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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 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制度为了保护景区自然环境,规范景区摊点管理,根据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和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崆峒山管理局委托崆峒旅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崆峒山景区内所有个体经营摊位。二、经营摊位设置必须严格执行景区总体规划,新设或改造经营摊位必须经规划建设建设科审批,报分管领导同意。禁止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理由未经审批在景区新设或改造经营摊位。三、景区个体经营户必须在每年指定日期一次性交清每年的摊点卫生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摊位的经营资格。四、景区个体经营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景区各项管理制
2、度。五、个体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给他人或自己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六、个体经营户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个人健康证等相关证照,依法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出售的食品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及景区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七、个体经营户必须按合同签定的经营范围文明经营,挂牌上岗,文明服务,不允许涉及与合同无关的经营项目,按照物价局批准规定的商品价格范围明码标价。严禁欺客、宰客、漫天要价、随意压价、尾随兜售等违规行为发生,严禁以租相机、包卷为名私自导游,违犯者将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经崆峒山管理局及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后,可取消在景区经营的资格,所交
3、纳各项费用概不退还。八、个体经营户严禁采购假冒伪劣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市场经营主管部门有权对采购物资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违规者,按其情节,将处以没收产品,并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经济处罚或取消经营资格。九、个体经营户必须服从大局,服从公司专职人员的具体管理,不得抗拒管理、无理取闹,违者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经济处罚。对于打架斗殴、滋生事端、威胁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行为,除交由公安派出所处理外,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或取消在景区经营资格的处罚,所交费用概不退还。十、严格遵守诚信服务制度,如有违反者将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经崆峒山管理局及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后,取消其在景区的经
4、营资格,所交费用概不退还。十一、个体经营户在景区从事经营活动中,不允许将亲属(小孩、老人)带入景区从事经营活动(主要针对兜售平安带、香裱等经营行为),如有违规者,将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经济处罚,连续违规三次者,将取消其经营资格,并清理出景区。十二、个体经营户必须看管好摊位内的所有公私财物,并按照每日卫生清扫制度打扫好划定的卫生区域,每天早7:30前清扫完毕,全天跟踪保洁,垃圾日产日清,违者每次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罚款。十三、景区内所有经营户必须遵照管理局统一安排,搞好护林防火、防盗等工作。第五节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为了保障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游客和全体员工身体健康,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一、凡在崆峒山景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职工食堂均应遵守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以及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相关环境。三、市场经营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制度。四、景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操作规程,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保证食品生产经营符合卫生要求。并且要有相应的学习记录,由市场经营主管部门组织定期检查。
6、五、景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除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公共厕所、垃圾堆放处等污染源应当相距25米以上,与其他有毒、有害场所也应保持相应的距离,避免食品污染及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生产、贮存或兼营有毒有害及容易造成食品污染的物品。 (三)餐饮单位应当有足够周转的餐(饮)具,有专用清洗消毒设施,有餐具专用保管柜,并有专人负责消毒保管;饭店应当采用蒸汽、电子消毒柜等物理或化学方法进行消毒。 (四)餐饮单位应开展灭鼠、灭蝇工作,有防鼠、防蝇、灭蝇设施,餐厅必须采用电子灭蝇灯。 (五)有与食品生产经营相适应的
7、防腐设施。 (六)垃圾和废弃物应进行袋装处理;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密闭,并定期清洗。 (七)贮藏食品和食品原料的贮藏室应当通风干燥,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杂物,食品应当离地厘米,离墙厘米并设架、分类存放。 (八)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包装、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食品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和不洁物品;长途运输食品应当有外包装,易腐食品应当有冷藏或隔热设施;严禁食品与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同车(厢)运输;散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容器和运输工具,并定期清洗消毒。 (九)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上岗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8、;加工食品的人员上岗时,不得戴戒指、手链等有可能影响食品卫生的饰物,不得涂指甲油。(十)销售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专用售货工具。七、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物品:(一)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份、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标识的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二)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兑制的酒类。(三)注水畜肉类等。(四)未经卫生部批准而标明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的食品。八、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着装整洁,售货时不得吸烟。(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有防尘、防蝇措施,使用专用售货工具,不得使用书报等不洁物包装食品。(三)餐具经消毒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使用有
9、毒塑料袋盛装卤菜及其他熟肉制品。(四)不得制售超过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食品。(五)制售饮料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灭菌的生水。(六)不得出售变质、霉变的食品。九、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十、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向市场经营主管部门报告;在情况未判明之前,禁止继续食用可疑食品,保护好现场。市场经营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崆峒山管理局采取相应措施。十一、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和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场经营主管部门联合卫生、工商等部门依照食品卫生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处罚。对拒绝、阻碍执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