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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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修订稿第一章 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标准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那么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那么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效劳业务。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合理保证、努力到达以下目标: 一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那么的规定; 二本所和执行业务的工程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第二章 对业务质

2、量承当的领导责任第四条 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当最终责任。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针对以下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适当履行对质量控制制度承当的责任:1在本所内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2本所各级管理层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通过言传身教发挥示范作用;3合理保证本所及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标准;4在考虑客户诚信、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能否遵守职业道德标准等的根底上承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5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标准的人员;6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准那么的规定执行业务,如

3、方案、执行、督导、复核、记录和报告业务;7能够及时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和按照规定期限及要求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其内容保密,以保证其平安性和完整性,以及使用及检索的合规性和便利性;8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相关、适当,并正在有效运行。第五条 由于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对形成和传播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所强调各级管理层的有关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要做到清晰、一致及经常化。这些行动和信息是为了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本所通过培训、研讨班、会议、正式或非正式的谈话、职责说明书、新闻通讯或备忘录,传达这些行动和信息,并将它们充分表达在本所的内部文件、培训资料,以及对股东(合伙

4、人)和员工的评价程序中,支持和强化本所对质量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切实实现高质量的认识。第六条 本所要求领导层要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本所通过以下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1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防止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2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3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本所要求领导层充分认识到,其经营策略应当满足本所执行所有业务都要保证质量这一前提条件。本所针对员工设计的有关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包括鼓励制度的政策和程序,应充分说明本所对业务质量的高度重视。第七条 由于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当最终责任,为保证质量控制制度的具体运作效

5、果,本所主任会计师履行质量控制制度的职责。主任会计师也可以委派适当的人员并授予其必要的权限,以帮助主任会计师正确履行其职责。受主任会计师委派承当质量控制制度运作责任的人员,必须是本所股东(合伙人)并应当具有足够、适当的经历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权限以履行其责任。第三章 职业道德标准第八条 本所所有从业人员在执行业务时应当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那么。第九条 本所所有从业人员执行审计或其他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如及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公司书面声明,并实行回避。第十条 本所所有从业人员执行业务时,应当实事求是,不为他人所左右,不偏不倚地对待有关利益各方,不得因个人

6、好恶影响其分析、判断的客观性。第十一条 本所所有从业人员执行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慎重,对有关业务形成结论或提出建议时,应当以充分、适当的证据为依据,不得以其职业身份对未审计或其他未鉴证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得对未来事项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第十二条 本所所有从业人员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及他人谋取利益。第十三条 本所所有从业人员应于每年年末签署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第四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承受及保持第十四条 本所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承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1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说明客户缺乏诚信;2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

7、任能力、时间和资源;3能够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在承受新客户的业务前,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或考虑承受现有客户的新业务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获取上述信息。当识别出问题而又决定承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具体业务时,工程负责人应在初步业务工作底稿中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第十五条 针对有关客户的诚信,本所主要考虑以下主要事项:1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关联方及治理层的身份和商业信誉;2客户的经营性质;3客户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及治理层对内部控制环境和会计准那么等的态度;4客户是否过分考虑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5工作范围受到不适当限制的迹象;6客户可能涉嫌洗钱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迹象;7

8、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第十六条 本所在评价客户诚信情况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及客户诚信相关的信息:1及为客户提供专业会计效劳的现任或前任人员进展沟通,并及其讨论。2向本所其他人员、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法律参谋和客户的同行等第三方询问。3从相关数据库中搜索客户的背景信息。 第十七条 业务承受及保持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为了降低及缺乏诚信的客户打交道所带来的审计风险。为此本所在承受新、老客户的委托前都应当进展认真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诚信、专业胜任能力、职业道德的标准。 第十八条 对首次承受委托的新客户,要求由一名股东对客户进展评价。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因素:1.客户诚信存在问题或有欺诈、违

9、法行为的迹象;2.客户持续经营状况;3.客户需要、效劳要求和委托动机;4.审计工作范围、时间是否有限制;5.客户会计根底工作及其他可审性问题;6.事务所的独立性;7.事务所的胜任能力。事务所负责审核、评价新客户的股东(合伙人)应根据以上评价结果断定是否承受委托。第十九条 对连续承受委托的老客户,一般由工程负责人负责对客户进展评价。但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交给一名股东进展重新评价:1.客户的股权构造发生重大变化;2.客户的持续经营发生明显问题;3.客户的管理层或财务人员有重大变化;4.客户的委托动机有明确的问题;5.由工程负责人或股东(合伙人)提议重新评价。第二十条 对新、老客户的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

10、式:1.获取并分析相关财务资料;2.了解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方法及执行情况;3.及前任注册会计师进展沟通;4.获取有关关联方交易的信息;5.其他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所对新、老客户进展评价后,决定承接业务。应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那么第1111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及委托人签定业务约定书。执行其他非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可以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所业务委派政策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保证所有业务工程都是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及经历的人员完成。在业务委派时,要求充分考虑工程方案需要、执业人员的经历及能力、工程工作进度和深度、工程复核及督导等因素。 第二十三条 对小型业务工程,由工程负责人制定人员安排

11、方案,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对大型业务工程,由部门负责人制定人员安排方案,报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审核时可以根据以下标准衡量具体工程人员分派的合理性:1.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2.工程的人员数量和完成时间的要求;3.委派人员的资历、经历、职位及特长;4.方案的督导范围及程度。 第二十四条 经审核、批准后的人员安排方案、工程时间预算及工程小组成员工作分工情况应明确记录在“总体审计谋略中,工程小组应遵照执行。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因工程或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修改上述方案,报主任会计师批准,以保证业务工程的顺利进展。 第二十五条 业务委派的更进一步目标是锻炼执业人员、培养复合型人才,使其获得多方面的知识积

12、累。工程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在业务委派时应充分考虑该因素。部门负责人应在每个工程完毕后,对工程小组成员的工作时间、效率、成果进展考评。并将考评结果进展记录,作为奖励、晋升的原始资料。 第五章 人力资源第二十六条 本所招聘的员工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学识、实践经历和职业道德。第二十七条 本所应当合理制定实施对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方案,并定期检查及考核。本所从业人员应根据中注协及其他行业协会的规定和本所要求,积极参加并完成后续教育,更新和提高专业知识,保持和开展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现行法规和实务标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所根据职务等级定期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进展考核

13、评价,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依据。第六章 指导、监视、咨询第二十九条 工程组的所有成员应当了解拟执行工作的目标。 工程负责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经历较少的工程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第三十条 工程负责人对业务的监视包括: 一追踪业务进程; 二考虑工程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方案的方案执行工作; 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方案的方案; 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历较丰富的工程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咨询包括及本所内部或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适当

14、专业层次上进展的讨论,以解决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所鼓励业务人员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展咨询。 第三十三条 工程组应当考虑就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向本所内部或在适当情况下向本所外部具备适当知识、资历和经历的其他专业人士咨询,并适当记录和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工程组在向本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需要向外部咨询的,可以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监管机构或商业机构提供的咨询效劳,但应当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是否能够胜任这项工作。 第三十五条 工程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

15、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包括以下内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第七章 复核制度及责任第三十六条 本所的具体业务质量控制层次分为:工程组内部复核、事务所工程质量控制复核和主任会计师终级复核。第三十七条 工程负责人是指工程组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本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本所要求选派具备一定资历、经历、能力和执业道德的注册会计师作为工程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应对分派的每个业务工程的总体质量负责。 工程负责人应当在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工程组其他成员强调以下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业务的

16、质量: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审计准那么的规定执行业务工程;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此外,工程负责人还应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好整个工程组各成员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工程组内部的复核并非全部都由工程负责人执行,工程负责人可以委派工程组内经历较多的人员去复核经历较少的人员所执行的工作。但工程负责人应对复核负责。在工程组内部复核时,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审计准那么的规定执行;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展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

17、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五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六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七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第三十九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工程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及工程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第四十条 工程负责人应当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工程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以及工程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工程组内部以及工程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 第四十一条

18、工程质量控制复核是指挑选不参及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前,对工程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时形成的结论作出客观评价的过程。本所一般指派独立于该业务的股东或由主任会计师授权的部门负责人从事工程质量控制复核工作。工程质量控制复核制度,充分表达分类控制、突出重点的质量控制理念。工程质量控制复核人应对复核内容负责,但不减轻、不替代工程负责人的责任。我所将根据承接的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每年对须进展工程质量控制复核的审计工程范围进展规定第四十二条 在实施工程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对以下全部或局部内容进展复核: 一工程组就具体业务对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19、三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展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五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六拟及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第四十三条 工程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如果工程负责人不承受工程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建议,并且重大事项未得到满意解决,工程负责人不应当出具报告。只有在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

20、解决重大事项后,工程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第四十四条 对以下工程质量控制复核情况应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一有关工程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 二工程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 三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使其认为工程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第四十五条 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当最终责任。第四十七条 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对具体业务进展终结复核,主任会计师也可以通过正式授权手续授权另外一名股东负责终级复核工作。终级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计约定事项及审计方案的完成情况;2.重点会计问题、重要审计领域的测试是否充分;3.审计调整事项是否恰当;4.审计意见

21、确定是否恰当,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标准。第八章 意见分歧第四十八条 在业务执行中,时常可能会出现工程组内部、工程组及被咨询者之间以及工程负责人及工程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的意见分歧。对业务问题的意见出现分歧是正常现象。本所规定:1.由本所工程组内部、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进展广泛、充分的讨论,寻找解决分岐的方法;2.也可向适当的其他执业者、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进展咨询,以解决这些分歧;3.如上述途径仍然无法明确解决分歧,主任会计师应遵循慎重性原那么提出解决分歧的最终方法。第四十九条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工程负责人才能出具报告。第九章 业务工作底稿第五十条 在业务执行中所形成的工作记录

22、和获取的资料,是审计证据的载体,是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每个注册会计师和助理人员都应当遵照执业标准指南中业务工作底稿的要求严格执行。第五十一条 编制业务工作底稿,内容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格式标准、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并填制索引编号。第五十二条 业务工作底稿要用兰黑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使用红色墨水记录时,应符合会计登记账薄使用红色墨水的规定。第五十三条 业务工作底稿中的编制人、复核人的签名必须由本人签署,不得打印。第五十四条 工程完成后,由工程负责人进展分类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形成业务工作档案,按照档案管理方法保管。第五十五条 本所单独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要

23、求全体人员严格执行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第十章 监控第五十六条 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监控旨在评价: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准那么的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用是否得当,以便本所和工程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业务报告。 第五十七条 本所由主任会计师履行监控责任,或由主任会计师委派副主任会计师、部门主任履行监控责任。监控内容包括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十八条 本所要求从以下方面对质量控制制度进展持续考虑和评价: 一确定质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对有关教育及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应意见;

24、二及本所适当人员沟通已识别的质量控制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三由本所适当人员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正。 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持续考虑和评价还包括分析以下事项: 一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准那么的新变化,以及本所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 二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书面确认函; 三职业开展,包括培训; 四及承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第五十九条 本所周期性地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展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个工程负责人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展检查。 第六十条 本所在选取单项业务进展检查时,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

25、工程组。 参及业务执行或工程质量控制复核的人员不应承当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在确定检查的范围时,本所可以考虑外部独立检查的范围或结论,但这些检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内部监控。 第六十一条 本所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检查及其他监控程序。 第六十二条 本所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这些缺陷属于以下哪种情况:一该缺陷并不必然说明质量控制制度缺乏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准那么的规定,以及本所和工程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二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第六十三条 本所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

26、缺陷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告知相关工程负责人及其他适当人员。第六十四条 本所在评价各种缺陷后,应当提出以下改良措施: 一采取及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二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开展的人员; 三改良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对违反会计师事务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第六十五条 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说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本所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相关业务准那么的规定。同时,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第六十六条 本所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工程负责人及

27、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本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 一已实施的监控程序; 二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 三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第六十七条 向相关工程负责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现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 第六十八条 本所适当记录以下监控事项: 一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展检查的程序; 二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法律法规、职

28、业道德标准和业务准那么的遵守情况;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三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本所和工程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六十九条 本所要求适当处理针对以下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一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准那么的规定; 二未能遵守本所质量控制制度。 第七十条 作为处理投诉和指控过程的一局部,本所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以使本所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第七十一条 本所要求按照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调查投诉和指控事项,并对投诉和指控及其处理情况予以记录。 本所委派不参及该项业务的具有足够、适当经历和权限的人员负责对调查

29、的监视。必要时,聘请法律专家参及调查工作。 在特殊情况下,本所也可以利用具有适当资格的外部人员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展调查。 第七十二条 如果调查结果说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设计或运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违反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本所要求采取适当行动予以妥善解决。 第十一章 附那么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遵照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那么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中如有于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那么的规定不符的,应遵照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那么的规定执行。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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