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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经济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二、国家预算 (一)概念国家预算,是国家对会计年度内收入和支出预先结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二)国家预算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三)国家预算级次划分我国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5级预算。如,中央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5级 (四)国家预算构成1.国
2、家预算按预算级次分类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1)中央预算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单位预算 (含直属单位)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数额。它在国家预算体系中占主导地位。(2)地方预算各级地方政府总预算统称,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数额。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绝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筹集,国家预算支出中有相当大部分通过地方预算支付。2.国家预算按收支管理范围分类总预算和部门单位预算。(1)总预算(财政总预算)指各级政府将本级政府和下级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汇总编
3、成预算。(2)部门单位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三、预算管理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等。(二)各级财政部门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三)各部门、各单位职权只能是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监督。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除预算收入外,各地方、部门、各单位还有一部分预算外资金,也是国家财政收入。(二)预算支出1.经济建设支出,拨付生产性贷款贴息支出等。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公安安全支出等。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农业生产资料价差补贴。6.其他支出,如: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支出;实行归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支出等。除预算支出外,还有一部分预算外支出。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一)预算编制1.预算年度与日历年度一致。自公历1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2.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
5、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二)预算审批1.初审 2.审查批准(三)预算执行1.预算收入征缴必须依法、及时、足额。2.预算支出资金拨付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并加强管理和监督。3.财政部国库司是负责预算执行机构。国库分为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1)中央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经理。(2)地方国库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经理。(3)各级国库库款支配权属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管理和监督。 (四)预算调整预算调整是在预算执行中,通过改变预算收入来源、支出用途以及收支规模,组织新平衡重要方法。1.预算调整范围2.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
6、引起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3.预算调整方法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必须提请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六、决 算 按照我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报表格式。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预算收支年度执行结果。 七、预决算监督 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权力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监督。2.各级政府应当加强
7、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监督。3.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监督检查。4.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于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政府采购法,并于03年1月1日起施行。(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如:安徽省省级20092010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8、限额标准等。二、政府采购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注意:“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一)主体范围我国境内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资金范围财政性资金(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四)对象范围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外:(1)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商业条件获取;(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
9、而进行采购;(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三、政府采购原则(一)公开透明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三)公正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四、政府采购功能(作用)(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二)强化宏观调控(三)活跃市场经济(四)推进反腐倡廉(五)保护民族产业五、政府采购执行模式(概念和适用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执行模式。(一)集中采购由一个专门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全部采购任务;采购单位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单位不得擅自自行组织采购。列入集中采购项目往往是一些大宗、通用性项目,或者是一些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影响较大特定商品、大型工程和重要服务类项目。
10、(二)分散采购采购单位(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活动。分散采购项目往往是一些在限额标准以下、专业化程度较高或单位有特定需求项目,一般不具有通用性特征。(三)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六、政府采购当事人(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二)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三)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集
11、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例题】政府采购当事人范围不包括( )。A.采购人 B.供应商C.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D.采购代理机构七、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无限竞争招标)公开招标,由采购机构公开发布招标通告,所有符合条件供应商都可以参加竞标,具有透明度高、公平高效、广泛竞争等特点。(二)邀请招标(限制性招标)邀请招标,因为采购货物和服务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货商采购,或因采取公开采购方式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重过大。(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如由于技术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或者招标后没有供货商投标,采购人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谈判,从中确定中
12、标供货商方式。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情形(符合之一即可):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四)单一来源单一来源采购,是指所采购货物和服务来源单一,或属专利、首创、合同追加等原因,只能从唯一供货商采购方式。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符合之一即可):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2.发生了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
13、金额10%(追加)。(五)询价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人向有关供货商(多家)发出询价单,在报价基础上确定供货商方式。这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规格单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政府采购项目。八、政府采购监督检查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2.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3.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
14、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制度。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一)概念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二)体系构成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国库存款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活动,用于与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由财政部确定、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商业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2.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专户)。3.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直接支付零余额
15、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4.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 (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 .5.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简称特设专户),用于记录、核算预算单位特殊专项支出活动,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职能部门。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一)收缴方式1.直接缴库由缴款单位或者缴款人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将所收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二)收缴程序1.直接缴库程
16、序直接缴库税收收入,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2.集中汇缴程序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在收缴收入当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一)支付方式1.财政直接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支出包括:(1)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拨付企业大型工程项目或大型设备采购资金等。(2)转移支出,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税收返还、原体制补助、过渡期转移支付、结算补助等支出,对企业补贴和未指明购买内容某些专项支出等。2.财政授权支付(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二)支付程序财政直接支付主要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国库支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