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讨论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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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水利委员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讨论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x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治黄事业科学、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委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监督管理相结合,综合监督管理与专业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主体,对本单位安全

2、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委属各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一定的领导责任。 各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

3、任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每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处室、科室、班组的工作人员应签订本职岗位安全生产保证书或承诺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八条 各单位的安全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改,并按规定做好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四)做好安全隐患台帐登记管理工作;(五)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六)开展安全检查, 杜绝违章

4、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八)建立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佩戴、使用; (十)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 (十一)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第九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 (四)依法为

5、本单位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五)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险,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 (二)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无证上岗等行为; (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

6、报告相关单位负责人; (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 (六)负责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开工审批和竣工验收,督促发放、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七)参与本单位安全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参与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 (八)按规定上报并协助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

7、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利用各种方式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调换工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在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测、评估,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新。第十五条 各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从业人员冒

8、险作业。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第三章 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第十六条 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安全审查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在开工前,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前,须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八条

9、各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隐患,积极参加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制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委安全监督局备案;组织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各单位制定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二)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三)应急救援组织及其人员、装备;(四)紧急处置、人员疏散、工程抢险、医疗急救等措施方案;(五)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六)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七)经费保障。第二十

10、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到位以下安全生产措施:(一)安全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安全照明、消防、救生等设施;(二)劳动卫生设施,包括通风换气、采光、隔热防暑、防寒取暖、防尘防毒、降低振动和噪音的设施等;(三)配置安全生产工作必要的器材、用具,如专用车辆、通信器材、照相、录相器材和噪音、振动、粉尘、毒气等检测设备;(四)生产中应当采取的其它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经费,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经费列入部门财务预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正常开展。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事

11、故隐患,及时处理。黄委每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安全检查;委属单位每季度应进行1次安全检查;相对独立的处级单位和基层单位每月应进行1次安全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生产一线进行安全检查。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对本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较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报告和治理。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专项检查,扩大

12、检查的深度和广度,提高检查质量;国家规定的重要节假日或者重要活动期间也要进行安全专项检查。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通道、安全标志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安全防护效果。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经常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各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13、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具备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本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劳动安全卫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广泛利用网络、报纸、板报、讲座、图片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第四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为强化黄委内部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根据黄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际,按照要求从严的原则,将黄委生产安全事故分为四级:(一)一级事故,是指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者21人及以上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二级事故,是指造成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21人及以上轻伤,或者15

14、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三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死亡,或者4人以上9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20人以下轻伤,或者5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四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9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十一条 根据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大小,将事故分为完全责任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平等责任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本规定所提到的责任事故指平等责任及其以上责任事故。交通责任事故是指主要责任及其以上责任事故。 第三十二条 凡本单位发生的各类事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

15、地有关部门外,无论事故大小,都必须填写黄委生产安全事故(登记)呈报表逐级上报。报告事故可先采取电话上报,再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黄委生产安全事故(登记)呈报表。电话上报:一级事故、二级事故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个小时,但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到委安全监督局;三级事故、四级事故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但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到委安全监督局。 黄委生产安全事故(登记)呈报表的上报:一级事故、二级事故必须在6小时内上报委安全监督局;三级事故、四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上报委安全监督局。 第三十三条 报告事故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

16、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第三十四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要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受伤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现场。必要时启动相应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十五条 事故调查按照事故等级采取分级组织调查的原则进行:(一)一级事故由黄委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配合;(二)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或由委委托有关单位负责组织;(三)四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

17、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作为负责事故处理单位处理事故的依据。第三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三)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四)事故责任的划分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建议;(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三十八条 事故处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一级事故由委作出处理。(二)二级事故、三级事故的处理,由事故发生单位或由委委托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委批复后,有关单位依照相

18、关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二)四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处理,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三十九条 事故处理包含对事故本身的处理和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以及对伤亡人员的赔偿等。第四十条 实行事故“零”统计制度。各单位每月五日前应当将本单位上月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填写黄委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报委安全监督局。每年元月五日前应当将本单位上年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汇总,填写黄委生产安全事故年报表,报委安全监督局当月没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也应当按时上报黄委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月报表,作为“零”事故的依据。第五章 安全生产奖励与处罚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9、、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十二条 凡具备下列必备条件,并具备其它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一)必备条件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成绩显著者; 2、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成绩显著者; 3、全年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成绩显著者。(二)其它条件 1、在本单位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安全生产活动中,成绩显著者;2、在安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方面有发明创造或者技术革新,成绩

20、显著者; 3、在排除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抢救中,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成绩显著者。第四十三条 奖励分荣誉奖和物质奖两种,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荣誉奖分为授予“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称号;(二)物质奖可奖励实物,也可奖励现金。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性质和经济情况,对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奖惩办法。(一)各单位全年未发生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终目标考核加2分;(二)各单位全年每发生1起四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终目标考核减1分,全年每发生1起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终目标考核减2分,全年每发生1起二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年终目标考核减3分;(三)各单位全年每发生1次瞒报或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年终目标考核减2分。(四)以下两种情况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当年评先资格:2、发生一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减分办法同样适用于委机关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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