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培训学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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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一)主扇及风机房管理 1、必须采用机械通风。主扇风机房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且能满足生产要求的主要通风机,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2、矿井主要通风机每5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测定。主扇性能测定报告报市公司机电部、一通三防部备案。3、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稳定区内运行,改变主扇工况点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4、主要通风机及附属装置必须有反风功能,设施要保证完好可靠,能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满足反风要求,反风量不应小于正常风量的40%。矿井每年应进行一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进行一次反风

2、演习,其反风演习方案、措施、总结报市公司一通三防部备案。矿井因特殊原因不进行反风演习,必须报市公司批准。5、 主要通风机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监测仪表,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消防设施齐全,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司机要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司机每小时要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录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报告。6、 主要通风机必须连续运行,倒换主扇必须经总工程师批准,并通知通风科对矿井总风量进行测定,由调度室下达通知。运行主扇因故障等原因停运,主扇司机必须立即启动备用主扇,并向调度室汇报。7、 备用主扇要求保持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因故单机运行期间,必须制定专项

3、措施,单机运行在一周之内报总工程师批准;时间超过一周的,必须报市公司审批。8、 因主扇检修停电等原因属有计划性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备案。不论何种原因,不论时间长短,主要通风机停运造成矿井停风,矿调度必须立即向总工程师和公司调度指中挥心汇报,并通知当日值班领导和机电、通风部门采取停风安全管理措施,停风区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由总工程师或当日值班领导迅速决定人员是否全部撤出。9、 发生无计划停风由总工程师、机电副处长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分析、处理,处理结果当日报市公司调度指挥中心,调度室要建立主扇停风记录台帐,认真做好记录工作。10、 必

4、须制定无计划停电停风应急预案,每年要及时进行修订,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时,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11、 主扇停电停风期间,总工程师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要打开防爆门和有关风门,最大限度利用自然风压通风。调度室要负责通知井上变电所切断井下各停风区域变电点的供电电源。停风后各工作面带班长、瓦检员、安全员要互相配合将工作面所有人员撤至进风巷道,并在独头巷道设置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对口向调度室、通风值班室、安全值班室汇报情况,保持联系,瓦检员要将有害气体检查情况和自然风流情况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12、 主扇恢复运行井下恢复生产,要严格执行瓦斯分级排放管理制度和送电管理规定,确认井下通

5、风正常,各点有害气体不超限,经通风、机电部门同意后方可向井下逐级送电,组织恢复生产工作。13、 总工程师每季要组织一次反风设施检查,每半年对防爆门至少检查维修一次。(二) 通风网络管理1、矿井必须有完善、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改变矿井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市公司审批;改变采区及以下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2、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和晋煤办基发2012504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施工管理标准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12505号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标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组织施工,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

6、。3、新布置的采区必须设计施工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不得兼做运输和行人等其它用途,严禁一巷两用。4、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5、开掘工作面和井下所有变电所(硐室)必须实行分区通风,掘进巷道开口掘到距回风口40米之前必须形成分区通风系统。开掘工作面的进、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6、在大巷和主要系统开掘峒室、准备新采区、新水平等其回风流进入生产采区时,要制定专项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市公司批准;采掘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以串联通风,但全矿井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并制定串联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市公司通风部备案(串联措施要明确串

7、联地点、预计时间,最短形成分区的距离),形成分区后,必须及时改为独立通风,严禁因风量不足实行串联通风。7、巷道贯通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通风科必须制定专项调整风量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通风科干部要现场指挥,确保巷道贯通后,及时调整系统,符合有关规定。掘进巷道与盲巷、老窑及情况不明巷道贯通,其贯通措施必须报市公司批准,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贯通工作。8、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设在进风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且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对深度超过6米不通风的巷道必须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通风系统中不得有盲巷存在。9、投产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

8、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10、通风科要加强通风系统的管理,按季绘制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示意图、矿井通风网路图,按月进行补充修改,并统一制作、悬挂通风系统管理牌板。11、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失修巷道在现场加以标志,并有记录,针对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巷道失修状况每月报通鈁部。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12、各系统、工作面、硐室的风量配备必须达到作业规程规定配风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巷道风速、温度、有害气体含量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每十日要对矿井风量进行一次全面测定,遇有系统调

9、整,风量变化等情况时要随时测风;局部通风机的风筒出口风量每旬测定一次。测风报表必须在次日报通风科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科负责每月核定一次矿井需要风量,每月制定月度配风计划,矿井有效风量率87%,严格按以风定产要求安排生产布署。矿井通风阻力必须满足“AQ1208-2006”的要求: Q扇3000m/min h阻1500pa Q扇30005000m/min h阻2000pa Q扇500010000m/min h阻2500pa Q扇1000020000m/min h阻2940pa Q扇20000m/min h阻3920pa13、开拓采区巷道的掘进工作面应形成分区通风系统,不允许三条或三条以上巷道共用

10、同一回风绕道回风。专用回风巷的掘进要超前其它巷道,对于采区巷道掘进,除保留最靠近工作面的一个横硐进行辅助运输、通风外,其余横硐必须封闭。14、在两个并联通风支路之间,严格控制开掘连通巷道,避免形成角联支路。15、已经报废或无用的井巷、风眼、溜煤眼必须及时充填、封闭,简化通风系统,保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和合理性。(三)矿井风量管理1、矿井安排月度生产计划时,必须根据矿井实际总进风量满足各用风地点需要风量允许布置的工作面数量及其生产能力,确定矿井生产计划,并严格考核,防止集中生产造成超通风能力生产。2、必须每月编制风量分配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执行。3、在计算矿井需要风量时,应扣除矿井实际发生

11、的不违反煤矿安全规程串联通风规定的串联通风用风地点的风量。4、串联通风的开掘工作面和非独立通风的硐室,其供风量虽不独立计入矿井有效风量,但以上用风地点的需要风量亦须进行理论计算,并保证实际供风量要大于需要风量计算值。5、工作面过断层、无炭柱等地质构造需放炮时,必须按照炸药量计算公式对工作面配风量重新进行核算,并按CO浓度不超过24PPm进行验算。6、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测风站,在风筒出风口、进回风巷、角联巷道、硐室等地点设置测风点,测风站(测风点)要设测风牌板,牌版的内容有:测风站地点名称、断面、平均风速、应配风量、实测风量、大气压力、空气温度、瓦斯、二氧化碳、测定日期以及测定人员等项

12、目(角联巷道应标明风流方向),每次测风结果都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在测风地点的测风记录牌上。7、每十天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当更换、切换主要通风机、改变风叶角度、调整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反风演习或通风网络发生变化时都必须随时测定矿井风量。8、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风量每旬至少测定一次,每次测定风量时,必须同时测定局部通风机吸风量和风筒出风口风量,并计算百米漏风率。9、串联巷道、角联巷道必须建立测风台帐,每五天测定一次。10、每个测风地点至少测定三次,取其平均值,如果三次读数误差超过5%时,必须重新测定。11、每月至少测定一次矿井外部漏风率,外部漏风率不超过5%。12、每次测风完毕,必须及时计算测风

13、区域风量,绘制测风区域通风系统简图,标明测风点及主要数据,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人员。13、每次测风完毕后必须整理测风资料,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7%。及时填写测风报表,测风报表必须由通风科技术主管和矿技术负责人审定,按规定日期报送有关单位和人员。14、井下巷道中风速、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得出现无风、微风或风速超限现象。15、开掘工作面各地点、回风大巷、总回风巷瓦斯浓度必须符合在煤矿安全规程允许值基础上下调20%的规定,不得出现瓦斯超限现象。下调的20%值作为警示,不作为瓦斯超限的标准。16、测风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测风时必须使用合格的测风

14、仪器、仪表,仪器、仪表必须定期校验,并取得计量合格证。二.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一)煤层瓦斯赋存参数测定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1、矿井瓦斯等级鉴定以独立生产系统的自然井为单位,有多个自然井的煤矿按照自然井分别鉴定。2、矿井瓦斯等级应当依据实际测定的瓦斯涌出量、瓦斯涌出形式以及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实测的突出危险性参数等确定。3、矿井瓦斯等级划分为:(1)突出矿井(2)高瓦斯矿井;(3)低瓦斯矿井。4、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突出矿井:(1)发生过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2)经鉴定具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岩)层的;依照有

15、关规定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但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突出危险性鉴定的。5、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为高瓦斯矿井:(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3)矿井任一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4)矿井任一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6、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矿井为瓦斯矿井:(1)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3)矿井各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3m3/min;(4)矿井各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均小于或等于5m3/min。7、瓦斯矿井每2年进行一

16、次瓦斯等级鉴定。8、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同一矿区的地质资料和相邻矿井相关资料等,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在可研报告中表述清楚。9、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工作:(1)新建矿井建设完成的;(2)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3)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4)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10、瓦斯矿井生产过程中出现评定为高瓦斯矿井的条件时,煤矿企业应当立即认定该矿井为高瓦斯矿井,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矿井瓦斯等级。11、非突出矿井或者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7、,该煤层应当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1)采掘过程中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3)煤层瓦斯压力达到0.74MPa以上的。12、矿井有按照突出管理的煤层,可以直接申请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认定为突出矿井;不直接申请认定的,应当在确定煤层按照突出管理之日起半年内完成该煤层的突出危险性鉴定。13、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分析确定为突出事故的,应当直接认定该煤层为突出煤层、该矿井为突出矿井(三)矿井瓦斯检查及管理1、瓦检员的配备及管理:(1)每个开掘工作面项目部必须每班配备一名专职瓦检员,检查系统的瓦检员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确定。(2)瓦检员必须由经过专门培

18、训并取得特殊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3)所有瓦检员必须是专职瓦检员,不得兼职。 (4)通风科必须建立瓦检员管理档案。瓦斯员配备到2014年年底必须达到技能中级或技校生水平,瓦检员调离变动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区域(1)掘进工作面工作面风流、工作面回风风流、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处风流。(2)其它矿井总回风风流、一翼回风风流、高冒处、闭墙前及其它易产生瓦斯积聚的地点、硐室(仓库)瓦斯检查设置两个点:硐室内和回风口处 3、瓦斯、二氧化碳检查次数规定:(1)开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3次执行(瓦斯矿井按高瓦斯管理)。(2)本班未进行工作的开掘面、临时停风区的栅栏处等地

19、点每班不少于1次。(3)主要进风巷与回风巷之间的闭墙(挡风墙)每七天至少检查1次。其它地点闭墙(挡风墙)前每天不得少于1次。(4)煤仓口及其附近的瓦斯检查:瓦斯矿井每班不少于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不少于3次。(5)矿井总回风巷、回风大巷、一翼回风巷的瓦斯检查:每班不少于1次。(6)井下各种硐室(仓库)瓦斯检查:每班检查不少于两次,(7)其它地点的瓦斯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确定。4、瓦斯检查牌的设置 (1)瓦斯检查牌的内容:瓦检员必须认真及时填写瓦斯检查牌板,其内容包括:检查地点名称、瓦斯浓度、二氧化碳浓度、温度、检查日期、班次、时间、次数、瓦检员姓名;矿井总回风巷、回风大巷(专用回风巷)、掘进巷道

20、过空巷(与采空区小窑相通)、采空区闭墙前等处的瓦检牌应增加一氧化碳的检查内容(一氧化碳的检查次数与瓦斯的检查次数相同);闭墙前的瓦检牌应增加设施状况内容。 (2)瓦检牌悬挂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开掘工作面:工作面风流的瓦检牌设在距迎头不大于50m的范围内。工作面回风流的瓦检牌设在巷道内距回风巷口15-20m范围内。局部通风机处的瓦检牌设在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处(距局部通风机5米范围内)。闭墙、临时停风区的瓦检牌设在栅栏或挡风墙前。机电硐室的瓦检牌设在其回风侧。总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的瓦检牌设在其测风站内。无人工作,但却通风的其它局部通风地点瓦斯检查牌设在距风筒出风口处510m范围内。其它地点设在检查

21、点附近不大于20米的范围内。 所有瓦检牌必须悬挂在顶板良好,无淋水,位置明显的地方。5、瓦检计划图表的制定、审批与执行(1)每月必须制定瓦斯检查地点设置计划,报总工程师审查、签字。瓦斯检查计划图表由通风技术员根据有关规定及总工程师的要求,结合井下实际及时修改编制。当月结束时,要将本月的计划图表与瓦斯检查图表一并保存 。(2)瓦斯检查计划图表中各检查点规定的时间间隔要均匀,并确保在工作面开工前进行一次瓦斯检查。(3)计划图表中必须明确电话汇报地点、汇报时间、交接班地点、开始执行时间等。(4)瓦检员应按计划图表的规定时间进行检查。在正常情况下,每个测点的实际测定时间与规定测定时间相差不得超过15分

22、钟;特殊情况必须经通风值班调度同意。(5)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填写瓦斯检查图表及瓦斯检查牌板,严格做到瓦斯检查“三对口”。每次检查后必须向生产班组交待瓦斯情况,并要求当班带班长在图表上签字,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6)瓦检员必须在井下现场指定地点进行电话双人汇报交接,交接地点要悬挂交接班牌板,交接班瓦检员必须在上面签字并填写交接班时间。 (7)瓦检员班后必须及时将检查图表送交通风调度,并汇报工作情况。通风调度员必须将当班瓦检员的检查图表与当班瓦检员的汇报记录进行核对。6、 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检查图表,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

23、瓦斯日报必须送处长及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7、各地点瓦斯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当瓦斯浓度经常处于临界值时,必须停产,并由总工程师组织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临界值为规定允许最大值的0.9倍)。8、不能随意封闭巷道造成“瓦斯库”,对于确需封闭的巷道,必须严格执行审批制度,由总工程师审查批准。通风科必须建立封闭巷道管理台帐。其内容包括巷道名称、断面、岩性、长度、走向、倾向、涌水情况、瓦斯涌出情况、支护方式、封闭日期等。9、通风科在每月的工作总结中,必须对瓦斯管理工作进行总结。(1)对瓦斯涌出及变化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和预测预报。(2)根据瓦斯

24、涌出量的变化情况对本月采取的措施及取得的效果进行分析总结,针对问题提出下步管理措施。(3)其它瓦斯管理方面的问题。(四)瓦斯排放管理 1、当利用主要通风机排放矿井瓦斯时,必须编制专项措施经市公司总工程师批准。2、开启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前,必须事先将防爆门或行人小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渗新的办法进行排放。排放时风硐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否则,必须采取加大短路风量,降低矿井回风量的措施。3、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小于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只有当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它人员方可入井。4、井下变(配)电所,在恢复送电前必须经瓦检

25、员对其内的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瓦斯浓度小于0.5%,方可由外向里逐级人工送电,严禁自动复电。 5、任何局部区域的瓦斯排放工作,必须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 (1)瓦斯排放分级管理标准:开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分钟时,瓦斯浓度在1%以下由通风调度安排瓦斯检查员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开掘工作面停风时间在30分钟至8小时之间,或虽未超过30分钟,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1%不超过2% 时,由通风科长制定措施,指定通风班组长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开掘工作面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科的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通风科长进行排放,安全科长现场监督。

26、超过3%以上的瓦斯排放:当掘进巷道回风绕道以里2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超过3%时,由通风科编制专项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矿山救护队按措施进行排放;采区及以上范围瓦斯积聚且瓦斯浓度超过3%以上时,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报市公司审批,报集团公司备案,由矿山救护大队进行排放。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通风科提出书面措施报市公司审批,由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安全副处长现场监督。 (2)书面瓦斯排放措施必须包含以下内容:预计排放区域的瓦斯含量。明确控制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的方法,并在混合风流处安设瓦斯声光报警断电装置。明确排放瓦

27、斯的流经路线,控制风流的设施,各种电气设备、通讯电话和瓦斯声光报警断电装置的位置,做到图文齐全。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开掘工作面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禁止人员进入。明确停电人、警戒人、排放人职责及执行程序。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器设备,机电科长必须指定专人在所属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设置警示牌,并派人看管。明确排放瓦斯结束后受排放瓦斯影响区域的警戒解除、送电、恢复工作的程序。6、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两个及其以上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

28、进风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一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一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7、任何排放瓦斯,必须使排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严禁“一风吹”。排放瓦斯风流流经的路线都必须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8、批准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或通风助理负责组织贯彻,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签字备案。 9、安全科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实施。每次排放,安全科必须参加,安全措施不落实,禁止排放。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令其立即停止,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0、瓦斯排放要有记录,参加排放人员必须在瓦斯排放记录上亲自签名不准代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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