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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诫勉谈话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我委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委党委、纪检组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2、实行诫勉谈话: 1、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4、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第六条 诫勉谈话一般由委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书记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第七条 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2、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
3、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八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 1、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检监察室存档; 3、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4、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第九条 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委监察室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