失职行为且未造成事故的,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域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各处以不低于300元的经济处罚,并予以通报。8.3 当发生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或者本办法7责任划分原则共十款情况之一且造成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下的,对事故有关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按下列赔偿标准金额进行处罚赔偿。安全生产责任处罚赔偿标准查询表 单位
20、:万元序号直接经济损失超额比例处罚赔偿基数处罚赔偿金额1含20-258%99.9610.0410.1210.210.282含15-2010%7.58.358.458.558.658.753含10-1512%55.725.845.966.086.24含5-1014%2.52.993.133.273.413.555含1-516%11.161.321.481.641.86含0.5-118%0.50.5180.5360.5540.5720.597含0.1-0.520%0.10.120.140.160.180.2注:1、处罚赔偿金额=【处罚赔偿基数+(直接经济损失-处罚赔偿基数)超额比例】 2、处罚赔偿
21、金额=所有相关责任人所承担的处罚赔偿金额之和3、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的,按实际直接经济损失处罚赔偿个人最高处罚赔偿限额为5万元8.4 对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或者发生本规定7责任划分原则7.2.1至7.2.10十款情形之一且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或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的,对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事发单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处罚赔偿,按以下规定执行:8.4.1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或者电视等主要媒体曝光社会影响的,给以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2.5%-5%经济处罚,相
22、关部门责任人1%-2.5%的经济处罚,并可处警告或记过处分;8.4.2 发生一起含1人死亡事故以上,或者含2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5%-10%的经济处罚,相关部门责任人2.5%-5%的经济处罚,并可处记大过、降级处分;并可给予管理事发单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上年度1%-2.5%的经济处罚,给予相关部门负责人上年度收入0.5%-1.25%的经济处罚;8.4.3 发生一起含2人死亡事故以上,或者含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或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事发单位主要负责
23、人、分管领域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10%-20%经济处罚,相关部门负责人5%-10%的经济处罚,并可处降级、撤职处分;给予管理事发单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上年度收入1%-2.5%的经济处罚,给予相关部门负责人上年度收入0.5%-1.25%的经济处罚;8.4.4 发生一起含3人死亡事故以上,或者含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事故事件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上一年度收入20%-30%的经济处罚,相关部门负责人10%-20%的经济处罚,并可处降级、撤职处分;给予管理事发单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域负责人5%-10%的经济处罚;给予
24、有关部门负责人上年度2.5%-3.5%的经济处罚。8.5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和事发单位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赔偿处罚决定,由事发单位及其管理单位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和安全生产责任管理规定有关责任划分原则、处罚赔偿实施办法讨论决定。8.6 对发生国务院令第493号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或者按政府、上级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意见执行。9 处罚赔偿程序9.1 处罚程序9.1.1 当发现员工有违规行为,或者相关部门有失职行为尚未造成事故的,由管理单位安全职能部门发出隐患排查及现场检查记录;也可直接
25、发出隐患排查及现场检查整改通知,并按本办法8处罚赔偿标准8.1、8.2规定,出具责任处罚赔偿意见书进行处罚,处罚款由薪酬发放部门予以扣除,意见书详见附录;9.1.2 对屡教屡犯违规行为当事人,管理安全职能部门应当向当事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直接发出隐患排查及现场检查整改通知,要求其所在单位管理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对其教育,并按本办法8处罚赔偿标准8.1规定实施加倍处罚,处罚款由当事人薪酬发放部门扣除。必要时,可按劳动合同有关规定办理解聘、请辞劝退手续;9.1.3 隐患排查及现场检查记录、隐患排查及现场检查整改通知的执行情况和事故处罚款的扣除执行情况,纳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绩效考核
26、管理。9.2 赔偿程序9.2.1 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召开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结论和本规定7责任划分原则和8处罚赔偿标准,讨论决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赔偿处罚决定,并按安全生产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和要求开展“举一反三”工作,逐级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开展“举一反三”工作情况;9.2.2 事发单位安全职能部门按照对事故有关责任人的赔偿处罚决定,给出安全生产责任处罚赔偿意见。事发单位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责任处罚赔偿意见要求,实施行政处罚、扣款,出具行政处罚决定、扣(缴)款凭证,履行赔偿处罚手续;9.2.3 事发
27、单位安全职能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处罚赔偿意见以及行政处罚决定、扣(缴)款凭证等复印件,经加盖企业章后一并上报上级安全职能部门备案,并将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决定登录在监管平台“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栏。10 履职考核管理10.1 公司实行主要负责人年度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制度,评价结论纳入其“年收入奖励”否决性指标之一。有关履职评价办法和业绩薪管理规定,详见相关规定。10.2 根据责任管理规定和与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有关条款,对其完成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条款、重点工作、重点事项和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工作等进行评价打
28、分。10.3 责任处罚赔偿款的收缴与使用10.4 事故责任处罚赔偿款由事发单位财务管理部门代扣,入财务部门总账,单项列支;累计责任处罚赔偿款的30%,可用于安全管理奖励,其余列作安全专项费用。10.5 事故相关责任人的权利10.5.1 事故相关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处罚赔偿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安全生产责任处罚赔偿意见、行政处罚决定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申请调解。10.5.2 当事故相关责任人对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的调解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调解意见结论当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复议,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或者
29、提起行政诉讼;10.5.3 对因工负伤事故直接责任人的赔偿处罚,实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与事故责任赔偿相分离。10.6 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10.6.1 工伤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统计。10.6.2 火灾事故经济损失,按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统计。10.6.3 交通事故经济损失,按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1991)】统计。10.6.4 其他责任事故经济损失,按单位财务部门对该事故处理终结后的实际发生额统计。11 附则11.1 本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11.2 本实施办法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11.3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2 附录安全生产责任处罚赔偿意见书样张安全生产责任处罚意见书承担责任人姓名所在部门一、 责任处罚主要原因1、2、3、 年 月 日 二、 责任处罚意见1、2、3、 单位(章) 年 月 日执行部门执行人执行日期三、 接受责任处罚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