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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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5发布时间:01/03/2006访问次数:69第一章 总 那么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成都市城市建立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外环路内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临时建立工程、城乡个人建房等建立工程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BD等城市特别地区。第1.0.3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

2、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 建立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2.0.1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确实定应依据详细规划。无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第2.0.2条 建立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进展管理。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立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第2.0.3条 各类建立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那么。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

3、范围。第2.0.4条 建立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立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第2.0.5条 原有建立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立用地内进展扩建。第三章 建立用地规划控制第3.0.1条 工程建立用地面积未到达以下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立:类别三环路内平方米三环路外平方米低层建筑15002000多层建筑30005000高层建筑5000;周边无整合条件的,为30008000注: 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

4、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要求。本表用地面积指建立工程净用地面积。第3.0.2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立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立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站等。第3.0.3条 建立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用地分类绿地率工业用地20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35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20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金融等30交通枢纽、市场、仓储20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旧城25,新区30商业25第3.0.4条 建立用地内集中绿地建立工程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工程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

5、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小于160m2可不临路布置。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展建立,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第3.0.5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二、停车场位用地

6、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第3.0.6条 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其中二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二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立。 第3.0.7条 除平安、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外,工程建立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第3.0.8条 建立工程基地内

7、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一、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每户建筑面积Am2机动车辆/每户自行车辆/每户别墅A180190A180160A90A60经济适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类别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自行车辆/100m2建筑面积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办公楼商业场所3体育馆20影剧院315展览馆医院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注: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4.0.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和

8、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4.0.2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五、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第4.0.3条 居住建筑的间

9、距控制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d:多、低层建筑高度。Hg:高层建筑高度。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表4-2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3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06006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三、居

10、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表4-3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4.0.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0.8倍执行。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1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3.其他情况按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第4.0.5条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一、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注:H:南侧建筑或

11、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D:较低建筑高度。Hd:多、低层建筑高度。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表4-5 建筑间夹角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3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3006006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注: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

12、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4.0.6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第4.0.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立,应纳入主体建筑。假设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五章 建筑退界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5.0.2条 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

13、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第5.0.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以下规定控制。一、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二、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4.0米。表5-1 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多、低层长边0.5(中心城三环路内)0.6(中心城三环路外)4.0低层6.0多层多、低层山墙高层主要朝向高层次要朝向6.09层的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多、低层长边4.0低层6.0多层多、低层山墙高层主要朝向高层次要朝向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第5

14、.0.4条 建筑后退除?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002中防护绿地和附属绿地外的其他绿地时的距离按表5-1的规定控制,同时各类建筑后退道路两侧的绿化带以及河道、市政管线保护带规划控制线最小距离不小于2.0米,纯居住建筑2米,其它建筑不小于5米。并结合第5.0.5条进展双控。第5.0.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及以下规定控制。注:府南河、沙河、清水河、东风渠、浣花溪、摸底河等城市重要岸线两侧规划线。Hq:高层建筑裙房高度。公共建筑、专业市场如为高层建筑应同时满足高层建筑的后退要求。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

15、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三、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第5.0.6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不小于3.0米。第5.0.7条 新建建筑后退周边合法现状建筑距离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第6.0.1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6.0.2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

16、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 构 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第6.0.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立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见图2。第6.0.4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到达统一美观的效果。第6.0.5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 第七

17、章 附 那么第7.0.1条 本规定试行前,已取得?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或已取得?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立工程,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第7.0.2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第7.0.3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1日起试行。附录一:名词解释1.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立用地面积的比值。2.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建立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3.低层建筑:指建筑高度不大于11米且地面以上层数不大于3层的建筑。4.多层建筑:9层及9层以下的纯住宅和高度小于24米的公共建筑,包括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5.高层建筑

18、:10层及10层以上的纯住宅和高度大于24米的底商住宅及多层公共建筑属于高层建筑。6.裙房:指与高层建筑严密相连,组成一个整体的多、低层建筑。裙房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0米,超过24.0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7.居住建筑:指住宅楼、别墅、商住楼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8.公寓:特指不分割产权的生活设施,主要表现为生产、教育、科研、医疗、效劳等用地内配套的生活设施用房。此类建筑按宿舍建筑设计的有关标准进展规划管理,建筑不能分割产权,土地用途同所属的用地性质,房管部门不按住宅建筑办理和分割产权。为防止产生歧义,在规划、国土、房管的正式报建文件及行政

19、审批的各项证照中不出现“公寓一词,统一表述为“配套生活用房。9.非居住建筑: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10.综合楼: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11.绿地率:建立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的总和占建立用地面积的比率%。 12.高层建筑主要朝向: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13.高层建筑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以及内走廊窗含阴台等,不设外凸阳台。 14.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

20、0米的山墙。15.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16.底层架空:架空局部面积不小于该栋建筑首层建筑面积的60%,架空层梁下最小净空不小于2.4米,并至少保证两个方向通透。在符合该要求的架空层内设置的绿地根据本规定附录二的有关规定进展绿地折算。17.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11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配电设施等。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限。用地红线:各类建立用地边界限。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

21、的边界限。城市内的江、河、湖泊、湿地、水库和水塘等水体的规划岸线。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m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表达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限。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限,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重大城市根底设施管线控制范围界限。含电力线及其它特殊管线控制界限。城市开展特别地区控制线。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限。有其他规划要求的等值线。指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的区

22、域。指成都市三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区域。成都市外环路以内的区域。附录二:计算规那么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 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首层架空局部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 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局部; 地上建筑作为停车场的建筑面积; 阳台含阴台面积的一半。建立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净用地面积,规划道路、河道、绿地等代征地面积不计入。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0以内含450。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0以内不含450。在计算建筑日照、建筑间距或后退距离时,多、低层及高层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平屋顶建筑:自建筑物室外地面算至其女儿墙顶

23、部;屋面有挑檐且檐口出挑深度大于0.6米时,自室外地面算至其檐口顶,再加上檐口出挑深度。坡屋顶建筑:当屋面坡度大于300时,从室外地面算至其屋脊顶;当屋面坡度小于300时,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屋面有挑檐且檐口出挑深度大于0.6米时,自室外地面算至其檐口顶,再加上檐口出挑深度。屋顶上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附属设施,不计入建筑高度。居住建筑下部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居住建筑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下部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裙房高度。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展视线分

24、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6.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与规划各类色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楼梯间、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0.0米的开敞阳台等那么从上述突出局部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局部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高层居住建筑的单边长度不超过80.0米。超过80.0米,根据实际情况决

25、定应增加的建筑间距及后退距离。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户型的二层局部不计层数;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标准?GB5009619993.6节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m计入层数;架空层计入层数;底商居住建筑的底层层高不得大于5.4米;如大于5.4米那么按2层计算。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a、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路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b、距建筑物外墙脚1.5米;c、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绿地面积

26、计入绿地率。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附表一:城市建立用地兼容性表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中心城三环路以内中心城三环路至外环路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居住建筑低层4010-20(*)(*)多层30 10-20(*)(*)高层3010-20(*)(*)办公建筑多层4030高层355304综合楼多层4030高层3530宾馆、酒店多层4535高层45-35商业建筑多层5048高层4542工业品销售维修建筑5050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分类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区公园小区公园组团绿地中学25小学25幼儿园30农贸市场45街道办事处35派出所35社会停车场库50其它工业建筑普通仓库301-2层:3层以上含3层:注一:本规定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BD)等城市特别地区;注二:当规划限上下于40米时,“*号所标示内容按三环路以内指标执行;注三:经济适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建房,“*号所标示内容按三环路以内指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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