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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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第一章 总 那么第1.0.1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成都市城市建立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域内、温江、双流、龙泉驿区、青白江、郫县、新都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其他区市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范围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中央商务区CBD等城市特别地区。第1.0.3条 为了科学地实施规划管理,根据不同区域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将成都市分成不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在不

2、同的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展建立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城市形态分区的划分以及其规划控制要求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1.0.4条 为丰富城市景观,提高城市土地的使用效率,在城市重要节点范围内的工程,强调以方案的合理性作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那么。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立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上层次城市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1.0.5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执行。第二章 建立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第2.0.1条 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

3、,对用地性质确实定应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第2.0.2条 建立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立用地标准?GBJ13790进展管理。对于建立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用地性质的混合用地,有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配套效劳设施时,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无需单独占地的配套效劳设施,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第2.0.3条 各类建立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建立用地兼容性原那么。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

4、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第2.0.4条 一般地区内建立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附表二?中心城一般地段规划控制指标表?规定执行。第2.0.5条 一般地区内原有建立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立用地内进展扩建。第三章 建立用地规划控制第3.0.1条 建立工程净用地面积未到达1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开发建立。注: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办、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除外。除应满足最小用地面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及规定要求。第3.0.2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立规模、性质确定,与建立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5、。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 为提高土地利用价值,鼓励街坊复合功能开发,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管理规定如下:一、规划农贸市场、公共停车场、街道办事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的规划管理。一规划农贸市场、公共停车场、街道办事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只能与以下规划用地叠建:1、住宅用地R21;2、公共效劳设施用地R22:不含幼儿园、小学、中学、派出所;3、公共停车场R23、S31:限周边用地为居住用地大类,且规划用地面积不大于3000平方米;4、行政办公用地C31:仅限与公共停车场、街道办事处;5、商业金融业用地

6、C2。二在规划审批管理中按建筑规模进展规划控制,不再进展控规调整,规划控制标准如下: 1、农贸市场叠建后的建筑面积应按原规划的农贸市场用地面积等面积折算,且必须设于一层一层面积缺乏时,其缺乏局部可设置于二层、负一层。2、公共停车场叠建后的公共停车位数按2025平方米/车位用地面积折算。3、街道办事处叠建后的建筑面积应按原规划街道办事处用地面积等面积折算,且最小建筑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4、公共效劳设施用地叠建后的建筑面积应按原规划的公共效劳设施用地面积等面积折算。三上述配套设施中假设规划有非单独占地的配建立施,应按规定建筑面积配套在叠建用地内。四上述配套设施用地叠建后原用地作为住宅用地R2

7、1使用的,应按成规管2005184号文配套公共效劳设施用地或绿地。五以上叠建,必须同时符合有关建筑标准和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叠建需求,应按控规调整程序办理。第3.0.4条 建立用地内集中绿地 建立工程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工程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小于160平方米可不临路布置。二、在建立工程用地权属范围外的块状规划绿地,当作为该工程的绿化代征地时,该规划绿地

8、可抵扣该工程的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立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新增规划绿地时,应按规划主动增加绿地和业主申请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调规的附加条件增加绿地两种情况分类处理。对于规划主动增加的绿地,当规划绿地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时,规划绿地作为该工程的集中绿地进展规划控制,但须与建立工程同步实施,并对外开放。当规划绿地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时,作为公共绿地进展控制,但规划绿地的面积可参与容积率、绿地率指标计算。对于业主申请改变土地规划用途调规的附加条件增加的绿地,应作为公共绿地处理,控规中对其需明确表示。第3.0.5条 建立工程用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

9、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一、 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每户建筑面积Am2机动车辆/每户自行车辆/每户A180190A180160A900.5A60经济适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二、 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类别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自行车辆/100m2建筑面积宾馆、酒店办公楼商业场所3体育馆20影剧院315展览馆医院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注: 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第3.0.6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二、停车场位用地内

10、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四、对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米、且树阵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20米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第3.0.7条 幼儿园、中小学规模标准控制指标类别用地面积最小规模最小建筑面积幼儿园25003班90人1200250035006班180人1700350045009班270人2450450012班360人3000完全小学85006班270人360085001180012班540人5200118001360018班810人6700136001550024班1080人85001550030班1350人9700完全中

11、学155006班300人4800155002200012班600人6800220002780018班900人9200278003170024班1200人11900317003620030班1500人137003620036班1800人15800第3.0.8条 每个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工程,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其中三环路以内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三环路以外活动场所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方米,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立。第3.0

12、.9条 凡新建住宅小区含组团以及十层含十层以上的高层楼宇工程,应按以下标准配建相应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比例按4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比例按3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比例按2配置,但面积最小不得低于900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第3.0.10条 除平安、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外,工程建立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

13、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第3.11条 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了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地坪应不少于0.6米;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少于1.0米。第3.12条 为优化资源配置,鼓励相邻地块之间资源共享,但须取得相关权益人的同意:1、假设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2、假设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局部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联接、坡道共享。第四章 建筑间距第4.0.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

14、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标准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4.0.2条 建筑间距日照要求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新建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五、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六、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

15、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第4.0.3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控制一、 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1控制。表4-1朝向最小间距朝向 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长边三环路以外: 1.2H三 H且高层位于南侧:H高且27.0 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H多H低且13.0米次要朝向面宽山墙山墙面宽高层建筑主要朝向H 且次要朝向面宽次要朝向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M高度计算建筑间距。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

16、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表4-2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3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300600600按表4-1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注: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表4-3LxLy最小距离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600600900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4.0.4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按三环路内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当居住建筑位于非居住建筑南侧,且为多层建筑长边对高层建筑主要朝

17、向时,其最小间距为1.0H多低且18米。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一、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表4-4 多、单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单层建筑 长边H单 多层对单H多、单山墙高层建筑主要朝向H次要朝向面宽次要朝向注:H: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H(多):多层建筑高度;H单:单层非居住建筑高度。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M高度计算建筑间距。二、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单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表4-5建筑间夹角 最小间距300按表4-4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300600600按表4-4中主要

18、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注: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三、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表4-6LxLy最小距离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600600900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第4.0.6条 高层建筑裙房间距按多层建筑间距规定执行。第4.0.7条 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立,应纳入主体建筑。假设,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第五章 建筑退界第5.0.1条 沿建筑用地红线和沿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自来水管等保护带的建筑物,在

19、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5.0.2条 如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第5.0.3条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的最小距离按表5-1及以下规定控制。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二、 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米。 表5-1 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居住建筑、4.0.2条文教卫生建筑多、低层长边0.5(中心城三环路内)0.6(中心城三环路

20、外)4.0低层6.0多层多、低层山墙高层主要朝向3013.0306060高层次要朝向非居住建筑多、单长边6.0多层多、单层山墙高层主要朝向30306060高层次要朝向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注: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夹角。 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按80M高度计算建筑退距。当界外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在退让界外建筑距离符合本规定第四章有关间距的根底上,可按最小退用地红线距离控制。低层辅助用房:当低层辅助用房的高度不大于3米时,可临围墙或用地红线布置。第5.0.4条 在本市中心城外环路以内范围内的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后退规划带状绿地: 1、纯

21、住宅不小于3米,且满足第5.0.5条的退距要求; 2、其他建筑不小于5米,且满足第5.0.5条的退距要求。二、后退规划块状绿地:1、当规划块状绿地为该工程的代征绿地时,建筑后退规划绿地不小于5米。2、其余后退规划块状绿地按第5.0.3条控制。三、后退外环路生态保护带:多、低层建筑不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小于8米。第5.0.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5-2及以下规定控制。表5-2 道路宽度建筑类型道路宽度3道路宽度3路段路段多低层建筑5.0米低层辅助用房2.0米2.0米专业市场、大型公共建筑12.0米12.0米高层建筑10.0米注:本表中的专业市场特指在控规中用地性质为市场用地C

22、26上修建的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规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立工程,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本表中的低层辅助用房特指门卫房,其余类别不准临规划道路设置。建筑后退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必须符合后退用地红线的相应规定,当道路对面的用地性质为绿地、河道等时,只须满足退道路红线的要求。本表中的高层建筑的后退距离包含高层建筑裙房及主体。临道路转角建筑退线按沿街较宽退线距离控制。一、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

23、米。三、 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 在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地内规划新增市政道路时,规划道路所占的用地面积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同时建筑退用地红线以其土地权属边界为准进展控制,且满足最小退道路红线的要求。当规划道路两侧均为同一权属单位用地时,规划道路两侧的新建建筑在满足本规定间距要求的根底上,尽可能满足后退道路红线的要求。第5.0.7条 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管线等保护带边缘的距离。第5.0.8条 新建建筑后退周边合法现状建筑距离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第六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要求第6.0.1条 建筑高

24、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第6.0.2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 构 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第6.0.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立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见图2。第6.0.4条 在公共绿地中的各类建构筑物高度不大于8米。第6.0.5条 高层居住建筑面宽控制 在本市中心城外环路以内范围内沿城市20米以上规划道路或主要河道、临城市开敞空间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

25、的面宽,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二、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底部商业建筑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三、图示:ABCL1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局部,AB、C;2A60米,L80米;3A60米,L70米。注:1、本规定高层居住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以上含10层的纯住宅建筑;2、高层居住建筑的裙房不适用于本规定。3、当高层居住建筑中设置有通透的洞口或超过3层的空中花园等,

26、连续面可从新计算。第6.0.6条 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位置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到达统一美观的效果。第6.0.7条 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第七章 附 那么第7.0.1条 本规定试行前,已取得?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或已取得?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立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假设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 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土地,原规划指标不能改变。 本规定由成都市规划

27、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 月1日起试行。附录一:名词解释供人们居住和进展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按建筑使用功能可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2. 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楼、别墅、商住楼、公寓等。商住楼是住宅楼的一种形式,是由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多层、高层建筑。供人们进展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4. 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的划分如下: 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11米的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且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

28、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米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注:1.中高层:指七至九层的住宅,不含六跃七层。中高层为纯住宅时,其它规划控制要求按多层控制。中高层中含公共设施的,其它规划控制要求按高层控制。2.本条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计算应符合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除日照要求外均满足?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其他强制性内容的一类特殊的生活单元,中央商务区内“公寓的建筑面积占工程总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受限制,除中央商务区的其他区域“公寓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程总住宅建筑面积的20%。除居住建筑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本规定中不包括工业建筑。由二种及二

29、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平安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仅有构造支撑而无外围护构造的开敞空间层。14.低层辅助用房:与主体建筑配套使用的高度不大于6米,且不直接临路开设出入口的门卫、车库、垃圾房、配电设施等。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室内、外空间。在一定范围内,计算容积率的建

30、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例%。一定范围内,各类绿地的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例%。高层居住建筑中主要房间如卧室、起居室、书房、健身房等的开窗含阳台面的朝向;高层非居住建筑中次要朝向以外的朝向;高层建筑中面宽大于20.0米的各类朝向。次要朝向可设置卫生间、盥洗室、厨房、储物间、开水间、楼梯、内走廊窗以及效劳阳台等。21.多、低层建筑长边主要功能房间开窗面、阳台、阴台设置面以及面宽大于18.0米的山墙面。22.多、低层建筑山墙多、低层建筑面宽不大于18.0米的短边。山墙面每层可设置面积不大于1.8平方米的走道窗、楼梯间窗;面积不大于0.6平方米的卫

31、生间窗、盥洗室窗、开水间窗、储物间高窗。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面至平屋面的构造面层或至坡顶的构造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限。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工程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限。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公共绿地的边界限。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标注有宽度的城市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地。城市内的江、河、湖泊、湿地、水库和水塘等水体的规划岸线。包括城市取水点上游100米和穿过城市的江河、溪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的相当区段,指“水表达状、规划及严格保护界限。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

32、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限,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指轨道交通线路控制线,含铁路、轻轨、地铁等线路控制线。重大城市根底设施管线控制范围界限。含电力线及其它特殊管线控制界限。城市开展特别地区控制线。32.特殊控制线如机场净空限高控制线、等值线,城市微波通道等控制范围的界限等。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主体位置不得超出的界限。指成都市中心城三环路以内的区域。指成都市三环路以外的中心城区域。中心城由以下局部组成:成都市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以内的区域;含高新西区和高新区大源组团;五城区在外环路外侧500米生态带

33、以外的行政区域。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立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5352005执行。附录二:计算规那么一、容积率计算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计算出的总建筑面积中,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及半地下室各类建筑面积。2.首层架空局部只作为绿化、停车、公共活动使用时的建筑面积。3.给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专用停车场除外。注: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不计入面积的工程: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

34、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5.建筑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蓬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扎阳台、挑廊。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贮油水罐、气柜、水塔、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二、建立用地面积计算建立用地面积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净用地面积。三、建筑朝向确定按?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标准?

35、执行北:偏东60到偏西60范围;南:偏东30到偏西30范围;东西:东或西偏北30到偏南60范围。四、建筑高度的计算1.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及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2.高层民用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计算,其它建筑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浣花风景区、金沙片区按原有规定执行;以下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b

36、.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五、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方法根据文物保护建筑周围环境,选择适当视点确定视线走廊,进展视线分析。视点的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0H。因现状条件限制难以按3.0H视点距离控制性高度的,视点距离可适当缩小,但不得小于2.0H。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六、建筑间距、后退距离计算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轴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外墙轴线与规划各色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如有突出于建筑物外墙的封闭阳台、外廊、室外楼梯、各类井道、楼层出挑、落地窗、出挑深度大于0.6米的凸窗以及总长度超过建筑面宽二分之一或阳台连续长度超过1

37、0.0米的开敞阳台等那么从上述突出局部的外边线起计算最小水平距离。顶层为跃层户型的跃层局部层高计入间距或后退距离计算。七、层数计算1.复式、错层等变层高住宅的层高设计与计算应严格执行?住宅设计标准?GB5009619993.6节的有关要求,设备层2.2M计入层数。2.架空层计入层数。 八、绿地面积的计算1.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起止界的计算: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等内部道路算到路边,对有明确红线的组团或以上道路算至红线; 距建筑物外墙脚1.0米;算至用地红线或围墙;组团绿地中,作为景观组成局部的小品、亭台、曲廊、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以一并计入绿

38、地面积计算,但绿地面积不得小于组团用地面积的70%。2、停车场绿地面积计算: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面积: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胸径10厘米;3、架空层内绿地面积计算:建筑物首层为架空层时,架空层内绿地计算起止界可从柱外缘或边梁外缘投影线起算,至架空层内架空层净高一倍处,计入绿地面积计算。4、树阵及树池的绿地面积计算: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如均为乔木、树距不大于5米、且树阵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20米的,按树阵面积计算绿地面积。对于单植乔木如行道树等,按树池面积计入绿地面积,或按每株1平方米计入绿地面

39、积。5、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屋顶作为绿地且绿化覆土厚度不小于0.6米时,其实际绿化面积计入绿地面积计算。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布置形式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LxLy非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LxLy示意图备注平行长边与长边三环路以外: 1.2H三 H且H较低满足日照长边与主要朝向H高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H多H低且13.0米H多、低主要朝向与主要朝向H H长边对山墙多满足日照长边对次要朝向H多、低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山墙对山墙6.0米6.0米山墙对次要朝向9.0米9.0米次要朝向对次要朝向长边成角度a30按本表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主要朝向或长边规定控制满足日照: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

40、向;最窄处间距30a60a60按本表中主要朝向或长边对次要朝向或山墙规定控制满足日照:最窄处间距错位a60高层与高层;13米高层与多、低层:9米多、低层与多、低层:6米最窄处间距60a90高层与高层;13米高层与多、低层:13米多、低层与多、低层:10米高层与高层;13米高层与多、低层:13米多、低层与多、低层:8米满足日照:Lx、Ly中任意一个方向单向控制注:1.B:指多、低层山墙面宽或高层次要朝向; 2. LxLy:指建筑最小间距或建筑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的最小垂直距离。附表一:城市建立用地兼容性表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效劳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住宅

41、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普通仓储用地小类一类住宅用地公共效劳设施用地二类住宅用地公共效劳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效劳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播送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11R12R21R22C11C12C21C22C23C24C25C26C31C32C33C34C35C36C65W1M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一类住宅用地R11公共效劳设施用地R12二类住宅用地二类住宅用地R21公共效劳设施用地R22公共效劳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1C1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C21金融保险用地C22贸易咨询用地C23效劳业用地C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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