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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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自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调查莲山课件作为教育部人文社科“十五第一批规划研究课题“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的根底工作是田野调查。在课题组工程主持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陈小君教授的筹划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中青年师生共五十多位,分成个小组,从年月下旬开场,以我国中部省份湖北省为重点,对包括湖北省的个市、县、区和山西、江苏、山东、广东等省份的个地区进展了实地调查。调查农户达家,访谈农民计五百余人。课题组主要围绕农地的权属状况、使用状况、流转状况、税费负担、征用状况以及纠纷状况这六个方面及各地的农民、基层干部和相关部门的领导进展座谈和个别访谈,并向农户发放了问卷。此外,课题组还从各地收

2、集了大量有价值的资料,内容涉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政策、统计数据、法院典型案件判决、土地权证、各地农地运作的试点方法等等。本报记者在对课题组报告认真整理后,将其主要局部节选登载,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一.权属状况问题:土地归属一向为法律制度设计的重心。为反映出农民本身对当下土地权属的认识,课题组提的第一个问题是“你耕种的土地是谁的。作出有效选择的问卷份,选“国家的占,“村集体的占,“生产队(小组)的占,“个人的占,“其他人的占。结论:认为土地属于国家的占有绝对优势。解读:一个从法学视角令人感兴趣的问题是,即为何大多数受访者都认为土地是国家的。虽然同为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国有及集体所有

3、的制度旨趣仍是大有不同,而这种不同却被受访者所普遍无视。相当一局部的受访者还认为,两者的边界是模糊的。然而,这样的模糊或许不能简单的归结于农民法律意识的淡薄。譬如,作为农村社区精英的村支书、村主任、村会计都持相类似观点。课题组认为,影响集体成为适格私权主体的因素一是集体所有权所承载的公法义务淡化了其私权属性;二是集体所有权本身是不完整的;三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缺位。二.使用状况问题:在农民对现行土地承包政策是否满意的问卷调查中,共有份有效问卷对此作出了选择,其中份选择“满意,占总数的;只有份选择“不满意,占总数的。在农民是否愿意种地的问卷调查中,共有人对此问题作出了有效答复。其中人表示“愿意,

4、占总数的;而有人表示“如果税费负担减轻就愿意,占总数的;而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占总数的。虽然愿种地者为多数,但仍缺乏。结论:我国现行的农地承包政策在总体上虽然受到了农民的拥护,但农民种地的积极性普遍不高。解读:一些地区的调查结果反映,农民对现行承包政策普遍持“无所谓甚至“不满意的态度,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农地上负担的税费过重,加之农产品价格(尤其为粮价)上不去,所以种田几乎无利可图,在有些地区,甚至种田还要倒贴。这自然削弱了农民对土地的感情,也影响了土地承包政策的声誉;二是由于承包到户的政策及某些地区的情况不符,所以实施效果不理想,从而影响了当地农民现行土地承包政策的满意度。比方,山东平度地区一直

5、在实行“两田制,而中央的现行政策是统一实行“均田制模式的土地承包,这样的政策调整,在基层牵涉面很大,影响了土地使用模式推行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所以很难推行开来。三.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状况问题:在实行流转是否自愿的问卷调查中,课题组设计了如何取得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问题,答复“通过村委联系取得的有人,占选取总次数的;答复“直接及别人联系取得的有人,占选取总次数的;选择“上述两种方法都可以的有人,占选取总数的;选择“不知道的有人,占选取总数的。在答复“如果把地给别人种,你是否会向他收取一定费用问题时,答复“会的有人,占选取总次数的;答复“不会的有人,占选取总次数的;答复“不但不会,还要贴钱的有人,占

6、选取总数的;答复“视双方关系而定的有人,占选取总次数的。结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时,绝大局部农民可以自愿选择流转对象,但的有偿流转率反映了有偿流转在农村中并不占十足的主导地位。解读: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的这种现状是由我国现有土地制度及中国的乡土社会所决定的。我国农地为集体所有,而农民为集体中的成员,集体内部成员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就像“鸡蛋从左手滚到右手一样,并不会对原土地所有人在集体土地上所享有的权利产生什么影响,因此集体对承包经营权集体内部流转的管理及约束极为放松;而中国农村乡土生活、熟人社会的现状,使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内部流转(包括及集体外的亲友之间的流转)双方对流转契约的态度也颇为

7、随意。对集体外部人员而言,上述两种特点均已不再占有优势,因而此时集体及被流转人、流转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流转的程序及集体内部的流转相比有很大区别。四.农村税费、农民负担状况问题:调查的地区在税费改革上进度不一,有的尚在进展有的已近尾声。总的来讲,改革成果不小,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可归为以下两点:一是税改后,农民负担得到不同程度的减轻,但在个别地区、个别时段也出现了“增负现象;二是费税改革后,基层政府叫苦,公共事业及根底设施难以维持。结论:农民及政府关系的税款征收程序趋于标准、明确;农村理解、支持税费改革政策的是主流,但对未来持疑心和较悲观无奈的态度,对“负担反弹仍有顾虑。解读:在全国不少

8、地方,税改前的农户负担是以田亩及劳力结合的方式确定的,在改革后,农业税那么全部摊在田亩上,这样使无劳力或少劳动力的农户负担增加;同样的原因,种田大户的负担也因此增加;在税改前,农村中的救济户、五保户的各种费用由村集体组织予以减免,在费改税后,村委会的减免决定权被取消,他们的负担因此而增加。为维系公共事业运作而巧设名目、收派各种费用的现象有所抬头,像学校的教育集资、学杂费等,使农民的实际负担增加的远不止统计表所显示的那些工程。这主要反映了几方面的问题:()农村税费改革及公共支出、社会救济优抚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冲突;()农村税费改革结果及扶持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政策相抵触;()基层政府机构改革人员精简

9、仍做得很不够,不少地方的乡镇政府机构还是叠床架屋。课题组调查时发现,有些农村道路坑洼不平,水渠断破;在山西吕梁及乡村教师的访谈中得知,学校破败,教师的办公条件更是简陋的可怜,工资低又不能按月定额发放,这当然也有历史的因素,而上级地方政府和中央也是心有余而力缺乏,说得多,做得少,财政转移支出力度确实是个问题。五.农地征用状况问题:在我们份的问卷调查中,有的人选择“发生过土地征用,还有的人不知道有没有发生过征用。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率低,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发放率仅为,其中约为局部发放,没有发放的比例为;土地征用补偿费数额低,被征用地方的农户对补偿费的发放标准也不清楚,在份问卷中,有的人都不清楚,知

10、道按田亩数发放补偿费的仅为。结论:在经济开展程度不同的地区,土地征用情况发生率也不同;但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土地征用现象将越来越普遍,将日益成为农村的一个根本问题。解读:土地征用已经成为农村,尤其是城市郊区农村中的一个焦点和难点问题。从调查各地的土地征用补偿情况看,在征用土地后,国家的收益是村集体和农户的好几倍。土地的所有升值,甚至土地被征用前的价值一局部也被征去了。作为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却由政府拿走了一块,同时资金使用权又统归政府。这样,土地所有者(从土地的收益归属的角度看)的角色就模糊了起来。六.农地纠纷调处状况问题:对广东、湖北、山东等地进展问卷调查的结果显示,在个选择中,

11、有的人面对土地纠纷选择由村干部解决,有的人选择由乡镇干部解决,有的人认为由法院解决;而除此之外的其他解决途径也占不小比例,为,这其中还有的人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解决方式。结论:农村对土地纠纷的解决途径,选择呈多元化特点,农地纠纷交由法院解决的比例过小。解读:农地纠纷一段时间里在局部地方不被法院受理。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内部规定,对于大面积的农地税费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征地补偿纠纷,法院不予受理。正常解决纠纷途径的不通畅也进一步造成农民诉诸非正常方式解决纠纷,调查问卷的统计数据说明,有超过的农民选择了村、乡镇干部调解和诉讼以外的方式进展,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动向。七.规制农村土地制度九条

12、建议第一、对?土地管理法?第条进展调整。修改为:农地所有权主体应明确为村一级集体经济组织,但于土地发包及调整时应尊重历史性形成的土地边界。第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作出确认,并澄清其功能。法律可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法人,承当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第三、关于土地权属登记,可做出如下适当超前的规定:农地所有权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发证;土地承包使用权由农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土地管理部门核实后发放使用权证。第四、探索农业的产业化经营路径,改变目前农村以一家一户分散经营为主的小农经济状态,建立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根本单位的农业经济联合体,使其逐步走上合作经营的道路。第五、落实和完善农村集

13、体经济自主权。一是修改?农地承包法?第条,将农地实行单一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修改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方式相结合的农地使用体制;二是修改?农地承包法?第条,将该法规定的年、年及年的期限确定为农地使用的最长期限,而具体每一块土地的使用期限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使用权人于签订承包合同(或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合同)时在法定最长期限内协商确定;三是转变政府职能。第六、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进展完善。第七、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第八、对农地征用问题,一是把发放对象直接指向被征地农户;二是为落实土地所有者权利,可以考虑在国家统一的监管体系下,由集体组织直接向市场供给土地;三是遏制地方政府圈占农地的冲动。第九、对农村错综复杂的土地纠纷,应尊重传统的争议解决模式,并在此根底上逐渐增强人民法院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莲山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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